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中,谁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普法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打行政官司不多,不过最近打了一个特别典型的。
某煤矿还没有开采,在技术改造时,发生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煤矿被关闭,矿主被判刑。
矿主判刑出来之后,找到我,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要回缴纳的矿产资源费800万。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讲交了矿产资源费,但是没有开采,要求退还。被告辩解矿发生重大事故,被省政府关闭,矿主被判刑,要求退钱没有依据。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要证明缴费事实存在,需要出示票据、转款凭证,要求退钱,但是被告不退钱的事实。
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收钱的依据和不退钱的依据。
法律文书
行政起诉状
原告:某煤矿。
代理人:庞九林,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矿产资源使用费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退还煤矿剩余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800万元。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某煤矿2007年依法向谋国土资源厅交纳采矿权价款800万元。2008年12月8日,某局将该煤矿采矿证予以吊销并实施关闭。
根据物权法规定和多个文件精神,煤矿关闭后,被告应退还原告采矿权价款,原告数年来一直申请被告退还,但是被告拒绝退还。
2018年11月23日,被告出具《某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某某申请退还采矿权价款的回复》,明确拒绝退还。
故申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双倍退还采矿权价款共计80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原告:
2019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 份
https://t.cn/AiDl2Tom https://t.cn/RJ2r2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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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行政官司不多,不过最近打了一个特别典型的。
某煤矿还没有开采,在技术改造时,发生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煤矿被关闭,矿主被判刑。
矿主判刑出来之后,找到我,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要回缴纳的矿产资源费800万。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讲交了矿产资源费,但是没有开采,要求退还。被告辩解矿发生重大事故,被省政府关闭,矿主被判刑,要求退钱没有依据。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要证明缴费事实存在,需要出示票据、转款凭证,要求退钱,但是被告不退钱的事实。
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收钱的依据和不退钱的依据。
法律文书
行政起诉状
原告:某煤矿。
代理人:庞九林,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矿产资源使用费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退还煤矿剩余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800万元。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某煤矿2007年依法向谋国土资源厅交纳采矿权价款800万元。2008年12月8日,某局将该煤矿采矿证予以吊销并实施关闭。
根据物权法规定和多个文件精神,煤矿关闭后,被告应退还原告采矿权价款,原告数年来一直申请被告退还,但是被告拒绝退还。
2018年11月23日,被告出具《某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某某申请退还采矿权价款的回复》,明确拒绝退还。
故申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双倍退还采矿权价款共计80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原告:
2019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 份
https://t.cn/AiDl2Tom https://t.cn/RJ2r2ht
【网上立案——快速立案新通道】为扎实推进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调研查找差距,助推“两个一站式”建设。11月6日、7日,城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雷明带领速裁团队的同志,来到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就促进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升法院诉讼服务水平进行座谈。
雷明副院长一行首先向在场的律师散发了我院的网上立案操作手册,为该所的律师普及了网上立案的操作步骤。两所的律师通过兰州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向我院提交了数份案件的立案材料。我院工作人员在院诉讼服务中心通过系统,在线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核对,及时向立案人反馈案件受理情况。在场的律师表示网上立案,为立案法官在网上与律师建立了沟通渠道,免除了在立案窗口排队等候、往返多次的困扰,为律师参与诉讼提供更便利的条件,深刻体现法院司法为民理念落到了实处。
随后双方围绕促进法院质效提升进行了座谈,雷明副院长介绍了我院今年以来在诉讼服务方面,特别围绕“两个一站式”建设开展的一系列工作。民三庭李春林副庭长、赵丹法官围绕我院速裁工作开展情况,并结合速裁案件的特点,就做好速裁案件的甄别进行了经验分享。与会律师代表围绕律师参与诉源治理的方式、律师调查令、支付令等发表意见,并提出了积极性建议。针对律师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雷明副院长表示将认真梳理总结,作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的方面,切实改进完善。
TIPS:网上立案是指法院通过网络接受您提交的民事诉状或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诉讼材料,通过认真审查并给予必要指导,在基本材料齐全后,对签约用户实现网上直接立案,即立案法官将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立案,并通过“领文书”栏目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对非签约用户实现网上预约立案,即立案法官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立案”栏目发送预约立案通知书,起诉人或申请人可凭预约立案通知书到立案窗口办理立案手续。材料不齐全的,我们将一次性告知您。网上立案可以避免您因材料不全而多次往返。
雷明副院长一行首先向在场的律师散发了我院的网上立案操作手册,为该所的律师普及了网上立案的操作步骤。两所的律师通过兰州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向我院提交了数份案件的立案材料。我院工作人员在院诉讼服务中心通过系统,在线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核对,及时向立案人反馈案件受理情况。在场的律师表示网上立案,为立案法官在网上与律师建立了沟通渠道,免除了在立案窗口排队等候、往返多次的困扰,为律师参与诉讼提供更便利的条件,深刻体现法院司法为民理念落到了实处。
随后双方围绕促进法院质效提升进行了座谈,雷明副院长介绍了我院今年以来在诉讼服务方面,特别围绕“两个一站式”建设开展的一系列工作。民三庭李春林副庭长、赵丹法官围绕我院速裁工作开展情况,并结合速裁案件的特点,就做好速裁案件的甄别进行了经验分享。与会律师代表围绕律师参与诉源治理的方式、律师调查令、支付令等发表意见,并提出了积极性建议。针对律师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雷明副院长表示将认真梳理总结,作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的方面,切实改进完善。
TIPS:网上立案是指法院通过网络接受您提交的民事诉状或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诉讼材料,通过认真审查并给予必要指导,在基本材料齐全后,对签约用户实现网上直接立案,即立案法官将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立案,并通过“领文书”栏目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对非签约用户实现网上预约立案,即立案法官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立案”栏目发送预约立案通知书,起诉人或申请人可凭预约立案通知书到立案窗口办理立案手续。材料不齐全的,我们将一次性告知您。网上立案可以避免您因材料不全而多次往返。
#北京协和医院没出过协和维E乳# 商标律师为“协和医院”支招对付假“协和”
协和医院真的拿协和维E乳一点办法都没有吗?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告诉你如何起诉假“协和”
#协和维e乳非协和医院产品#“协和医院”能不能提起诉讼,制止这种“傍名牌”行为呢?
答:
协和医院是可以起诉的。此类案件大多涉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目前淘宝上所卖的“协和”维E乳产品,实际上是结合了北京医院研制的“标婷”维E乳的商品包装装潢同时借用了北京协和医院的名称,使用“协和XIEHe”作为自己的商品商标,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众误认为其“维E乳”产品为北京协和医院研制而购买的情况。实际上,北京协和医院出品的相关产品为“精心”硅E乳,商标包装装潢采用的是白底绿字,与“协和”维E乳在产品外观上完全不同。
从商标法的角度上来看,即使协和医院提起诉讼,想要直接认定“协和”维E乳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也并非易事。经查询,该商品外包装中显示的“协和”系列商标,实际注册人为郑正华,最早的“协和XEHE及图”商标申请注册于1990年,其于1990年-2019年间申请注册的“协和”相关系列商标二十余件。如由郑正华授权“协和”维E乳的出品商苏州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那么“协和”维E乳产品在商标法意义上是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北京协和医院可以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首先使其未注册或已注册商标归于无效,主张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但需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支持其理由,这其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最终裁决如何,未有定论。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看,“协和”维E乳产品确实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的嫌疑。
《反竞》第六条中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因此,如果北京协和医院及其相关企业可以提供材料证明“协和”维E乳产品确实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情形,并对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那么可以以反不正当竞争案由提起诉讼。
实际上,有关真假“维E乳”的社会争论由来已久,大多数购买者的确是因为北京协和医院或者北京医院的研发名头去购买的。对于上述情况,实质上两家医院也并非全然不知,但从目前两家医院的处理手段来看,更多的是明确自己的产品名称、包装装潢、限定出售端口、提示公众的角度,而没有更多的诉诸诉讼等法律手段。
作者:钮小萌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负责人,多年商标事务所工作经验,熟悉办理商标非诉至诉讼全程法律业务,经办各类型商标案件数百件,并为企业商标战略保护提供构建、监控、商标知识培训等法律支持。 联系电话:15210728310。 https://t.cn/z8JhTLL
协和医院真的拿协和维E乳一点办法都没有吗?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告诉你如何起诉假“协和”
#协和维e乳非协和医院产品#“协和医院”能不能提起诉讼,制止这种“傍名牌”行为呢?
答:
协和医院是可以起诉的。此类案件大多涉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目前淘宝上所卖的“协和”维E乳产品,实际上是结合了北京医院研制的“标婷”维E乳的商品包装装潢同时借用了北京协和医院的名称,使用“协和XIEHe”作为自己的商品商标,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众误认为其“维E乳”产品为北京协和医院研制而购买的情况。实际上,北京协和医院出品的相关产品为“精心”硅E乳,商标包装装潢采用的是白底绿字,与“协和”维E乳在产品外观上完全不同。
从商标法的角度上来看,即使协和医院提起诉讼,想要直接认定“协和”维E乳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也并非易事。经查询,该商品外包装中显示的“协和”系列商标,实际注册人为郑正华,最早的“协和XEHE及图”商标申请注册于1990年,其于1990年-2019年间申请注册的“协和”相关系列商标二十余件。如由郑正华授权“协和”维E乳的出品商苏州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那么“协和”维E乳产品在商标法意义上是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北京协和医院可以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首先使其未注册或已注册商标归于无效,主张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但需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支持其理由,这其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最终裁决如何,未有定论。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看,“协和”维E乳产品确实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的嫌疑。
《反竞》第六条中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因此,如果北京协和医院及其相关企业可以提供材料证明“协和”维E乳产品确实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情形,并对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那么可以以反不正当竞争案由提起诉讼。
实际上,有关真假“维E乳”的社会争论由来已久,大多数购买者的确是因为北京协和医院或者北京医院的研发名头去购买的。对于上述情况,实质上两家医院也并非全然不知,但从目前两家医院的处理手段来看,更多的是明确自己的产品名称、包装装潢、限定出售端口、提示公众的角度,而没有更多的诉诸诉讼等法律手段。
作者:钮小萌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负责人,多年商标事务所工作经验,熟悉办理商标非诉至诉讼全程法律业务,经办各类型商标案件数百件,并为企业商标战略保护提供构建、监控、商标知识培训等法律支持。 联系电话:15210728310。 https://t.cn/z8JhT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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