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y光遇共号[超话]#安官无押共号
d个时间多有共号经验不毁号的姐妹(但是押手机号地址和身份证)还是需要保险的
七季全图毕业忘了多少礼包
正常玩只需要完成每日任务就行不要求跑图献祭拿复刻
如果有什么需求可以来问我一下的,需要帮忙挂机拿点蜡烛的话我也会说但基本我能自己来就自己来
下面是要求违反一条就直接解共号关系
不能使用魔法,用了蜡烛要帮忙跑回来,自己好友后面加标识防止误清,不要用我的号发奇怪留言,不要用我的号d关系,还有就是不要拉黑我的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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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录用后不想发了,撤稿会有什么影响?
有的人可能会觉得,“文章是我自己的,发不发是我自己的事情,这能有啥影响呢?”
其实不然,如果你撤稿了,很可能会给自己造成巨大的麻烦。
以国外SCI投稿为例——如果发SCI,流程中的文章不发了,你很可能会被出版社拉黑名单,并且共享给其他出版社,以后再想发SCI都发不了。
国外的期刊它们有一套平台,供期刊之间互通信息,防止一稿多投现象的存在。而且国外思想是比较注重契约精神的,如果你的文章投稿到一个刊物上,专栏编辑以及审稿编辑都会为了你文章能够发表付出精力和时间。文章录用但是你不发了,他们会觉得你契约精神不足,不尊重审稿人。最直接的结果,很可能会被杂志社拉黑并通报给其他出版社,最终会影响到你今后再发sci。
当然,国内和国外不同,国内审稿平台还没有这么强大,也不会将你撤稿的消息搞得全中国都知道。但是撤稿对于作者来说却是一个巨大的损失。
(1)时间的损失。一篇文章能够被录用,会经历初审--复审--终审等几个流程,每个流程都要等待不短的时间。好一点的普刊审稿周期在1-2周左右,有的在半个月之久,核心的审稿周期通常在3-4个月左右。而这个时间也仅仅是初审,复审以及终审会需要更长的时间。
如果作者录用撤稿了,转投其他的刊物将会额外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一般发文章都是有目的性的,或评职或毕业,时间都是耽误不起的。
(2)撤稿后的文章不一定能发得出来。像有的文章时效性是比较强的,如果撤稿了很有可能导致文章已经错过最佳的发表时间。
总之,撤稿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我们在投稿前就应该要认真选择好合适的期刊,录用就发表,不录用换刊。于编辑,不会做无用功,于己,也是一种负责的表现。
SCI是每一位医学科研工作者向国际展示学术成果的最佳平台。 https://t.cn/A6KnJYFZ
有的人可能会觉得,“文章是我自己的,发不发是我自己的事情,这能有啥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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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国内和国外不同,国内审稿平台还没有这么强大,也不会将你撤稿的消息搞得全中国都知道。但是撤稿对于作者来说却是一个巨大的损失。
(1)时间的损失。一篇文章能够被录用,会经历初审--复审--终审等几个流程,每个流程都要等待不短的时间。好一点的普刊审稿周期在1-2周左右,有的在半个月之久,核心的审稿周期通常在3-4个月左右。而这个时间也仅仅是初审,复审以及终审会需要更长的时间。
如果作者录用撤稿了,转投其他的刊物将会额外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一般发文章都是有目的性的,或评职或毕业,时间都是耽误不起的。
(2)撤稿后的文章不一定能发得出来。像有的文章时效性是比较强的,如果撤稿了很有可能导致文章已经错过最佳的发表时间。
总之,撤稿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我们在投稿前就应该要认真选择好合适的期刊,录用就发表,不录用换刊。于编辑,不会做无用功,于己,也是一种负责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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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陈先生通过微信认识了年轻貌美的潘女士,成为素未谋面的男女朋友,仅仅一个月的时间,潘女士就以生病为由找陈先生借了2000多元,然而,当陈先生提出见面时,潘女士却将其直接拉黑。
陈先生称,11月20日是两人认识的日子,在微信里,两人相谈甚欢,单身的陈先生对潘女士异常满意,就在网上谈起了恋爱。没过几天,潘女士就说自己生病了,需要就医但没钱,热心的陈先生随即给陈女士转了一笔钱过去。
与此同时,陈先生也想见见这位素未谋面的女友,但每次都被潘女士搪塞过去。即便如此,潘女士还是隔三差五的找陈先生借钱,这令陈先生起了疑心。
于是,陈先生告诉潘女士,“如果想要钱,就先见面。”而潘女士却说:“想要见面就先转钱。”双方就此产生争执,气消过后,当陈先生再次联系潘女士时,发现自己已被对方拉黑,电话也提示拒接。
然而,虽然相处了一个月,但陈先生对潘女士的信息知道的并不多,只知道她姓潘而已。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潘女士,但潘女士却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陈先生,钱也是陈先生自愿赠与她的,并不是她借的,还让记者转告陈先生,不要继续骚扰她了。
目前,陈先生表示,既然不处对象,潘女士就应该将钱退还给她,并称将通过其他途径维权。
1、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此案的发生,有网友表示陈先生为了爱情被冲昏了头脑,都还没见面,就称呼对方为“老婆”,也得是真成了老婆以后再给借钱也不迟啊!
还有网友认为,陈先生也有可能遇到高手了,打得自己猝不及防。
2、那么,这起案件中,潘女士是否属于诈骗呢?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是否构成诈骗罪就需要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是实施了诈骗,三是数额较大。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是否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一,借钱的目的。本案中,潘女士借钱的理由是为了看病,因此,有需要查明潘女士是否真的将这笔钱用于看病了呢?如果用于买包包化妆品、吸毒或者是其他非法交易,则应当属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是否具有欺诈行为。潘女士自称自己姓潘,30岁,并确定与陈先生确定了恋爱关系,但如果这些信息全是假的,那么,潘女士的行为从一开始就是编造谎言,想要骗取陈先生的钱财,而非为了谈恋爱,亦可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是否具有还钱的意向。一般情况下,借钱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潘女士却在陈先生提出要其还钱后,对方却采取拉黑、拒接电话等一系列问题,逃避还钱,也可以被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查清了之后,就可以认定潘女士是否构成诈骗了。
当然,如果潘女士的行为构成诈骗,但2000多块钱还达不到刑法立案的标准,潘女士也只能被治安处罚。
但是,如果公安机关介入后,还发现潘女士存在同时与多名男子索要钱款的情况,那么,潘女士无疑构成诈骗罪了。
而诈骗罪有三个量刑档次,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退一步讲,即便潘女士没有欺诈的故意,也没有欺诈的行为,潘女士也应当将这笔钱还给陈先生。
在潘女士看来,这笔钱是对方赠与自己的,因此无权退还。然而,陈先生却称,赠与也有条件,那就是在对方与其谈恋爱的情况下。
所谓赠与是指,“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但是,赠与权也可撤回。
在钱财转移后,法律还赋予了赠与人三种法定的撤销权。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第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回到本案,陈先生借钱给潘女士的目的是要求对方与自己谈恋爱、见面,但是,潘女士虽生称是陈先生的女朋友,但却并没有与陈先生谈恋爱的具体行为,应视为其不依约履行义务,因此,陈先生有权撤销赠与。
最后,恋爱需谨慎,希望陈先生经此事之后,吸取经验教训,切莫轻易给他人转账,防止被骗。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陈先生称,11月20日是两人认识的日子,在微信里,两人相谈甚欢,单身的陈先生对潘女士异常满意,就在网上谈起了恋爱。没过几天,潘女士就说自己生病了,需要就医但没钱,热心的陈先生随即给陈女士转了一笔钱过去。
与此同时,陈先生也想见见这位素未谋面的女友,但每次都被潘女士搪塞过去。即便如此,潘女士还是隔三差五的找陈先生借钱,这令陈先生起了疑心。
于是,陈先生告诉潘女士,“如果想要钱,就先见面。”而潘女士却说:“想要见面就先转钱。”双方就此产生争执,气消过后,当陈先生再次联系潘女士时,发现自己已被对方拉黑,电话也提示拒接。
然而,虽然相处了一个月,但陈先生对潘女士的信息知道的并不多,只知道她姓潘而已。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潘女士,但潘女士却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陈先生,钱也是陈先生自愿赠与她的,并不是她借的,还让记者转告陈先生,不要继续骚扰她了。
目前,陈先生表示,既然不处对象,潘女士就应该将钱退还给她,并称将通过其他途径维权。
1、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此案的发生,有网友表示陈先生为了爱情被冲昏了头脑,都还没见面,就称呼对方为“老婆”,也得是真成了老婆以后再给借钱也不迟啊!
还有网友认为,陈先生也有可能遇到高手了,打得自己猝不及防。
2、那么,这起案件中,潘女士是否属于诈骗呢?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是否构成诈骗罪就需要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是实施了诈骗,三是数额较大。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是否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一,借钱的目的。本案中,潘女士借钱的理由是为了看病,因此,有需要查明潘女士是否真的将这笔钱用于看病了呢?如果用于买包包化妆品、吸毒或者是其他非法交易,则应当属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是否具有欺诈行为。潘女士自称自己姓潘,30岁,并确定与陈先生确定了恋爱关系,但如果这些信息全是假的,那么,潘女士的行为从一开始就是编造谎言,想要骗取陈先生的钱财,而非为了谈恋爱,亦可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是否具有还钱的意向。一般情况下,借钱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潘女士却在陈先生提出要其还钱后,对方却采取拉黑、拒接电话等一系列问题,逃避还钱,也可以被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查清了之后,就可以认定潘女士是否构成诈骗了。
当然,如果潘女士的行为构成诈骗,但2000多块钱还达不到刑法立案的标准,潘女士也只能被治安处罚。
但是,如果公安机关介入后,还发现潘女士存在同时与多名男子索要钱款的情况,那么,潘女士无疑构成诈骗罪了。
而诈骗罪有三个量刑档次,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退一步讲,即便潘女士没有欺诈的故意,也没有欺诈的行为,潘女士也应当将这笔钱还给陈先生。
在潘女士看来,这笔钱是对方赠与自己的,因此无权退还。然而,陈先生却称,赠与也有条件,那就是在对方与其谈恋爱的情况下。
所谓赠与是指,“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但是,赠与权也可撤回。
在钱财转移后,法律还赋予了赠与人三种法定的撤销权。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第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回到本案,陈先生借钱给潘女士的目的是要求对方与自己谈恋爱、见面,但是,潘女士虽生称是陈先生的女朋友,但却并没有与陈先生谈恋爱的具体行为,应视为其不依约履行义务,因此,陈先生有权撤销赠与。
最后,恋爱需谨慎,希望陈先生经此事之后,吸取经验教训,切莫轻易给他人转账,防止被骗。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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