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庸人败于惰,能人败于傲
世上两种人必定惨败,一种是懒惰之人,另一种是骄傲之人。前者什么事都想在“明日”再做,结果总是一事无成;后者瞧不起天下所有人,自认为自己最聪明,常常招来他人的不满和怨恨,于是往往受人诋毁、咒骂,最后被恶意的诽谤所吞没。
2、不必一味讨好别人
讨好每一个人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讨好每一个人,等于得罪每一个人。刻意去讨好别人,只会使别人产生厌恶。亲近别人要自然,“投机”心态要改变。有时间讨好,不如踏踏实实做事,讨好别人总是靠不住,自己努力才实实在在。
3、好心境是自己创造的
我们常常无法去改变别人的看法,能改变的恰恰只有我们自己。坏的生活不在于别人的罪恶,而在于我们的心情变得恶劣。让生活变好的金钥匙不在别人手里,放弃我们的怨恨和叹息,美好生活就垂手可得。我们主观上本想好好生活,可是客观上却没有好的生活,其原因是总想等待别人来改善生活。不要指望改变别人,自己做生活的主人。
4、用心做自己该做的事
人生是如此的短暂,哪有心思去浪费呢?有智慧的哲人曾经说过:“大街上有人骂我,我是连头也不回的,根本不想知道这个无聊之人!”我们既不要去伤害人家,也不要被别人的批评左右,还是按照自己的愿望,先踏踏实实学好本领再说。特别在少年时要全力以赴学本领,不要分心。
5、别总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
学会自己欣赏自己,等于拥有了获取快乐的金钥匙。欣赏自己不是孤芳自赏,欣赏自己不是唯我独尊,欣赏自己不是自我陶醉,欣赏自己更不是固步自封------ 自己给自己一些自信,自己给自己一点愉快,自己给自己一脸微笑,何愁没有人生的快乐呢?经常要自己给自己过节,学会寻找愉悦的心情。
6、不要追逐世俗的荣誉
终生寻找所谓别人认可的东西,会永远痛失自己的快乐和幸福。庸俗的评论会湮灭自己的个性,世俗的指点会让自己不知所措。为钱而钱会使自己六亲不认,为权而权会使自己胆大妄为,为名而名会使自己巧取强夺。真实的我在刻意的追逐之中,会变成一张张碎片随风飘扬,世俗的我已变得面目可憎。
7、极端不可取
有些人常常因为忧虑过度,而导致自己精神失常;有些人却因为麻木不仁,造成自己对任何事情都无动于衷。前者常为寻找理性而痛苦,因聪明过头而衰亡,愚蠢的根源在于什么都懊悔。后者不知悔恨为何物,整天稀里糊涂地生活,活着与死去没有什么区别。
8、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活法
自己的伤痛自己清楚, 自己的哀怨自己明白, 自己的快乐自己感受。也许自己眼中的地狱,却是别人眼中的天堂;也许自己眼中的天堂,却是别人眼中的地狱。生活就是这般的滑稽。不要总疑春色在人家,关键在于自己心态的调整。
9、喜欢自己才会拥抱生活
盲目自大自尊,是骄傲无知的人生,一味自暴自弃,是消极悲观的人生。了解自己比了解别人更困难,喜欢自己比喜欢别人更不容易。拥有健康的恰当的自尊心理,面对挫折会表现得格外坚强。不为外界的诱惑而丢失自我,不为一时的挫折否定自己。时时客观冷静地评价自己,每每乐观中肯地赞赏自己。若连自己都不爱,还能爱别人吗?喜欢自己吧!
10、福中有祸,祸中有福
莫被一时之得失冲昏头脑,一味陶醉于暂时的胜利。自己一定要居安思危,切莫居功自傲,洋洋得意。陶醉胜利,意味着驻足停顿,陶醉胜利,意味着失去警惕。人生路上要永不松懈,胜利仅仅是一个小小的路标。要想取得最后的胜利,只要努力,努力,再努力。莫为一时之得所迷惑,谁笑得最晚,谁笑得最开心。
11、重要的是活得充实
把每一天过好是最大的幸福,快乐源于每天的感觉良好。总忧虑明天的风险,总抹不去昨天的阴影,今天的生活怎能如意?总攀比那些不可攀比的,总幻想那些不能实现的,今天的心灵怎能安静?任何不切实际的东西,都是痛苦之源,生命的最大杀手是忧愁和焦虑。痛苦源于不充实,生活充实就不会胡思乱想。
12、愉悦的根基在自己身上
一般人总是将人生的愉悦,寄托在外界的事务上,依附于世俗的认同上。百般看重地位、财产,以及待遇、名誉等东西,自己一旦失去这些,便是沉重的打击,常会痛不欲生,其幸福和快乐的根基也随之毁灭。假如自己真是这样过生活,那么快乐离我们是相当遥远的。为什么要让别人来评价自己的快乐程度,把握好自己。
13、感觉幸福就是幸福
许多人都在刻意追求所谓的幸福;有的虽然得到了,其代价却巨大无比。许多哲人都说,幸福是种感觉,就如同“佛”就在你我心中。幸福的感觉随满足程度而递减,与人的心境、心态密切相关。先哲们说:得之愈艰、爱之愈深,拥有幸福,常思艰难。一个人总是感觉不到幸福,是自己的最大悲哀。幸福是种感觉,不知足,永不会幸福,知足者常乐!
14、别人的恩泽要牢记
目光短浅的人总是“忘恩负义”,危机时到处求助,事成之后再不露面。求人时信誓旦旦,得逞后胡作非为。这种人最被人鄙视。“忘恩负义”让朋友伤心,“忘恩负义”是急功近利的表现。“忘恩负义”只得益于一时,却会永远失信于人。切忌过河拆桥,过河拆桥会断了自己的后路。
15、凡事要留有余地
每一个人都会在自己的生命旅程中,遭遇到完全不同的“三种人”。第一种是能够理解、欣赏和器重自己的人;第二种是曲解、中伤甚至排斥自己的人;第三种人是与自己毫无关系、无关痛痒的人。第一种人对自己有知遇之恩,应当尊为师友,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第二种人对自己造成深深的伤害,需要智慧地远离,而不是烦恼和计较。对于第三种人要以礼相待、和平共处。了解不同的人,区别对待,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16、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把自己的主观意志强加于人,于己于人均是件痛苦的事情。以自己的威严强加自己的意志,别人只是口服而心不服,而且日久必生反抗之心。以自己的固执强加自己的意志,别人仅是默忍或是隐怒,但是日久也可能反目成仇。检讨自己的言行是否与社会和谐,才能真正得到别人的认同。人与人是不可能一致的,不要以我为中心。
17、得意不忘形,失意不失态
身处顺境必须格外谨慎,否则容易乐极生悲。人生得意的时候容易忘形,一忘形就不知道自己姓什么,于是恶念和恶行就会趁隙而入。身处逆境必须格外忍耐,否则容易早早夭折。人生失意的时候容易失态,一失态就不知道自己的未来,于是消极和绝望就会趁隙而入。笑看人生潮起潮落,守住自己的心。
18、人生应当欢乐有度
适当的娱乐活动能调节情绪,无休无止的欢乐却易转益为害。物极则反,数穷则变。“大凡快意处,即是多病处。”“棋可遣闲,易动心火”一味狂欢尽兴是肤浅的人生,换来的往往是痛苦的悔恨。尽兴有度是达观的人生。乐极生悲不局限于娱乐方面,涉及到人生的方方面面。欢乐与悲哀是伴生的,欢乐有度会使欢乐常伴。
19、多理性行事少意气用事
做事不能只凭自己的感情,做事更不能只凭自己的感觉,意气用事必有麻烦。有时自己的知觉是错的,事情并不是想象的这般简单,表象总是容易迷惑人心。理性做事不至于反复折腾,理性做事不会出现大的差错,理性做事才不会使自己后悔莫及。切记:凡事都不能太冲动!不能只跟着感觉走,多思考才能不后悔。
20、多理性行事少意气用事
做事不能只凭自己的感情,做事更不能只凭自己的感觉,意气用事必有麻烦。有时自己的知觉是错的,事情并不是想象的这般简单,表象总是容易迷惑人心。理性做事不至于反复折腾,理性做事不会出现大的差错,理性做事才不会使自己后悔莫及。切记:凡事都不能太冲动!不能只跟着感觉走,多思考才能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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罔顾当事人合法利益,枉F裁判何时休?违背事实,乌龙判决羞不羞
我是河南驻马店的肖新政,我于2000年6月6日与雷先生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本村东路北三亩地租给我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合同期15年(含52字附加约定条款),并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了原合同到期后租金上涨幅度和付款时间等相关事宜(如下图所示)。我以为考虑较为周全,合同还能骗人不成?但是,实际情况却令我闹心不已,双方产生分歧,一时间无法妥善化.解,遂诉诸法律,寻求解.决办法。
在F院判决之前原告我已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实际履行了补充协议条款长达5年之久,且这5年履行的是补充协议所规定的租.赁J格。该事件中,我一再要求,事情的妥善解.决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规定,由我继续承租。实际情况却是,雷先生竟然枉顾F律和约定,多次以续租为条件敲Z勒S我,被我多次拒绝以后,雷先生通过言语侮R、寻X滋事、威胁恐吓、破坏财物,封门堵路等粗暴的行为强迫终止合作,导致我多年养殖场地建设、附属设施建设等付诸东流,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精神压力较大。本盼F院能还我公道和公平,维护正义,岂奈F院zui终判决却前后矛盾,F院认可了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对雷先生的违F行为却仅仅表示“明显不当,不予支持”。F院zui终支持了雷先生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要求,但对破坏我养殖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等竟然表示均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zui终F院判决合同终止,我的所有请求都不予支持,并且要求我对场地建筑进行拆除恢复原状并付恢复原状前的占地费。合同明明写有“合同到期后,如乙方不愿租用,要对此用地复.耕,如果愿意租用其用地租金应按粮食J格百分比涨落(现在小麦市场每斤0.4元)”我百思不得其解,无法接受Shen判结果。随后F院以我未拆除建筑恢复原状对我下达了10万元罚款及和将要Ju留和判X警告”罚单”,要求我限期处理或与雷先生达成和解。走投无路的我zui终与雷先生达成和解,和解的条件是我将养猪场和地面所有附属物无条件交给雷先生。我本只是要求按照合同续租,zui终确是从自.己投Zi兴办并努力了15年的养猪场中“净身出户”。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依据,难道不应该成为执F人员的遵循和依据吗?
F院的不公正判决将我用辛勤汗水投Zi的猪场变成了我的地..狱。几十.万的资产被任意封堵,场地被抢占利用,人身受到侮R、打骂的威胁,地坪又被部分破坏。在这种情况下,雷新华、雷国华二人还要求F院强迫我每年付占地费,每亩每年1600元,还强迫我在封堵的情况下,拆除建筑设施、移走树木、恢复原状。
而甲方雷新华、雷国华二人无需任何投Zi,每年还坐享4800元每年(三亩地)的收入,比相邻出租地多出几百元,还可享受到让对方受到恶害的Kuai感。他们还可.以抢占地坪、买Mai沙、土、晒粮食。这不成了甲方的“天堂”吗?一方是地..狱,一方是天堂。这难道就是F律的本意吗?现在,由于F院对我采取强制执行,还把我列为失信人员,更加加重了对我的伤害。我被Po与对方签定了不平等和约——“无条件将猪场全部交给甲方”。而这促使对方达到了侵占我合F财产的目的。
恳请上级L导查清事实,排除关系.网干扰,扫除E势力,依法纠正这一Yuan案,让守法的老百姓得到法律保护,实现安居乐业,看到公平正义。请相关部门介入此事,帮我争取我的合fa权益,还我一个公道!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
我是河南驻马店的肖新政,我于2000年6月6日与雷先生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本村东路北三亩地租给我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合同期15年(含52字附加约定条款),并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了原合同到期后租金上涨幅度和付款时间等相关事宜(如下图所示)。我以为考虑较为周全,合同还能骗人不成?但是,实际情况却令我闹心不已,双方产生分歧,一时间无法妥善化.解,遂诉诸法律,寻求解.决办法。
在F院判决之前原告我已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实际履行了补充协议条款长达5年之久,且这5年履行的是补充协议所规定的租.赁J格。该事件中,我一再要求,事情的妥善解.决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规定,由我继续承租。实际情况却是,雷先生竟然枉顾F律和约定,多次以续租为条件敲Z勒S我,被我多次拒绝以后,雷先生通过言语侮R、寻X滋事、威胁恐吓、破坏财物,封门堵路等粗暴的行为强迫终止合作,导致我多年养殖场地建设、附属设施建设等付诸东流,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精神压力较大。本盼F院能还我公道和公平,维护正义,岂奈F院zui终判决却前后矛盾,F院认可了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对雷先生的违F行为却仅仅表示“明显不当,不予支持”。F院zui终支持了雷先生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要求,但对破坏我养殖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等竟然表示均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zui终F院判决合同终止,我的所有请求都不予支持,并且要求我对场地建筑进行拆除恢复原状并付恢复原状前的占地费。合同明明写有“合同到期后,如乙方不愿租用,要对此用地复.耕,如果愿意租用其用地租金应按粮食J格百分比涨落(现在小麦市场每斤0.4元)”我百思不得其解,无法接受Shen判结果。随后F院以我未拆除建筑恢复原状对我下达了10万元罚款及和将要Ju留和判X警告”罚单”,要求我限期处理或与雷先生达成和解。走投无路的我zui终与雷先生达成和解,和解的条件是我将养猪场和地面所有附属物无条件交给雷先生。我本只是要求按照合同续租,zui终确是从自.己投Zi兴办并努力了15年的养猪场中“净身出户”。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依据,难道不应该成为执F人员的遵循和依据吗?
F院的不公正判决将我用辛勤汗水投Zi的猪场变成了我的地..狱。几十.万的资产被任意封堵,场地被抢占利用,人身受到侮R、打骂的威胁,地坪又被部分破坏。在这种情况下,雷新华、雷国华二人还要求F院强迫我每年付占地费,每亩每年1600元,还强迫我在封堵的情况下,拆除建筑设施、移走树木、恢复原状。
而甲方雷新华、雷国华二人无需任何投Zi,每年还坐享4800元每年(三亩地)的收入,比相邻出租地多出几百元,还可享受到让对方受到恶害的Kuai感。他们还可.以抢占地坪、买Mai沙、土、晒粮食。这不成了甲方的“天堂”吗?一方是地..狱,一方是天堂。这难道就是F律的本意吗?现在,由于F院对我采取强制执行,还把我列为失信人员,更加加重了对我的伤害。我被Po与对方签定了不平等和约——“无条件将猪场全部交给甲方”。而这促使对方达到了侵占我合F财产的目的。
恳请上级L导查清事实,排除关系.网干扰,扫除E势力,依法纠正这一Yuan案,让守法的老百姓得到法律保护,实现安居乐业,看到公平正义。请相关部门介入此事,帮我争取我的合fa权益,还我一个公道!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
罔顾当事人合法利益,枉法裁判何时休?违背事实,乌龙判决羞不羞
我是河南驻马店的肖新政,我于2000年6月6日与雷先生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本村东路北三亩地租给我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合同期15年(含52字附加约定条款),并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了原合同到期后租金上涨幅度和付款时间等相关事宜(如下图所示)。我以为考虑较为周全,合同还能骗人不成?但是,实际情况却令我闹心不已,双方产生分歧,一时间无法妥善化解,遂诉诸法律,寻求解决办法。
在法院判决之前原告我已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实际履行了补充协议条款长达5年之久,且这5年履行的是补充协议所规定的租赁价格。该事件中,我一再要求,事情的妥善解决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规定,由我继续承租。实际情况却是,雷先生竟然枉顾法律和约定,多次以续租为条件敲诈勒索我,被我多次拒绝后,雷先生通过言语侮辱、寻衅滋事、威胁恐吓、破坏财物,封门堵路等粗暴的行为强迫终止合作,导致我多年养殖场地建设、附属设施建设等付诸东流,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精神压力较大。本盼法院能还我公道和公平,维护正义,岂奈法院最终判决却前后矛盾,法院认可了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对雷先生的违法行为却仅仅表示“明显不当,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支持了雷先生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要求,但对破坏我养殖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等竟然表示均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最终法院判决合同终止,我的所有请求都不予支持,并且要求我对场地建筑进行拆除恢复原状并支付恢复原状前的占地费。合同明明写有“合同到期后,如乙方不愿租用,要对此用地复耕,如果愿意租用其用地租金应按粮食价格百分比涨落(现在小麦市场每斤0.4元)”我百思不得其解,无法接受审判结果。随后法院以我未拆除建筑恢复原状对其下达了10万元罚款及刑事拘留的罚单,要求我限期处理或与雷先生达成和解。走投无路的我最终与雷先生达成和解,和解的条件是我将养猪场和地面所有附属物无条件交给雷先生。我本只是要求按照合同续租,最终确是从自己投资兴办并努力了15年的养猪场中“净身出户”。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依据,难道不应该成为执法人员的遵循和依据吗?
F院的不公正判决将我用辛勤汗水投资的猪场变成了我的地狱。几十万的资产被任意封堵,场地被抢占利用,人身受到侮辱、打骂的威胁,地坪又被部分破坏。在这种情况下,雷新华、雷国华二人还要求法院强迫我每年付占地费,每亩每年1600元,还强迫我在封堵的情况下,拆除建筑设施、移走树木、恢复原状。
而甲方雷新华、雷国华二人无需任何投资,每年还坐享4800元每年(三亩地)的收入,比相邻出租地多出几百元,还可享受到让对方受到恶害的快感。我们还可以抢占地坪、买卖沙、土、晒粮食。这不成了甲方的“天堂”吗?一方是地狱,一方是天堂。这难道就是F律的本意吗?现在,由于F院对我采取强制执行,还把我列为失信人员,更加加重了对我的伤害。我被迫与对方签定了不平等和约——“无条件将猪场全部交给甲方”。而这促使对方达到了侵占我合F财产的目的。
恳请上级领导查清事实,排除关系网干扰,扫除恶势力,依法纠正这一冤案,让守法的老百姓得到法律保护,实现安居乐业,看到公平正义。请相关部门介入此事,帮我争取我的合fa权益,还我一个公道!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
我是河南驻马店的肖新政,我于2000年6月6日与雷先生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本村东路北三亩地租给我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合同期15年(含52字附加约定条款),并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了原合同到期后租金上涨幅度和付款时间等相关事宜(如下图所示)。我以为考虑较为周全,合同还能骗人不成?但是,实际情况却令我闹心不已,双方产生分歧,一时间无法妥善化解,遂诉诸法律,寻求解决办法。
在法院判决之前原告我已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实际履行了补充协议条款长达5年之久,且这5年履行的是补充协议所规定的租赁价格。该事件中,我一再要求,事情的妥善解决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规定,由我继续承租。实际情况却是,雷先生竟然枉顾法律和约定,多次以续租为条件敲诈勒索我,被我多次拒绝后,雷先生通过言语侮辱、寻衅滋事、威胁恐吓、破坏财物,封门堵路等粗暴的行为强迫终止合作,导致我多年养殖场地建设、附属设施建设等付诸东流,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精神压力较大。本盼法院能还我公道和公平,维护正义,岂奈法院最终判决却前后矛盾,法院认可了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对雷先生的违法行为却仅仅表示“明显不当,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支持了雷先生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要求,但对破坏我养殖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等竟然表示均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最终法院判决合同终止,我的所有请求都不予支持,并且要求我对场地建筑进行拆除恢复原状并支付恢复原状前的占地费。合同明明写有“合同到期后,如乙方不愿租用,要对此用地复耕,如果愿意租用其用地租金应按粮食价格百分比涨落(现在小麦市场每斤0.4元)”我百思不得其解,无法接受审判结果。随后法院以我未拆除建筑恢复原状对其下达了10万元罚款及刑事拘留的罚单,要求我限期处理或与雷先生达成和解。走投无路的我最终与雷先生达成和解,和解的条件是我将养猪场和地面所有附属物无条件交给雷先生。我本只是要求按照合同续租,最终确是从自己投资兴办并努力了15年的养猪场中“净身出户”。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依据,难道不应该成为执法人员的遵循和依据吗?
F院的不公正判决将我用辛勤汗水投资的猪场变成了我的地狱。几十万的资产被任意封堵,场地被抢占利用,人身受到侮辱、打骂的威胁,地坪又被部分破坏。在这种情况下,雷新华、雷国华二人还要求法院强迫我每年付占地费,每亩每年1600元,还强迫我在封堵的情况下,拆除建筑设施、移走树木、恢复原状。
而甲方雷新华、雷国华二人无需任何投资,每年还坐享4800元每年(三亩地)的收入,比相邻出租地多出几百元,还可享受到让对方受到恶害的快感。我们还可以抢占地坪、买卖沙、土、晒粮食。这不成了甲方的“天堂”吗?一方是地狱,一方是天堂。这难道就是F律的本意吗?现在,由于F院对我采取强制执行,还把我列为失信人员,更加加重了对我的伤害。我被迫与对方签定了不平等和约——“无条件将猪场全部交给甲方”。而这促使对方达到了侵占我合F财产的目的。
恳请上级领导查清事实,排除关系网干扰,扫除恶势力,依法纠正这一冤案,让守法的老百姓得到法律保护,实现安居乐业,看到公平正义。请相关部门介入此事,帮我争取我的合fa权益,还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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