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消保中心开展“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活动】为推动落实“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维护消费公平正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西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联合中国网丝路中国频道开展了“‘您消费 我维权’——西安市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活动”。9月14日,来自西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陕西睿言律师事务所、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的专家和律师共同对20条具有典型意义的线索进行法律研讨及点评。
【西安市消保中心开展“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活动】为推动落实“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维护消费公平正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传统消费领域和新型消费领域各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并存、严重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现象,西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联合中国网丝路中国频道开展了“‘您消费 我维权’——西安市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活动”。
9月14日,来自西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陕西睿言律师事务所、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的专家和律师共同对20条具有典型意义的线索进行法律研讨及点评。
此次活动通过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营造公正、科学、公开的信用评价体系,凝聚社会共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共治力量,推进消费维权机制健全完善,从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https://t.cn/A6SmH89M
9月14日,来自西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陕西睿言律师事务所、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的专家和律师共同对20条具有典型意义的线索进行法律研讨及点评。
此次活动通过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营造公正、科学、公开的信用评价体系,凝聚社会共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共治力量,推进消费维权机制健全完善,从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https://t.cn/A6SmH89M
【#西安# 西安一市民在健身房锻炼后腿疼不止 想退费被拒】9月2日,西安市民陈女士反映,2020年8月,她在领航健身俱乐部(青城店)购买了48节健身私教课,其中常规课为36节,赠送12个课时,共计10000元,有效期至2021年6月。陈女士说:“刚开始我在跑步机上锻炼,由于低血糖头晕,练了一个多月后,我想退卡,健身房老板说给我安排一个私人教练带我练体质,我就答应了。”
“因为头晕,我就暂时没去上私教课,与健身房老板商量后,老板同意我从2021年9月开始上私教课。”陈女士说,“一周两次课,教练带着我练体能,有深蹲之类的项目。练了几次后我腿就特别疼,教练说不要紧,给我安排了康复教练。之后就成了每周一节体能课,一节康复课。上了不到3个月,因为疫情暂停了。”
2022年年初,陈女士因为腿疼,没有继续去上私教课。4月2日,她来到了西安市红会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左膝关节髌上囊及关节腔积液。
陈女士说:“当时医生告诉我,这跟我平时锻炼有关系,不过好好保养两个月可能就好了。所以我也就没退课,想着等腿好了再继续上课。”
2022年6月,陈女士腿疼没有好转,她向健身房提出退课,但被拒绝。
9月2日下午,记者联系到领航健身俱乐部(青城店)店长曹先生。曹先生说:“当时这个课已经是我们便宜卖给她的,是‘特批课’,按照协议,去年就过期了,我们愿意继续让她上课,没办法退款。”
关于陈女士腿疼一事,曹先生认为和健身房并无关系。“我们的教练都有专业的资质,会在安全的前提下带着她训练,而且也给她安排过专业的康复教练。”
曹先生说:“她提出退课时,我们也和她商量过,可以把剩下的私教课转成健身卡或者孩子的游泳课,但她不同意。我们也都是按照协议执行,如果她觉得必须退款的话,可以走法律程序。”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王舒律师分析,本案中,如陈女士能够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证明自己因病不适合继续参加体育健身,可以与健身房协商解除“私教课程协议”,健身房应当根据会员卡实际使用情况,退还剩余预付费用。
首先,该协议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格式合同,该协议中关于因消费者个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执行,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的条款显失公平。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条款。
其次,健身房以合同过期、有赠课为理由拒绝退款不属于正当理由。虽然陈女士的会员卡已超过协议约定的有效期,但经双方协商,健身房已经同意继续提供课程服务,即从事实上变更了合同的有效期,而赠课仅可以作为计算退费余额的参考因素,不能成为拒绝退费的理由。
对于退费的方式双方可以充分协商,本案中,健身房做出的换课方案,也应视为变相退费,如果能与消费者达成一致,也不失为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华商报)#西安爆料##西安[地点]#
“因为头晕,我就暂时没去上私教课,与健身房老板商量后,老板同意我从2021年9月开始上私教课。”陈女士说,“一周两次课,教练带着我练体能,有深蹲之类的项目。练了几次后我腿就特别疼,教练说不要紧,给我安排了康复教练。之后就成了每周一节体能课,一节康复课。上了不到3个月,因为疫情暂停了。”
2022年年初,陈女士因为腿疼,没有继续去上私教课。4月2日,她来到了西安市红会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左膝关节髌上囊及关节腔积液。
陈女士说:“当时医生告诉我,这跟我平时锻炼有关系,不过好好保养两个月可能就好了。所以我也就没退课,想着等腿好了再继续上课。”
2022年6月,陈女士腿疼没有好转,她向健身房提出退课,但被拒绝。
9月2日下午,记者联系到领航健身俱乐部(青城店)店长曹先生。曹先生说:“当时这个课已经是我们便宜卖给她的,是‘特批课’,按照协议,去年就过期了,我们愿意继续让她上课,没办法退款。”
关于陈女士腿疼一事,曹先生认为和健身房并无关系。“我们的教练都有专业的资质,会在安全的前提下带着她训练,而且也给她安排过专业的康复教练。”
曹先生说:“她提出退课时,我们也和她商量过,可以把剩下的私教课转成健身卡或者孩子的游泳课,但她不同意。我们也都是按照协议执行,如果她觉得必须退款的话,可以走法律程序。”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王舒律师分析,本案中,如陈女士能够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证明自己因病不适合继续参加体育健身,可以与健身房协商解除“私教课程协议”,健身房应当根据会员卡实际使用情况,退还剩余预付费用。
首先,该协议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格式合同,该协议中关于因消费者个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执行,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的条款显失公平。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条款。
其次,健身房以合同过期、有赠课为理由拒绝退款不属于正当理由。虽然陈女士的会员卡已超过协议约定的有效期,但经双方协商,健身房已经同意继续提供课程服务,即从事实上变更了合同的有效期,而赠课仅可以作为计算退费余额的参考因素,不能成为拒绝退费的理由。
对于退费的方式双方可以充分协商,本案中,健身房做出的换课方案,也应视为变相退费,如果能与消费者达成一致,也不失为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华商报)#西安爆料##西安[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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