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查出重疾医院该不该告知其配偶#【除了撤销婚姻,#男子婚前隐瞒患艾滋是否会被处罚#】#男子结婚三年隐瞒艾滋被判撤销婚姻#3月7日,上海市松江区首例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案件引发大众关注。
据上海松江法院官微信息,王某与李某于2018年5月登记结婚。2021年12月,丈夫李某因涉开设赌场罪被判入狱,狱管人员告知王某,需替李某准备抗艾滋药物。此时王某得知,李某早在2011年已被确诊患有艾滋症。妻子王某以李某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恶意隐瞒,使其遭受身心重创,婚姻无法继续为由,将李某诉至松江法院,要求撤销婚姻。法院近日判决撤销二人婚姻。
事件发酵后迅速引发网友热议。部分网友表示,婚检检查出重大疾病后,只会告知患者本人,而不能通知配偶,如果患者本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是否有可能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告知?个人隐私保护和伴侣告知义务之间又是否存在矛盾呢?
①婚检可低成本发现一方隐瞒重大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据上海松江法院官微,泗泾法庭一级法官朱烨建议,决定结婚前,婚检很有必要。婚检可以较低的成本发现一方是否存在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如婚姻一方发现对方隐瞒身患重大疾病的情况,应第一时间保留相关的证据,如果需要,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即婚姻撤销后视为双方没有结过婚。
出现上述重大疾病隐瞒的情况,除了撤销婚姻,隐瞒者是否还会受到其他处罚?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晓林告诉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单纯就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本身来说,除了婚姻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外,过错方尙不会受到其他处罚,但对于恶意隐瞒病情企图故意损害另一方身心健康的行为,不排除会存在承担相应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此处的处罚拆解为三个层面,刑事方面,民事方面,行政处罚,目前据我所知,只有民法典有相关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尚无涉及。”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生命科学与健康医疗法律部主任张文波告诉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实务中常见的一类是恶意“骗婚”,即将患有恶性疾病的一方包装成健康人,导致其配偶为此持续性支出额外医药费,解决方案即离婚。
②检出重大疾病由第三方机构直接告知配偶,从法律上看有很大争议
“对于检出重大疾病由医疗机构直接告知伴侣的这种途径,从法律角度上来讲,违背了医疗机构应遵循的对患者隐私保护的原则。”赵晓林表示,从实际操作上第三方机构将婚检结果告知患者伴侣也很难实现,医疗机构难以保证告知的过程中不存在隐私泄露的情况。隐私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第三方医疗机构不应该将患者的病情告知患者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主体,患者的伴侣也不应该成为例外。
张文波表示,检出重大疾病,由第三方机构直接告知配偶,从法律上来看具有很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公众生命健康权大于个人隐私权,平衡隐私权和健康权、知情权,在权利位阶论看来,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更优先于隐私权,因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连生命健康权都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更无法实现。艾滋病患者的隐私必须受到保护,但保护患者隐私,不能以牺牲他人权益、公共利益为代价。患者的隐私,直接关系到配偶的切身利益,乃至生命安全;配偶若无权知道这种隐私,那就是以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去保护另一方的隐私。
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体隐私绝对性大于一切其他权力,第三方机构不可也不允许对外披露疾病信息。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健康时报)
据上海松江法院官微信息,王某与李某于2018年5月登记结婚。2021年12月,丈夫李某因涉开设赌场罪被判入狱,狱管人员告知王某,需替李某准备抗艾滋药物。此时王某得知,李某早在2011年已被确诊患有艾滋症。妻子王某以李某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恶意隐瞒,使其遭受身心重创,婚姻无法继续为由,将李某诉至松江法院,要求撤销婚姻。法院近日判决撤销二人婚姻。
事件发酵后迅速引发网友热议。部分网友表示,婚检检查出重大疾病后,只会告知患者本人,而不能通知配偶,如果患者本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是否有可能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告知?个人隐私保护和伴侣告知义务之间又是否存在矛盾呢?
①婚检可低成本发现一方隐瞒重大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据上海松江法院官微,泗泾法庭一级法官朱烨建议,决定结婚前,婚检很有必要。婚检可以较低的成本发现一方是否存在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如婚姻一方发现对方隐瞒身患重大疾病的情况,应第一时间保留相关的证据,如果需要,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即婚姻撤销后视为双方没有结过婚。
出现上述重大疾病隐瞒的情况,除了撤销婚姻,隐瞒者是否还会受到其他处罚?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晓林告诉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单纯就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本身来说,除了婚姻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外,过错方尙不会受到其他处罚,但对于恶意隐瞒病情企图故意损害另一方身心健康的行为,不排除会存在承担相应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此处的处罚拆解为三个层面,刑事方面,民事方面,行政处罚,目前据我所知,只有民法典有相关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尚无涉及。”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生命科学与健康医疗法律部主任张文波告诉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实务中常见的一类是恶意“骗婚”,即将患有恶性疾病的一方包装成健康人,导致其配偶为此持续性支出额外医药费,解决方案即离婚。
②检出重大疾病由第三方机构直接告知配偶,从法律上看有很大争议
“对于检出重大疾病由医疗机构直接告知伴侣的这种途径,从法律角度上来讲,违背了医疗机构应遵循的对患者隐私保护的原则。”赵晓林表示,从实际操作上第三方机构将婚检结果告知患者伴侣也很难实现,医疗机构难以保证告知的过程中不存在隐私泄露的情况。隐私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第三方医疗机构不应该将患者的病情告知患者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主体,患者的伴侣也不应该成为例外。
张文波表示,检出重大疾病,由第三方机构直接告知配偶,从法律上来看具有很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公众生命健康权大于个人隐私权,平衡隐私权和健康权、知情权,在权利位阶论看来,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更优先于隐私权,因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连生命健康权都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更无法实现。艾滋病患者的隐私必须受到保护,但保护患者隐私,不能以牺牲他人权益、公共利益为代价。患者的隐私,直接关系到配偶的切身利益,乃至生命安全;配偶若无权知道这种隐私,那就是以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去保护另一方的隐私。
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体隐私绝对性大于一切其他权力,第三方机构不可也不允许对外披露疾病信息。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健康时报)
【律师办案中那些委托人看不见的成本】
在律师办案中,许多准备工作的结果可能就只是一个身份证号码,在委托人看来可能觉得轻而易举,但实际上律师权利在办案机关那里经常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也就导致沟通的成本较高。比如近期为了发起诉讼,在只知道对方当事人姓名电话的情况下,调取人口信息,前后跑了四次,手持上海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开放本市律师人口信息查询范围的工作提示》的文件,给窗口民警耐心讲解,才得以成功调取。而这些时间成本、沟通成本及律师所投入的精力,常常是委托人看不到的。#起诉##律师##律师执业感悟##办案# https://t.cn/A6xf0ngW
在律师办案中,许多准备工作的结果可能就只是一个身份证号码,在委托人看来可能觉得轻而易举,但实际上律师权利在办案机关那里经常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也就导致沟通的成本较高。比如近期为了发起诉讼,在只知道对方当事人姓名电话的情况下,调取人口信息,前后跑了四次,手持上海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开放本市律师人口信息查询范围的工作提示》的文件,给窗口民警耐心讲解,才得以成功调取。而这些时间成本、沟通成本及律师所投入的精力,常常是委托人看不到的。#起诉##律师##律师执业感悟##办案# https://t.cn/A6xf0ngW
二手房陷阱:被无良中介“玩坏”的网签备案
网签就是网上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意思,目前实行的网签制度,本来是为了保障上下家的利益,避免出现"一房多卖"。但由于操作不需认证或者严格的书面授权,这一制度常常被房产中介用来打擦边球,中介公司申请到网上交易的密钥,就可以获取交易中心的买卖合同格式文本,来实现上下家进行“网签”。
一、恶意网签,锁定房源。
中介出于控制房源、刷数据甚至勒索钱财等非法目的,在未经业主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恶意进行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网上备案。遇到这种情况,业主可以通过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网站或 “962269”电话进行投诉,也可以到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现场的投诉,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过核查后会及时解除虚假的网上备案。如果中介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也可以要求中介机构赔偿损失。
第一种行为,比较直接,相关部门也会及时处理。
二、规避限购,撤销网签后重新网签。
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买方和中介串通的行为,买方自己很清楚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迅速取得购房资格。所以,第1次网签时买方暂时不具有购房资格,卖方此时是不知情的。在买方取得购房资格后,中介私自撤销第1次网签,重新签订第2次网签,此时,卖方还是蒙在鼓里的,一般也会按正常流程配合办理后续的过户手续。
第二种行为,相对比较隐蔽,一般过户后业主也不会发觉,即使发现救济难度也比较大,毕竟后续过户等手续都是自己亲自办理的。
三、为了减少过户次数、偷税漏税,欺骗业主签字。
此类案例,经常发生在动迁房买卖中,因为动迁房需要满足3年的交易限制,第1次网签的买方或者中介在找到合适的下家后,为了省税,就是采取此种方式:先将第一次网签撤销,然后变更买方、重新签订网签、打印出示范文本,找到业主以过户为由要求其签字。此时,业主一旦签字,第2次网签合同的买方已经变成了新的下家甚至下下家。
第三种行为,相对容易发现,但是为时已晚,明明卖给了A,却过户给了B甚至C、D…
不知道大家是否遇到类似情况,也希望相关部门完善网签授权审核机制,及时查缺补漏,让网签制度更加完善。#二手房陷阱##上海房产律师王俊伟##上海律师王俊伟#
网签就是网上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意思,目前实行的网签制度,本来是为了保障上下家的利益,避免出现"一房多卖"。但由于操作不需认证或者严格的书面授权,这一制度常常被房产中介用来打擦边球,中介公司申请到网上交易的密钥,就可以获取交易中心的买卖合同格式文本,来实现上下家进行“网签”。
一、恶意网签,锁定房源。
中介出于控制房源、刷数据甚至勒索钱财等非法目的,在未经业主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恶意进行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网上备案。遇到这种情况,业主可以通过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网站或 “962269”电话进行投诉,也可以到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现场的投诉,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过核查后会及时解除虚假的网上备案。如果中介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也可以要求中介机构赔偿损失。
第一种行为,比较直接,相关部门也会及时处理。
二、规避限购,撤销网签后重新网签。
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买方和中介串通的行为,买方自己很清楚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迅速取得购房资格。所以,第1次网签时买方暂时不具有购房资格,卖方此时是不知情的。在买方取得购房资格后,中介私自撤销第1次网签,重新签订第2次网签,此时,卖方还是蒙在鼓里的,一般也会按正常流程配合办理后续的过户手续。
第二种行为,相对比较隐蔽,一般过户后业主也不会发觉,即使发现救济难度也比较大,毕竟后续过户等手续都是自己亲自办理的。
三、为了减少过户次数、偷税漏税,欺骗业主签字。
此类案例,经常发生在动迁房买卖中,因为动迁房需要满足3年的交易限制,第1次网签的买方或者中介在找到合适的下家后,为了省税,就是采取此种方式:先将第一次网签撤销,然后变更买方、重新签订网签、打印出示范文本,找到业主以过户为由要求其签字。此时,业主一旦签字,第2次网签合同的买方已经变成了新的下家甚至下下家。
第三种行为,相对容易发现,但是为时已晚,明明卖给了A,却过户给了B甚至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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