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 【《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发布:#中国已出台网络领域立法140余部#】3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全面介绍中国网络法治建设情况,分享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的经验做法,包括夯实网络空间法制基础、保障网络空间规范有序、捍卫网络空间公平正义、提升全社会网络法治意识和素养和加强网络法治国际交流合作等。
白皮书介绍,中国制定出台网络领域立法140余部,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为依托,以传统立法为基础,以网络内容建设与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网络专门立法为主干的网络法律体系,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中国网络强国建设向着网络基础设施基本普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数字经济全面发展、网络安全保障有力、网络攻防实力均衡的方向不断前进,取得重大成就。网民规模全球第一,移动物联网发展实现“物超人”,建成全球规模最大、技术领先的光纤宽带和移动通信网络,5G实现技术、产业、应用全面领先。数字经济发展势头强劲,2021年数字经济规模达到45.5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二。互联网新技术在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体育、住房、交通、助残养老等领域深度应用,“互联网+”依法健康运行,形成全球最为庞大、生机勃勃的数字社会。
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通过民法、刑法和专门立法,构建个人信息权益全链条保护的法律屏障。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在前期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作了系统规定。2009年、2015年通过刑法修正案,设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强化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在网络专门立法中,2012年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2016年制定网络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2021年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细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赋予个人信息主体多项权利,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制,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守护公民财产安全。持续加大立法保护力度,遏制利用网络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2018年出台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民法典明确利用网络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22年出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保障特殊群体数字权利。通过多层次、多维度立法,弥合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数字鸿沟,使其能够更加平等广泛地融入数字社会,享受数字时代红利。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2019年制定《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对儿童个人信息权益予以重点保护。2020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强化未成年人网络内容监管、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沉迷防治等做出专门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合法权益。2021年出台数据安全法,要求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明晰数字市场运行制度。坚持依法规范发展数字市场,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健全数字规则,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电子商务法全面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责任,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2013年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制度,强化网络经营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2017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互联网专条,禁止利用技术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2021年制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细化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2021年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并根据平台经济发展状况、发展特点和规律,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监管。2022年修改反垄断法,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制度,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该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规范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快速涌现,在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动力和潜能的同时,也对社会治理、产业发展等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国聚焦新业态新模式特定领域、特殊问题,坚持“大块头”立法和“小快灵”立法相结合,防范和化解风险。民法典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和履行规则,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网约车、算法、区块链、互联网金融、在线旅游等新技术新业态,丰富“互联网+”各领域治理的法律依据。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温婧
白皮书介绍,中国制定出台网络领域立法140余部,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为依托,以传统立法为基础,以网络内容建设与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网络专门立法为主干的网络法律体系,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中国网络强国建设向着网络基础设施基本普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数字经济全面发展、网络安全保障有力、网络攻防实力均衡的方向不断前进,取得重大成就。网民规模全球第一,移动物联网发展实现“物超人”,建成全球规模最大、技术领先的光纤宽带和移动通信网络,5G实现技术、产业、应用全面领先。数字经济发展势头强劲,2021年数字经济规模达到45.5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二。互联网新技术在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体育、住房、交通、助残养老等领域深度应用,“互联网+”依法健康运行,形成全球最为庞大、生机勃勃的数字社会。
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通过民法、刑法和专门立法,构建个人信息权益全链条保护的法律屏障。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在前期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作了系统规定。2009年、2015年通过刑法修正案,设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强化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在网络专门立法中,2012年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2016年制定网络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2021年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细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赋予个人信息主体多项权利,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制,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守护公民财产安全。持续加大立法保护力度,遏制利用网络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2018年出台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民法典明确利用网络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22年出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保障特殊群体数字权利。通过多层次、多维度立法,弥合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数字鸿沟,使其能够更加平等广泛地融入数字社会,享受数字时代红利。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2019年制定《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对儿童个人信息权益予以重点保护。2020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强化未成年人网络内容监管、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沉迷防治等做出专门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合法权益。2021年出台数据安全法,要求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明晰数字市场运行制度。坚持依法规范发展数字市场,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健全数字规则,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电子商务法全面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责任,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2013年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制度,强化网络经营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2017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互联网专条,禁止利用技术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2021年制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细化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2021年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并根据平台经济发展状况、发展特点和规律,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监管。2022年修改反垄断法,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制度,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该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规范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快速涌现,在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动力和潜能的同时,也对社会治理、产业发展等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国聚焦新业态新模式特定领域、特殊问题,坚持“大块头”立法和“小快灵”立法相结合,防范和化解风险。民法典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和履行规则,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网约车、算法、区块链、互联网金融、在线旅游等新技术新业态,丰富“互联网+”各领域治理的法律依据。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温婧
【企业关注】关于危险废物,您了解多少?(一)
1、什么是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 产生量、 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申报。
申报登记的范围不仅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还包括在其他的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在科研、教学、医疗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在人们日常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数量较少或危害极小的危险废物, 不属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的申报登记的范围。
2、为什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
申报登记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①有利于规范危险废物管理
通过申报登记能够掌握各行业危险废物管理现状, 对于管理好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以及处理处置工作奠定基础,从而真正实现“抓住源头、管住贮存与流动、确保无害化最终处置”的全过程控制方针。
②有利于完善申报内容,丰富决策支持信息
通过开展申报登记工作,可摸清危险废物底数,有利于建立危险废物数据库和现代化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危险废物信息动态传输,提高信息交换能力,时限信息资源共享。
③有利于完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我国危险废物的认定采取《名录》与危险特性鉴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环保部门可根据申报登记情况,分析汇总危险废物类别,进一步完善《名录》 。
3、为什么要对危险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危险废物的收集通常采用分类收集。所谓分类收集是指在鉴别试验的基础上,根据废物的特点、数量、处理和处置的要求分别收集。
从处理与处置的角度看,对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是非常必要的。不知道危险废物的特征、成份将其混合在一起,除了增加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数量,而且危险废物的混合还会引起爆炸、释放有毒气体等反应,这些潜在的副反应不但能造成环境污染,而且也会使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变得更加困难。
因此,分类收集有利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同时减少对环境的潜在危害。
4、危险废物能够转移给哪些单位?
我们通常所说的危险废物的转移是指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经营单位处理的过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只能将其危险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或处理。
我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类, 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该怎样填写?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 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联单一共分为五联。
第一联产生单位填写完后,加盖公章,交由运输单位签字核实, 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由接受到位, 最终接受单位核实验收后,填写相应的栏目,并加盖公章后,返还产生单位存档。第一联副联产生单位填写完后,加盖公章,交由运输单位签字核实后,自留存档。
第二联在产生单位填写完加盖公章、运输单位签字核实后,交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第二联副联操作如同第一联, 由产生单位交由移出地环保部门存档。
第三联操作如同第一联,由运输单位存档。
第四联操作如同第一联,由接受单位存档。
第五联操作如同第一联,由接受地环保部门存档。
6、对危险废物的运输有什么要求?
危险废物的运输是指从危险废物产生地移至处理或处置地的过程。危险废物的运输需选择合适的容器、确定装载的方式、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 确定合理的运输路线以及制定泄露或临时事故的补救措施。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需要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必须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者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熟悉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理措施。
运输单位和个人在运输危险废物过程中,应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7、什么是危险废物贮存?
危险废物的贮存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危险废物的贮存方式可分为集中贮存、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和分离贮存。
集中贮存是指为危险废物集中处理、 处置设施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贮存设施;
隔离贮存是指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 不同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隔开贮存是指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 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隔离的贮存方式;
分离贮存是指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8、哪些危险废物贮存前必须进行预处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中规定,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 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危险废物贮存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超过期限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对危险废物贮存容器有哪些要求?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例如,塑料容器不用于贮存废溶剂。对于反应性的危险废物,需装在防潮的密闭容器中;对于腐蚀性的危险废物,需装在衬胶、衬玻璃或塑料的容器中,甚至是不锈钢容器中;对于放射性危险废物,需装在有安全防护屏蔽的包装容器中。
除相容特性外, 装在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有足够的强度要求,必须完好无损防止泄露。只有在装入或是转移废物时方可开启,如若发生危险废物的容器损坏,必须立即处理并重新装入完好容器中,并且需要对容器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安全状况。
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 70 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对危险废物贮存容器不再用于贮存危险废物时, 必须清除所有的危险废物及其残余物,若该容器不再作为他用,则不需清除作为危险废物一同处理。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理出来的泄漏物, 一律按照危险废物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可能是由于包装破损、物质溶出等原因产生的,由于危险废物本身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特性,所以,不管是危险废物本身还是其溶出物,均具有此类特性,为保证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必须将其视为危险废物处理。
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应该如何处理?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贮存设施内的泄露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放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11、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的贮存有什么特别要求?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的贮存不仅需要遵守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如使用专用的贮存设施、考虑预处理、分类堆放、当无法装入常用容器时应用防漏胶袋盛装、 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 100mm以上的空间、需要贴有标签等等,还应注意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方可装入容器内。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 1天,于 5℃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 天。
12、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有什么要求?
①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 7度的区域内;
②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③厂界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 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④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受到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⑤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⑥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⑦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 1m 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 cm/s),或 2mm 厚的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 2mm 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 cm/s的要求。
1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符合哪些要求?
①地面与裙角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②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③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④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⑤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 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 1/5;
⑥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1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怎样运行管理?
①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 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②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 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③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④ 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⑤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⑥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⑦ 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 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 来源、 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⑧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⑨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 GB8978 的要求方可排放, 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 GB16297 和 GB14554的要求。
15、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①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②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③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在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
④ 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
16、什么是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是指采取工艺技术从危险废物中回收有用的物质与能源,同时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污染的过程。危险废物实行资源化利用,既能减少原材料的消耗而降低成本, 又能降低危险废物的排出量, 减少对环境的危害,有明显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美国 EPA 已将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循环利用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优先内容。
17、哪些危险废物可资源化利用?
某些废物虽被界定为危险废物,但具有较高的再利用价值。例如,含贵金属的电镀污泥、废弃的印刷电路板、废矿物油、废有机溶剂、废催化剂、废铅酸电池等等。这些危险废物在经过熔炼或提纯等工艺,可将提取其中的有价资源。
例如,含贵金属的电镀污泥经过脱水、浓缩、熔炼、提纯等工序后,提炼其中的金属;废弃的印刷电路板经过高温冶炼、电解、精炼等工序,可得到金、银、钯、铂、等贵金属;废矿物油和废有机溶剂经过蒸馏和萃取等手段处理后,再利用;不同的废催化剂可经过不同的工艺复活;废铅酸电池可回收再利用其中的铅;等等。
18、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的原则是什么?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需重点从技术可行、毒物去除、成本降低、产品合格四个方面考虑:
(1)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是可行的;
(2)资源化利用效果比较好,有较强的生命力;
(3)资源化利用所处理的危险废物应尽可能在排放源附近处理利用,以节省危险废物在存储运输等方面的投资;
(4)资源化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应产品的质量标准,因而具有与之竞争的能力。
1、什么是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 产生量、 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申报。
申报登记的范围不仅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还包括在其他的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在科研、教学、医疗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在人们日常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数量较少或危害极小的危险废物, 不属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的申报登记的范围。
2、为什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
申报登记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①有利于规范危险废物管理
通过申报登记能够掌握各行业危险废物管理现状, 对于管理好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以及处理处置工作奠定基础,从而真正实现“抓住源头、管住贮存与流动、确保无害化最终处置”的全过程控制方针。
②有利于完善申报内容,丰富决策支持信息
通过开展申报登记工作,可摸清危险废物底数,有利于建立危险废物数据库和现代化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危险废物信息动态传输,提高信息交换能力,时限信息资源共享。
③有利于完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我国危险废物的认定采取《名录》与危险特性鉴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环保部门可根据申报登记情况,分析汇总危险废物类别,进一步完善《名录》 。
3、为什么要对危险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危险废物的收集通常采用分类收集。所谓分类收集是指在鉴别试验的基础上,根据废物的特点、数量、处理和处置的要求分别收集。
从处理与处置的角度看,对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是非常必要的。不知道危险废物的特征、成份将其混合在一起,除了增加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数量,而且危险废物的混合还会引起爆炸、释放有毒气体等反应,这些潜在的副反应不但能造成环境污染,而且也会使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变得更加困难。
因此,分类收集有利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同时减少对环境的潜在危害。
4、危险废物能够转移给哪些单位?
我们通常所说的危险废物的转移是指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经营单位处理的过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只能将其危险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或处理。
我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类, 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该怎样填写?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 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联单一共分为五联。
第一联产生单位填写完后,加盖公章,交由运输单位签字核实, 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由接受到位, 最终接受单位核实验收后,填写相应的栏目,并加盖公章后,返还产生单位存档。第一联副联产生单位填写完后,加盖公章,交由运输单位签字核实后,自留存档。
第二联在产生单位填写完加盖公章、运输单位签字核实后,交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第二联副联操作如同第一联, 由产生单位交由移出地环保部门存档。
第三联操作如同第一联,由运输单位存档。
第四联操作如同第一联,由接受单位存档。
第五联操作如同第一联,由接受地环保部门存档。
6、对危险废物的运输有什么要求?
危险废物的运输是指从危险废物产生地移至处理或处置地的过程。危险废物的运输需选择合适的容器、确定装载的方式、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 确定合理的运输路线以及制定泄露或临时事故的补救措施。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需要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必须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者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熟悉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理措施。
运输单位和个人在运输危险废物过程中,应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7、什么是危险废物贮存?
危险废物的贮存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危险废物的贮存方式可分为集中贮存、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和分离贮存。
集中贮存是指为危险废物集中处理、 处置设施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贮存设施;
隔离贮存是指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 不同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隔开贮存是指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 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隔离的贮存方式;
分离贮存是指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8、哪些危险废物贮存前必须进行预处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中规定,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 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危险废物贮存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超过期限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对危险废物贮存容器有哪些要求?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例如,塑料容器不用于贮存废溶剂。对于反应性的危险废物,需装在防潮的密闭容器中;对于腐蚀性的危险废物,需装在衬胶、衬玻璃或塑料的容器中,甚至是不锈钢容器中;对于放射性危险废物,需装在有安全防护屏蔽的包装容器中。
除相容特性外, 装在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有足够的强度要求,必须完好无损防止泄露。只有在装入或是转移废物时方可开启,如若发生危险废物的容器损坏,必须立即处理并重新装入完好容器中,并且需要对容器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安全状况。
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 70 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对危险废物贮存容器不再用于贮存危险废物时, 必须清除所有的危险废物及其残余物,若该容器不再作为他用,则不需清除作为危险废物一同处理。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理出来的泄漏物, 一律按照危险废物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可能是由于包装破损、物质溶出等原因产生的,由于危险废物本身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特性,所以,不管是危险废物本身还是其溶出物,均具有此类特性,为保证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必须将其视为危险废物处理。
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应该如何处理?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贮存设施内的泄露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放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11、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的贮存有什么特别要求?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的贮存不仅需要遵守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如使用专用的贮存设施、考虑预处理、分类堆放、当无法装入常用容器时应用防漏胶袋盛装、 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 100mm以上的空间、需要贴有标签等等,还应注意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方可装入容器内。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 1天,于 5℃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 天。
12、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有什么要求?
①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 7度的区域内;
②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③厂界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 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④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受到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⑤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⑥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⑦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 1m 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 cm/s),或 2mm 厚的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 2mm 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 cm/s的要求。
1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符合哪些要求?
①地面与裙角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②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③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④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⑤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 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 1/5;
⑥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1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怎样运行管理?
①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 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②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 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③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④ 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⑤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⑥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⑦ 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 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 来源、 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⑧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⑨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 GB8978 的要求方可排放, 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 GB16297 和 GB14554的要求。
15、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①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②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③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在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
④ 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
16、什么是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是指采取工艺技术从危险废物中回收有用的物质与能源,同时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污染的过程。危险废物实行资源化利用,既能减少原材料的消耗而降低成本, 又能降低危险废物的排出量, 减少对环境的危害,有明显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美国 EPA 已将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循环利用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优先内容。
17、哪些危险废物可资源化利用?
某些废物虽被界定为危险废物,但具有较高的再利用价值。例如,含贵金属的电镀污泥、废弃的印刷电路板、废矿物油、废有机溶剂、废催化剂、废铅酸电池等等。这些危险废物在经过熔炼或提纯等工艺,可将提取其中的有价资源。
例如,含贵金属的电镀污泥经过脱水、浓缩、熔炼、提纯等工序后,提炼其中的金属;废弃的印刷电路板经过高温冶炼、电解、精炼等工序,可得到金、银、钯、铂、等贵金属;废矿物油和废有机溶剂经过蒸馏和萃取等手段处理后,再利用;不同的废催化剂可经过不同的工艺复活;废铅酸电池可回收再利用其中的铅;等等。
18、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的原则是什么?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需重点从技术可行、毒物去除、成本降低、产品合格四个方面考虑:
(1)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是可行的;
(2)资源化利用效果比较好,有较强的生命力;
(3)资源化利用所处理的危险废物应尽可能在排放源附近处理利用,以节省危险废物在存储运输等方面的投资;
(4)资源化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应产品的质量标准,因而具有与之竞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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