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暴力强拆#,严惩行政人员打着行政行为的幌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深入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沿着法治轨道走深走实。
《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或者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强拆涉嫌有组织犯罪;
【滥用职权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诈骗罪】 【强迫交易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
《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或者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强拆涉嫌有组织犯罪;
【滥用职权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诈骗罪】 【强迫交易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
实名举报
南通市海门法院鲁建春徇私舞弊,违反法定程序,不在法定期限内及时通知告知我的当事人史滕霖——2022年10月12号立案,依法应当在5日内通知被告方(史滕霖),实际上直至2023年1月19日晚间才通过快递公司发送开庭传票通知1月31号上午开庭。有原告方起诉状和海门法院开具的缴纳证据清单可以证明立案时间在2022年10月份!
鲁建春庭长作风粗暴蛮横,对案件当事人史滕霖的咨询冷硬横推,态度及其恶劣!并且无故一再超出法定期限——2022年10月12日立案,2023年1月19日晚上才交付快递公司寄送开庭通知,告知月底开庭,严重违反被告方享有开庭前15天的答辩权利的法定程序。
鲁建春庭长无故不履行审判信息告知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决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诡异的是,以上法律规定,海门法院鲁建春庭长全部无视了,鲁建春庭长是否涉嫌贪赃枉法,我们不得而知,但不能不让人心生遐想!请海门法院领导百忙之中读完,并给予回复为盼!!!
南通市海门法院鲁建春徇私舞弊,违反法定程序,不在法定期限内及时通知告知我的当事人史滕霖——2022年10月12号立案,依法应当在5日内通知被告方(史滕霖),实际上直至2023年1月19日晚间才通过快递公司发送开庭传票通知1月31号上午开庭。有原告方起诉状和海门法院开具的缴纳证据清单可以证明立案时间在2022年10月份!
鲁建春庭长作风粗暴蛮横,对案件当事人史滕霖的咨询冷硬横推,态度及其恶劣!并且无故一再超出法定期限——2022年10月12日立案,2023年1月19日晚上才交付快递公司寄送开庭通知,告知月底开庭,严重违反被告方享有开庭前15天的答辩权利的法定程序。
鲁建春庭长无故不履行审判信息告知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决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诡异的是,以上法律规定,海门法院鲁建春庭长全部无视了,鲁建春庭长是否涉嫌贪赃枉法,我们不得而知,但不能不让人心生遐想!请海门法院领导百忙之中读完,并给予回复为盼!!!
严惩#暴力强拆#,严惩行政人员打着行政行为的幌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深入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沿着法治轨道走深走实。
《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或者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强拆涉嫌有组织犯罪;
【滥用职权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诈骗罪】 【强迫交易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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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或者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强拆涉嫌有组织犯罪;
【滥用职权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诈骗罪】 【强迫交易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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