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行政审批局以“铭记历史 开创未来”为主题组织开展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7周年活动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7周年。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知史鉴今、砥砺前行,9月2日,钦州市行政审批局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前往牛圩坡革命烈士纪念碑开展“铭记历史 开创未来”主题纪念日活动。活动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文彬主持。
国殇难忘,吾辈自强!四位青年党员刘兆定、伍燕宏、黄金迎、罗梓瑄以“微党课”形式拉开了活动的序幕。他们分别讲述了牛圩坡革命烈士纪念碑历史、抗日战争胜利77周年的所感所悟、9月3日被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由来、解放钦县小故事。
“牛圩坡革命烈士纪念碑,也称小董起义烈士墓,是为纪念1945年2月广东钦县(今广西钦州)人民抗日解放军在小董起义中被俘,经受敌人严刑拷打仍然坚贞不屈、最后英勇就义的陈浩、林国兴、陈中任等13位革命烈士而建。”青年党员刘兆定在活动中讲述了牛圩坡革命烈士纪念碑的历史。
“设立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不仅是提醒中国人不要忘本,也是让日本人民、世界人民更了解这段历史。革命先烈为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不惜抛头颅,洒热血。没有他们的牺牲,就没有革命的胜利,就没有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我们一定要铭记他们的丰功伟绩,继承他们的遗志,不忘国耻,珍惜和平,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一定会加倍努力工作,报效我们伟大的祖国!”青年党员伍燕宏激情昂扬地讲述了他对抗战胜利纪念日的感悟。
青年党员黄金迎则是讲述了9月3日作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由来。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录制了“终战诏书”,诏书通篇没有“降”“败”之类的词语,投降竟成了潜台词。后来在巨大的国际压力下,才有了第二份《投降诏书》。1945年9月2日,日本代表在无条件投降书上签字。1945年9月3日当时的国民政府下令举国庆祝3天,并于1946年起将9月3日作为抗战胜利纪念日。1949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将每年8月15日定为抗战胜利纪念日,直到1951年,政务院发布通告才将抗战胜利纪念日改为9月3日。
青年党员罗梓瑄向大家讲述的是,1949年12月为了防止白崇禧残部向海边逃窜,解放军四兵团十三、十四军追击逃敌,解放钦县的故事。
鲜花献先烈,哀思祭英魂!庄严肃穆的牛圩坡革命烈士纪念碑前青山默默、松涛阵阵,诉不尽对革命烈士的无限深情,道不尽对烈士英魂的无尽哀思。党员干部们统一着装,手持鲜花,缓步而上,向革命烈士献花,对为保卫国家而献出青春热血的革命英烈表示深深的哀悼。默哀及三鞠躬礼毕,大家绕行一周瞻仰纪念碑,深切缅怀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
历史不可重来,未来可以开创!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来之不易,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和丰富的经验启示。参加活动的党员们纷纷表示要牢记历史的经验教训,从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在今后的工作中,立足岗位、忠诚履职,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昂扬的工作斗志,奋勇争先、攻坚克难,奋力推动钦州市政务服务新跨越,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局四级调研员方贤丽及各支部党员20余人参加此次活动。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7周年。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知史鉴今、砥砺前行,9月2日,钦州市行政审批局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前往牛圩坡革命烈士纪念碑开展“铭记历史 开创未来”主题纪念日活动。活动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文彬主持。
国殇难忘,吾辈自强!四位青年党员刘兆定、伍燕宏、黄金迎、罗梓瑄以“微党课”形式拉开了活动的序幕。他们分别讲述了牛圩坡革命烈士纪念碑历史、抗日战争胜利77周年的所感所悟、9月3日被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由来、解放钦县小故事。
“牛圩坡革命烈士纪念碑,也称小董起义烈士墓,是为纪念1945年2月广东钦县(今广西钦州)人民抗日解放军在小董起义中被俘,经受敌人严刑拷打仍然坚贞不屈、最后英勇就义的陈浩、林国兴、陈中任等13位革命烈士而建。”青年党员刘兆定在活动中讲述了牛圩坡革命烈士纪念碑的历史。
“设立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不仅是提醒中国人不要忘本,也是让日本人民、世界人民更了解这段历史。革命先烈为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不惜抛头颅,洒热血。没有他们的牺牲,就没有革命的胜利,就没有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我们一定要铭记他们的丰功伟绩,继承他们的遗志,不忘国耻,珍惜和平,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一定会加倍努力工作,报效我们伟大的祖国!”青年党员伍燕宏激情昂扬地讲述了他对抗战胜利纪念日的感悟。
青年党员黄金迎则是讲述了9月3日作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由来。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录制了“终战诏书”,诏书通篇没有“降”“败”之类的词语,投降竟成了潜台词。后来在巨大的国际压力下,才有了第二份《投降诏书》。1945年9月2日,日本代表在无条件投降书上签字。1945年9月3日当时的国民政府下令举国庆祝3天,并于1946年起将9月3日作为抗战胜利纪念日。1949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将每年8月15日定为抗战胜利纪念日,直到1951年,政务院发布通告才将抗战胜利纪念日改为9月3日。
青年党员罗梓瑄向大家讲述的是,1949年12月为了防止白崇禧残部向海边逃窜,解放军四兵团十三、十四军追击逃敌,解放钦县的故事。
鲜花献先烈,哀思祭英魂!庄严肃穆的牛圩坡革命烈士纪念碑前青山默默、松涛阵阵,诉不尽对革命烈士的无限深情,道不尽对烈士英魂的无尽哀思。党员干部们统一着装,手持鲜花,缓步而上,向革命烈士献花,对为保卫国家而献出青春热血的革命英烈表示深深的哀悼。默哀及三鞠躬礼毕,大家绕行一周瞻仰纪念碑,深切缅怀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
历史不可重来,未来可以开创!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来之不易,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和丰富的经验启示。参加活动的党员们纷纷表示要牢记历史的经验教训,从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在今后的工作中,立足岗位、忠诚履职,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昂扬的工作斗志,奋勇争先、攻坚克难,奋力推动钦州市政务服务新跨越,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局四级调研员方贤丽及各支部党员20余人参加此次活动。
【关爱保护未成年人】新兴县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成立 助力“依法带娃”
为有力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在新兴县的宣传实施,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促推形成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为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网。5月13日,县法院、县妇联与县教育局联合成立新兴县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并举行揭牌仪式。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冯海燕,县法院、县妇联、县教育局等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县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队成员、县家事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室调解员、家事调查员等参加活动。
活动中, 冯海燕与有关负责人共同为牌匾揭幕。县法院、县妇联和县教育局共同签署了《 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 》,明确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各项制度内容、要求以及各自职责分工等。如在处理涉未成年人事务时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当、不力等情形,服务站应依法责令、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辅导,督促和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随后,与会人员观看了由首都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院长、教授,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常务理事康丽颖主讲的《<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父母行使家庭教育权利>——家庭教育促进法系列解读》专题培训视频,并围绕如何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进行交流研讨,切实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据悉,新兴县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设在县妇联,法院、妇联及教育局联合开展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标志着新兴县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联动机制的建立。目前,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队成员共10人,由法律、心理、家教、健康等方面的专业工作者、专家学者组成,将在加强监护人法律、心理、教育学等方面知识,为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多元化、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更好地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下一步,该服务站将继续探索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引导全社会更加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 新兴 和谐稳定发展。
案例速递
近日,新兴法院对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新兴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被告人小董(化名)系未成年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小董初中辍学后便无所事事,长期在外游荡,又因交友不慎,受到不良思想的影响,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为呵护未成年人小董的健康成长,新兴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小董的监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责令其积极全面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关心、呵护小董今后的人生成长。
为有力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在新兴县的宣传实施,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促推形成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为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网。5月13日,县法院、县妇联与县教育局联合成立新兴县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并举行揭牌仪式。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冯海燕,县法院、县妇联、县教育局等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县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队成员、县家事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室调解员、家事调查员等参加活动。
活动中, 冯海燕与有关负责人共同为牌匾揭幕。县法院、县妇联和县教育局共同签署了《 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 》,明确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各项制度内容、要求以及各自职责分工等。如在处理涉未成年人事务时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当、不力等情形,服务站应依法责令、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辅导,督促和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随后,与会人员观看了由首都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院长、教授,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常务理事康丽颖主讲的《<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父母行使家庭教育权利>——家庭教育促进法系列解读》专题培训视频,并围绕如何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进行交流研讨,切实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据悉,新兴县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设在县妇联,法院、妇联及教育局联合开展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标志着新兴县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联动机制的建立。目前,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队成员共10人,由法律、心理、家教、健康等方面的专业工作者、专家学者组成,将在加强监护人法律、心理、教育学等方面知识,为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多元化、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更好地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下一步,该服务站将继续探索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引导全社会更加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 新兴 和谐稳定发展。
案例速递
近日,新兴法院对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新兴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被告人小董(化名)系未成年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小董初中辍学后便无所事事,长期在外游荡,又因交友不慎,受到不良思想的影响,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为呵护未成年人小董的健康成长,新兴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小董的监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责令其积极全面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关心、呵护小董今后的人生成长。
#我为群众办实事# 【依法履约 定纷止争】
2021年7月19日,钦州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股东陈某盛与黎某居(施工方)签订施工协议,由黎某居负责该公司业务大厅的板房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黎某居包工包料,工程款总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质保金按5%计算,陈某盛先预付工程款人民币2万元,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人民币3万元整。工程完工后陈某盛以板房漏水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黎某居支付余下的工程尾款。双方就此争执,数月都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2021年1月18日,双方代表到小董镇综治中心办公室请求调解。综治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小董司法所负责人担任调解员,耐心认真地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陈某盛称板房修建好后出现严重漏雨现象,板房质量较差,不符合施工协议中的要求,且协议上有注明:“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不通过验收。”陈某盛将板房漏雨问题反馈给黎某居后,等待一个多月仍不见黎某居到场补修,无奈之下,陈某盛只能自掏腰包另寻他人使用防水胶暂行修补。黎某居则认为漏雨时他本人不在场,无法证实陈某盛所说的漏雨严重的问题是否属实。
随后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一起亲自去到现场查看板房情况。通过陈某盛提供手机拍摄的视频可以看到确实存在漏雨现象。在调解员的建议下,双方再次签订工程补充协议。
但在签订补充协议过程中,双方就工程款总额及质保金所保期限问题再次产生分歧。黎某居要求陈某盛向其支付人民币4.8万元总工程款,但陈某盛只愿支付人民币4.5万元;原施工协议未明确质保金的保证期限。
最后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讲解,双方在调解员的劝导下,自愿达成并签订补充协议: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4.8万元,未支付尾款为人民币2.8万元,协议签订后七天之内陈某盛向黎某居支付工程尾款人民币2.5万元,余下30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限至2022年8月1日,质保期满后,如板房主体建筑没有漏雨等现象,则陈某盛需在质保期到期后七天之内向黎某居支付质保金;反之则不支付。至此,在调解员不懈努力下,一起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2021年7月19日,钦州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股东陈某盛与黎某居(施工方)签订施工协议,由黎某居负责该公司业务大厅的板房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黎某居包工包料,工程款总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质保金按5%计算,陈某盛先预付工程款人民币2万元,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人民币3万元整。工程完工后陈某盛以板房漏水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黎某居支付余下的工程尾款。双方就此争执,数月都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2021年1月18日,双方代表到小董镇综治中心办公室请求调解。综治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小董司法所负责人担任调解员,耐心认真地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陈某盛称板房修建好后出现严重漏雨现象,板房质量较差,不符合施工协议中的要求,且协议上有注明:“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不通过验收。”陈某盛将板房漏雨问题反馈给黎某居后,等待一个多月仍不见黎某居到场补修,无奈之下,陈某盛只能自掏腰包另寻他人使用防水胶暂行修补。黎某居则认为漏雨时他本人不在场,无法证实陈某盛所说的漏雨严重的问题是否属实。
随后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一起亲自去到现场查看板房情况。通过陈某盛提供手机拍摄的视频可以看到确实存在漏雨现象。在调解员的建议下,双方再次签订工程补充协议。
但在签订补充协议过程中,双方就工程款总额及质保金所保期限问题再次产生分歧。黎某居要求陈某盛向其支付人民币4.8万元总工程款,但陈某盛只愿支付人民币4.5万元;原施工协议未明确质保金的保证期限。
最后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讲解,双方在调解员的劝导下,自愿达成并签订补充协议: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4.8万元,未支付尾款为人民币2.8万元,协议签订后七天之内陈某盛向黎某居支付工程尾款人民币2.5万元,余下30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限至2022年8月1日,质保期满后,如板房主体建筑没有漏雨等现象,则陈某盛需在质保期到期后七天之内向黎某居支付质保金;反之则不支付。至此,在调解员不懈努力下,一起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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