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劳动光荣”、“劳动快乐”,我想这点并不假!
须知,这个美好的世界就是由劳动者创靠出来的!我们的祖先由类猿人进化到今天的我们,并开始独立行,有思想,会思考,能创造创造财富。这可见劳动在人类历史长河中的重要性。但是作为一个普通的人,谁也不希望自己过上艰苦的劳动生活。而是希望自己过上轻松快乐的生活。
看,题图中这位农民工为了生活,潜入到十多米深的井底里挖掘污泥,都快分不清那是污泥那是自己了。我想,这时谁也不会说这样的劳动光荣并快乐了!(图片源于网络) https://t.cn/RitOdb5
须知,这个美好的世界就是由劳动者创靠出来的!我们的祖先由类猿人进化到今天的我们,并开始独立行,有思想,会思考,能创造创造财富。这可见劳动在人类历史长河中的重要性。但是作为一个普通的人,谁也不希望自己过上艰苦的劳动生活。而是希望自己过上轻松快乐的生活。
看,题图中这位农民工为了生活,潜入到十多米深的井底里挖掘污泥,都快分不清那是污泥那是自己了。我想,这时谁也不会说这样的劳动光荣并快乐了!(图片源于网络) https://t.cn/RitOdb5
学术论文选题常见误区和注意事项!!!
我们总结一下研究者在学术论文选题中常见的误区和注意事项。
(一)1️⃣选题太大,对研究对象没有限定,如马克思思想研究。这类选题要通过添加研究维度、限定词、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等限定性要素,将选题由大变小。
(二)2️⃣选题太小,没有外推性和研究意义,如对某学院某门课的研究。这类选题选取了一个案例作为研究对象,但是案例不具备典型性和代表性,这就导致了选题过小,不易发表。碰到这种选题,我们一是要尽量选取代表性强的案例,二是多关注案例背后规律的解读。
(三)3️⃣选题太普通,没有新意,形成了“研究单位普通,研究维度也普通”的选题结构,如大学生就业困境研究、慕课发展模式研究等。这类选题在结构上缺少创新元素,要么放弃现有选题,寻找新选题;要么在保持核心要素不变的前提之下,搭配更有创新性的要素。
(四)4️⃣研究对象界定不清晰,正文中的研究对象和标题的研究对象并不一致。如农民工和农民工家庭属于不同的分析单位,选题以农民工家庭为分析单位,但在实际写作中却以农民工个人为分析单位,造成了区位的错误。这类选题需要研究者明确选题的要素结构,前后使用要保持统一,避免区位谬误。
(五)5️⃣自己控制不了的选题。其实关于选题控制的问题发生在各个环节和各个要素之中,比如有人会选择了一个理论性非常强的选题,但是自己的逻辑处理能力并没有达到选题要求的标准,就会造成写起来很困难。
我们总结一下研究者在学术论文选题中常见的误区和注意事项。
(一)1️⃣选题太大,对研究对象没有限定,如马克思思想研究。这类选题要通过添加研究维度、限定词、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等限定性要素,将选题由大变小。
(二)2️⃣选题太小,没有外推性和研究意义,如对某学院某门课的研究。这类选题选取了一个案例作为研究对象,但是案例不具备典型性和代表性,这就导致了选题过小,不易发表。碰到这种选题,我们一是要尽量选取代表性强的案例,二是多关注案例背后规律的解读。
(三)3️⃣选题太普通,没有新意,形成了“研究单位普通,研究维度也普通”的选题结构,如大学生就业困境研究、慕课发展模式研究等。这类选题在结构上缺少创新元素,要么放弃现有选题,寻找新选题;要么在保持核心要素不变的前提之下,搭配更有创新性的要素。
(四)4️⃣研究对象界定不清晰,正文中的研究对象和标题的研究对象并不一致。如农民工和农民工家庭属于不同的分析单位,选题以农民工家庭为分析单位,但在实际写作中却以农民工个人为分析单位,造成了区位的错误。这类选题需要研究者明确选题的要素结构,前后使用要保持统一,避免区位谬误。
(五)5️⃣自己控制不了的选题。其实关于选题控制的问题发生在各个环节和各个要素之中,比如有人会选择了一个理论性非常强的选题,但是自己的逻辑处理能力并没有达到选题要求的标准,就会造成写起来很困难。
山东德州,警方通报,廖某等5人拒不通过正常途径索要工程款,到省、市有关部门非访,以访施压、滋事扰序,扰乱了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以寻衅滋事对5人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看完这个通报,许多人提出,农民工讨薪不易,要是能通过正常途径要到钱,能选择这样极端的方法吗?这不成了保护老赖吗?
真是这样吗?
一、什么是正常途径?
首先,从通报来看,这几个人讨要的是工程款,而不是工资。所以,这几个人应该不是农民工,而是包工头。
当然,这并非是说,包工头的合法权益就不应该受到保护。
只是说,我国近年来,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打击更严厉一些,对于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是特意做了区分的。
比如说,2020年开始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就规定,在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必须把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其中人工费用,必须按时单独拨付至农民工工资转移账户,至少每个月要拨付一次。
而总承包单位,要代发所有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则按照这个表,直接把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里。
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层层分包后,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或者包工头,从中挪用、截留农民工工资,保证农民工工资能够及时支付到本人手中。
如果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甚至可以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工程款则没有这样的特殊对待,与其他普通债权一样,遇到拖欠工程款不付时,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查明债务是否真的存着,债务数额是多少,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
而政府机关,对于这类民事纠纷,最多只能调解解决,无权强行干涉。
所以,信访可能不是个好的解决办法,遇到这类拖欠工程款的纠纷时,建议最好还是向法院起诉解决。如果对于法院的处理不满,还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等方式解决。
二、信访为什么会被拘留?
当然,信访虽然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但并不是说不能信访。
事实上,我国一直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今年2月,还专门发布了新的《信访工作条例》,明确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要进行督办,并追究责任。
但对于信访的程序等也有详细的规定,其中“网络、书信、电话、传真”等形式的信访,可以直接向各级机关、单位提出。
但是,走访这种形式,如果没有任何限制,可能会影响到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所以在这个条例的第二十条里也明确:“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如果不按这个规定信访,就可能属于越级访了。
同时,《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里也规定,在信访过程中,不得采取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等。
对于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般是由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但是,如果“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个通报里,这5个人,就是因为滋事扰序,扰乱了公共秩序,才被治安处罚的。
这也再次提醒我们,维权也要通过合法手段进行!
看完这个通报,许多人提出,农民工讨薪不易,要是能通过正常途径要到钱,能选择这样极端的方法吗?这不成了保护老赖吗?
真是这样吗?
一、什么是正常途径?
首先,从通报来看,这几个人讨要的是工程款,而不是工资。所以,这几个人应该不是农民工,而是包工头。
当然,这并非是说,包工头的合法权益就不应该受到保护。
只是说,我国近年来,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打击更严厉一些,对于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是特意做了区分的。
比如说,2020年开始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就规定,在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必须把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其中人工费用,必须按时单独拨付至农民工工资转移账户,至少每个月要拨付一次。
而总承包单位,要代发所有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则按照这个表,直接把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里。
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层层分包后,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或者包工头,从中挪用、截留农民工工资,保证农民工工资能够及时支付到本人手中。
如果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甚至可以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工程款则没有这样的特殊对待,与其他普通债权一样,遇到拖欠工程款不付时,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查明债务是否真的存着,债务数额是多少,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
而政府机关,对于这类民事纠纷,最多只能调解解决,无权强行干涉。
所以,信访可能不是个好的解决办法,遇到这类拖欠工程款的纠纷时,建议最好还是向法院起诉解决。如果对于法院的处理不满,还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等方式解决。
二、信访为什么会被拘留?
当然,信访虽然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但并不是说不能信访。
事实上,我国一直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今年2月,还专门发布了新的《信访工作条例》,明确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要进行督办,并追究责任。
但对于信访的程序等也有详细的规定,其中“网络、书信、电话、传真”等形式的信访,可以直接向各级机关、单位提出。
但是,走访这种形式,如果没有任何限制,可能会影响到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所以在这个条例的第二十条里也明确:“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如果不按这个规定信访,就可能属于越级访了。
同时,《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里也规定,在信访过程中,不得采取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等。
对于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般是由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但是,如果“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个通报里,这5个人,就是因为滋事扰序,扰乱了公共秩序,才被治安处罚的。
这也再次提醒我们,维权也要通过合法手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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