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萌娃拾金不昧 找到民警上交手机[心]】“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近日,在兰考县人民广场,上演了《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的现实版。
11月15日20时许,一位5岁多的小女孩在爷爷奶奶的陪同下走进兴兰街面警务站,说:“警察叔叔,我在广场捡到一部手机……”小女孩说着就把捡到的手机交到了巡特警队员的手中。
原来,小女孩和爷爷奶奶在人民广场玩耍时,在地上捡到了一部手机。丢了手机,失主该会多着急呀!小女孩拿着手机,决定和爷爷奶奶等待失主前来寻找。原地等了大概10分钟没等到失主。“爷爷奶奶,我们把手机交给警察叔叔吧.......”小女孩说。巡特警队员接过手机做好了登记,当场夸奖小女孩拾金不昧的行为。没一会儿,捡到的手机铃声响了,打电话的正是失主郭某。郭某来兴兰街面警务站领取手机时感激地说:“真的非常感谢那个小朋友和民警同志,谢谢你们……”。 #汴小警说警事儿# #我为群众办实事##这个小雪不太冷#
11月15日20时许,一位5岁多的小女孩在爷爷奶奶的陪同下走进兴兰街面警务站,说:“警察叔叔,我在广场捡到一部手机……”小女孩说着就把捡到的手机交到了巡特警队员的手中。
原来,小女孩和爷爷奶奶在人民广场玩耍时,在地上捡到了一部手机。丢了手机,失主该会多着急呀!小女孩拿着手机,决定和爷爷奶奶等待失主前来寻找。原地等了大概10分钟没等到失主。“爷爷奶奶,我们把手机交给警察叔叔吧.......”小女孩说。巡特警队员接过手机做好了登记,当场夸奖小女孩拾金不昧的行为。没一会儿,捡到的手机铃声响了,打电话的正是失主郭某。郭某来兴兰街面警务站领取手机时感激地说:“真的非常感谢那个小朋友和民警同志,谢谢你们……”。 #汴小警说警事儿# #我为群众办实事##这个小雪不太冷#
湖北武汉,马先生把自己的房子出租给叶女士。没想到过了1年,叶女士不仅不交房租,还私自把房子装修了,门锁也换了。马先生上门找她理论,她却说:“我花100万装修的房子,就是我的!”
马先生有一套房子闲着,他妻子准备挂在网上,把它出租出去。一位朋友得知后表示,他有一位亲戚正准备租房子,不如就把房子租给他那位亲戚吧。马先生的妻子觉得,大家都是熟人,知根知底,于是就同意了。
因为是熟人介绍,马先生的妻子也就没有和租房的叶女士签订租房合同。叶女士只是和马先生的妻子打了个招呼就住进去了,她表示,自己一定会按时支付房租的,马先生的妻子也就没有多想。
刚开始,叶女士确实一直按时支付房租,可是到了第4个月的时候,她就开始不交房租了。马先生的妻子催促了几次,叶女士说:“我很喜欢这套房子,不如就把房子买给我吧。”
卖房子是大事,马先生的妻子不敢私自做决定,于是就把这件事告诉了在外地工作的丈夫。马先生听完之后,表示同意卖房,并将房子的价 格定为200万,等自己回去之后再签合同。
然而,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在马先生还没有回来的时候,叶女士就私自将房子装修了,并且连门锁都给换了,还在门口装了3个摄 像头。
得知叶女士的行为后,马先生一家十分气愤!他们要求叶女士要么缴纳房租,要么搬离自己的房子。可是,叶女士既不搬走,也不交房租,她说:“我装修这个房子花了100万,这个房子就是我的了,我凭什么要交房租!”
之后,马先生一家再找叶女士的时候,叶女士直接闭门不见,并说:“有本事你就去告我!让法 院来找我!”
对于叶女士的土匪行为,马先生很是无奈,他来到派出所报 警,民 警表示,自己也很为难,尽管有人作证,但是也不好把叶女士强行带走,并且认为这属于民事纠 纷,建议马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俗话说,做人要有良心,做事要有底线。
叶女士的行为实在是太过分了,不仅租房不交房租,还私自装修强占他人房子,这样的人,只关注自己的利益,不顾及和考虑其他人的感受,最终只会落得孤身一人,遭人嫌弃!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你们认为应该怎样对待这样的租客呢?
马先生有一套房子闲着,他妻子准备挂在网上,把它出租出去。一位朋友得知后表示,他有一位亲戚正准备租房子,不如就把房子租给他那位亲戚吧。马先生的妻子觉得,大家都是熟人,知根知底,于是就同意了。
因为是熟人介绍,马先生的妻子也就没有和租房的叶女士签订租房合同。叶女士只是和马先生的妻子打了个招呼就住进去了,她表示,自己一定会按时支付房租的,马先生的妻子也就没有多想。
刚开始,叶女士确实一直按时支付房租,可是到了第4个月的时候,她就开始不交房租了。马先生的妻子催促了几次,叶女士说:“我很喜欢这套房子,不如就把房子买给我吧。”
卖房子是大事,马先生的妻子不敢私自做决定,于是就把这件事告诉了在外地工作的丈夫。马先生听完之后,表示同意卖房,并将房子的价 格定为200万,等自己回去之后再签合同。
然而,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在马先生还没有回来的时候,叶女士就私自将房子装修了,并且连门锁都给换了,还在门口装了3个摄 像头。
得知叶女士的行为后,马先生一家十分气愤!他们要求叶女士要么缴纳房租,要么搬离自己的房子。可是,叶女士既不搬走,也不交房租,她说:“我装修这个房子花了100万,这个房子就是我的了,我凭什么要交房租!”
之后,马先生一家再找叶女士的时候,叶女士直接闭门不见,并说:“有本事你就去告我!让法 院来找我!”
对于叶女士的土匪行为,马先生很是无奈,他来到派出所报 警,民 警表示,自己也很为难,尽管有人作证,但是也不好把叶女士强行带走,并且认为这属于民事纠 纷,建议马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俗话说,做人要有良心,做事要有底线。
叶女士的行为实在是太过分了,不仅租房不交房租,还私自装修强占他人房子,这样的人,只关注自己的利益,不顾及和考虑其他人的感受,最终只会落得孤身一人,遭人嫌弃!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你们认为应该怎样对待这样的租客呢?
这是我捡的,又不是偷!浙江杭州,繆先生带着老伴儿的手机,骑着共享单车去办事,当来到杨时路某路口时,一摸口袋傻眼了,自己裤兜里的手机,不知何时已经不见了,手机里有重要的资料,他依稀记得刚才听到“啪”的一声,于是他急忙回去查找,可却没找到,不得已只能报了警。
繆先生是河南人,去年和老伴儿来杭州定居,老伴儿是大学副教授,她这部手机也就3000元左右,可是里面的资料,对她来说很重要。
当时他骑车时,隐约听到“啪”的一声,可是由于在行进途中,他也没在意,又朝前开了几十米,在路口等红绿灯时,发现手机不见了,就急忙回去找,他在附近找了一圈,都没找到,于是报了警。
警方通过查看公共监控,发现繆先生的手机,被一名男子捡走了,大概40多岁的样子,当时也是骑着电动车,在对向车道行驶,在发现地上的手机后,竟然直接逆行过去,捡走了手机,随后扬长而去。
可没想到,当民警联系这名男子时,男子却说自己没捡到手机,随后可能觉得,警方既然能找到他,很可能已经知道了,于是又改口,解释说他在外地,现在没法归还,然后就挂断了电话。
随后,无论怎么拨打,这名男子就是不接电话了,摆明了不想归还。
繆先生让民警给他电话,但是民警说这是个人隐私,不能提供。无奈之下,繆先生找到了媒体,希望能帮帮他。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男子可以以“这是我捡的,又不是偷的”为由,就不予归还吗?
肯定是不行的,虽然手机是你捡到的,可是你有归还的义务,并且在繆先生找上门时,他还拒不归还,甚至说自己没捡到,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者。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同时满足4点: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这件事中,繆先生大意丢失了手机,男子捡到了手机,则男子属于获利方,且没有合法根据,那么,繆先生就是受损方,双方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甲拾得乙的金钱而赠与丙,丙即可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这件事中,虽然男子是捡的,但是,却不能以“这是我捡的,又不是偷的”为由,就不予归还,而且在民警联系男子时,男子第一次说没捡到,第二次说在外地,随后拉黑,这一系列操作都能证明,他想要据为己有。
若是男子拒不归还,严重者还会构成侵占罪。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记者陪着繆先生来到派出所,民警说公共视频无法提供,但确实有一名男子捡走了手机,经技术手段确定,男子姓唐,在附近工地上班。
最后在现场,民警再次拨打了男子电话,询问是不是捡到一部手机,男子直接沉默了,民警则反复强调,他们已经通过监控看到了,言外之意就是“我们已经知道是你捡的了。”男子说自己在外地很忙,让民警把电话号码给繆先生,等他回来再联系。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我光捡无主的手机就超过十部了,无一例外,全部交派出所,还有五部是后来失主打电话过来的,我觉得这是做人最基本的素质。
也有网友说,前天晚上捡了部手机,等待失主来电,失主来电后骑车找到我,我核实确认后交给了失主,失主欲掏钱给我以示酬谢,我谢绝了。予人玫瑰手有余香。
还有网友说,我以前掉了手机的时候,人家捡到的时候我就打了十几个电话,根本就不接我电话,本来就打算放弃了,第二天检到手机的人才打电话回来,原来是解不了锁,要是他解得了锁的话,这个手机其本上就是别人的了,后来还是给了他两百块钱,才要回来手机的。
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要,这是老师和父母从小就教育我们的,本来及时归还,还是一件拾金不昧的好事,可男子捡到手机,不仅不想着归还,还想着占为己有,也不交到派出所,这样的行为既不道德,也是违法的。
繆先生是河南人,去年和老伴儿来杭州定居,老伴儿是大学副教授,她这部手机也就3000元左右,可是里面的资料,对她来说很重要。
当时他骑车时,隐约听到“啪”的一声,可是由于在行进途中,他也没在意,又朝前开了几十米,在路口等红绿灯时,发现手机不见了,就急忙回去找,他在附近找了一圈,都没找到,于是报了警。
警方通过查看公共监控,发现繆先生的手机,被一名男子捡走了,大概40多岁的样子,当时也是骑着电动车,在对向车道行驶,在发现地上的手机后,竟然直接逆行过去,捡走了手机,随后扬长而去。
可没想到,当民警联系这名男子时,男子却说自己没捡到手机,随后可能觉得,警方既然能找到他,很可能已经知道了,于是又改口,解释说他在外地,现在没法归还,然后就挂断了电话。
随后,无论怎么拨打,这名男子就是不接电话了,摆明了不想归还。
繆先生让民警给他电话,但是民警说这是个人隐私,不能提供。无奈之下,繆先生找到了媒体,希望能帮帮他。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男子可以以“这是我捡的,又不是偷的”为由,就不予归还吗?
肯定是不行的,虽然手机是你捡到的,可是你有归还的义务,并且在繆先生找上门时,他还拒不归还,甚至说自己没捡到,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者。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同时满足4点: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这件事中,繆先生大意丢失了手机,男子捡到了手机,则男子属于获利方,且没有合法根据,那么,繆先生就是受损方,双方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甲拾得乙的金钱而赠与丙,丙即可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这件事中,虽然男子是捡的,但是,却不能以“这是我捡的,又不是偷的”为由,就不予归还,而且在民警联系男子时,男子第一次说没捡到,第二次说在外地,随后拉黑,这一系列操作都能证明,他想要据为己有。
若是男子拒不归还,严重者还会构成侵占罪。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记者陪着繆先生来到派出所,民警说公共视频无法提供,但确实有一名男子捡走了手机,经技术手段确定,男子姓唐,在附近工地上班。
最后在现场,民警再次拨打了男子电话,询问是不是捡到一部手机,男子直接沉默了,民警则反复强调,他们已经通过监控看到了,言外之意就是“我们已经知道是你捡的了。”男子说自己在外地很忙,让民警把电话号码给繆先生,等他回来再联系。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我光捡无主的手机就超过十部了,无一例外,全部交派出所,还有五部是后来失主打电话过来的,我觉得这是做人最基本的素质。
也有网友说,前天晚上捡了部手机,等待失主来电,失主来电后骑车找到我,我核实确认后交给了失主,失主欲掏钱给我以示酬谢,我谢绝了。予人玫瑰手有余香。
还有网友说,我以前掉了手机的时候,人家捡到的时候我就打了十几个电话,根本就不接我电话,本来就打算放弃了,第二天检到手机的人才打电话回来,原来是解不了锁,要是他解得了锁的话,这个手机其本上就是别人的了,后来还是给了他两百块钱,才要回来手机的。
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要,这是老师和父母从小就教育我们的,本来及时归还,还是一件拾金不昧的好事,可男子捡到手机,不仅不想着归还,还想着占为己有,也不交到派出所,这样的行为既不道德,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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