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峰子认为
上善若水,水为有形之斥,斥为无形之水。在地球上,水容纳着鱼鳖虾蟹,悬浮着千船百舸;在宇宙间,斥力容纳着空间万物,悬浮着星球星团,水善利万物而不争,斥善利万物而不显。
所谓水近于道,毕竟不是道,而斥力则是道之本体的广布延伸,是这只无形大手用它的“斥悬浮”筑就、安置并成全了宇宙万物。可以说,水再近乎于道,却并不是道本身,而斥力则是道之本体,是道的意志最得力的执行者,是道之肢体的具体操作动作。
宇航员为了体会在太空里“斥悬浮”的感觉,就在近乎“斥悬浮”的“水悬浮”的环境里训练。(见下图)即在有形的悬浮里,体验在无形的悬浮里的感觉。
所谓“道”,其实就是宇宙意识。
就是生发于空无大界里的操控万物的本源意志。是蕴藏在“空无”里的造物意识,它通过无形而又无所不在的“万无斥力”之妙手,塑造了万物。
这个“空无”的存在,就是非物质的负质量的“大有”。
它的唯一手段就是通过斥力能传导不同的振荡波段,由此分类频率而划别万物。
上善若水,水为有形之斥,斥为无形之水。在地球上,水容纳着鱼鳖虾蟹,悬浮着千船百舸;在宇宙间,斥力容纳着空间万物,悬浮着星球星团,水善利万物而不争,斥善利万物而不显。
所谓水近于道,毕竟不是道,而斥力则是道之本体的广布延伸,是这只无形大手用它的“斥悬浮”筑就、安置并成全了宇宙万物。可以说,水再近乎于道,却并不是道本身,而斥力则是道之本体,是道的意志最得力的执行者,是道之肢体的具体操作动作。
宇航员为了体会在太空里“斥悬浮”的感觉,就在近乎“斥悬浮”的“水悬浮”的环境里训练。(见下图)即在有形的悬浮里,体验在无形的悬浮里的感觉。
所谓“道”,其实就是宇宙意识。
就是生发于空无大界里的操控万物的本源意志。是蕴藏在“空无”里的造物意识,它通过无形而又无所不在的“万无斥力”之妙手,塑造了万物。
这个“空无”的存在,就是非物质的负质量的“大有”。
它的唯一手段就是通过斥力能传导不同的振荡波段,由此分类频率而划别万物。
不争而胜,不辩而明
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道德经》
【释义】修道修德的人,道德水平很高,不去争斗而能取胜。如果别人侵犯了你的个人利益,如果你不把它放在心上,守静无为,心平气和乐悠悠,别人攻击不伤身,不争而善胜。不用说话就能应付一切。话说多了,把柄也多了,别人攻击的目标也多了,少说话更好应付一切。
不争不是失败,而是人生中做人处事所应掌握的一门艺术。我们要遵循天道,必须尊重自然规律法则,以柔克刚等理念来处置竞争,这是高级智慧。在竞争中不争,必是一种苦练内功,不靠耍手腕,诚实做人的行为,会赢得人们的称赞。与人不争,靠的是实力,靠的是做人的道理;与人不争,是一种聪明,是一种超然的洒脱。与人不争,就是要低调处事、低调做人;与人不争,是一种品格,一种姿态,一种风度,一种修养,一种胸襟,一种智慧,一种谋略,是做人的最佳姿态。欲成事者必先宽容待人,进而为人们所容纳、所赞赏、所钦佩,这正是立世的根基。根基既固,才有枝繁叶茂,硕果累累;倘若根基浅薄,便难免枝衰叶弱,难禁风雨。与人不争,不仅可以保护自己、融入人群,与人们和谐相处,也可以让人暗蓄力量、悄然潜行,在不显山不露水中成就事业。谦逊、低调一直是中华民族提倡的传统美德。
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道德经》
【释义】修道修德的人,道德水平很高,不去争斗而能取胜。如果别人侵犯了你的个人利益,如果你不把它放在心上,守静无为,心平气和乐悠悠,别人攻击不伤身,不争而善胜。不用说话就能应付一切。话说多了,把柄也多了,别人攻击的目标也多了,少说话更好应付一切。
不争不是失败,而是人生中做人处事所应掌握的一门艺术。我们要遵循天道,必须尊重自然规律法则,以柔克刚等理念来处置竞争,这是高级智慧。在竞争中不争,必是一种苦练内功,不靠耍手腕,诚实做人的行为,会赢得人们的称赞。与人不争,靠的是实力,靠的是做人的道理;与人不争,是一种聪明,是一种超然的洒脱。与人不争,就是要低调处事、低调做人;与人不争,是一种品格,一种姿态,一种风度,一种修养,一种胸襟,一种智慧,一种谋略,是做人的最佳姿态。欲成事者必先宽容待人,进而为人们所容纳、所赞赏、所钦佩,这正是立世的根基。根基既固,才有枝繁叶茂,硕果累累;倘若根基浅薄,便难免枝衰叶弱,难禁风雨。与人不争,不仅可以保护自己、融入人群,与人们和谐相处,也可以让人暗蓄力量、悄然潜行,在不显山不露水中成就事业。谦逊、低调一直是中华民族提倡的传统美德。
广东广州,男子在路边随地小便时,吴先生拿起手机对其进行制止。事后男子要求吴先生将拍到的画面删除。在确认根本没有拍到任何画面后各自离开。两人再次偶遇时,男子殴打、辱骂吴先生,吴先生将对方推倒致轻伤后,被判定不承担任何责任。
男子金某在路边随地方便时,碰巧被路过的吴先生发现,为了制止这种不文明行为,吴先生随即掏出手机对着金某。事后金某表示不满,并要求吴先生必须将手机上拍到的画面全部删除。
吴先生解释称,自己本意只是想以此方式来制止金某的不文明行为,但实际上并没有拍到任何东西。金某确认吴先生手机上确实没有拍到画面后,双方各自离开。
吴先生本以为这事就算过去了,可不曾想,事后两人在大街上再次偶遇时,金某还对上次一事耿耿于怀,随后金某多次挑衅踢打并大声辱骂吴先生,吴先生一气上前将金某推倒致其腿部受伤。
后经鉴定,金某身体所受损伤为左胫骨平台骨折。金某报警后,警方鉴定金某身体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但警方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事后金某不服,以存在过错行为,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吴先生需赔偿其经济损失16万。
1、有网友不解,虽然金某有错在先,但吴先生将其推倒致轻伤是不争的事实,警方怎么能以没有犯罪事实,而不予立案呢?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具体而言,如果仅从客观结果来看,吴先生致金某轻伤一级,确实是故意伤害罪。但刑法明确规定当本人的人身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是可以采取适当自卫的。
也就是说,由于吴先生当时是正在被金某多次殴打、辱骂,因此在其仅仅是将金某推倒、事后没有再次继续实施伤害行为的情况下,其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正在遭受不不法侵害时,为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换而言之,警方认定吴先生没有犯罪事实,是综合其当时的处境及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而认定其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意思就是说,如果金某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通过金某最终还是告上法庭来看,其一方大概率是应该申请过复议,但被驳回的。
2、那么吴先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首先,《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金某在大街上随地小便本身就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严重影响本地文明城市的形象。
其次,《民法典》第181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明确指出,只有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才承担责任,否则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而从刑法角度来说,防卫行为超出了明显必要必要限度致轻伤以上就是属于故意伤害罪,既然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吴先生没有犯罪事实,那就代表其行为是正当防卫。
据此,一审法院判定吴先生无需承担任何费用,故驳回金某的全部诉求,并要求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败诉后,金某还是不服,遂又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并没有支持他,遂又以同样的观点驳回了其全部诉求。
也就是说,两场官司打下来,金某不仅一分钱都没有拿到,还倒贴了两场官司的案件受理费。
有网友表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维护了“法不向不法让步”的体现,因此我们要为两审法院的依法判决点赞,对此,您怎么看?
男子金某在路边随地方便时,碰巧被路过的吴先生发现,为了制止这种不文明行为,吴先生随即掏出手机对着金某。事后金某表示不满,并要求吴先生必须将手机上拍到的画面全部删除。
吴先生解释称,自己本意只是想以此方式来制止金某的不文明行为,但实际上并没有拍到任何东西。金某确认吴先生手机上确实没有拍到画面后,双方各自离开。
吴先生本以为这事就算过去了,可不曾想,事后两人在大街上再次偶遇时,金某还对上次一事耿耿于怀,随后金某多次挑衅踢打并大声辱骂吴先生,吴先生一气上前将金某推倒致其腿部受伤。
后经鉴定,金某身体所受损伤为左胫骨平台骨折。金某报警后,警方鉴定金某身体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但警方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事后金某不服,以存在过错行为,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吴先生需赔偿其经济损失16万。
1、有网友不解,虽然金某有错在先,但吴先生将其推倒致轻伤是不争的事实,警方怎么能以没有犯罪事实,而不予立案呢?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具体而言,如果仅从客观结果来看,吴先生致金某轻伤一级,确实是故意伤害罪。但刑法明确规定当本人的人身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是可以采取适当自卫的。
也就是说,由于吴先生当时是正在被金某多次殴打、辱骂,因此在其仅仅是将金某推倒、事后没有再次继续实施伤害行为的情况下,其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正在遭受不不法侵害时,为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换而言之,警方认定吴先生没有犯罪事实,是综合其当时的处境及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而认定其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意思就是说,如果金某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通过金某最终还是告上法庭来看,其一方大概率是应该申请过复议,但被驳回的。
2、那么吴先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首先,《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金某在大街上随地小便本身就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严重影响本地文明城市的形象。
其次,《民法典》第181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明确指出,只有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才承担责任,否则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而从刑法角度来说,防卫行为超出了明显必要必要限度致轻伤以上就是属于故意伤害罪,既然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吴先生没有犯罪事实,那就代表其行为是正当防卫。
据此,一审法院判定吴先生无需承担任何费用,故驳回金某的全部诉求,并要求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败诉后,金某还是不服,遂又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并没有支持他,遂又以同样的观点驳回了其全部诉求。
也就是说,两场官司打下来,金某不仅一分钱都没有拿到,还倒贴了两场官司的案件受理费。
有网友表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维护了“法不向不法让步”的体现,因此我们要为两审法院的依法判决点赞,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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