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翠丽:每一次公正审判都是法治名片】“我明白了,服判息诉。”前不久,当事人张某对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陈翠丽说。
自2019年8月至今,陈翠丽共办结各类案件1085件,服判息诉率100%,无一起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所结案件无信访情况,先后荣获“河南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李庆军式十佳法官”等称号,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一次。
“作为一名民事法官,我每天面对的大多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房屋买卖、民间借贷等纷繁琐碎的案件,看似家长里短,但每一起案件都关乎老百姓的冷暖苦乐,更需要法官的耐心倾听、用心沟通,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坚守内心的道德与良知,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陈翠丽说。
每一起案件群众都看在眼里
“每当我穿上法袍的那一刻,都会油然而生一种神圣感!我告诉自己,要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考验。”陈翠丽说。
2021年,陈翠丽审理了一起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系列案,案件的起因是开发商逾期交房。开发商方面依据优势合同条款,认为属于不可抗力,132户业主多次集体反映相关情况,双方矛盾尖锐。
一边是合同条款,一边是群众利益。陈翠丽认真查阅卷宗,多次实地走访听取业主意见,最终依法认定本案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违约,依法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案件宣判后,开发商主动打电话过来说:“我把判决书看了好多遍,判决书说理清楚,虽然我们败诉了,但这个判决我们认。”
“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审判都是一张法治的名片,老百姓正是通过这一张张名片,坚定法治的信仰。”通过这个案件,让陈翠丽明白了法官不是败诉者的对立面,只要坚守公平正义原则,作出的判决就一定能让当事人信服。这件事让她更加坚信,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付出的每一分努力、表达的每一种态度,群众都会看在眼里、记在心间。
像工匠追求精艺一样去办案
法官的“匠心”是什么?这是陈翠丽经常思索的一个问题。
“每一次思考过后,都有不同的感受。”陈翠丽说,法官的“匠心”是每一个典型的案例、每一次精彩的庭审、每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所凝结的严谨与专业,是在每个办案环节都坚持精益求精,善做善成、不留瑕疵的责任心,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卓越追求,是每一个合格法官最荣耀的价值取向和最值得骄傲的从业初衷。
为此,陈翠丽多了担当、多了精进、少了浮躁,像工匠追求精艺一样对所办案件负责,对人民群众合法利益负责。多年的民事审判工作经验,不仅让陈翠丽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更让她养成了较强的思想疏导能力和沟通调解能力,在办理每一起案件时,她坚持做到审判人性化,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0年7月,罗某酒后与李玉某、李金某发生纠纷并厮打,造成罗某和李玉某受伤。事后,罗某将李玉某、李金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李玉某、李金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判令李玉某、李金某承担赔偿责任,李玉某、李金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陈翠丽接到案件后,经过阅卷、仔细研读案情,与各方当事人庭前进行沟通,了解到因本次纠纷造成李玉某、李金某、罗某及案外人刘某4人受伤,引发4个诉讼案件,其中一起案件已生效,一起案件正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另一起案件正在立案过程中。
二审开庭时,双方剑拔弩张,互相指责对方,整个庭审持续近两个小时,结束后双方还在继续争吵。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陈翠丽主张将上述3个案件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在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基础上,她多次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调解意愿,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做到一案调解四案了结。
尽职调解用爱心温暖当事人
“办理一起案件并不难,难的是把每一起案件都办的公正、无可挑剔,既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谈及办案体会,陈翠丽说,在一个家庭中,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但由于父母离异,家庭环境突变,极易导致孩子产生心理问题。
陈翠丽对所办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至今记忆犹新。
女方王某与男方李某在经历最初的相识、相知到相许,随着女儿的出生,两人的感情更是得到了升华。但是无论多么完美的婚姻,总有些许不尽如人意之处。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中鸡毛蒜皮的小事越来越多,再加上父母过多的干涉,双方时常发生争执,甚至大打出手。后来,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面对彼此各不相让的局面,一审法院调解未果,判决双方离婚。王某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对孩子的抚养及财产分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庭前调解时,双方情绪激动、恶语相向,为了房子、车子、债务的归属问题争吵不休,5岁的小女儿吓得瑟瑟发抖,小声啜泣。
同样身为母亲的陈翠丽当场制止了双方的争吵,同时把孩子抱起来带到了隔壁的接待室进行安抚,等孩子情绪稳定下来,她温和地解释说:“不论你的爸爸妈妈的感情出现了什么问题,但他们爱你的心是不会变的,你是被爱着的,而不是被抛弃的,虽然他们不住在一起了,但是你以后会有两个家,依然有爱你的爸爸和妈妈。”
把孩子安抚好后,陈翠丽对王某和李某说:“离婚已经给孩子心灵上造成了巨大伤害,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因为你们不当的情绪和行为,将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对她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即使你们离婚了,依旧是孩子的父母,关心爱护孩子,就是让其健康快乐成长,希望你们多考虑考虑孩子的想法。”
随后,陈翠丽与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在沟通交流中,她了解到,现在双方均已不再纠结之前的各种矛盾纠纷,双方争执不下的关键点是孩子的抚养权。为妥善安置好孩子,陈翠丽以尊重孩子的意愿为前提,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出发点,以维系亲情为切入点,深入浅出地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他们激动地说:“你是法官,更像亲人,温暖了我们一家人。”
“孩子不是夫妻斗气的筹码,是他们生命的延续,应该竭尽所能地让孩子健康成长,尤其是心理健康。为了这个目标,做再多工作也是值得的。”陈翠丽说。
“做一名人民满意的法官,是我一直以来的理想。”陈翠丽在笔记本上写道,“我以青春智慧铸笔,以辛勤汗水为墨,不怕吃苦,勇挑审判重担,认真高效办理每一起案件,以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和对百姓的服务之情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怀揣赤诚初心,守望公平正义。”(来源法治日报 赵红旗 )
自2019年8月至今,陈翠丽共办结各类案件1085件,服判息诉率100%,无一起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所结案件无信访情况,先后荣获“河南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李庆军式十佳法官”等称号,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一次。
“作为一名民事法官,我每天面对的大多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房屋买卖、民间借贷等纷繁琐碎的案件,看似家长里短,但每一起案件都关乎老百姓的冷暖苦乐,更需要法官的耐心倾听、用心沟通,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坚守内心的道德与良知,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陈翠丽说。
每一起案件群众都看在眼里
“每当我穿上法袍的那一刻,都会油然而生一种神圣感!我告诉自己,要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考验。”陈翠丽说。
2021年,陈翠丽审理了一起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系列案,案件的起因是开发商逾期交房。开发商方面依据优势合同条款,认为属于不可抗力,132户业主多次集体反映相关情况,双方矛盾尖锐。
一边是合同条款,一边是群众利益。陈翠丽认真查阅卷宗,多次实地走访听取业主意见,最终依法认定本案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违约,依法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案件宣判后,开发商主动打电话过来说:“我把判决书看了好多遍,判决书说理清楚,虽然我们败诉了,但这个判决我们认。”
“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审判都是一张法治的名片,老百姓正是通过这一张张名片,坚定法治的信仰。”通过这个案件,让陈翠丽明白了法官不是败诉者的对立面,只要坚守公平正义原则,作出的判决就一定能让当事人信服。这件事让她更加坚信,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付出的每一分努力、表达的每一种态度,群众都会看在眼里、记在心间。
像工匠追求精艺一样去办案
法官的“匠心”是什么?这是陈翠丽经常思索的一个问题。
“每一次思考过后,都有不同的感受。”陈翠丽说,法官的“匠心”是每一个典型的案例、每一次精彩的庭审、每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所凝结的严谨与专业,是在每个办案环节都坚持精益求精,善做善成、不留瑕疵的责任心,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卓越追求,是每一个合格法官最荣耀的价值取向和最值得骄傲的从业初衷。
为此,陈翠丽多了担当、多了精进、少了浮躁,像工匠追求精艺一样对所办案件负责,对人民群众合法利益负责。多年的民事审判工作经验,不仅让陈翠丽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更让她养成了较强的思想疏导能力和沟通调解能力,在办理每一起案件时,她坚持做到审判人性化,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0年7月,罗某酒后与李玉某、李金某发生纠纷并厮打,造成罗某和李玉某受伤。事后,罗某将李玉某、李金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李玉某、李金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判令李玉某、李金某承担赔偿责任,李玉某、李金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陈翠丽接到案件后,经过阅卷、仔细研读案情,与各方当事人庭前进行沟通,了解到因本次纠纷造成李玉某、李金某、罗某及案外人刘某4人受伤,引发4个诉讼案件,其中一起案件已生效,一起案件正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另一起案件正在立案过程中。
二审开庭时,双方剑拔弩张,互相指责对方,整个庭审持续近两个小时,结束后双方还在继续争吵。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陈翠丽主张将上述3个案件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在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基础上,她多次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调解意愿,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做到一案调解四案了结。
尽职调解用爱心温暖当事人
“办理一起案件并不难,难的是把每一起案件都办的公正、无可挑剔,既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谈及办案体会,陈翠丽说,在一个家庭中,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但由于父母离异,家庭环境突变,极易导致孩子产生心理问题。
陈翠丽对所办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至今记忆犹新。
女方王某与男方李某在经历最初的相识、相知到相许,随着女儿的出生,两人的感情更是得到了升华。但是无论多么完美的婚姻,总有些许不尽如人意之处。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中鸡毛蒜皮的小事越来越多,再加上父母过多的干涉,双方时常发生争执,甚至大打出手。后来,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面对彼此各不相让的局面,一审法院调解未果,判决双方离婚。王某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对孩子的抚养及财产分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庭前调解时,双方情绪激动、恶语相向,为了房子、车子、债务的归属问题争吵不休,5岁的小女儿吓得瑟瑟发抖,小声啜泣。
同样身为母亲的陈翠丽当场制止了双方的争吵,同时把孩子抱起来带到了隔壁的接待室进行安抚,等孩子情绪稳定下来,她温和地解释说:“不论你的爸爸妈妈的感情出现了什么问题,但他们爱你的心是不会变的,你是被爱着的,而不是被抛弃的,虽然他们不住在一起了,但是你以后会有两个家,依然有爱你的爸爸和妈妈。”
把孩子安抚好后,陈翠丽对王某和李某说:“离婚已经给孩子心灵上造成了巨大伤害,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因为你们不当的情绪和行为,将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对她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即使你们离婚了,依旧是孩子的父母,关心爱护孩子,就是让其健康快乐成长,希望你们多考虑考虑孩子的想法。”
随后,陈翠丽与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在沟通交流中,她了解到,现在双方均已不再纠结之前的各种矛盾纠纷,双方争执不下的关键点是孩子的抚养权。为妥善安置好孩子,陈翠丽以尊重孩子的意愿为前提,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出发点,以维系亲情为切入点,深入浅出地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他们激动地说:“你是法官,更像亲人,温暖了我们一家人。”
“孩子不是夫妻斗气的筹码,是他们生命的延续,应该竭尽所能地让孩子健康成长,尤其是心理健康。为了这个目标,做再多工作也是值得的。”陈翠丽说。
“做一名人民满意的法官,是我一直以来的理想。”陈翠丽在笔记本上写道,“我以青春智慧铸笔,以辛勤汗水为墨,不怕吃苦,勇挑审判重担,认真高效办理每一起案件,以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和对百姓的服务之情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怀揣赤诚初心,守望公平正义。”(来源法治日报 赵红旗 )
苏女士把房子卖给了邻居胡先生,双方谈定45万元成交。为了避税,两人商量合同上只写25万元,没想到过完户,胡先生只付25万元。
苏女士把房子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胡先生,双方觉得税金有点高能省则省,于是两人商量在合同中只标注25万元成交。约定胡先生先付10万元,等过户完成,在支付剩余的35万元。
合同签完,胡先生便给苏女士10万元,苏女士给他写了收条,上面标注房屋总价45万元。之后两人开始办理过户手续,等手续全部完成,苏女士要求对方给付剩余的35万元,但是胡先生却说,应该按照合同上的价格成交,合同上面是25万元,自己已经给了10万元,只差15万元了。
苏女士一听急了 ,这个人怎么说话不算数,于是对胡某说,说好的合同写25万元,实际按照45万元成交,你怎么不认了。胡先生却说,合同上是多少就应以合同为准,自己支付了10万元,只需要再付15万元就可以了。
苏女士告诉胡先生,他的10万元收款单据上已经标示了全价45万元,拿来单据一切就明白了。但是胡先生却说10万元的收条丢了。
这让苏女士听了更生气了。房屋过户手续办完了,合同上确实写的是25万元,苏女士只能按照25万元把房子给胡先生吗?
《民法典》第456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苏女士和胡先生的合同是有效合同,苏女士不能以价款不合理为由反悔,否则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苏女士和胡先生当初约定的是45万元成交,25万元是相互为了避税采取的方式,但是并不能因此认定应当以25万元成交。
合同是平等协商一致达成的,同时也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但是胡先生显然对此并没有做到。
由于苏女士对价款并不接受,因此按照《民法典》第511条之规定,对于价款有争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苏女士可以主张,按照当地二手房交易市场价格对房屋定价。胡先生所说的25万元与当地市场价格相差甚远,显然有失公平,胡先生的要求显失公平,从合同订立的原则上看,25万元也无法令人信服。
另外,苏女士也可要求对方提供10万元的收条,
证明上面双方的约定,如果对方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也能证明苏女士的真实主张是45万元。
苏女士还可以请知道其交易的第三人,来证明当时双方的协商价格是45万元,而非25万元。
总之,苏女士可以要求参照市场价格对房屋重新定价,可以提供人证和收条等无证,均可以证明胡先生的要求不合理,应当按照原来双方议定价格交易。
从合同订立的角度看,双方订立的合同事实上是表面一套,背后一套的阴阳合同,这类合同极易引起纠纷,给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
具体到本案,胡先生以阳合同说事,要求按照25万元交易,但是25万元并非苏女士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无效条款,无效条款本身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尽管最终胡先生还是按照45万元进行了交易,但是对于房产交易使用阴阳合同来说,风险极大。
对于阴阳合同,通常可能遇到以下问题:
1.买方虽会受益也可能拿不着房
对买方来说,房产买卖签订“阴阳合同”其可能受益很大,但其中蕴涵着很大的风险。阴阳合同以虚报价格来避税或骗取高额贷款,逃避税收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阴阳合同中买方存在偷逃契税的行为,一旦被查出后,可能面临补缴税款、罚款等处罚。在数额达到标准时,则可能与卖方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由于价格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将来买家如再出售该房屋时,买家可能就要面临承担高额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风险。或产生不必要的诉讼。
2.卖方可能拿不到房屋交易全款
对于卖方风险同样不少。如果签订“阴阳合同”卖方不仅同样存在处罚和刑事追究的风险,还会给自己的买卖合同埋下隐患。如果买方反悔,卖方将面临承担利息、房价下跌等损失,还存在房款不能全额收回的风险。
如果买方不按期支付价格外的房款,或者恶意要求以阳合同价格进行交易,卖方将陷于困境中,采取协商、催讨、起诉方式,导致成本增加。
3.情节严重将构成犯罪
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挥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伪装的“阳合同”和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
由于阴阳合同导致偷漏税的,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或可收到罚款、拘留等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雷霆看法)
苏女士把房子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胡先生,双方觉得税金有点高能省则省,于是两人商量在合同中只标注25万元成交。约定胡先生先付10万元,等过户完成,在支付剩余的35万元。
合同签完,胡先生便给苏女士10万元,苏女士给他写了收条,上面标注房屋总价45万元。之后两人开始办理过户手续,等手续全部完成,苏女士要求对方给付剩余的35万元,但是胡先生却说,应该按照合同上的价格成交,合同上面是25万元,自己已经给了10万元,只差15万元了。
苏女士一听急了 ,这个人怎么说话不算数,于是对胡某说,说好的合同写25万元,实际按照45万元成交,你怎么不认了。胡先生却说,合同上是多少就应以合同为准,自己支付了10万元,只需要再付15万元就可以了。
苏女士告诉胡先生,他的10万元收款单据上已经标示了全价45万元,拿来单据一切就明白了。但是胡先生却说10万元的收条丢了。
这让苏女士听了更生气了。房屋过户手续办完了,合同上确实写的是25万元,苏女士只能按照25万元把房子给胡先生吗?
《民法典》第456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苏女士和胡先生的合同是有效合同,苏女士不能以价款不合理为由反悔,否则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苏女士和胡先生当初约定的是45万元成交,25万元是相互为了避税采取的方式,但是并不能因此认定应当以25万元成交。
合同是平等协商一致达成的,同时也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但是胡先生显然对此并没有做到。
由于苏女士对价款并不接受,因此按照《民法典》第511条之规定,对于价款有争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苏女士可以主张,按照当地二手房交易市场价格对房屋定价。胡先生所说的25万元与当地市场价格相差甚远,显然有失公平,胡先生的要求显失公平,从合同订立的原则上看,25万元也无法令人信服。
另外,苏女士也可要求对方提供10万元的收条,
证明上面双方的约定,如果对方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也能证明苏女士的真实主张是45万元。
苏女士还可以请知道其交易的第三人,来证明当时双方的协商价格是45万元,而非25万元。
总之,苏女士可以要求参照市场价格对房屋重新定价,可以提供人证和收条等无证,均可以证明胡先生的要求不合理,应当按照原来双方议定价格交易。
从合同订立的角度看,双方订立的合同事实上是表面一套,背后一套的阴阳合同,这类合同极易引起纠纷,给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
具体到本案,胡先生以阳合同说事,要求按照25万元交易,但是25万元并非苏女士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无效条款,无效条款本身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尽管最终胡先生还是按照45万元进行了交易,但是对于房产交易使用阴阳合同来说,风险极大。
对于阴阳合同,通常可能遇到以下问题:
1.买方虽会受益也可能拿不着房
对买方来说,房产买卖签订“阴阳合同”其可能受益很大,但其中蕴涵着很大的风险。阴阳合同以虚报价格来避税或骗取高额贷款,逃避税收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阴阳合同中买方存在偷逃契税的行为,一旦被查出后,可能面临补缴税款、罚款等处罚。在数额达到标准时,则可能与卖方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由于价格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将来买家如再出售该房屋时,买家可能就要面临承担高额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风险。或产生不必要的诉讼。
2.卖方可能拿不到房屋交易全款
对于卖方风险同样不少。如果签订“阴阳合同”卖方不仅同样存在处罚和刑事追究的风险,还会给自己的买卖合同埋下隐患。如果买方反悔,卖方将面临承担利息、房价下跌等损失,还存在房款不能全额收回的风险。
如果买方不按期支付价格外的房款,或者恶意要求以阳合同价格进行交易,卖方将陷于困境中,采取协商、催讨、起诉方式,导致成本增加。
3.情节严重将构成犯罪
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挥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伪装的“阳合同”和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
由于阴阳合同导致偷漏税的,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或可收到罚款、拘留等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雷霆看法)
孩子逛超市时吵着口渴了,母亲就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饮料给孩子先喝了。孩子喝完以后,母亲拿着空瓶去买单,老板却认为母亲的行为是盗窃,要求母亲偷一赔十!老板说:在没有付钱的情况下,饮料还属于超市,不问自取就是偷!
张女士带孩子逛超市,她觉得自己只要不逃单,拿空瓶子去买单其实性质是一样的,超市并没有什么损失。可是,这次她遇到的老板却让她傻眼了!(来源:观察者网)
老板说,你来我超市买东西,只要还没付钱,那饮料的所有权就是我的,那你没经过我的允许喝了,是不是就等于偷吃了我的东西?我们超市有规矩,偷一赔十,你按10倍赔偿才能走!
张女士说,我今天如果偷喝不买单被你抓住,我肯定赔。但是我孩子吵着口渴,我才提前给他喝了,事后也主动买单了,怎么能冤枉我偷呢?哪怕去饭店吃饭,也是先吃饭后买单的,难道去饭店先吃就是偷了?你不能不讲道理?
老板说,你去饭店吃饭,那是人家把菜端上来给你的,视为人家同意了。但你没问过我,不问自取就是偷!如果每个顾客都来我超市大吃特吃,然后再买单,我到时候账都算不清楚了!
1、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先喝饮料后付钱,到底算不算盗窃呢?
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 窃取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构成盗窃罪,需要构成“四要件说”,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从主观上来看,张女士主动拿着空瓶子去买单,没有把饮料瓶子给藏起来,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从客观上来看,张女士在收银台和老板发生争论,她是主动要买单,没有离开超市,属于超市老板的可控范围内,张女士也没有实施使老板失去对饮料控制的行为,故张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2、那么,从民事的角度看,张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张女士去超市买东西,实际上与超市形成了买卖合同的关系!超市将饮料摆放在货架上,并且明码标价,视为向顾客发出要约,张女士从货架上把饮料拿下来,视为承诺,此时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
但是,超市没有提前告知顾客怎么履约,何时履约。简单点说,超市没有提前告知张女士要先买单才能吃,张女士只要结账即可,并不违法!
而且,张女士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有支付合同款项的意愿,所以张女士不存在违约或者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3、那么,超市老板有权利要求张女士偷一赔十吗?这是不是属于敲诈勒索呢?
法律上没有规定“偷一赔十”,可以认定为是霸 王条款!超市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罚款权,所以没有权利要求张女士按照10倍赔。如果真的有人偷了超市的东西,那也只需要把东西退回,或者按照市场价赔偿,不能向顾客加倍索取!而怎么处理小偷,那是警方的事情了。
另外,张女士要付钱,老板却说不付10倍的钱就不让走,涉嫌非法拘禁他人。而且,老板咬定张女士是盗窃,也可以视为对张女士的威胁,对其产生精神强制,进而向其索取“赔偿”,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的行为!
不过,一瓶饮料也就几块钱,达不到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不过,有敲诈勒索的行为,需要接受治安处罚!
其实,是否构成盗窃,就看有没有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张女士拿着饮料瓶主动去柜台结账,这是公平交易,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喝完饮料,没有把瓶子藏起来,也没有偷偷离开,而是在布满监控的超 市里,拿着空瓶去买单,这又何来的秘密窃取呢?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支持老板还是张女士呢?说说你的看法吧?
张女士带孩子逛超市,她觉得自己只要不逃单,拿空瓶子去买单其实性质是一样的,超市并没有什么损失。可是,这次她遇到的老板却让她傻眼了!(来源:观察者网)
老板说,你来我超市买东西,只要还没付钱,那饮料的所有权就是我的,那你没经过我的允许喝了,是不是就等于偷吃了我的东西?我们超市有规矩,偷一赔十,你按10倍赔偿才能走!
张女士说,我今天如果偷喝不买单被你抓住,我肯定赔。但是我孩子吵着口渴,我才提前给他喝了,事后也主动买单了,怎么能冤枉我偷呢?哪怕去饭店吃饭,也是先吃饭后买单的,难道去饭店先吃就是偷了?你不能不讲道理?
老板说,你去饭店吃饭,那是人家把菜端上来给你的,视为人家同意了。但你没问过我,不问自取就是偷!如果每个顾客都来我超市大吃特吃,然后再买单,我到时候账都算不清楚了!
1、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先喝饮料后付钱,到底算不算盗窃呢?
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 窃取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构成盗窃罪,需要构成“四要件说”,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从主观上来看,张女士主动拿着空瓶子去买单,没有把饮料瓶子给藏起来,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从客观上来看,张女士在收银台和老板发生争论,她是主动要买单,没有离开超市,属于超市老板的可控范围内,张女士也没有实施使老板失去对饮料控制的行为,故张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2、那么,从民事的角度看,张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张女士去超市买东西,实际上与超市形成了买卖合同的关系!超市将饮料摆放在货架上,并且明码标价,视为向顾客发出要约,张女士从货架上把饮料拿下来,视为承诺,此时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
但是,超市没有提前告知顾客怎么履约,何时履约。简单点说,超市没有提前告知张女士要先买单才能吃,张女士只要结账即可,并不违法!
而且,张女士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有支付合同款项的意愿,所以张女士不存在违约或者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3、那么,超市老板有权利要求张女士偷一赔十吗?这是不是属于敲诈勒索呢?
法律上没有规定“偷一赔十”,可以认定为是霸 王条款!超市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罚款权,所以没有权利要求张女士按照10倍赔。如果真的有人偷了超市的东西,那也只需要把东西退回,或者按照市场价赔偿,不能向顾客加倍索取!而怎么处理小偷,那是警方的事情了。
另外,张女士要付钱,老板却说不付10倍的钱就不让走,涉嫌非法拘禁他人。而且,老板咬定张女士是盗窃,也可以视为对张女士的威胁,对其产生精神强制,进而向其索取“赔偿”,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的行为!
不过,一瓶饮料也就几块钱,达不到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不过,有敲诈勒索的行为,需要接受治安处罚!
其实,是否构成盗窃,就看有没有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张女士拿着饮料瓶主动去柜台结账,这是公平交易,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喝完饮料,没有把瓶子藏起来,也没有偷偷离开,而是在布满监控的超 市里,拿着空瓶去买单,这又何来的秘密窃取呢?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支持老板还是张女士呢?说说你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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