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太难受了,和病毒煎熬抵抗,谁说“阳了”就像是感冒?一打开手机都是阳了的各种状态。而自己正承受病毒的攻击。肆虐了几年的病毒,蔓延全球,这在人类历史上是应该是少有的。不小心自己经历这一劫难,算是人类沧桑一承受者吧。但却是如此的微弱渺小,一个小小的自然人在病毒袭来时谁又能抵挡得了?祈祷病毒早消亡,人类无恙安康。
【#上虞一企业少缴个税261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股转被查了】近日,绍兴上虞金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为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的发起人股东之一。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现为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汤姆猫。1.经检查(调查核实)发现该单位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取得的减持股份应税收入190624902.45元,应补缴增值税:
106620522.41÷1.03×3.00%=3105452.11元
84004380.04÷1.06×6.00%=4754964.91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7860417.02元,该单位于2017年12月18日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5745589.40元;2017年12月15日自行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02191.26元,教育费附加172367.68元,地方教育附加114911.79元;
2018年4月18日,该单位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1325245.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2767.22元,教育费附加39757.38元,地方教育附加26504.92元。造成少缴增值税789581.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270.71元,教育费附加23687.45元,地方教育附加15791.63元。
2.经检查发现该单位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纳税所得额错误,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6103295.73元。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单位49位自然投资人2016年、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均超过10万元,适用税率为35%,速扣数14750元,2016年49位自然人应缴个人所得税41759585.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25645.62元。合理合法运用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降低企业或者个人税负才是正确的道路,虚假的终将会承担相应的后果。
106620522.41÷1.03×3.00%=3105452.11元
84004380.04÷1.06×6.00%=4754964.91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7860417.02元,该单位于2017年12月18日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5745589.40元;2017年12月15日自行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02191.26元,教育费附加172367.68元,地方教育附加114911.79元;
2018年4月18日,该单位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1325245.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2767.22元,教育费附加39757.38元,地方教育附加26504.92元。造成少缴增值税789581.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270.71元,教育费附加23687.45元,地方教育附加15791.63元。
2.经检查发现该单位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纳税所得额错误,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6103295.73元。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单位49位自然投资人2016年、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均超过10万元,适用税率为35%,速扣数14750元,2016年49位自然人应缴个人所得税41759585.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25645.62元。合理合法运用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降低企业或者个人税负才是正确的道路,虚假的终将会承担相应的后果。
今天律师拿了一份买卖合同,让我根据合同内容写起诉状
我看见有担保人签字,而且没有注明是什么担保方式,就把担保人列为第二被告 ,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写完起诉状给律师看之后,他提醒我,这是自然人独资公司,他准备把法定代表人列为第二被告,担保人列为第三被告,让我去找将法定代表人列为第二被告的法条依据
当时赶着想准点下班,再加上太久没看商法,再加上一般都是称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换成自然人独资公司这个叫法后,我自然而然地把它和个人独资企业混淆了,找成了《个人独资企业法》。
最后根据律师提醒去翻公司法,才看到自然人独资公司其实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港呢,这是一个基础不牢的低级错误,但是我认为犯错是我的常态,错多了,懂的自然就多了嘛!
我看见有担保人签字,而且没有注明是什么担保方式,就把担保人列为第二被告 ,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写完起诉状给律师看之后,他提醒我,这是自然人独资公司,他准备把法定代表人列为第二被告,担保人列为第三被告,让我去找将法定代表人列为第二被告的法条依据
当时赶着想准点下班,再加上太久没看商法,再加上一般都是称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换成自然人独资公司这个叫法后,我自然而然地把它和个人独资企业混淆了,找成了《个人独资企业法》。
最后根据律师提醒去翻公司法,才看到自然人独资公司其实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港呢,这是一个基础不牢的低级错误,但是我认为犯错是我的常态,错多了,懂的自然就多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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