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前半生》中,凌玲给自己儿子报了45000的美国冬令营,转过头给平儿报的却是8000的上海冬令营,陈俊生:“两个孩子干嘛不一样啊?咱家也不缺4万多块钱啊?”
凌玲:“你给罗子君买房子要用钱,安顿你的父母要用钱,这些看得见、看不见的地方都是要花钱的。”
凌玲一边说着需要用钱的地方多,一边大方地给亲儿子报美国的冬令营,合着到平儿钱了,钱就紧张了。
陈俊生说:“佳清这次不去了,下次跟平儿一起去,把钱退了。”
凌玲不同意,说签证都办好了。
平儿一听自己没有机会了,委屈地哭了起来。爷爷奶奶不仅没反驳凌玲一句,还严厉
地说平儿:“男孩子哭什么哭,先吃饭。吃完饭再说。”
饭后,陈俊生对凌玲说:“我把我赚的钱都交给了你是什么意思,你懂吗?是我把我的生活和我家人的生活都交给你,我父母还有平儿。”
凌玲早在刚刚和陈俊生结婚时,就想给公公婆婆租一间房子,让他们和平儿单独住,现在她逐渐露出了真实的面目。
陈俊生很生气,他以为自己娶回的是天使,没想到是恶魔。
凌玲理直气壮地说:“我是你再找的老婆,不是你找的天使,你想找那种一心一意奉献,没有半点私心的天使,那对不起,这个世界上是没有的。”
陈俊生呆呆地看着凌玲,好像从来没见过凌玲这副面孔。
凌玲继续说:“你跟罗子君结婚,然后烦了,离了,现在又找到我,如今看上去好像也烦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你自己是不是也有问题?”
陈俊生一个人坐在屋里,反复想着凌玲说的话,这就是自己喜欢得不得了的老婆吗?苛待自己的儿子和父母,况且自己还养着她的孩子,衣食住行样样都不差。
凌玲和陈俊生是半路夫妻,而他们之间面对的最扎心的问题是钱。凌玲离婚后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陈俊生觉得她不容易经常照顾她,看着她工作努力,十分欣赏她,久而久之产生了感情。
罗子君还傻傻地没有反应,她觉得凌玲相貌平平,陈俊生怎么也不可能喜欢她,可是就是这个女人面对陈俊生时温柔善良,一步步以退为进,最后把罗子君赶出了家门 。
陈俊生抛妻弃子,娶了凌玲以为自己遇到了真爱,实际上凌玲只是图他的钱,连儿子的抚养费还要算计。
陈俊生为自己和罗子君离婚感到后悔,可是也晚了,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替别人养儿子,自己的儿子受苦。所以啊,婚外恋搞不得,不然就要付出代价,像陈俊生一样。
对待感情,还是要厚道一点,也是为自己积福。插足别人的婚姻,破坏他人的生活,是不会有好下场的。
凌玲:“你给罗子君买房子要用钱,安顿你的父母要用钱,这些看得见、看不见的地方都是要花钱的。”
凌玲一边说着需要用钱的地方多,一边大方地给亲儿子报美国的冬令营,合着到平儿钱了,钱就紧张了。
陈俊生说:“佳清这次不去了,下次跟平儿一起去,把钱退了。”
凌玲不同意,说签证都办好了。
平儿一听自己没有机会了,委屈地哭了起来。爷爷奶奶不仅没反驳凌玲一句,还严厉
地说平儿:“男孩子哭什么哭,先吃饭。吃完饭再说。”
饭后,陈俊生对凌玲说:“我把我赚的钱都交给了你是什么意思,你懂吗?是我把我的生活和我家人的生活都交给你,我父母还有平儿。”
凌玲早在刚刚和陈俊生结婚时,就想给公公婆婆租一间房子,让他们和平儿单独住,现在她逐渐露出了真实的面目。
陈俊生很生气,他以为自己娶回的是天使,没想到是恶魔。
凌玲理直气壮地说:“我是你再找的老婆,不是你找的天使,你想找那种一心一意奉献,没有半点私心的天使,那对不起,这个世界上是没有的。”
陈俊生呆呆地看着凌玲,好像从来没见过凌玲这副面孔。
凌玲继续说:“你跟罗子君结婚,然后烦了,离了,现在又找到我,如今看上去好像也烦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你自己是不是也有问题?”
陈俊生一个人坐在屋里,反复想着凌玲说的话,这就是自己喜欢得不得了的老婆吗?苛待自己的儿子和父母,况且自己还养着她的孩子,衣食住行样样都不差。
凌玲和陈俊生是半路夫妻,而他们之间面对的最扎心的问题是钱。凌玲离婚后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陈俊生觉得她不容易经常照顾她,看着她工作努力,十分欣赏她,久而久之产生了感情。
罗子君还傻傻地没有反应,她觉得凌玲相貌平平,陈俊生怎么也不可能喜欢她,可是就是这个女人面对陈俊生时温柔善良,一步步以退为进,最后把罗子君赶出了家门 。
陈俊生抛妻弃子,娶了凌玲以为自己遇到了真爱,实际上凌玲只是图他的钱,连儿子的抚养费还要算计。
陈俊生为自己和罗子君离婚感到后悔,可是也晚了,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替别人养儿子,自己的儿子受苦。所以啊,婚外恋搞不得,不然就要付出代价,像陈俊生一样。
对待感情,还是要厚道一点,也是为自己积福。插足别人的婚姻,破坏他人的生活,是不会有好下场的。
2017年主观题试卷刑法真题。#法考[超话]##法考主观题#
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
【问题】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
【司法部参考答案】
1.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1分)。(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2分)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1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2分),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物,所以是绑架罪未遂。
2.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2分)。理由是: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在,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因为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2分),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 (未遂),数罪并罚(1分)。
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2分) (1)①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1分),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②因为丙没有参加甲、乙绑架预谋(1分),对于甲、乙实施绑架犯罪不知情,所以不能与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而是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实施绑架罪的一部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拘禁行为负责(1分)。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1分);甲、乙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1分);丙则因为没有绑架犯罪故意,仅有非法拘禁罪故意,所以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2)答案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①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丙主观上对此有明知并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1分)。②甲、乙对于人质的死亡没有故意、过失,没有罪责。具体来说,丙的杀人故意行为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应当由丙单独负责(1分),甲、乙没有罪过、罪责。答案二: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 但是丙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过失(1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事前分工,看护小孩属于丙的责任,小孩的安全由丙负责,甲、乙二人均不在现场,没有可能保证防止、避免小孩死亡(1分),所以,甲、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异议】 1.甲、乙成立绑架罪既遂的共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的共犯,乙还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1)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不知情的丙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为,将被害人作为人质予以实力控制,成立绑架罪的间接正犯。(2)甲、乙指使丙控制钱某的小孩,但丙误将赵某的孩子当作钱某的孩子控制,对于丙来说属于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但对于甲、乙来说属于方法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不影响绑架罪故意的认定,甲、乙依然成立绑架罪既遂 (按照具体符合说,甲、乙对于钱某的孩子成立绑架罪未遂,对于赵某的孩子成立过失绑架,不成立犯罪)。(3)由于丙已经实际控制被害人,无论甲、乙、丙是否实际获取钱财,甲、乙均成立绑架罪既遂,因为绑架罪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和生活安宁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实际控制人质即为既遂 (通说)。之后甲、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钱财的行为不影响绑架罪既遂的认定。当然,有不同观点认为,绑架罪既遂的认定要求行为人实际获取钱财,或者至少要求被害人家属产生了对被害人人身安危担忧的意思。按照这种观点,甲、 乙成立绑架罪未遂。(4)甲、乙发现被害人不是钱某的孩子而是赵某的孩子之后,意图向赵某勒索财物的,不成立新的犯罪,因为绑架罪是继续犯,即甲、乙控制人质后无论向谁勒索财物,都属于绑架行为仍在持续进行之中。(5)甲、乙对于小孩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一方面,丙致使小孩死亡之际,甲、 乙并未对丙的行为提供任何助力,不可能成立帮助犯。另一方面,甲、乙二人并未在场,不可能阻止丙致使小孩死亡的行为,故不可能成立不作为的犯罪。(6)甲指使乙与丙将小孩尸体掩埋的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甲、乙虽未参与丙致使小孩死亡的行为,但甲、乙明知尸体是丙犯罪的证据,而帮助丙掩饰、隐瞒, 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丙的犯罪证据,甲、乙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正犯。(7)乙明知人质已经死亡,仍然欺骗其父赵某交付钱财,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成立诈骗罪未遂;该行为同时也属于以恶害相通告,意图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当然, 有观点主张应认定为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中 “数额巨大”情形的未遂 (司法解释的观点),也有观点认定为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中 “数额较大”情形的未遂。
2.丙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既遂、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1)丙控制小孩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丙误以为是向小孩父亲索要债务而非法控制小孩,虽然客观上属于绑架罪的行为,但主观上仅有非法拘禁罪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其行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主客观一致,成立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2)丙的非法拘禁罪行为存在对象错误,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故丙的该行为仅成立非法拘禁罪一罪。(3)由于丙已经实际控制小孩,实际剥夺了小孩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既遂。(4)丙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存在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分歧。认定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理由是:丙的行为具有导致小孩死亡的危险性,丙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导致小孩死亡的危险性,因疏忽没有认识到,以致导致小孩死亡。但丙并非追求或者希望小孩死亡,而是为防止其啼哭引来他人,表明其是反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故丙缺乏犯罪故意,仅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理由是:丙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导致小孩死亡的危险性,作为成年人的丙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小孩的死亡,虽然丙并非希望、追求小孩的死亡,但丙至少是放任小孩死亡的结果,故丙成立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既遂。(5)丙致使小孩死亡后掩埋小孩尸体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因为丙是本犯,其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
【问题】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
【司法部参考答案】
1.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1分)。(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2分)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1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2分),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物,所以是绑架罪未遂。
2.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2分)。理由是: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在,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因为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2分),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 (未遂),数罪并罚(1分)。
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2分) (1)①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1分),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②因为丙没有参加甲、乙绑架预谋(1分),对于甲、乙实施绑架犯罪不知情,所以不能与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而是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实施绑架罪的一部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拘禁行为负责(1分)。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1分);甲、乙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1分);丙则因为没有绑架犯罪故意,仅有非法拘禁罪故意,所以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2)答案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①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丙主观上对此有明知并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1分)。②甲、乙对于人质的死亡没有故意、过失,没有罪责。具体来说,丙的杀人故意行为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应当由丙单独负责(1分),甲、乙没有罪过、罪责。答案二: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 但是丙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过失(1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事前分工,看护小孩属于丙的责任,小孩的安全由丙负责,甲、乙二人均不在现场,没有可能保证防止、避免小孩死亡(1分),所以,甲、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异议】 1.甲、乙成立绑架罪既遂的共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的共犯,乙还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1)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不知情的丙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为,将被害人作为人质予以实力控制,成立绑架罪的间接正犯。(2)甲、乙指使丙控制钱某的小孩,但丙误将赵某的孩子当作钱某的孩子控制,对于丙来说属于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但对于甲、乙来说属于方法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不影响绑架罪故意的认定,甲、乙依然成立绑架罪既遂 (按照具体符合说,甲、乙对于钱某的孩子成立绑架罪未遂,对于赵某的孩子成立过失绑架,不成立犯罪)。(3)由于丙已经实际控制被害人,无论甲、乙、丙是否实际获取钱财,甲、乙均成立绑架罪既遂,因为绑架罪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和生活安宁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实际控制人质即为既遂 (通说)。之后甲、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钱财的行为不影响绑架罪既遂的认定。当然,有不同观点认为,绑架罪既遂的认定要求行为人实际获取钱财,或者至少要求被害人家属产生了对被害人人身安危担忧的意思。按照这种观点,甲、 乙成立绑架罪未遂。(4)甲、乙发现被害人不是钱某的孩子而是赵某的孩子之后,意图向赵某勒索财物的,不成立新的犯罪,因为绑架罪是继续犯,即甲、乙控制人质后无论向谁勒索财物,都属于绑架行为仍在持续进行之中。(5)甲、乙对于小孩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一方面,丙致使小孩死亡之际,甲、 乙并未对丙的行为提供任何助力,不可能成立帮助犯。另一方面,甲、乙二人并未在场,不可能阻止丙致使小孩死亡的行为,故不可能成立不作为的犯罪。(6)甲指使乙与丙将小孩尸体掩埋的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甲、乙虽未参与丙致使小孩死亡的行为,但甲、乙明知尸体是丙犯罪的证据,而帮助丙掩饰、隐瞒, 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丙的犯罪证据,甲、乙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正犯。(7)乙明知人质已经死亡,仍然欺骗其父赵某交付钱财,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成立诈骗罪未遂;该行为同时也属于以恶害相通告,意图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当然, 有观点主张应认定为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中 “数额巨大”情形的未遂 (司法解释的观点),也有观点认定为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中 “数额较大”情形的未遂。
2.丙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既遂、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1)丙控制小孩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丙误以为是向小孩父亲索要债务而非法控制小孩,虽然客观上属于绑架罪的行为,但主观上仅有非法拘禁罪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其行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主客观一致,成立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2)丙的非法拘禁罪行为存在对象错误,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故丙的该行为仅成立非法拘禁罪一罪。(3)由于丙已经实际控制小孩,实际剥夺了小孩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既遂。(4)丙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存在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分歧。认定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理由是:丙的行为具有导致小孩死亡的危险性,丙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导致小孩死亡的危险性,因疏忽没有认识到,以致导致小孩死亡。但丙并非追求或者希望小孩死亡,而是为防止其啼哭引来他人,表明其是反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故丙缺乏犯罪故意,仅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理由是:丙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导致小孩死亡的危险性,作为成年人的丙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小孩的死亡,虽然丙并非希望、追求小孩的死亡,但丙至少是放任小孩死亡的结果,故丙成立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既遂。(5)丙致使小孩死亡后掩埋小孩尸体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因为丙是本犯,其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新春走基层】和平区红星社区:热热闹闹过新春
1月16日,和平区新华街道红星社区组织开展“共话邻里情”迎新春联欢会,社区老党员和居民代表40余人参加此次活动。
活动在金秋歌舞艺术团带来喜庆的《拥军秧歌》拉开联欢会的序幕,生活志愿服务队身着迷彩服为大家带来舞蹈《打靶归来》,如怡艺术团苏桂芳老师献上古典舞《探清水河》,优美的舞姿博得了场内阵阵掌声……,压轴出场的是社区工作人员共同表演的舞蹈《天天向上最可爱》,舞出了社区工作的热情和对新一年的展望,活动现场大家欢声笑语,一片红红火火的节日景象。
来参加活动的志愿服务队员张阿姨表示,此次联欢会歌舞表演汇聚一堂,居民们积极热情参与,现场精彩纷呈,自己参加志愿服务队,既给大家带来快乐,也为自己带来幸福感。
社区负责人表示,此次迎新春联欢会,意在丰富辖区居民业余文化生活,增添节日的喜庆气氛,拉近居民和社区之间、居民和居民之间的距离,相互促进,增进友谊。下一步,社区还将在元宵节开展活动,持续丰富居民的社区文化生活。#网络中国节##神州报喜 玉兔迎春#
1月16日,和平区新华街道红星社区组织开展“共话邻里情”迎新春联欢会,社区老党员和居民代表40余人参加此次活动。
活动在金秋歌舞艺术团带来喜庆的《拥军秧歌》拉开联欢会的序幕,生活志愿服务队身着迷彩服为大家带来舞蹈《打靶归来》,如怡艺术团苏桂芳老师献上古典舞《探清水河》,优美的舞姿博得了场内阵阵掌声……,压轴出场的是社区工作人员共同表演的舞蹈《天天向上最可爱》,舞出了社区工作的热情和对新一年的展望,活动现场大家欢声笑语,一片红红火火的节日景象。
来参加活动的志愿服务队员张阿姨表示,此次联欢会歌舞表演汇聚一堂,居民们积极热情参与,现场精彩纷呈,自己参加志愿服务队,既给大家带来快乐,也为自己带来幸福感。
社区负责人表示,此次迎新春联欢会,意在丰富辖区居民业余文化生活,增添节日的喜庆气氛,拉近居民和社区之间、居民和居民之间的距离,相互促进,增进友谊。下一步,社区还将在元宵节开展活动,持续丰富居民的社区文化生活。#网络中国节##神州报喜 玉兔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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