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通报,10月16日,在邯郸市峰峰矿区执法检查发现,峰峰矿区新彭楠焦化有限公司部分焦炉密闭不严,荒煤气无组织排放严重。
10月17日,在邯郸市肥乡区执法检查发现,肥乡县远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2台叉车未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喷漆工序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严重。
10月18日,在邯郸市肥乡区执法检查发现,河北新宜化肥有限公司3台叉车未安装尾气净化装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新建1条富硫酸钾生产线。
10月17日,在邯郸市肥乡区执法检查发现,肥乡县远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2台叉车未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喷漆工序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严重。
10月18日,在邯郸市肥乡区执法检查发现,河北新宜化肥有限公司3台叉车未安装尾气净化装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新建1条富硫酸钾生产线。
#新邯郸# #邯郸新闻网# 【最新!河北通报11起典型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秩序,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0年第九批11起典型违法案件。这11起典型案例分别是↓↓↓
一、衡水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企业在衡水市建设的牧马庄园项目89#、90#、91#楼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第73条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9506.63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陈亮作出罚款2950.67元的行政处罚。
二、河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单位在河间市建设的河间市美术馆改造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4条的规定,河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99998.68元的行政处罚。
三、辛集市玺宸热能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企业在辛集市建设的年产3500吨苯骈三氮唑、3500吨甲基苯骈三氮唑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4条的规定,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81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北京建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案
该企业在唐山市负责监理的启新项目(C-01地块)二标段工程中,未按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责任人员郝立坡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林合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唐山冀东发展燕东建设有限公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案
该企业在唐山市承建的启新项目(C-01地块)二标段工程中,对该工程主体结构顶板模板支撑体系危大工程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耿振同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责任人员高阳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张家口上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骗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案
该企业存在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证书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第10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1条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乐亭县八里桥液化气站违规提供燃气案
该企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陈焕海)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八、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案
该企业在承德市建设的迁建冯营子初中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69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115条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案
该企业在邢台市建设的和阳府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治抑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案
该企业在沙河市建设的中豪熙湖一期工程,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治抑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案
全国“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活动发现,该企业在石家庄市承建的润江斐丽华府二标段工程存在:现场1#楼东侧基坑边坡坍塌,基坑边坡支护结构未检测;建设单位未协调组织制定多塔作业防碰撞措施;现场2#楼塔式起重机与4#楼塔式起重机水平安全距离不足;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架子工、司索信号工)严重配备不足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2019年4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的通知》,建立违法行为曝光长效机制,每月曝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典型违法案件,截至目前,已分18批曝光典型违法案件207起。
来源:河北日报
一、衡水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企业在衡水市建设的牧马庄园项目89#、90#、91#楼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第73条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9506.63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陈亮作出罚款2950.67元的行政处罚。
二、河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单位在河间市建设的河间市美术馆改造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4条的规定,河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99998.68元的行政处罚。
三、辛集市玺宸热能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企业在辛集市建设的年产3500吨苯骈三氮唑、3500吨甲基苯骈三氮唑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4条的规定,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81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北京建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案
该企业在唐山市负责监理的启新项目(C-01地块)二标段工程中,未按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责任人员郝立坡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林合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唐山冀东发展燕东建设有限公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案
该企业在唐山市承建的启新项目(C-01地块)二标段工程中,对该工程主体结构顶板模板支撑体系危大工程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耿振同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责任人员高阳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张家口上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骗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案
该企业存在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证书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第10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1条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乐亭县八里桥液化气站违规提供燃气案
该企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陈焕海)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八、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案
该企业在承德市建设的迁建冯营子初中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69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115条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案
该企业在邢台市建设的和阳府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治抑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案
该企业在沙河市建设的中豪熙湖一期工程,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治抑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案
全国“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活动发现,该企业在石家庄市承建的润江斐丽华府二标段工程存在:现场1#楼东侧基坑边坡坍塌,基坑边坡支护结构未检测;建设单位未协调组织制定多塔作业防碰撞措施;现场2#楼塔式起重机与4#楼塔式起重机水平安全距离不足;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架子工、司索信号工)严重配备不足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2019年4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的通知》,建立违法行为曝光长效机制,每月曝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典型违法案件,截至目前,已分18批曝光典型违法案件207起。
来源:河北日报
#新邯郸# #邯郸新闻网# 【专项整治!邯郸市教育局最新通知来了】邯郸市教育局最新印发通知,为切实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邯郸市教育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全市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市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全面做好防范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风险,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和身心健康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措施落实,规范学校食堂各操作环节,保障饮食安全和饮用水安全,增强学校管理者和师生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整治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
三、整治内容
(一)责任制建立。是否建立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一岗双责”和“岗位职责”,是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制定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任务分工,有工作印证材料。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饮用水安全。学校自备水源、水塔、蓄水池、桶装水、饮水设备是否达到饮用水标准,是否落实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等卫生防护措施,严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三)食堂管理。一是食堂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培训档案;是否执行每日晨检制度和患病调离制度。二是索证索票。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情况,尤其是采购畜、禽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是否索取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是否规范。三是食品加工。食品加工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荤素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是否按规定留样,记录完善;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添加剂现象,添加剂使用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对餐用具进行消毒,设备运行正常,记录完善;库房按要求存放食品、环境整洁、无过期食品;严禁从业人员头发外露、佩戴饰品、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将私人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严禁向学生出售隔餐剩余食品,严禁中小学、托幼机构违规制售凉菜、四季豆、发芽土豆;大中专院校凉菜制作是否具做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餐,操作人员是否佩戴口罩。
(四)学校小超市、小卖部管理。出售食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三无”(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无生产厂名称)及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等。严禁销售“辣条”等调味面制品和冰糕、冰淇淋及同类冷冻食品。
(五)食源性疾病防范情况。强化学校食源性疾病风险提示和消费预警。是否开展了师生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教育,发生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是否按要求和规范进行调查和报告。
(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情况。是否把食品卫生纳入学生、幼儿健康教育的内容;是否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预防,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宣传食品卫生安全常识,普及防病防疫防中毒知识。
(七)学校周边。学校周边、门口是否存在无安全保障措施、无证、流动制售摊点。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9月27日至9月30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安排部署,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拉网式、全覆盖自查,并建立自查台账。各县、校要在9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市教育局邮箱:hdjyjspaq@163.com。
(二)专项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根据自查情况,立即安排专人进行整改,整改情况要记录在册,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时限,确保不出问题。期间,市教育局将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组成专门督导组对全市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情况全市通报。
(三)总结汇报阶段(10月20日至10月23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进一步查找不足,总结经验,为下一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要在10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及图文资料(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教育局邮箱:hdjyjspaq@163.com。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站在维护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的政治高度,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本着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措施落实,加强督查督导,务求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严格落实教育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和学校的主体责任,严密排查,加强督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堵塞食品安全漏洞,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对在整治行动中,发现自查、督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工作不细致、排查不彻底、整改不落实等问题的,要进行前置性责任追究。对因责任不落实、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并及时整改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做好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杜绝食品安全隐患风险和食源性疾病风险,切实保障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健康安全。
来源:河北日报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全市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市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全面做好防范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风险,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和身心健康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措施落实,规范学校食堂各操作环节,保障饮食安全和饮用水安全,增强学校管理者和师生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整治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
三、整治内容
(一)责任制建立。是否建立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一岗双责”和“岗位职责”,是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制定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任务分工,有工作印证材料。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饮用水安全。学校自备水源、水塔、蓄水池、桶装水、饮水设备是否达到饮用水标准,是否落实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等卫生防护措施,严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三)食堂管理。一是食堂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培训档案;是否执行每日晨检制度和患病调离制度。二是索证索票。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情况,尤其是采购畜、禽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是否索取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是否规范。三是食品加工。食品加工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荤素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是否按规定留样,记录完善;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添加剂现象,添加剂使用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对餐用具进行消毒,设备运行正常,记录完善;库房按要求存放食品、环境整洁、无过期食品;严禁从业人员头发外露、佩戴饰品、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将私人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严禁向学生出售隔餐剩余食品,严禁中小学、托幼机构违规制售凉菜、四季豆、发芽土豆;大中专院校凉菜制作是否具做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餐,操作人员是否佩戴口罩。
(四)学校小超市、小卖部管理。出售食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三无”(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无生产厂名称)及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等。严禁销售“辣条”等调味面制品和冰糕、冰淇淋及同类冷冻食品。
(五)食源性疾病防范情况。强化学校食源性疾病风险提示和消费预警。是否开展了师生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教育,发生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是否按要求和规范进行调查和报告。
(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情况。是否把食品卫生纳入学生、幼儿健康教育的内容;是否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预防,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宣传食品卫生安全常识,普及防病防疫防中毒知识。
(七)学校周边。学校周边、门口是否存在无安全保障措施、无证、流动制售摊点。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9月27日至9月30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安排部署,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拉网式、全覆盖自查,并建立自查台账。各县、校要在9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市教育局邮箱:hdjyjspaq@163.com。
(二)专项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根据自查情况,立即安排专人进行整改,整改情况要记录在册,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时限,确保不出问题。期间,市教育局将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组成专门督导组对全市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情况全市通报。
(三)总结汇报阶段(10月20日至10月23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进一步查找不足,总结经验,为下一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要在10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及图文资料(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教育局邮箱:hdjyjspaq@163.com。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站在维护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的政治高度,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本着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措施落实,加强督查督导,务求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严格落实教育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和学校的主体责任,严密排查,加强督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堵塞食品安全漏洞,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对在整治行动中,发现自查、督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工作不细致、排查不彻底、整改不落实等问题的,要进行前置性责任追究。对因责任不落实、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并及时整改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做好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杜绝食品安全隐患风险和食源性疾病风险,切实保障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健康安全。
来源:河北日报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