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交警支队曝光五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为震慑交通违法行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信阳交警支队曝光以下五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2021年12月16日20时07分,高某某驾驶豫S8***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信阳市平桥区洋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洋河镇唐家大院西侧约200米路段处时,将路北侧步行的行人吕某某撞倒,造成吕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某某驾车逃逸。原因分析:高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对前方道路情况严重失察,夜间行驶至危险路段处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
交警提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逃逸的,不仅要承担全部责任,还要接受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以及一次记12分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此外商业险是不会赔付的。
案例二:2021年11月18日08时20分,卢某某驾驶豫SD2***5号小型新能源轿车沿信阳市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广铁路立交桥上时,从右侧超越前方郑某驾驶的皖KR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时,与该车发生刮撞后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孙某驾驶的豫SE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轿车驾驶人卢某某及车上乘坐人卢某某受伤、另一名乘坐人涂某某当成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卢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同车道行驶,在没有超车条件的路段强行从前车右侧超车,郑某驾驶机动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力。
交警提示: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越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不得超车。
案例三:2021年12月08日14时54分,眭某某驾驶冀A0**AA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信阳市浉河区十三里桥乡黄湾村学堂岗路口时,与由西往东行驶从路口进入道路席某某驾驶的信阳00***180号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席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眭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路段未提前降低行驶速度,对路面观察不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席某某驾驶车辆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车辆优先通行;对路面观察不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遇到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
交警提示: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案例四:2021年11月13日12时许,刘某某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沿信阳市工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街烟草局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人行横道的张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张某某经过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刘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
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
案例五:2022年01月01日03时许,杜某某酒后驾车豫SM**35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民信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信阳市浉河区民信213省道泰林搅拌站南路段时,与路沿石发生刮擦致车辆失控侧翻,造成车辆乘坐人翟某某当场死亡和杜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35mg/100mL;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
交警安全提示:十次事故九次快,摩托车俗称“肉包铁”,驾驶速度过快,一旦发生碰撞或刮擦,轻者车辆倒地受损,重者人员伤亡。饮酒驾车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不要心存侥幸,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为震慑交通违法行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信阳交警支队曝光以下五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2021年12月16日20时07分,高某某驾驶豫S8***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信阳市平桥区洋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洋河镇唐家大院西侧约200米路段处时,将路北侧步行的行人吕某某撞倒,造成吕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某某驾车逃逸。原因分析:高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对前方道路情况严重失察,夜间行驶至危险路段处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
交警提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逃逸的,不仅要承担全部责任,还要接受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以及一次记12分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此外商业险是不会赔付的。
案例二:2021年11月18日08时20分,卢某某驾驶豫SD2***5号小型新能源轿车沿信阳市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广铁路立交桥上时,从右侧超越前方郑某驾驶的皖KR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时,与该车发生刮撞后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孙某驾驶的豫SE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轿车驾驶人卢某某及车上乘坐人卢某某受伤、另一名乘坐人涂某某当成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卢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同车道行驶,在没有超车条件的路段强行从前车右侧超车,郑某驾驶机动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力。
交警提示: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越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不得超车。
案例三:2021年12月08日14时54分,眭某某驾驶冀A0**AA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信阳市浉河区十三里桥乡黄湾村学堂岗路口时,与由西往东行驶从路口进入道路席某某驾驶的信阳00***180号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席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眭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路段未提前降低行驶速度,对路面观察不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席某某驾驶车辆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车辆优先通行;对路面观察不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遇到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
交警提示: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案例四:2021年11月13日12时许,刘某某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沿信阳市工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街烟草局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人行横道的张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张某某经过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刘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
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
案例五:2022年01月01日03时许,杜某某酒后驾车豫SM**35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民信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信阳市浉河区民信213省道泰林搅拌站南路段时,与路沿石发生刮擦致车辆失控侧翻,造成车辆乘坐人翟某某当场死亡和杜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35mg/100mL;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
交警安全提示:十次事故九次快,摩托车俗称“肉包铁”,驾驶速度过快,一旦发生碰撞或刮擦,轻者车辆倒地受损,重者人员伤亡。饮酒驾车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不要心存侥幸,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河南曝光一批网约车执法处罚典型案例】
当前,全省正处于春运和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网约车合规化进程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网约车新业态管理,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从业者合法权益,保证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有效维护客运市场良好秩序。近期,全省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查处了一批网约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日以来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2021年12月10日16时30分,淮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淮滨县淮河大桥桥北100米查处豫SV6Y53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1年12月11日下午16时,三门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支队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查获豫MWJ323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王某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1年12月19日17时41分,新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火车站广场查获豫G5750K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1年12月19日20时45分,周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周口高铁东站查获豫PN803E小客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1年12月21日15时49分,巩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巩义市汽车站查获豫ADC1301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1年12月23日15时44分,洛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涧西区长安路派出所附近查获豫CJ9B10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1年12月23日11时45分,周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交警支队警情通报,豫P377V8小客车在现场检查中被发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1年12月29日9时48分,信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107国道中南家具城查获豫SK0U79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2022年1月5日18时30分,夏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夏邑县高速路口查获豫A699ST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张某某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根据《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2022年1月6日14时30分,鹤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鹤壁市高铁东站查获豫FCC613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记者:李洋)
当前,全省正处于春运和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网约车合规化进程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网约车新业态管理,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从业者合法权益,保证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有效维护客运市场良好秩序。近期,全省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查处了一批网约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日以来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2021年12月10日16时30分,淮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淮滨县淮河大桥桥北100米查处豫SV6Y53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1年12月11日下午16时,三门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支队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查获豫MWJ323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王某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1年12月19日17时41分,新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火车站广场查获豫G5750K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1年12月19日20时45分,周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周口高铁东站查获豫PN803E小客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1年12月21日15时49分,巩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巩义市汽车站查获豫ADC1301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1年12月23日15时44分,洛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涧西区长安路派出所附近查获豫CJ9B10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1年12月23日11时45分,周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交警支队警情通报,豫P377V8小客车在现场检查中被发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1年12月29日9时48分,信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107国道中南家具城查获豫SK0U79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2022年1月5日18时30分,夏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夏邑县高速路口查获豫A699ST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张某某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根据《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2022年1月6日14时30分,鹤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鹤壁市高铁东站查获豫FCC613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记者:李洋)
【请乘坐合规车辆!这些网约车非法营运被查处】为加强网约车新业态管理,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从业者合法权益,保证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有效维护客运市场良好秩序。近期,河南省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查处了一批网约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
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2021年12月10日16时30分,淮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淮滨县淮河大桥桥北100米查处豫SV6Y53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1年12月11日下午16时,三门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支队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查获豫MWJ323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王某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1年12月19日17时41分,新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火车站广场查获豫G5750K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1年12月19日20时45分,周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周口高铁东站查获豫PN803E小客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1年12月21日15时49分,巩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巩义市汽车站查获豫ADC1301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1年12月23日15时44分,洛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涧西区长安路派出所附近查获豫CJ9B10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1年12月23日11时45分,周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交警支队警情通报,豫P377V8小客车在现场检查中被发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1年12月29日9时48分,信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107国道中南家具城查获豫SK0U79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2022年1月5日18时30分,夏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夏邑县高速路口查获豫A699ST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张某某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根据《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2022年1月6日14时30分,鹤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鹤壁市高铁东站查获豫FCC613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记者 张睿 栗倩)
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2021年12月10日16时30分,淮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淮滨县淮河大桥桥北100米查处豫SV6Y53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1年12月11日下午16时,三门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支队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查获豫MWJ323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王某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1年12月19日17时41分,新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火车站广场查获豫G5750K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1年12月19日20时45分,周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周口高铁东站查获豫PN803E小客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1年12月21日15时49分,巩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巩义市汽车站查获豫ADC1301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1年12月23日15时44分,洛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涧西区长安路派出所附近查获豫CJ9B10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1年12月23日11时45分,周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交警支队警情通报,豫P377V8小客车在现场检查中被发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1年12月29日9时48分,信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107国道中南家具城查获豫SK0U79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2022年1月5日18时30分,夏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夏邑县高速路口查获豫A699ST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张某某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根据《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2022年1月6日14时30分,鹤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鹤壁市高铁东站查获豫FCC613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记者 张睿 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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