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屋赠给女儿后,男子竟遭恶意驱离!法院判了
因和前妻感情不和,为避免房产纠纷,53岁那年,岳天将其居住了20多年的房屋赠与了女儿岳夕。谁知,6年后,女儿却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以低于市场价近一半的价格,低价卖出。附加的条件仅为其父亲岳天仍住在房屋之中,需要下家自行驱离。
得知此事后,岳天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判定女儿岳夕与下家金某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目前,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请后,已于近日结案。岳天能保留其居住了20多年的房屋吗?
夫妻感情不和,房产被赠与女儿
这座位于上海闵行区的涉案房屋,是在很久之前,由岳天利用其外祖父的私房动迁补偿款和银行贷款购得的。当时,考虑到岳天所在单位有福利分房制度,为了不影响岳天可能获得的福利分房资格,一家人商定,以妻子范某父亲的名义,购下此房。房屋购下之后,岳天就居住在其中至今。
2013年,岳天与前妻范某出现了感情不和,为了避免发生房产纠纷,经一家人商议之后,这座房屋于2017年被赠与至女儿岳夕名下。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女儿岳夕未支付任何费用。
尽管房屋的产权被赠与给了女儿,但岳天仍保留了房屋的居住权,他始终居住在这栋房屋之中。这栋房屋,也是他目前阶段的唯一住处。
女儿试图卖掉房屋驱离父亲
2019年,女儿岳夕遇到了双重经济压力。一方面,她怀孕了,另一方面,母亲范某患上了癌症。因此,岳夕试图卖掉房屋,解决眼下的经济危机。
岳夕认为,父母离婚时,就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父亲有存款,有固定工作,足以解决自己的居住问题。作为房屋的所有者,她处置自己名下的财产并无不当。于是,她多次以产权人的名义要求岳天搬离涉案房屋,并向法院提起了排除妨害的诉讼。
在诉求被驳回后,岳夕又以低于市场价120万远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卖给了下家金某等。并在交易过程中,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自愿承担劝退和处理现无权占有人即岳天的权利与责任。”
2019年10月,涉案房屋产权被转移到了金某名下。随后,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岳天搬离房屋。同时,岳天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岳夕与金某等的合同无效。
法院:有违公序良俗,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完成赠与后,岳夕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但在赠与过程中,房屋实体并未移交给岳夕,岳天也并未放弃过对房屋的居住权。因此,岳天仍享有对该房屋的合法居住权。
同时,岳天对岳夕的赠与行为,是基于二人的父女关系而产生的。岳天已在该房屋内居住了20余年,且他处无房。在这种情况下,岳夕应当保障父亲岳天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其处分权应当收到限制。
现在,岳夕在明知道父亲仍居住在房屋内,且他处无房的情况下,仍将受父亲赠与的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明显损害了岳天的利益。岳夕的出售行为具有恶意,有违公序良俗。
同时下家金某等人在明知该房屋内长期居住着岳天的情况下,仍贪图低价购买此屋,并在与岳夕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表明自愿承担劝退岳天的责任。可以证明,下家金某等人并非善意的买受人,他们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岳天的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岳夕与金某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一审后,岳夕等人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认为,岳夕对涉案方式的处分权应受限制,其在涉案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与下家恶意串通和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金某等人的交易行为存在明显不合常理之情形。因此,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随后,金某等人又向上海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上海高院认为,金某等人在明知岳天居住在房屋之中,未实际看房的情况下,就以低价购入涉案房屋,并起诉要求长期居住在房屋中的岳天搬离,其购买行为并非善意,原审认定并无不妥。因此,金某等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因和前妻感情不和,为避免房产纠纷,53岁那年,岳天将其居住了20多年的房屋赠与了女儿岳夕。谁知,6年后,女儿却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以低于市场价近一半的价格,低价卖出。附加的条件仅为其父亲岳天仍住在房屋之中,需要下家自行驱离。
得知此事后,岳天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判定女儿岳夕与下家金某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目前,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请后,已于近日结案。岳天能保留其居住了20多年的房屋吗?
夫妻感情不和,房产被赠与女儿
这座位于上海闵行区的涉案房屋,是在很久之前,由岳天利用其外祖父的私房动迁补偿款和银行贷款购得的。当时,考虑到岳天所在单位有福利分房制度,为了不影响岳天可能获得的福利分房资格,一家人商定,以妻子范某父亲的名义,购下此房。房屋购下之后,岳天就居住在其中至今。
2013年,岳天与前妻范某出现了感情不和,为了避免发生房产纠纷,经一家人商议之后,这座房屋于2017年被赠与至女儿岳夕名下。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女儿岳夕未支付任何费用。
尽管房屋的产权被赠与给了女儿,但岳天仍保留了房屋的居住权,他始终居住在这栋房屋之中。这栋房屋,也是他目前阶段的唯一住处。
女儿试图卖掉房屋驱离父亲
2019年,女儿岳夕遇到了双重经济压力。一方面,她怀孕了,另一方面,母亲范某患上了癌症。因此,岳夕试图卖掉房屋,解决眼下的经济危机。
岳夕认为,父母离婚时,就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父亲有存款,有固定工作,足以解决自己的居住问题。作为房屋的所有者,她处置自己名下的财产并无不当。于是,她多次以产权人的名义要求岳天搬离涉案房屋,并向法院提起了排除妨害的诉讼。
在诉求被驳回后,岳夕又以低于市场价120万远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卖给了下家金某等。并在交易过程中,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自愿承担劝退和处理现无权占有人即岳天的权利与责任。”
2019年10月,涉案房屋产权被转移到了金某名下。随后,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岳天搬离房屋。同时,岳天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岳夕与金某等的合同无效。
法院:有违公序良俗,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完成赠与后,岳夕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但在赠与过程中,房屋实体并未移交给岳夕,岳天也并未放弃过对房屋的居住权。因此,岳天仍享有对该房屋的合法居住权。
同时,岳天对岳夕的赠与行为,是基于二人的父女关系而产生的。岳天已在该房屋内居住了20余年,且他处无房。在这种情况下,岳夕应当保障父亲岳天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其处分权应当收到限制。
现在,岳夕在明知道父亲仍居住在房屋内,且他处无房的情况下,仍将受父亲赠与的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明显损害了岳天的利益。岳夕的出售行为具有恶意,有违公序良俗。
同时下家金某等人在明知该房屋内长期居住着岳天的情况下,仍贪图低价购买此屋,并在与岳夕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表明自愿承担劝退岳天的责任。可以证明,下家金某等人并非善意的买受人,他们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岳天的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岳夕与金某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一审后,岳夕等人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认为,岳夕对涉案方式的处分权应受限制,其在涉案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与下家恶意串通和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金某等人的交易行为存在明显不合常理之情形。因此,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随后,金某等人又向上海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上海高院认为,金某等人在明知岳天居住在房屋之中,未实际看房的情况下,就以低价购入涉案房屋,并起诉要求长期居住在房屋中的岳天搬离,其购买行为并非善意,原审认定并无不妥。因此,金某等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女孩名字精选,独特、好听、有韵味
绍熙
——“绍熙”两字取自于诗词“起自绍熙载,迨兹嘉定年”,富有诗意,大气好听,配与“陈”姓,延展大气气氛,使得名字看起来,更为的端庄。“绍”继承、连续的意思,入名有后世福泽深厚的寓意,“熙”字指光明、吉祥,有前途璀璨,未来一片光明之意。
姝晗
——“姝”是美好、美女的含义,其在古代是称呼美丽的女子,用作现代女孩名带有古风气质,表有美丽卓越寓意。“晗”指天将明,也是比较古韵的一个字。二者结合搭使其的温柔色彩,使得“姝晗”二字更显雅致,整体自然流露一股文雅气息,好听悦耳。
珂玥
——“珂”字源于古诗“朝来灞桥水边问,未抵青袍送玉珂”,从王字旁,“王”字在古时,指代皇族,故而带有王字旁的珂字就会给人一种尊贵之感。“玥”字是指一种神珠,意义吉祥。二者结合为左右结构,视觉效果极为的美观,音律也连贯流畅。
绍熙
——“绍熙”两字取自于诗词“起自绍熙载,迨兹嘉定年”,富有诗意,大气好听,配与“陈”姓,延展大气气氛,使得名字看起来,更为的端庄。“绍”继承、连续的意思,入名有后世福泽深厚的寓意,“熙”字指光明、吉祥,有前途璀璨,未来一片光明之意。
姝晗
——“姝”是美好、美女的含义,其在古代是称呼美丽的女子,用作现代女孩名带有古风气质,表有美丽卓越寓意。“晗”指天将明,也是比较古韵的一个字。二者结合搭使其的温柔色彩,使得“姝晗”二字更显雅致,整体自然流露一股文雅气息,好听悦耳。
珂玥
——“珂”字源于古诗“朝来灞桥水边问,未抵青袍送玉珂”,从王字旁,“王”字在古时,指代皇族,故而带有王字旁的珂字就会给人一种尊贵之感。“玥”字是指一种神珠,意义吉祥。二者结合为左右结构,视觉效果极为的美观,音律也连贯流畅。
【#女儿低价卖赠与房屋后欲驱离父亲# 法院判决很舒适】因和前妻感情不和,为避免房产纠纷,53岁那年,岳天将其居住了20多年的房屋赠与了女儿岳夕。谁知,6年后,女儿却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以低于市场价近一半的价格,低价卖出。附加的条件仅为其父亲岳天仍住在房屋之中,需要下家自行驱离。
得知此事后,岳天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判定女儿岳夕与下家金某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目前,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请后,已于近日结案。岳天能保留其居住了20多年的房屋吗?
①夫妻感情不和,房产被赠与女儿
这座位于闵行区的涉案房屋,是在很久之前,由岳天利用其外祖父的私房动迁补偿款和银行贷款购得的。当时,考虑到岳天所在单位有福利分房制度,为了不影响岳天可能获得的福利分房资格,一家人商定,以妻子范某父亲的名义,购下此房。房屋购下之后,岳天就居住在其中至今。
2013年,岳天与前妻范某出现了感情不和,为了避免发生房产纠纷,经一家人商议之后,这座房屋于2017年被赠与至女儿岳夕名下。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女儿岳夕未支付任何费用。
尽管房屋的产权被赠与给了女儿,但岳天仍保留了房屋的居住权,他始终居住在这栋房屋之中。这栋房屋,也是他目前阶段的唯一住处。
②女儿试图卖掉房屋驱离父亲
2019年,女儿岳夕遇到了双重经济压力。一方面,她怀孕了,另一方面,母亲范某患上了癌症。因此,岳夕试图卖掉房屋,解决眼下的经济危机。
岳夕认为,父母离婚时,就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父亲有存款,有固定工作,足以解决自己的居住问题。作为房屋的所有者,她处置自己名下的财产并无不当。于是,她多次以产权人的名义要求岳天搬离涉案房屋,并向法院提起了排除妨害的诉讼。
在诉求被驳回后,她又以低于市场价120万远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卖给了下家金某等。并在交易过程中,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自愿承担劝退和处理现无权占有人即岳天的权利与责任。”
2019年10月,涉案房屋产权被转移到了金某名下。随后,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岳天搬离房屋。同时,岳天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岳夕与金某等的合同无效。
③法院:有违公序良俗,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完成赠与后,岳夕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但在赠与过程中,房屋实体并未移交给岳夕,岳天也并未放弃过对房屋的居住权。因此,岳天仍享有对该房屋的合法居住权。
同时,岳天对岳夕的赠与行为,是基于二人的父女关系而产生的。岳天已在该房屋内居住了20余年,且他处无房。在这种情况下,岳夕应当保障父亲岳天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其处分权应当收到限制。
现在,岳夕在明知道父亲仍居住在房屋内,且他处无房的情况下,仍将受父亲赠与的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明显损害了岳天的利益。岳夕的出售行为具有恶意,有违公序良俗。
同时下家金某等人在明知该房屋内长期居住着岳天的情况下,仍贪图低价购买此屋,并在与岳夕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表明自愿承担劝退岳天的责任。可以证明,下家金某等人并非善意的买受人,他们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岳天的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岳夕与金某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一审后,岳夕等人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认为,岳夕对涉案方式的处分权应受限制,其在涉案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与下家恶意串通和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金某等人的交易行为存在明显不合常理之情形。因此,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随后,金某等人又向上海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上海高院认为,金某等人在明知岳天居住在房屋之中,未实际看房的情况下,就以低价购入涉案房屋,并起诉要求长期居住在房屋中的岳天搬离,其购买行为并非善意,原审认定并无不妥。因此,金某等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新闻晨报记者 张益维,文中所涉人名皆为化名)https://t.cn/A6CpNZAz
得知此事后,岳天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判定女儿岳夕与下家金某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目前,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请后,已于近日结案。岳天能保留其居住了20多年的房屋吗?
①夫妻感情不和,房产被赠与女儿
这座位于闵行区的涉案房屋,是在很久之前,由岳天利用其外祖父的私房动迁补偿款和银行贷款购得的。当时,考虑到岳天所在单位有福利分房制度,为了不影响岳天可能获得的福利分房资格,一家人商定,以妻子范某父亲的名义,购下此房。房屋购下之后,岳天就居住在其中至今。
2013年,岳天与前妻范某出现了感情不和,为了避免发生房产纠纷,经一家人商议之后,这座房屋于2017年被赠与至女儿岳夕名下。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女儿岳夕未支付任何费用。
尽管房屋的产权被赠与给了女儿,但岳天仍保留了房屋的居住权,他始终居住在这栋房屋之中。这栋房屋,也是他目前阶段的唯一住处。
②女儿试图卖掉房屋驱离父亲
2019年,女儿岳夕遇到了双重经济压力。一方面,她怀孕了,另一方面,母亲范某患上了癌症。因此,岳夕试图卖掉房屋,解决眼下的经济危机。
岳夕认为,父母离婚时,就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父亲有存款,有固定工作,足以解决自己的居住问题。作为房屋的所有者,她处置自己名下的财产并无不当。于是,她多次以产权人的名义要求岳天搬离涉案房屋,并向法院提起了排除妨害的诉讼。
在诉求被驳回后,她又以低于市场价120万远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卖给了下家金某等。并在交易过程中,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自愿承担劝退和处理现无权占有人即岳天的权利与责任。”
2019年10月,涉案房屋产权被转移到了金某名下。随后,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岳天搬离房屋。同时,岳天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岳夕与金某等的合同无效。
③法院:有违公序良俗,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完成赠与后,岳夕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但在赠与过程中,房屋实体并未移交给岳夕,岳天也并未放弃过对房屋的居住权。因此,岳天仍享有对该房屋的合法居住权。
同时,岳天对岳夕的赠与行为,是基于二人的父女关系而产生的。岳天已在该房屋内居住了20余年,且他处无房。在这种情况下,岳夕应当保障父亲岳天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其处分权应当收到限制。
现在,岳夕在明知道父亲仍居住在房屋内,且他处无房的情况下,仍将受父亲赠与的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明显损害了岳天的利益。岳夕的出售行为具有恶意,有违公序良俗。
同时下家金某等人在明知该房屋内长期居住着岳天的情况下,仍贪图低价购买此屋,并在与岳夕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表明自愿承担劝退岳天的责任。可以证明,下家金某等人并非善意的买受人,他们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岳天的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岳夕与金某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一审后,岳夕等人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认为,岳夕对涉案方式的处分权应受限制,其在涉案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与下家恶意串通和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金某等人的交易行为存在明显不合常理之情形。因此,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随后,金某等人又向上海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上海高院认为,金某等人在明知岳天居住在房屋之中,未实际看房的情况下,就以低价购入涉案房屋,并起诉要求长期居住在房屋中的岳天搬离,其购买行为并非善意,原审认定并无不妥。因此,金某等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新闻晨报记者 张益维,文中所涉人名皆为化名)https://t.cn/A6CpNZ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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