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2日上午10点13在住宅阳台上看到楼下景象[吃惊],拍下这张照片,让你看到现实是多么的残酷!所谓的大院物业保安,对违法充电站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竟然热衷于楼下那棵树菠萝果实的收采,大院保卫科想必是默许的,因为监控在那,青天白日,所以我们业主的住宅和人身安全谁来保护?!往后的日子不好过也不敢想象…[泪] 妖魔鬼怪横行霸道,妖魔鬼怪快离开! 阿弥陀佛!
2011年7月,吴菊萍徒手接住了一名从10楼坠落的幼儿,却因20万奖金,深陷舆论的漩涡。十年后,她和那个孩子怎么样了呢?
当年的7月2日,还在哺乳期的吴菊萍吃完午饭准备回公司,却听见有人在大喊:“来人啊,救命啊!”
听到呼救声,吴菊萍顾不得上班,赶紧上前查看。
她循声望去,被吓了一跳:只见10楼的窗户边上,一个约莫2岁的女孩,把头伸向了窗外,她双手抱着窗棂,左腿和大半个身子已经悬在外面。
楼下的人们大声呼喊着,希望女孩的家人听到后,能及时把女孩拽回去。
但遗憾的是,女孩的家人一直没有出现。
眼见女孩已经悬空在窗台外面,两只小手抓在窗棂上,吓得大哭起来。
围观的群众赶紧报警,也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是,还没等救援人员赶到,就见女孩突然以极快的速度径直往下掉。
众人不禁失声大叫,但是没有人反应过来,大家情急之下都呆立在原地。
就在这时,却见一个身影,以闪电般的速度,冲到了女孩掉落的正下方。
这个身影就是吴菊萍,她凭着感觉找准位置,张开了双臂。只听“砰”的一声,女孩落在了她的手臂上,巨大的惯性伴随一阵剧痛瞬间袭来。随即,吴菊萍陷入昏迷,和女孩双双倒在了地上。
当她醒来时,发现自己躺在医院里。她顾不得疼痛,虚弱地问守在旁边的丈夫:“孩子呢?那个小女孩怎么样,得救了吗?”
丈夫连忙回答:“放心,医生正在抢救。”
这时的吴菊萍,才知道自己左手的骨头断了3节,之后还要做手术和复健,至少需要一年时间才能恢复,而且在复健过程中,必须忍受如生孩子般的痛苦。
尽管如此,吴菊萍却一点都不后悔,她每天都关注着小女孩的情况。
因为从高处落下,小女孩的腹腔和脑部都出现了积血,在抢救手术后,虽然脱离了危险,但依然昏迷不醒。
在得知女孩叫妞妞后,吴菊萍忍着伤痛,给妞妞写下了无数鼓励的卡片:妞妞,你快醒来吧,阿姨等着你叫我呢;妞妞,阿姨家有个小弟弟,你快点醒来,咱们一起玩啊!
终于,妞妞在十天后睁开了眼睛。
吴菊萍徒手救女童的报道,传遍全国。面对记者的采访,吴菊萍面带羞怯地说道:“其实,我当时真没想那么多,可能是因为我刚生完小孩,有母爱的本能吧。”
吴菊萍认为自己只是做了一件小事,却感动了无数人。
她先后被授予“杭州市杰出职工”、“全国三八红旗手icon”等荣誉称号,还获得了“2011年感动中国十大人物奖”。
面对铺天盖地而来的荣誉,吴菊萍非常谦卑,她不止一次地重申:我就是一个普通人而已,大家不要报道了。
当时,吴菊萍收到了政府给予的慰问品和企业捐款,她当时任职的阿里巴巴公司,更是直接奖励了她20万元奖金。吴菊萍在得到这些现金奖励后,倍感意外,但也非常开心,想着一定要好好规划使用这笔钱财。
一次,又有记者采访到吴菊萍,这位记者直白地问道:“你收到了那么多捐款,准备怎么使用呢?”
吴菊萍微笑着说:“我已经想好了,社会捐款会悉数捐出,而公司给的奖励,我会用来还房屋贷款。”
其实,这些钱本来就是吴菊萍的,她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本就无可厚非。
但有些尖酸刻薄的网友,在听到吴菊萍的这番话后,纷纷跳出来指责。
“她不是心甘情愿救人的吗?还收什么钱。”
“既然收了钱,就不应该得到那些荣誉了,这哪里是最美妈妈啊?”
甚至有些网友,说“吴菊萍走了大运,用一只手臂赚了那么多钱”。
还有些网友谣传,说吴菊萍获得的捐赠不是几十万,而是上百万;她也没有将社会捐款捐出,而是全部私吞了。
最开始,吴菊萍还出面解释,说自己和丈夫刚买房,父母年纪大且没有医保,这笔钱刚好可以用来补贴家用。
她还把收到的捐款票据放在了网上,以证明自己没收到那么多钱。
但一些居心叵测,见不得别人好的网友,依然不依不饶地骂个不停,让吴菊萍深受其扰。
无奈之下,吴菊萍选择了退网:不听、不看,不解释。
慢慢地,吴菊萍的生活才回归宁静。
之后,吴菊萍并没有因为曾受到网暴而放弃做善事,反而更加热衷于公益事业,还调任到了公益部门,帮助了很多困难儿童,还为无数残疾人士和贫困人群找到了工作。
如今,妞妞已经长成一个亭亭玉立的大女孩,身体很健康。这十年来,妞妞和吴菊萍两家经常来往,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吴菊萍经常说:“我有两个孩子,一个女儿,一个儿子。”
这位最美妈妈,用自己的善良,实现了“儿女双全”。但想起她遭受网暴时的坚强,还是忍不住让人心酸。
很多时候,那些英雄人物可能并不见得比我们高大,但在面临危险时,英雄们做的选择却足够我们仰望。
所以,请善待每一位“平凡的英雄”,别让你的手,脏了“键盘”。
作者:柚白
编辑:剩草
当年的7月2日,还在哺乳期的吴菊萍吃完午饭准备回公司,却听见有人在大喊:“来人啊,救命啊!”
听到呼救声,吴菊萍顾不得上班,赶紧上前查看。
她循声望去,被吓了一跳:只见10楼的窗户边上,一个约莫2岁的女孩,把头伸向了窗外,她双手抱着窗棂,左腿和大半个身子已经悬在外面。
楼下的人们大声呼喊着,希望女孩的家人听到后,能及时把女孩拽回去。
但遗憾的是,女孩的家人一直没有出现。
眼见女孩已经悬空在窗台外面,两只小手抓在窗棂上,吓得大哭起来。
围观的群众赶紧报警,也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是,还没等救援人员赶到,就见女孩突然以极快的速度径直往下掉。
众人不禁失声大叫,但是没有人反应过来,大家情急之下都呆立在原地。
就在这时,却见一个身影,以闪电般的速度,冲到了女孩掉落的正下方。
这个身影就是吴菊萍,她凭着感觉找准位置,张开了双臂。只听“砰”的一声,女孩落在了她的手臂上,巨大的惯性伴随一阵剧痛瞬间袭来。随即,吴菊萍陷入昏迷,和女孩双双倒在了地上。
当她醒来时,发现自己躺在医院里。她顾不得疼痛,虚弱地问守在旁边的丈夫:“孩子呢?那个小女孩怎么样,得救了吗?”
丈夫连忙回答:“放心,医生正在抢救。”
这时的吴菊萍,才知道自己左手的骨头断了3节,之后还要做手术和复健,至少需要一年时间才能恢复,而且在复健过程中,必须忍受如生孩子般的痛苦。
尽管如此,吴菊萍却一点都不后悔,她每天都关注着小女孩的情况。
因为从高处落下,小女孩的腹腔和脑部都出现了积血,在抢救手术后,虽然脱离了危险,但依然昏迷不醒。
在得知女孩叫妞妞后,吴菊萍忍着伤痛,给妞妞写下了无数鼓励的卡片:妞妞,你快醒来吧,阿姨等着你叫我呢;妞妞,阿姨家有个小弟弟,你快点醒来,咱们一起玩啊!
终于,妞妞在十天后睁开了眼睛。
吴菊萍徒手救女童的报道,传遍全国。面对记者的采访,吴菊萍面带羞怯地说道:“其实,我当时真没想那么多,可能是因为我刚生完小孩,有母爱的本能吧。”
吴菊萍认为自己只是做了一件小事,却感动了无数人。
她先后被授予“杭州市杰出职工”、“全国三八红旗手icon”等荣誉称号,还获得了“2011年感动中国十大人物奖”。
面对铺天盖地而来的荣誉,吴菊萍非常谦卑,她不止一次地重申:我就是一个普通人而已,大家不要报道了。
当时,吴菊萍收到了政府给予的慰问品和企业捐款,她当时任职的阿里巴巴公司,更是直接奖励了她20万元奖金。吴菊萍在得到这些现金奖励后,倍感意外,但也非常开心,想着一定要好好规划使用这笔钱财。
一次,又有记者采访到吴菊萍,这位记者直白地问道:“你收到了那么多捐款,准备怎么使用呢?”
吴菊萍微笑着说:“我已经想好了,社会捐款会悉数捐出,而公司给的奖励,我会用来还房屋贷款。”
其实,这些钱本来就是吴菊萍的,她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本就无可厚非。
但有些尖酸刻薄的网友,在听到吴菊萍的这番话后,纷纷跳出来指责。
“她不是心甘情愿救人的吗?还收什么钱。”
“既然收了钱,就不应该得到那些荣誉了,这哪里是最美妈妈啊?”
甚至有些网友,说“吴菊萍走了大运,用一只手臂赚了那么多钱”。
还有些网友谣传,说吴菊萍获得的捐赠不是几十万,而是上百万;她也没有将社会捐款捐出,而是全部私吞了。
最开始,吴菊萍还出面解释,说自己和丈夫刚买房,父母年纪大且没有医保,这笔钱刚好可以用来补贴家用。
她还把收到的捐款票据放在了网上,以证明自己没收到那么多钱。
但一些居心叵测,见不得别人好的网友,依然不依不饶地骂个不停,让吴菊萍深受其扰。
无奈之下,吴菊萍选择了退网:不听、不看,不解释。
慢慢地,吴菊萍的生活才回归宁静。
之后,吴菊萍并没有因为曾受到网暴而放弃做善事,反而更加热衷于公益事业,还调任到了公益部门,帮助了很多困难儿童,还为无数残疾人士和贫困人群找到了工作。
如今,妞妞已经长成一个亭亭玉立的大女孩,身体很健康。这十年来,妞妞和吴菊萍两家经常来往,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吴菊萍经常说:“我有两个孩子,一个女儿,一个儿子。”
这位最美妈妈,用自己的善良,实现了“儿女双全”。但想起她遭受网暴时的坚强,还是忍不住让人心酸。
很多时候,那些英雄人物可能并不见得比我们高大,但在面临危险时,英雄们做的选择却足够我们仰望。
所以,请善待每一位“平凡的英雄”,别让你的手,脏了“键盘”。
作者:柚白
编辑:剩草
【北青快评 | 莫让“指定管辖”条款损害消费者诉讼权利】#30多家企业用户协议均有指定管辖条款# “用户协议”里指定消费争议管辖法院的条款,你要是随手勾选“同意”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就得跑到异地去打官司。有媒体调查、梳理了30多家企业的“用户协议”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数十个与管辖权相关的消费争议诉讼,发现了不少“猫腻”。如约定由用户协议签署地的法院管辖,并明确协议签署地为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直接指定经营者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约定企业住所地、注册地法院管辖,或者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7月26日《中国消费者报》)
众所周知,在消费者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途径购买商品或服务后,一旦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消费有权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利。发生纠纷后起诉经营者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渠道。然而,经营者霸道地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了管辖法院,就会变相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这一现象理当受到重视并得以纠正。
“有纠纷,法庭见”已经成为很多人下意识的权利救济渠道。诉讼本来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消费者的救济途径之一,但一些企业热衷于在“用户协议”“隐私政策”“购买合同”中与消费者约定管辖法院,其目的在于通过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迫使消费者早一步退让。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理论上,消费者可以在其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在家门口打官司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但是,《民事诉讼法》还赋予当事人约定管辖即指定管辖的权利,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一些企业正是巧妙地借助该规定作出对自身有利的约定,选择将经营者所在地法院约定管辖法院。
这种让经营者成为“博弈主场”的操作,看似无关紧要,实则极大地降低了经营者的诉讼成本,变相地推高了消费者维权难度。譬如,吉林的消费者花费10元钱通过网络购买了广州某商家的伪劣商品。如果约定由广州的法院管辖的话,消费者必须舟车劳顿,费时费力地到广州打官司,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成本可能要数千元。
极小的诉讼标的,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诉讼成本,导致很多人忍让退缩,作出巨大让步,甚至自认倒霉,放弃索赔了事,最终便宜了违法的经营者。
该“指定管辖”条款看似微不足道,却是变相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拦路虎”。该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少消费者根本不知情、不了解。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则规定,经营者有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益情形的,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因此,监管部门不妨全面排查类似规定,受诉法院也应果断否定该条款的效力。让经营者的投机取巧行为无法得逞,保护无辜消费者的诉讼权利不被变相“架空”,在权益遭到侵害时能够便捷维权。
(文/史洪举 图源/视觉中国)
众所周知,在消费者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途径购买商品或服务后,一旦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消费有权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利。发生纠纷后起诉经营者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渠道。然而,经营者霸道地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了管辖法院,就会变相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这一现象理当受到重视并得以纠正。
“有纠纷,法庭见”已经成为很多人下意识的权利救济渠道。诉讼本来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消费者的救济途径之一,但一些企业热衷于在“用户协议”“隐私政策”“购买合同”中与消费者约定管辖法院,其目的在于通过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迫使消费者早一步退让。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理论上,消费者可以在其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在家门口打官司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但是,《民事诉讼法》还赋予当事人约定管辖即指定管辖的权利,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一些企业正是巧妙地借助该规定作出对自身有利的约定,选择将经营者所在地法院约定管辖法院。
这种让经营者成为“博弈主场”的操作,看似无关紧要,实则极大地降低了经营者的诉讼成本,变相地推高了消费者维权难度。譬如,吉林的消费者花费10元钱通过网络购买了广州某商家的伪劣商品。如果约定由广州的法院管辖的话,消费者必须舟车劳顿,费时费力地到广州打官司,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成本可能要数千元。
极小的诉讼标的,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诉讼成本,导致很多人忍让退缩,作出巨大让步,甚至自认倒霉,放弃索赔了事,最终便宜了违法的经营者。
该“指定管辖”条款看似微不足道,却是变相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拦路虎”。该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少消费者根本不知情、不了解。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则规定,经营者有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益情形的,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因此,监管部门不妨全面排查类似规定,受诉法院也应果断否定该条款的效力。让经营者的投机取巧行为无法得逞,保护无辜消费者的诉讼权利不被变相“架空”,在权益遭到侵害时能够便捷维权。
(文/史洪举 图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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