【#99岁老太因赡养问题起诉6子女# 其中最大的女儿已79岁】99岁的陈老太育有一子五女,平时自己居住,并无经济来源,丈夫很早就去世了。2019年9月,陈老太就曾因赡养问题向温岭法院起诉,要求六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当时经过街道调解达成了协议,约定由儿子赵某清作为主要赡养人,负责母亲的日常生活起居,母亲生活所需开支、护理费、医药费、去世后的丧葬费均由赵某清一人承担,陈老太百年后名下房产也由赵某清一人继承。
然而,该协议签订后,儿子赵某清对陈老太仍旧不管不顾,日常生活起居都是由小女儿赵某云负责照料。
无奈之下,陈老太于去年11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六个子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六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负担赡养费1500元,并解除2019年签订的赡养协议。
赵老太的大女儿赵某英已经79岁,小女儿赵某云也已经60岁了。赵某清是陈老太的第五个孩子,也是家中唯一的一个男人,今年65岁。
在法庭上,儿子赵某清辩称,“并非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是签订赡养协议后没几天,小妹赵某云连推带拉把母亲带回去了”。
“我同意继续履行此前的赡养协议,但是我们兄弟姐妹几人年龄都大了,没有劳动能力,赡养费每个月1500元过高,无法负担。”赵某清在法庭上表示。
母亲每月有政府补贴300元。如果不按该协议履行,赵某清愿意照料母亲,母亲随他一起生活,其余五个子女可以每人每月付400元赡养费。母亲住的老屋在不拆迁的情况下,给母亲住直至去世。母亲去世后,由六个子女共同继承。
“母亲起诉状陈述的是事实,如果母亲由我照料,其他兄弟姐妹应按保姆的市场价支付费用。”小女儿赵某云表示,“或者将母亲名下的房子写给我,以后母亲的所有开支全部都由我一个人承担了。”
温岭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不仅仅包含经济上的供养,更包含了对父母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陈老太已快百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固定生活来源。六个被告作为子女,应当承担必要的赡养义务,使老人老有所养。
各方虽有在 2019年达成了赡养协议,陈老太明确表示不同意再履行,法院考虑该协议的履行情况和原告的个人意愿,确定解除该份赡养协议书。
陈老太现在愿意与小女儿赵某云一起生活,酌情确定由赵某云负责陈老太日常的生活起居。其他五个子女需向陈老太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各支付500元。(台州晚报)
然而,该协议签订后,儿子赵某清对陈老太仍旧不管不顾,日常生活起居都是由小女儿赵某云负责照料。
无奈之下,陈老太于去年11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六个子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六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负担赡养费1500元,并解除2019年签订的赡养协议。
赵老太的大女儿赵某英已经79岁,小女儿赵某云也已经60岁了。赵某清是陈老太的第五个孩子,也是家中唯一的一个男人,今年65岁。
在法庭上,儿子赵某清辩称,“并非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是签订赡养协议后没几天,小妹赵某云连推带拉把母亲带回去了”。
“我同意继续履行此前的赡养协议,但是我们兄弟姐妹几人年龄都大了,没有劳动能力,赡养费每个月1500元过高,无法负担。”赵某清在法庭上表示。
母亲每月有政府补贴300元。如果不按该协议履行,赵某清愿意照料母亲,母亲随他一起生活,其余五个子女可以每人每月付400元赡养费。母亲住的老屋在不拆迁的情况下,给母亲住直至去世。母亲去世后,由六个子女共同继承。
“母亲起诉状陈述的是事实,如果母亲由我照料,其他兄弟姐妹应按保姆的市场价支付费用。”小女儿赵某云表示,“或者将母亲名下的房子写给我,以后母亲的所有开支全部都由我一个人承担了。”
温岭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不仅仅包含经济上的供养,更包含了对父母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陈老太已快百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固定生活来源。六个被告作为子女,应当承担必要的赡养义务,使老人老有所养。
各方虽有在 2019年达成了赡养协议,陈老太明确表示不同意再履行,法院考虑该协议的履行情况和原告的个人意愿,确定解除该份赡养协议书。
陈老太现在愿意与小女儿赵某云一起生活,酌情确定由赵某云负责陈老太日常的生活起居。其他五个子女需向陈老太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各支付500元。(台州晚报)
【#99岁老太因赡养问题起诉6子女# 其中最大的女儿已79岁】99岁的陈老太育有一子五女,平时自己居住,并无经济来源,丈夫很早就去世了。2019年9月,陈老太就曾因赡养问题向温岭法院起诉,要求六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当时经过街道调解达成了协议,约定由儿子赵某清作为主要赡养人,负责母亲的日常生活起居,母亲生活所需开支、护理费、医药费、去世后的丧葬费均由赵某清一人承担,陈老太百年后名下房产也由赵某清一人继承。
然而,该协议签订后,儿子赵某清对陈老太仍旧不管不顾,日常生活起居都是由小女儿赵某云负责照料。
无奈之下,陈老太于去年11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六个子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六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负担赡养费1500元,并解除2019年签订的赡养协议。
赵老太的大女儿赵某英已经79岁,小女儿赵某云也已经60岁了。赵某清是陈老太的第五个孩子,也是家中唯一的一个男人,今年65岁。
在法庭上,儿子赵某清辩称,“并非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是签订赡养协议后没几天,小妹赵某云连推带拉把母亲带回去了”。
“我同意继续履行此前的赡养协议,但是我们兄弟姐妹几人年龄都大了,没有劳动能力,赡养费每个月1500元过高,无法负担。”赵某清在法庭上表示。
母亲每月有政府补贴300元。如果不按该协议履行,赵某清愿意照料母亲,母亲随他一起生活,其余五个子女可以每人每月付400元赡养费。母亲住的老屋在不拆迁的情况下,给母亲住直至去世。母亲去世后,由六个子女共同继承。
“母亲起诉状陈述的是事实,如果母亲由我照料,其他兄弟姐妹应按保姆的市场价支付费用。”小女儿赵某云表示,“或者将母亲名下的房子写给我,以后母亲的所有开支全部都由我一个人承担了。”
温岭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不仅仅包含经济上的供养,更包含了对父母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陈老太已快百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固定生活来源。六个被告作为子女,应当承担必要的赡养义务,使老人老有所养。
各方虽有在 2019年达成了赡养协议,陈老太明确表示不同意再履行,法院考虑该协议的履行情况和原告的个人意愿,确定解除该份赡养协议书。
陈老太现在愿意与小女儿赵某云一起生活,酌情确定由赵某云负责陈老太日常的生活起居。其他五个子女需向陈老太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各支付500元。(台州晚报)
然而,该协议签订后,儿子赵某清对陈老太仍旧不管不顾,日常生活起居都是由小女儿赵某云负责照料。
无奈之下,陈老太于去年11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六个子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六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负担赡养费1500元,并解除2019年签订的赡养协议。
赵老太的大女儿赵某英已经79岁,小女儿赵某云也已经60岁了。赵某清是陈老太的第五个孩子,也是家中唯一的一个男人,今年65岁。
在法庭上,儿子赵某清辩称,“并非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是签订赡养协议后没几天,小妹赵某云连推带拉把母亲带回去了”。
“我同意继续履行此前的赡养协议,但是我们兄弟姐妹几人年龄都大了,没有劳动能力,赡养费每个月1500元过高,无法负担。”赵某清在法庭上表示。
母亲每月有政府补贴300元。如果不按该协议履行,赵某清愿意照料母亲,母亲随他一起生活,其余五个子女可以每人每月付400元赡养费。母亲住的老屋在不拆迁的情况下,给母亲住直至去世。母亲去世后,由六个子女共同继承。
“母亲起诉状陈述的是事实,如果母亲由我照料,其他兄弟姐妹应按保姆的市场价支付费用。”小女儿赵某云表示,“或者将母亲名下的房子写给我,以后母亲的所有开支全部都由我一个人承担了。”
温岭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不仅仅包含经济上的供养,更包含了对父母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陈老太已快百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固定生活来源。六个被告作为子女,应当承担必要的赡养义务,使老人老有所养。
各方虽有在 2019年达成了赡养协议,陈老太明确表示不同意再履行,法院考虑该协议的履行情况和原告的个人意愿,确定解除该份赡养协议书。
陈老太现在愿意与小女儿赵某云一起生活,酌情确定由赵某云负责陈老太日常的生活起居。其他五个子女需向陈老太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各支付500元。(台州晚报)
近日,花山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费纠纷,一位八旬母亲将自己六名子女告上法庭,我们来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刘老太称自己今年80岁了,育有五女一子,丈夫去世后留下她一人独居生活。近年来,她患有多种严重疾病,医药费用较高。而自己每月的退休工资已无力支撑现在的生活。现在只有小儿子照顾她,其他几个女儿都不见踪影。刘老太深感人性薄凉,故而将六个子女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六个子女每月平均支付赡养费、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6000元。
几个女儿则表示,一直在照顾母亲,其日常开销和住院时的护工费等也是由子女分摊。去年母亲出院后在家又哭又闹,经常当面指责、辱骂几个女儿,不允许女儿们上门。而且母亲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已将房产及大部分存款交付给了小儿子,小儿子就应当承担其主要的经济供养义务。
法院判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老太将六个孩子抚养成人,履行了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六人作为刘老太的婚生子女,已成年并有相应的工作收入,依法负有赡养刘老太的法定义务。而且通过法庭调查发现,刘老太提出本案诉讼实质并非在乎赡养费的多少,而是希望六个儿女能适当抽空关心、探望她,在精神上给予更多的慰藉。因此,根据本地生活水平,结合刘老太的实际情况及六个子女的供养能力,五个女儿每月分别支付赡养费300元,小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
法官说法:幸福的家庭需要互让互谅,相互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明确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没有附加任何条件,更不能随意解除,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同时,父母与子女也应当相互体谅、相互关爱,子女应多关注父母的精神需求,“常回家看看”,让他们在情感上得到慰藉;父母亦应体谅子女的现实难处,在赡养问题上多商量、多沟通,妥善处理双方矛盾。
刘老太称自己今年80岁了,育有五女一子,丈夫去世后留下她一人独居生活。近年来,她患有多种严重疾病,医药费用较高。而自己每月的退休工资已无力支撑现在的生活。现在只有小儿子照顾她,其他几个女儿都不见踪影。刘老太深感人性薄凉,故而将六个子女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六个子女每月平均支付赡养费、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6000元。
几个女儿则表示,一直在照顾母亲,其日常开销和住院时的护工费等也是由子女分摊。去年母亲出院后在家又哭又闹,经常当面指责、辱骂几个女儿,不允许女儿们上门。而且母亲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已将房产及大部分存款交付给了小儿子,小儿子就应当承担其主要的经济供养义务。
法院判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老太将六个孩子抚养成人,履行了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六人作为刘老太的婚生子女,已成年并有相应的工作收入,依法负有赡养刘老太的法定义务。而且通过法庭调查发现,刘老太提出本案诉讼实质并非在乎赡养费的多少,而是希望六个儿女能适当抽空关心、探望她,在精神上给予更多的慰藉。因此,根据本地生活水平,结合刘老太的实际情况及六个子女的供养能力,五个女儿每月分别支付赡养费300元,小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
法官说法:幸福的家庭需要互让互谅,相互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明确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没有附加任何条件,更不能随意解除,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同时,父母与子女也应当相互体谅、相互关爱,子女应多关注父母的精神需求,“常回家看看”,让他们在情感上得到慰藉;父母亦应体谅子女的现实难处,在赡养问题上多商量、多沟通,妥善处理双方矛盾。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