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意下了个微博来骂啊,不管有没有人能看到,不管有没有人能支持,但我一定要说
TMD的,男号转盘免费给我我都不要,我真的无语,shit了,第一眼看到封面,以为那个直售是转盘,mmd,我是真的想骂人,hp这个游戏环境已经烂到这种地步了,真的很无语,但凡好看一点,这个游戏倒还有一线生机。。
转盘男装好像高中没毕业被塞到亲戚饭店后厨切墩的精神小伙,怎么能丑成这样啊?六元都没人买吧,染色一个红配绿一个披麻戴孝,真的给我丑笑了
(其中有我自己评论,外加其他一部分复制,主要我真的看不惯这个衣服)
TMD的,男号转盘免费给我我都不要,我真的无语,shit了,第一眼看到封面,以为那个直售是转盘,mmd,我是真的想骂人,hp这个游戏环境已经烂到这种地步了,真的很无语,但凡好看一点,这个游戏倒还有一线生机。。
转盘男装好像高中没毕业被塞到亲戚饭店后厨切墩的精神小伙,怎么能丑成这样啊?六元都没人买吧,染色一个红配绿一个披麻戴孝,真的给我丑笑了
(其中有我自己评论,外加其他一部分复制,主要我真的看不惯这个衣服)
朱金娣求助上海市长亲自来解决我的事。
尊敬的上海市长龚您好!
今天给您写封信向您反应在2002年我们家居住地块旧区改造开发商只给了二十二万左右,在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2002年12月19日被强拆。2004年4月26日在新区和洋泾街道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已经化解的动迁矛盾,被浦东新区沪东新村街道各别人参与制造出来了矛盾,本人朱金娣特向市领导市长申请沪东新村街道工作人员回避。
我们动迁发生地是浦东新区洋泾街道已经对我家的动拆矛盾化解决了。跟沪东新村街道毫无关系,沪东街道不但没有化解矛盾而且还参与制造出了矛盾。2022年11月24日我又收到了一张传票案由是我的安置房要付给别人租金65万元。12月26日在浦东外高桥第二法庭,沪东新村街道为原告派了旁听人员沪东新村街道一名工作人员为助威。本人朱金娣申请浦东新区沪东新村街道在我的这件事上申请沪东新村街道回避。因产权证一事儿子被迫害精神失常,最近儿子情绪一点不稳定,给我的生活金济造成了很多困难
望龚正市长您收到我的信在百忙之中抽点时间来亲自解决我的事,让我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本人朱金娣我一直居住在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安置房屋里。其是2002年旧区改造,政府改善我们居民的居住环境动拆迁,当时动迁公司只给我们家三代人二十二万四仟左右因动拆未迖成协议在2002年12月19日被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于2004年4月26日在浦东新区政府与浦东新区洋泾街道有关部门协调下化解了动迁矛盾。将我被安置在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安置房,我进户时交了所有的一切费用,房屋也进行了装修,装修好我就一直居住在东波路5865弄11号101室安置房里。我已经不去上访了,当时安置房没有大产权证,我等一年到了2005年可以做产权证了。后在我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因法律上关于对房屋的实际占有并非限定于实际使用,只要房屋处于权利人实际管控之中即属于“实际占有”。当事人如果能够提供房屋准住通知单及房屋钥匙等证据,即可证明其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而无论该房屋是否存在属于在建工程且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所谓“烂尾楼”)等情形。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院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背法律,一纸判决,突然中止了我正在正常办理的行政确权登记行为,导致我作为安置对象一直居住的房屋,既没有拿到房屋产权,反而判给朱金红,为此,我一直上访至今。因合法正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打击报复。我被四次刑事拘留,被关黑监狱。平时喜欢练武术的儿子,在2015年1月8日下午我儿子背着武术工具出门练武术时顺便出门在我居住的小区门口的小店买香烟,就因店主给了我儿子一包假香烟发生了口角。
被浦东新区公安分局警察抓走。
关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51天,因不构成犯罪与2015年2月27日获释。在我们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当天就将我儿子送往上海市殷高路2号强制医疗所被迫强制医疗。到处寻找打听才知道儿子被关在上海市殷高路2号强制医疗所被精神病。儿子被关押在强制医疗所期间都不让我们父母探望。等到2015年4月17日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医疗后,我们第一个星期四才见到儿子。儿子被迫关押在强制医疗受到伤害,用皮铐铐在着坐在凳子上不许动近一个月左右。我儿子关押强制医疗所里连自己买的汗点心也不让吃,我探望时儿子跟我说他在强制医疗所受到的这些遭遇,我找里面警察问情况?警察说我儿子有脂肪肝饼干不可以吃。
2016年6月15日通过我们浦东新区领导们与街道领导们的本人申请由法院判决解除了由我们父母亲来照顾监护,我儿子每个月的医疗费用也没有法报消,只有用我唯一的退休养老钱买药吃。这一切都是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卢贤风故意枉法判决,制造虚假诉讼造成了我生活困难。
我作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唯一产权人理由再说明如下:
一、房屋:被拆房屋)所在地块被规划为旧城区改造,计划拆迁,按当时政策,本基地有百分之七十的动迁居民可以回搬,按人头每人11万。
二、权利来源
1.朱金娣是被拆房屋的安置对象之一
2004年4月26日朱金娣、朱金发作为乙方,与上海中房拆迁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住房调配单载明,原住房屋(三荣西路11号)的安置对象为:朱长友,王兰英,女儿,朱金发,朱金娣,安置房屋三套,其中:
租赁户名为朱长友,家庭成员为王兰英,新配房屋是:莱阳路880弄64号201室。配房人口为2人。
租赁户名为朱金娣,家庭成员为女儿,新配房屋是: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明确配房人口是2人。
即,系争房屋是朱金娣作为被安置对象取得,并非赠与或其他方式取得。
2.朱金娣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产权,而不是其他两套被安置房屋,也是家庭成员协商的结果。
2004年4月26日,在区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见证的情况下,动迁公司确认,将我家进行分户,并协商如下:被拆房屋将分配到以下三套房屋,同时确认了每套房屋的产权人:
莱阳路880弄64号201室 产权人:朱长发
莱阳路880弄54号201室 产权人:朱金发
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 产权人:朱金娣
三位产权人均在每一处房屋后确认签字,共同合理分配了新配的三套房屋,按均等分割的原则进行,一人一份,大家无异议。该分配方案是经区调解部门与当事人充分协商,反映了分配真实意图,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遵从。这样的分配方式既考虑了平等、公平、合理,也考虑了拆迁补偿是共有的法律关系。
该申请分户表系三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签,其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愿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当然依法有效。而且动迁部门认定系争房屋产权人为朱金娣。
3.动迁居民清册也确认朱金娣现安置房屋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当时动迁协议书编号176号。
三、2004年朱金娣作为唯一的购房人、权利人缴纳了只有权利人才缴纳的各项费用
在房屋依法分配后,2004年4月30日起朱金娣作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建筑面积78.75平方米)的权利人,向浦东新区房产管理局全额缴纳了2039.62元维修基金。基金账号为:051018203181.浦东新区房产管理局向朱金娣出具了购房人专用的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收款凭证。
2009年10月16日浦东新区伟锦小区业主大会证明了朱金娣作为唯一的购房人缴纳了全额维修基金的情况。
2004年4月30日朱金娣作为唯一的权利人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安装了有线网络,缴纳了240元和180元。
同时,朱金娣作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唯一的权利人安装了分时电表,向上海市电力公司缴纳100元装置费。
2004年4月30日朱金娣作为业主向上海兴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了129.9元物业管理费。
朱金娣在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安装了防盗门花费360元,缴纳垃圾运费196.9元(按照2.5元每平方米,共78.75平方米)。
上海兴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伟业金锦苑04年7月22日向朱金娣出具收据收取了产证等资料费。
基于权利人身份,朱金娣缴纳了各种费用,承担了权利人应承担的义务。
综上,朱金娣是基于自己是被安置对象,而获得受配房屋,并非法院所说的赠与等等。且,申请分户表,住房调配单中内容均能反映,各安置对象明确同意系争房屋的产权归朱金娣所有;另,朱金娣和其他产权人一样,单独与拆迁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新受配的三套房屋,各产权人分别签订了三份《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朱金娣作为被安置对象,取得其中的一套,是拆迁部门按照拆迁政策及其承诺的义务分配。朱金娣享有其中一套房屋产权,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并已经实际履行了作为权利人的各项义务,其权利却被人随意处分,被侵犯,被践踏。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安置房我进户装修好一直住在安直房屋里,
但至今,作为被安置对象的朱金娣,履行了产权人各项义务,按上海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正常在办理产权相关证照手续时,却因为法院在不充分了解实情,一纸判决,突然中止我正在办理的正常的行政确权登记行为,导致没有拿到房屋产权,不能享有权利,这不仅与当时动迁部门给予安置对象的真实意图有误,也与上海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审定材料合格后,已正常办理确权登记手续相背,更是与当今的依法治国精神背道而驰。请求纠正冤假错案,事结案了。让我过正常老年人生活。
此致 .
上海市市长龚正
写信人:朱金娣
2022年 12月日
尊敬的上海市长龚您好!
今天给您写封信向您反应在2002年我们家居住地块旧区改造开发商只给了二十二万左右,在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2002年12月19日被强拆。2004年4月26日在新区和洋泾街道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已经化解的动迁矛盾,被浦东新区沪东新村街道各别人参与制造出来了矛盾,本人朱金娣特向市领导市长申请沪东新村街道工作人员回避。
我们动迁发生地是浦东新区洋泾街道已经对我家的动拆矛盾化解决了。跟沪东新村街道毫无关系,沪东街道不但没有化解矛盾而且还参与制造出了矛盾。2022年11月24日我又收到了一张传票案由是我的安置房要付给别人租金65万元。12月26日在浦东外高桥第二法庭,沪东新村街道为原告派了旁听人员沪东新村街道一名工作人员为助威。本人朱金娣申请浦东新区沪东新村街道在我的这件事上申请沪东新村街道回避。因产权证一事儿子被迫害精神失常,最近儿子情绪一点不稳定,给我的生活金济造成了很多困难
望龚正市长您收到我的信在百忙之中抽点时间来亲自解决我的事,让我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本人朱金娣我一直居住在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安置房屋里。其是2002年旧区改造,政府改善我们居民的居住环境动拆迁,当时动迁公司只给我们家三代人二十二万四仟左右因动拆未迖成协议在2002年12月19日被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于2004年4月26日在浦东新区政府与浦东新区洋泾街道有关部门协调下化解了动迁矛盾。将我被安置在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安置房,我进户时交了所有的一切费用,房屋也进行了装修,装修好我就一直居住在东波路5865弄11号101室安置房里。我已经不去上访了,当时安置房没有大产权证,我等一年到了2005年可以做产权证了。后在我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因法律上关于对房屋的实际占有并非限定于实际使用,只要房屋处于权利人实际管控之中即属于“实际占有”。当事人如果能够提供房屋准住通知单及房屋钥匙等证据,即可证明其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而无论该房屋是否存在属于在建工程且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所谓“烂尾楼”)等情形。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院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背法律,一纸判决,突然中止了我正在正常办理的行政确权登记行为,导致我作为安置对象一直居住的房屋,既没有拿到房屋产权,反而判给朱金红,为此,我一直上访至今。因合法正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打击报复。我被四次刑事拘留,被关黑监狱。平时喜欢练武术的儿子,在2015年1月8日下午我儿子背着武术工具出门练武术时顺便出门在我居住的小区门口的小店买香烟,就因店主给了我儿子一包假香烟发生了口角。
被浦东新区公安分局警察抓走。
关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51天,因不构成犯罪与2015年2月27日获释。在我们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当天就将我儿子送往上海市殷高路2号强制医疗所被迫强制医疗。到处寻找打听才知道儿子被关在上海市殷高路2号强制医疗所被精神病。儿子被关押在强制医疗所期间都不让我们父母探望。等到2015年4月17日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医疗后,我们第一个星期四才见到儿子。儿子被迫关押在强制医疗受到伤害,用皮铐铐在着坐在凳子上不许动近一个月左右。我儿子关押强制医疗所里连自己买的汗点心也不让吃,我探望时儿子跟我说他在强制医疗所受到的这些遭遇,我找里面警察问情况?警察说我儿子有脂肪肝饼干不可以吃。
2016年6月15日通过我们浦东新区领导们与街道领导们的本人申请由法院判决解除了由我们父母亲来照顾监护,我儿子每个月的医疗费用也没有法报消,只有用我唯一的退休养老钱买药吃。这一切都是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卢贤风故意枉法判决,制造虚假诉讼造成了我生活困难。
我作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唯一产权人理由再说明如下:
一、房屋:被拆房屋)所在地块被规划为旧城区改造,计划拆迁,按当时政策,本基地有百分之七十的动迁居民可以回搬,按人头每人11万。
二、权利来源
1.朱金娣是被拆房屋的安置对象之一
2004年4月26日朱金娣、朱金发作为乙方,与上海中房拆迁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住房调配单载明,原住房屋(三荣西路11号)的安置对象为:朱长友,王兰英,女儿,朱金发,朱金娣,安置房屋三套,其中:
租赁户名为朱长友,家庭成员为王兰英,新配房屋是:莱阳路880弄64号201室。配房人口为2人。
租赁户名为朱金娣,家庭成员为女儿,新配房屋是: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明确配房人口是2人。
即,系争房屋是朱金娣作为被安置对象取得,并非赠与或其他方式取得。
2.朱金娣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产权,而不是其他两套被安置房屋,也是家庭成员协商的结果。
2004年4月26日,在区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见证的情况下,动迁公司确认,将我家进行分户,并协商如下:被拆房屋将分配到以下三套房屋,同时确认了每套房屋的产权人:
莱阳路880弄64号201室 产权人:朱长发
莱阳路880弄54号201室 产权人:朱金发
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 产权人:朱金娣
三位产权人均在每一处房屋后确认签字,共同合理分配了新配的三套房屋,按均等分割的原则进行,一人一份,大家无异议。该分配方案是经区调解部门与当事人充分协商,反映了分配真实意图,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遵从。这样的分配方式既考虑了平等、公平、合理,也考虑了拆迁补偿是共有的法律关系。
该申请分户表系三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签,其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愿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当然依法有效。而且动迁部门认定系争房屋产权人为朱金娣。
3.动迁居民清册也确认朱金娣现安置房屋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当时动迁协议书编号176号。
三、2004年朱金娣作为唯一的购房人、权利人缴纳了只有权利人才缴纳的各项费用
在房屋依法分配后,2004年4月30日起朱金娣作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建筑面积78.75平方米)的权利人,向浦东新区房产管理局全额缴纳了2039.62元维修基金。基金账号为:051018203181.浦东新区房产管理局向朱金娣出具了购房人专用的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收款凭证。
2009年10月16日浦东新区伟锦小区业主大会证明了朱金娣作为唯一的购房人缴纳了全额维修基金的情况。
2004年4月30日朱金娣作为唯一的权利人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安装了有线网络,缴纳了240元和180元。
同时,朱金娣作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唯一的权利人安装了分时电表,向上海市电力公司缴纳100元装置费。
2004年4月30日朱金娣作为业主向上海兴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了129.9元物业管理费。
朱金娣在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安装了防盗门花费360元,缴纳垃圾运费196.9元(按照2.5元每平方米,共78.75平方米)。
上海兴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伟业金锦苑04年7月22日向朱金娣出具收据收取了产证等资料费。
基于权利人身份,朱金娣缴纳了各种费用,承担了权利人应承担的义务。
综上,朱金娣是基于自己是被安置对象,而获得受配房屋,并非法院所说的赠与等等。且,申请分户表,住房调配单中内容均能反映,各安置对象明确同意系争房屋的产权归朱金娣所有;另,朱金娣和其他产权人一样,单独与拆迁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新受配的三套房屋,各产权人分别签订了三份《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朱金娣作为被安置对象,取得其中的一套,是拆迁部门按照拆迁政策及其承诺的义务分配。朱金娣享有其中一套房屋产权,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并已经实际履行了作为权利人的各项义务,其权利却被人随意处分,被侵犯,被践踏。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安置房我进户装修好一直住在安直房屋里,
但至今,作为被安置对象的朱金娣,履行了产权人各项义务,按上海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正常在办理产权相关证照手续时,却因为法院在不充分了解实情,一纸判决,突然中止我正在办理的正常的行政确权登记行为,导致没有拿到房屋产权,不能享有权利,这不仅与当时动迁部门给予安置对象的真实意图有误,也与上海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审定材料合格后,已正常办理确权登记手续相背,更是与当今的依法治国精神背道而驰。请求纠正冤假错案,事结案了。让我过正常老年人生活。
此致 .
上海市市长龚正
写信人:朱金娣
2022年 12月日
#艾福杰尼说唱喜剧人# 艾福杰尼新歌《烂基博尼》MV正式上线。“衣号男神”艾福杰尼复古风“土酷”造型加身,瞬间“笑”果顶满!治愈不开心~“没有博尼也可以有博尼的[围观]生活态度,有了博尼也不要因为博尼改变自己的态度。”致敬每一位坚持所爱,勇往直前的你!期待“福气”巡演季。#艾福杰尼个人合辑福气庙#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