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跨越,向未来丨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二〇二二年度回顾】
物换星移,2022转瞬即逝;光阴荏苒,2023如约而至。又一个辞旧迎新的美好时刻,我们即将走过极不平凡的2022,迎来崭新的2023 。回眸2022年,全体京师珠海家人们披荆斩棘、迎难而上,用汗水追逐梦想,谱写出属于京师珠海律所的精彩乐章。这些时光都根植在京师珠海家人们的记忆深处,属于每位京师珠海家人们的幸福与荣耀。
https://t.cn/A6KkZe8B
【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
(联系电话:0756-8812662;地址:珠海市香洲区银湾路1663号珠海中心大厦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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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河南省执业律师超百名的律师事务所
1.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342
2.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288
3.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257
4.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204
5.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203
5.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203
5.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203
8.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178
9.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175
10.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160
11.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157
12.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134
13.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122
14.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118
15.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117
16.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112
17.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 110
18.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107
19.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106
20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105
20.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 105
22.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104
22.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104
24.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 101 https://t.cn/A6VLpP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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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乙管”后 此前因违反防疫政策面临刑罚的人怎么办?】国家卫健委日前发布公告,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冠病毒感染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实施“乙类乙管”。政策调整后,此前因违反防疫政策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人员怎么办?正在服刑的人员可以申诉吗?记者就此采访了两位刑事律师。
“新冠实际上是乙类传染病,但之前是按照甲类来管理,明年1月8日按照乙类管理之后,实质上就不再满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罪条件。曾经行为人实施的隐瞒行程、抗拒管控之类的防治行为,在新形势下不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以不再按犯罪处理。”法学博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艾行利告诉记者。
艾静也表示,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而尚未审结的案件,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做无罪处理。艾行利告诉记者,明年1月8日“乙类乙管”之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的案件应当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应作出不起诉处理,正在法院审理的应当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而在未正式按照乙类管理之前,从法律上来说还是可以继续以该罪名起诉、审判的。”
“但是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可以灵活处理,只需要把诉讼流程推延到1月8日之后就可以。如果已经一审判决的,通过上诉程序,只要不让一审判决生效,那么二审就可能改判无罪。”艾行利说。
“乙类乙管”后,正在服刑的人员可以申诉吗?两位律师均提出,在“乙类乙管”前已经判决确定有罪并生效执行的,该判决的效力不因疫情防控政策的调整而受到影响,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生效判决的权威性所要求的。除非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异议,如果仅因疫情防控政策变化为由提起申诉,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可以考虑实际刑罚执行期间,是否能够在减刑、假释方面更加人性化。如果考虑这种行为已经不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之前一些案件判得确实比较重,是不是能够给予适当考虑,还要看各地的政策。”艾行利提出。
艾静认为,因为对病毒的认识问题,政策调整具有滞后性。近期因为传播奥密克戎病毒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可以考虑根据新的情况重新考量。若明显罪责刑不符的,必要时也可以给予纠正。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https://t.cn/A6KBUb58
“新冠实际上是乙类传染病,但之前是按照甲类来管理,明年1月8日按照乙类管理之后,实质上就不再满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罪条件。曾经行为人实施的隐瞒行程、抗拒管控之类的防治行为,在新形势下不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以不再按犯罪处理。”法学博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艾行利告诉记者。
艾静也表示,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而尚未审结的案件,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做无罪处理。艾行利告诉记者,明年1月8日“乙类乙管”之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的案件应当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应作出不起诉处理,正在法院审理的应当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而在未正式按照乙类管理之前,从法律上来说还是可以继续以该罪名起诉、审判的。”
“但是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可以灵活处理,只需要把诉讼流程推延到1月8日之后就可以。如果已经一审判决的,通过上诉程序,只要不让一审判决生效,那么二审就可能改判无罪。”艾行利说。
“乙类乙管”后,正在服刑的人员可以申诉吗?两位律师均提出,在“乙类乙管”前已经判决确定有罪并生效执行的,该判决的效力不因疫情防控政策的调整而受到影响,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生效判决的权威性所要求的。除非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异议,如果仅因疫情防控政策变化为由提起申诉,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可以考虑实际刑罚执行期间,是否能够在减刑、假释方面更加人性化。如果考虑这种行为已经不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之前一些案件判得确实比较重,是不是能够给予适当考虑,还要看各地的政策。”艾行利提出。
艾静认为,因为对病毒的认识问题,政策调整具有滞后性。近期因为传播奥密克戎病毒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可以考虑根据新的情况重新考量。若明显罪责刑不符的,必要时也可以给予纠正。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https://t.cn/A6KBUb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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