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拾我的箱子,发现了你给我的基本初中书,一下就心塞住了[泪]我还记得你刚上初一的时候,老师让你们背春,你就在你家门口的鞋柜上背给我听,你在我家住的时候,老师让考数学书上的知识点,你背给我妈妈听,我当时就觉得你真厉害,这我都看不懂。还有你把语文书上的人头剪下来贴到了其他书上,这是我第一次知道还可以这么干,我都要笑死了,之后我也想干但是没干。今天我去你学校附近补课,想到如果你还在的话应该每天也会骑着你的小电动车,来回上下学吧,和自己的朋友每天开开心心的聊天。我还去了我半年多没去的你妈妈的食堂,吃了好久没吃的面,想到你之前因为犯错被停学了几天,就来你妈妈这帮忙,要这是你压的面就好了,我手机壳后面有你的照片,你妈妈上次看到后要偷偷拿出来自己留着,就被我发现了没拿成,今天她想让我给她看看,我觉得我大姨的心态算好的了,看到后心情也挺平静的,还有上次看到了你的视频,也只是感慨你是个多好的孩子。我现在看你的视频或者正面照,就是有一种熟悉的陌生感,熟悉你以前带我兜风,陪我出去玩,领我吃好吃的,陌生的是怎么这么快七个月没见过你了。

#王一博无名戗驳领西装形象硬朗# 我好喜欢电影里面的西装,尤其喜欢三件套。三件套这种,可不是谁都能穿出那种范儿的。跟高矮肥瘦无关,就是那种……和西装搭一起的、或绅士或雅痞的感觉。大学的时候副修过服装设计,其中就有西装的浅谈,那时候我就特别喜欢三件套(当然这里的三件套只是一个笼统的大众说法)。实际上除了礼服西装外的全套西服常服,可以包括衬衣、背心(马甲)、外套、领带、手巾、帽子、领饰、袖扣、腰饰、手套、皮鞋等等……

有分析#电影无名#里面领口的高低代表的地位不同,我对此有更多想法。因为叶先生在还没上位之前,也穿过领口很高的双排扣西装,所以我更愿意相信,选择不同的西装,是在不同场合对外展现的形象需要。大部分的双排扣,领子都又尖又高,而这些双排扣出现的场合多数在正式宴会或者晚会上,当然,双排扣更多出现在地位更高的人身上,也是突显在那个场合的话事权在谁手上。而单排扣因为比双排穿着更便捷,更像上班通勤的服装,叶先生和王队长更多是在工作状态下出现,自然穿单排扣更多。

例如,后来何先生去和妻子见面准备逃走那段,穿的就是单排低领,应该是为了跑路方便。而叶先生在那段抓人的戏码里面是主导人,所以穿的是双排高领。但是打完这场轰轰烈烈的架,满身是伤的叶先生回去小日子那里报告的时候为了方便卖惨,又换回了单排低领,这何尝不是一种迷惑性示弱呢?![挤眼][挤眼][挤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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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博电影无名#

#虎夜聊天室#【面对网络暴力,法律真的无能为力吗?】

24岁的杭州女孩郑灵华,曾拿着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向病床前的爷爷报喜,没想到照片流出后,她因染粉色头发而遭遇大规模网暴。有人造谣“老少恋”,咒骂爷爷的健康状况;有营销号照搬图片,编出“专升本”的故事卖课坑钱;有人“发色鉴人”,抛出“一个研究生,把头发染得跟酒吧陪酒的一样”的荒谬言论……在网暴事件后,郑灵华患上抑郁症,最终离开人世。

在去年7月被网暴之后,郑同学一边记录下网暴者的言论证据,一边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然而,在无数人为其加油鼓励之时,平台投诉却屡屡失败,网暴者也无处可寻,艰难的取证与维权之路让郑同学更加抑郁,这或许成了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看到郑同学的遭遇,人们不免会问:难道我们的法律对于网暴者,真的无能为力吗?

当然不是。对于网络暴力,无论是《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都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首先是民事责任。《民法典》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实施侵权行为,要承担赔偿、道歉等民事责任。

其次是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最高可以处10天的行政拘留。

最后是刑事责任。《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很多人认为,只要没有造谣,就没事,但是法律不仅惩罚虚构事实的诽谤,还惩罚损害他人名誉的侮辱,用真实的信息损害他人名誉也可以构成侮辱。侮辱是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张三写小作文,虚构李四卖淫的故事,这自然属于诽谤;但是张三曾经卖淫,王五得知此事在朋友圈大肆宣扬张三卖淫,损害张三名誉,这同样可以构成侮辱。

名誉权的本质是对他人人格的尊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希望别人尊重你,你也要尊重他人。无论多么卑微,都应该获得人的尊重。人性的幽暗体现在,我们喜欢通过指责他人的错误来获得一种道德平衡,甚至这种指责只是为了掩盖自己有过同样的错误。喜欢说他人生活作风有问题的人,自己往往存在更大的问题。

法律对于名誉权的保护是比较充分的,无论是侮辱,还是诽谤,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网络空间,我们很容易把他人符号化,而忘记了对方也是一个和我们一样有血有肉的人。我的同事写过一篇文章,文章有这样一段话,值得引用:

在网络时代,我们似乎也开始渐渐丧失了对复杂情感的体察,丧失了对他人境遇的体谅。空洞和浅薄,最终导致的又是观点的极端和情绪的残暴。

美国法学家桑斯坦在其《网络共和国》一书中,将这种现象描述为“群体极化”,即团体成员中一旦开始有某些偏向,在群体商议讨论后,人们就会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则形成非常极端的观点。可怕的是,如果这种极端意见是集中于某个个体,就很容易演变成对他的网络处刑。

这也是互联网时代网暴滋生的深层原因。我们的情绪极容易就被极端意见挑动,也越来越倾向对他者进行非黑即白的评判;而这种情绪和判断,又会像利刃一样刺向身处舆论漩涡的个人。

柏拉图在《理想国》举过一个隐身人的例子:一个牧羊人,有一天走进一道深渊,发现一只可以使自己隐身的戒指。他利用这个戒指勾引了王后,跟她同谋杀掉了国王,夺取了王位。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如果人们拥有隐身的戒指,所有的不法行为都不受惩罚,人性深处的幽暗就会被无止境地释放。

很多人把网络当作了隐身的戒指,在这个空间中无限地释放自己内心的幽暗。

但是,事实上,网络从来不是隐身的戒指,人们的真实身份信息是可以被捕捉的。如何让法律责任落到实处,让维权之路不再荆棘遍布,这是所有网暴被害人所面临的共同心路。

不少被网暴者在寻求法律帮助的时候,遇到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无法获得施暴者的真实姓名,以至于对着空气战斗,无法伤及躲藏于黑暗处的网暴者。

其实,无论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可以通过正当的渠道来主张权利。

比如张三同学被网暴,社会性死亡三个月,张三同学气坏了,联系了网络上一个专门调侃他的罗老师。罗老师建议他采取如下维权步骤:‍

首先是保留证据(最好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对于所有侮辱诽谤的侵权行为截屏固定证据。不过这需要强大的内心,才能面对铺天盖地的恶意,所以也可以把这些活儿都交给律师等专业人事来干。

其次是走司法程序,这里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让隐蔽的网暴者现身。比如张三同学到法院告状,认为大V李四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于是到法院,比如张三同学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去提起民事诉讼。第一步是立案,只有立了案,案子才能进入司法程序。但是这时面临了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不知道网暴者的真实信息,比如姓名、电话、联系方式,案子可能立不上。

有时,当事人或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持调查令去各大网络调查大V李四的个人信息,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出具过这种调查令。但是也有很多法院认为,调查令只能在立案之后才能出具,既然连案都没立,又如何签发调查令呢?所以这个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所以,如果张三没有申请到调查令,心情沮丧,认为给他建议的那个老师是法盲。法盲老师很难过,又建议张三走另外一条路。给网络平台发律师函,要求网络平台提供网暴者个人信息。有些平台可能会提供,但是如果不提供,怎么办?网络平台其实也很纠结,因为他们负有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法律问题充满着利益平衡,没有最优解,只能避免出现最坏结果。

最后手段只能到法院起诉网络平台,这些网络平台的信息是可以查到的。把网络平台作为被告,同时把大V李四也作为共同侵权人。要求网络平台提供大V李四的个人信息。一般来说,法院就会依照职权要求网络平台提供李四的个人信息。获得了李四的个人信息,就可以再去法院对李四提起诉讼,主张法律责任。

所以,如果法院可以在决定是否立案时普遍实施调查令制度,也许可以节约诉讼成本,避免殃及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意泄露个人信息的平台。这个问题,有兴趣的同学可以作为毕业论文选题,好好研究研究。

还有一个方案就是到公安机关告状,既然公然侮辱、诽谤可能属于行政不法行为,如果有足够多的证据,那么也可以让公安机关直接依照职权查询违法行为实施者的个人信息。

至于提起刑事自诉,步骤也可以按照刚才说的两个方案分别进行,首先是要获得施暴者的个人信息。网络不是隐身的戒指,我们必须对于自己行为负责。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量的网暴案件中,很多施暴人最后也被网暴。当人们获得某种复仇的快感时,需要思考的问题是,离开了正当的程序,我们追逐正义的初衷是否会事与愿违呢?当然,我们也希望法律提供这样一种正当程序来抹去那些被伤害被侮辱者的泪水。

村上春树在其短篇小说集《列克星敦的幽灵》中曾描写过一个遭遇集体孤立的中学生。在小说的结尾,主人公这样说道,“我真正害怕的,是那些毫无批判地接受和全盘相信别人说法的人们,是那些自己不制造也不理解什么,而是一味随着别人听起来顺耳的容易接受的意见之鼓点集体起舞的人们。他们半点都不考虑——哪怕一闪之念——自己所作所为是否有错,根本想不到自己能无谓地、致命地伤害一个人,我真正害怕的是这些人”。

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尊重自己也要尊重他人。在郑同学孤独地战斗的时候,你我都在袖手旁观。或许,比罪恶更可怕的,是我们对罪恶的麻木与漠然。在某种程度上,我们都是平庸的帮凶。https://t.cn/A6CVZJdA(作者:罗翔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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