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李某经舅舅介绍,认识了身材高挑,貌美如花的邓某,不惜花高价彩礼 20万,终于如愿抱得美人归,不料却在婚礼前一晚,无意中发现邓某好像有点不太正常,联系岳母询问此事。岳母:吃点药就好了!

李某30岁了还没对象,家里人都非常着急,经舅舅介绍,他认识了邓某,初见邓某,李某自己也觉得配不上她,虽然邓某要比李某大3岁,但她人长得漂亮,还是名大学生。

而李某人长得一般,文化程度也不高,人还比较老实,也不太会说话,可邓某却说她喜欢憨憨的男孩,并表示愿意和李某交往下去。

邓某的话,无疑让李某吃了一颗定心丸,李某母亲对漂亮的邓某也是相当满意,李某心里更是乐开了花。

从此,两人经常约会,邓某温柔懂事,并无任何异常,李某要是晚上去邓某家,最多也就和邓某看看电视,十点到了就准时回家,要是邓某晚上过来,每次一到八点,李某也必定会准时送她回家,两人之间从未有过越轨之事,也没有太多的交流。

因为双方年龄都不小了,所以刚认识21天,李某就在舅舅的催促下和邓某去领了结婚证。

虽然当地的彩礼也就10万左右,可李某为了表示诚意,向舅舅借了10万,凑齐了20万彩礼给了邓家,岳父母自然也是十分欢喜,但他们要求双方必须签订婚前协议,协议里提到,将来无论发生什么分歧,彩礼都不予退还。

当舅舅把协议拿给李某时,李某也没想什么,立马就签了字。接下来,两人就开始忙着筹办婚礼的事,直到婚礼前一晚,一家人才有空开始布置新房。

那天晚上,由于时间比较紧迫,到了八点李某还没有送邓某回家,没想到接下来发生的事,直接让母子俩傻了眼。

母子俩正商量着事,突然看见邓某从房间出来,整个人都变了样,目光呆滞,时而对着远方自言自语,时而又指着婆婆傻笑,脖子上还有青筋爆出。

缓过神来的李某赶快联系岳母询问原因,不料对方却非常淡定地说,吃点药就好了。

母子俩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后经打听才得知,原来邓某在念大学时就有点不太正常了,大学毕业后找了34份工作,没有一份能胜任的,6年前曾去看过。

更离谱的是,邓家几乎没有什么朋友,邓某母亲也有点不太正常,她娘家有家属史。

李某觉得自己被骗了,要求邓某去检查,如果邓某确实不正常就离婚,并要求退还彩礼。

邓家表示,女儿很正常,不同意去检查,离婚可以,但必须按照婚前协议,彩礼不退。

一、在李某和邓某领证前,邓家并未告知李某自己女儿不太正常,假如邓某确实和正常人不一样,那邓家的行为属于骗婚吗?邓家是否应退还彩礼?

1、骗婚是指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对方不利于结婚的情况,譬如债务纠纷、性取向、家庭情况、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而在李某和邓某交往的过程中,邓家隐瞒了邓某不太正常的事实,所以,邓家人的行为属于骗婚,李某有权在事发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

2、法律规定,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该退还彩礼。

而李某和邓某虽然已经领证,但两人并未同居,因此,李某有权要求邓家退还彩礼,但应扣除邓家筹办婚事的开销。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假如邓家确实隐瞒了邓某不太正常的事实,那就属于过错方,对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李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李某和邓某签订的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法律规定,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彩礼是可以退还的。而李某和邓某签订的协议中,规定无论发生什么,彩礼都不予退还,这条规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李某和邓某婚前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综上,李某和邓某签订的婚前协议是无效的,邓家不但要退还李某彩礼,而且还要承担损害赔偿。

李某表示,假如邓家不肯带邓某去检查,那他会走法律途径维权。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 https://t.cn/A6KFrGnJ

湖南,常德。李某经舅舅介绍,认识了身材高挑,貌美如花的邓某,不惜花高价彩礼 20万,终于如愿抱得美人归,不料却在婚礼前一晚,无意中发现邓某好像有点不太正常,联系岳母询问此事。岳母:吃点药就好了!

李某30岁了还没对象,家里人都非常着急,经舅舅介绍,他认识了邓某,初见邓某,李某自己也觉得配不上她,虽然邓某要比李某大3岁,但她人长得漂亮,还是名大学生。

而李某人长得一般,文化程度也不高,人还比较老实,也不太会说话,可邓某却说她喜欢憨憨的男孩,并表示愿意和李某交往下去。

邓某的话,无疑让李某吃了一颗定心丸,李某母亲对漂亮的邓某也是相当满意,李某心里更是乐开了花。

从此,两人经常约会,邓某温柔懂事,并无任何异常,李某要是晚上去邓某家,最多也就和邓某看看电视,十点到了就准时回家,要是邓某晚上过来,每次一到八点,李某也必定会准时送她回家,两人之间从未有过越轨之事,也没有太多的交流。

因为双方年龄都不小了,所以刚认识21天,李某就在舅舅的催促下和邓某去领了结婚证。

虽然当地的彩礼也就10万左右,可李某为了表示诚意,向舅舅借了10万,凑齐了20万彩礼给了邓家,岳父母自然也是十分欢喜,但他们要求双方必须签订婚前协议,协议里提到,将来无论发生什么分歧,彩礼都不予退还。

当舅舅把协议拿给李某时,李某也没想什么,立马就签了字。接下来,两人就开始忙着筹办婚礼的事,直到婚礼前一晚,一家人才有空开始布置新房。

那天晚上,由于时间比较紧迫,到了八点李某还没有送邓某回家,没想到接下来发生的事,直接让母子俩傻了眼。

母子俩正商量着事,突然看见邓某从房间出来,整个人都变了样,目光呆滞,时而对着远方自言自语,时而又指着婆婆傻笑,脖子上还有青筋爆出。

缓过神来的李某赶快联系岳母询问原因,不料对方却非常淡定地说,吃点药就好了。

母子俩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后经打听才得知,原来邓某在念大学时就有点不太正常了,大学毕业后找了34份工作,没有一份能胜任的,6年前曾去看过。

更离谱的是,邓家几乎没有什么朋友,邓某母亲也有点不太正常,她娘家有家属史。

李某觉得自己被骗了,要求邓某去检查,如果邓某确实不正常就离婚,并要求退还彩礼。

邓家表示,女儿很正常,不同意去检查,离婚可以,但必须按照婚前协议,彩礼不退。

一、在李某和邓某领证前,邓家并未告知李某自己女儿不太正常,假如邓某确实和正常人不一样,那邓家的行为属于骗婚吗?邓家是否应退还彩礼?

1、骗婚是指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对方不利于结婚的情况,譬如债务纠纷、性取向、家庭情况、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而在李某和邓某交往的过程中,邓家隐瞒了邓某不太正常的事实,所以,邓家人的行为属于骗婚,李某有权在事发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

2、法律规定,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该退还彩礼。

而李某和邓某虽然已经领证,但两人并未同居,因此,李某有权要求邓家退还彩礼,但应扣除邓家筹办婚事的开销。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假如邓家确实隐瞒了邓某不太正常的事实,那就属于过错方,对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李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李某和邓某签订的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法律规定,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彩礼是可以退还的。而李某和邓某签订的协议中,规定无论发生什么,彩礼都不予退还,这条规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李某和邓某婚前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综上,李某和邓某签订的婚前协议是无效的,邓家不但要退还李某彩礼,而且还要承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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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30岁了还没对象,家里人都非常着急,经舅舅介绍,他认识了邓某,初见邓某,李某自己也觉得配不上她,虽然邓某要比李某大3岁,但她人长得漂亮,还是名大学生。

而李某人长得一般,文化程度也不高,人还比较老实,也不太会说话,可邓某却说她喜欢憨憨的男孩,并表示愿意和李某交往下去。

邓某的话,无疑让李某吃了一颗定心丸,李某母亲对漂亮的邓某也是相当满意,李某心里更是乐开了花。

从此,两人经常约会,邓某温柔懂事,并无任何异常,李某要是晚上去邓某家,最多也就和邓某看看电视,十点到了就准时回家,要是邓某晚上过来,每次一到八点,李某也必定会准时送她回家,两人之间从未有过越轨之事,也没有太多的交流。

因为双方年龄都不小了,所以刚认识21天,李某就在舅舅的催促下和邓某去领了结婚证。

虽然当地的彩礼也就10万左右,可李某为了表示诚意,向舅舅借了10万,凑齐了20万彩礼给了邓家,岳父母自然也是十分欢喜,但他们要求双方必须签订婚前协议,协议里提到,将来无论发生什么分歧,彩礼都不予退还。

当舅舅把协议拿给李某时,李某也没想什么,立马就签了字。接下来,两人就开始忙着筹办婚礼的事,直到婚礼前一晚,一家人才有空开始布置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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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俩正商量着事,突然看见邓某从房间出来,整个人都变了样,目光呆滞,时而对着远方自言自语,时而又指着婆婆傻笑,脖子上还有青筋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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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俩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后经打听才得知,原来邓某在念大学时就有点不太正常了,大学毕业后找了34份工作,没有一份能胜任的,6年前曾去看过。

更离谱的是,邓家几乎没有什么朋友,邓某母亲也有点不太正常,她娘家有家族史。

李某觉得自己被骗了,要求邓某去检查,如果邓某确实不正常就离婚,并要求退还彩礼。

邓家表示,女儿很正常,不同意去检查,离婚可以,但必须按照婚前协议,彩礼不退。

一、在李某和邓某领证前,邓家并未告知李某自己女儿不太正常,假如邓某确实和正常人不一样,那邓家的行为属于骗婚吗?邓家是否应退还彩礼?

1、骗婚是指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对方不利于结婚的情况,譬如债务纠纷、性取向、家庭情况、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而在李某和邓某交往的过程中,邓家隐瞒了邓某不太正常的事实,所以,邓家人的行为属于骗婚,李某有权在事发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

2、法律规定,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该退还彩礼。

而李某和邓某虽然已经领证,但两人并未同居,因此,李某有权要求邓家退还彩礼,但应扣除邓家筹办婚事的开销。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假如邓家确实隐瞒了邓某不太正常的事实,那就属于过错方,对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李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李某和邓某签订的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法律规定,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彩礼是可以退还的。而李某和邓某签订的协议中,规定无论发生什么,彩礼都不予退还,这条规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李某和邓某婚前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综上,李某和邓某签订的婚前协议是无效的,邓家不但要退还李某彩礼,而且还要承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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