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监管】针对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存在以“融物”为名变相开展“类信贷”业务等问题,银保监会日前对外发布通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找准市场定位、实现差异化发展。
《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金融租赁公司立足主责主业,突出“融物”功能,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绿色产业、战略新兴领域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进一步强化租赁物管理,做精做细租赁物细分市场,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标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开展业务的,构筑物需具备所有权完整且可转移、可处置、非公益性和具备经济价值等条件,严禁以明显不符合上述标准、可能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通知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三年过渡期内,分阶段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并优先考虑压降不符合适格性标准的构筑物租赁业务。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督促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提升合规意识和合规理念,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发挥“融物+融资”特色功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https://t.cn/A6KtgZuV
![](https://wx4.sinaimg.cn/large/005N4pU9ly1h8n5rj57u9j30sf0iy49h.jpg)
《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金融租赁公司立足主责主业,突出“融物”功能,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绿色产业、战略新兴领域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进一步强化租赁物管理,做精做细租赁物细分市场,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标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开展业务的,构筑物需具备所有权完整且可转移、可处置、非公益性和具备经济价值等条件,严禁以明显不符合上述标准、可能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通知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三年过渡期内,分阶段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并优先考虑压降不符合适格性标准的构筑物租赁业务。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督促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提升合规意识和合规理念,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发挥“融物+融资”特色功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https://t.cn/A6KtgZ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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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迈入新阶段】近日,北京市教委公布了《“十四五”时期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了“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比例不低于80%的要求和目标。这是继教育部颁发《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后公开的地方性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要求和目标,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职业教育法的重要举措与实际行动。
“双师型”教师对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是关键。树立职业教育的类型地位、凸显类型特征,需要多要素支撑,展现多方面特征,“双师型”教师就是其中之一。“双师型”教师作为对职业教育从业教师的特殊要求,是满足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需要、适应职业教育教学规律的专门要求,体现出我国职业教育的特色,是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探索。
当下,“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已取得显著成果。“双师型”作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数量和比例一直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的重要指标。从20世纪90年代提出到现在,“双师型”教师已经走过30多年的时光。人们从对“双师型”教师概念的不接受、不理解,到逐渐接受、逐渐理解。
一是概念逐渐清晰。“双师型”概念是一个具有浓郁类型特色的职业教育概念,从开始的不成熟、不清晰,经历了双师素质、双师结构、双证教师等诸多内涵演变。如今,其边界和内涵已然厘清,国家出台了相应的认定标准和分级规范。“双师型”教师比例计算的分母也由原来宽泛的教师群体逐渐缩小为专任教师,至现在明确为专业课教师,更为准确、科学、合理。
二是要求逐渐提高。《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规定高职学校每个专业至少配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提出“双师型”教师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30%的比例要求。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则提出,到2022年“双师型”教师(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超过一半。如今,作为发达地区的北京将这一标准提高到了80%。
三是社会逐渐接受。随着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果不断为社会所认可,以及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概念逻辑的不断周延,“双师型”教师成为职业教育的典型特征和标志性概念,越来越为社会大众所接受,普及程度也越来越高。例如,在应用型高校转型发展中,出现了类似的“双师双能型”教师,即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果外溢和辐射的表现。
“双师型”教师队伍将迈进精准建设的新阶段。精准体现在对象范围上。“双师型”教师是面向专业课教师的。对于公共基础课教师、文化课教师不能也不宜做同样要求,不宜“一刀切”。专业课教师分为19个专业大类,不同专业面临不同的产业发展水平、不同的产教融合程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进度也就不同。尤其是在对接新专业目录、新职业标准上,“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更加紧迫,需要积极跟进,这样才能促进新职业、新专业行稳致远,助推形成产业规模,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迭代更新。
精准也体现在区域差异上。不同区域经济社会、产业结构和职业教育发展水平都不一致,“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和面临的发展任务、可选择的突破点也就不尽相同。东部发达地区职业教育发展水平较高、师资队伍人力资源储备较好,将迈向更高的发展阶段。从理想状态来说,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人人都应成为“双师型”教师。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则应着力于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国家“一半以上”的要求。因此,应因地制宜、因区施策。
精准还体现在标准落实上。国家已出台“双师型”教师认定分级标准,各地要认真落实,推进专业课教师“双师型”教师分级认定工作,针对性查漏补缺、精准测算、精准推进。与此同时,还应防止出现盲目跟风和相互攀比,挤压“双师型”教师比例中存在的水分,使数据采集、统计更为科学、准确、可信,从而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为可信的基础数据。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
作者:聂伟
《中国教育报》2022年11月30日第2版 版名:中教评论·时评
![](https://wx3.sinaimg.cn/large/682cebefly1h8n2r197wnj20ke0kegmv.jpg)
“双师型”教师对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是关键。树立职业教育的类型地位、凸显类型特征,需要多要素支撑,展现多方面特征,“双师型”教师就是其中之一。“双师型”教师作为对职业教育从业教师的特殊要求,是满足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需要、适应职业教育教学规律的专门要求,体现出我国职业教育的特色,是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探索。
当下,“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已取得显著成果。“双师型”作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数量和比例一直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的重要指标。从20世纪90年代提出到现在,“双师型”教师已经走过30多年的时光。人们从对“双师型”教师概念的不接受、不理解,到逐渐接受、逐渐理解。
一是概念逐渐清晰。“双师型”概念是一个具有浓郁类型特色的职业教育概念,从开始的不成熟、不清晰,经历了双师素质、双师结构、双证教师等诸多内涵演变。如今,其边界和内涵已然厘清,国家出台了相应的认定标准和分级规范。“双师型”教师比例计算的分母也由原来宽泛的教师群体逐渐缩小为专任教师,至现在明确为专业课教师,更为准确、科学、合理。
二是要求逐渐提高。《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规定高职学校每个专业至少配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提出“双师型”教师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30%的比例要求。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则提出,到2022年“双师型”教师(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超过一半。如今,作为发达地区的北京将这一标准提高到了80%。
三是社会逐渐接受。随着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果不断为社会所认可,以及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概念逻辑的不断周延,“双师型”教师成为职业教育的典型特征和标志性概念,越来越为社会大众所接受,普及程度也越来越高。例如,在应用型高校转型发展中,出现了类似的“双师双能型”教师,即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果外溢和辐射的表现。
“双师型”教师队伍将迈进精准建设的新阶段。精准体现在对象范围上。“双师型”教师是面向专业课教师的。对于公共基础课教师、文化课教师不能也不宜做同样要求,不宜“一刀切”。专业课教师分为19个专业大类,不同专业面临不同的产业发展水平、不同的产教融合程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进度也就不同。尤其是在对接新专业目录、新职业标准上,“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更加紧迫,需要积极跟进,这样才能促进新职业、新专业行稳致远,助推形成产业规模,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迭代更新。
精准也体现在区域差异上。不同区域经济社会、产业结构和职业教育发展水平都不一致,“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和面临的发展任务、可选择的突破点也就不尽相同。东部发达地区职业教育发展水平较高、师资队伍人力资源储备较好,将迈向更高的发展阶段。从理想状态来说,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人人都应成为“双师型”教师。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则应着力于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国家“一半以上”的要求。因此,应因地制宜、因区施策。
精准还体现在标准落实上。国家已出台“双师型”教师认定分级标准,各地要认真落实,推进专业课教师“双师型”教师分级认定工作,针对性查漏补缺、精准测算、精准推进。与此同时,还应防止出现盲目跟风和相互攀比,挤压“双师型”教师比例中存在的水分,使数据采集、统计更为科学、准确、可信,从而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为可信的基础数据。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
作者:聂伟
《中国教育报》2022年11月30日第2版 版名:中教评论·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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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12月1日起,这些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可享增值税优惠
近日,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其中包括51个抗癌药品制剂和原料药、20个罕见病药品制剂和原料药(具体药品清单点击“详细阅读”查看)。自2022年12月1日起,清单中的药品,国内环节可选择按3%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进口环节减按3%征收增值税。
新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2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发布新修订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明晰了危险货物范围:一是在现行《规定》关于危险货物定义的基础上,明确危险货物原则上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为标准进行认定,同时进一步明确,对虽未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但依据有关法规、国家标准确定为危险货物的,也需要按照《规定》办理运输,既便于实践操作,又全面强化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管。二是结合铁路装备技术发展、疫情防控应急等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在附则中明确了在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下的特殊情形监管要求,做到原则要求和特殊需求相统一。修订后的《规定》也进一步强化了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管理:一是增加了对托运人在危险货物的保护措施、信息告知、运单填报、应急联系等方面的要求,强化危险货物运输源头管理。二是增加了铁路运输企业与相关单位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的要求,切实明确各方职责,保证运输安全。三是根据《反恐怖主义法》,增加了对危险货物运输工具定位监控和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到危险货物运输全程可监控、可追溯。四是完善培训有关规定,在培训大纲、培训课程及教材、培训档案等方面强化了对运输单位的要求,同时明确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知识等要求。五是增加试运制度,对尚未明确安全运输条件的新品名、新包装等类别的危险货物,要求铁路运输企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试运,切实防范运输风险、保障运输安全。六是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要求。七是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增加了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处置等要求。
药品网售新规12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6章42条,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落实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和要求,并依法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二是压实药品网络销售平台责任。三是明确处方药网络销售管理。四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此外,《办法》还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依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日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立足各环节、全链条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精准发力,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商标代理监管新规将持续加强行业治理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进一步细化机构人员、管理制度、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规定,从源头上提高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通过完善办理备案程序,对长期不开展业务、空占行业资源的代理机构予以清理,推动形成行业良性发展格局。同时,为便利代理机构办理备案,规定对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重复提供。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12月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公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则》指出,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复查。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其生产、经营。
12月1日起,《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正式启用电子证明
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签发的《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启用电子证明。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结合我国药品出口工作实践和世卫组织相关最新指南,启用《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新模板。
12月15日起,中小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将划分为6级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中小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及测试大纲》(试行),将中小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划分为6级,规定了测试的内容、范围、试卷构成和评分标准等,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五年级及以上学生普通话水平的测评或评估监测。该规范将于2022年12月15日起试行。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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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这些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可享增值税优惠
近日,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其中包括51个抗癌药品制剂和原料药、20个罕见病药品制剂和原料药(具体药品清单点击“详细阅读”查看)。自2022年12月1日起,清单中的药品,国内环节可选择按3%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进口环节减按3%征收增值税。
新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2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发布新修订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明晰了危险货物范围:一是在现行《规定》关于危险货物定义的基础上,明确危险货物原则上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为标准进行认定,同时进一步明确,对虽未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但依据有关法规、国家标准确定为危险货物的,也需要按照《规定》办理运输,既便于实践操作,又全面强化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管。二是结合铁路装备技术发展、疫情防控应急等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在附则中明确了在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下的特殊情形监管要求,做到原则要求和特殊需求相统一。修订后的《规定》也进一步强化了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管理:一是增加了对托运人在危险货物的保护措施、信息告知、运单填报、应急联系等方面的要求,强化危险货物运输源头管理。二是增加了铁路运输企业与相关单位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的要求,切实明确各方职责,保证运输安全。三是根据《反恐怖主义法》,增加了对危险货物运输工具定位监控和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到危险货物运输全程可监控、可追溯。四是完善培训有关规定,在培训大纲、培训课程及教材、培训档案等方面强化了对运输单位的要求,同时明确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知识等要求。五是增加试运制度,对尚未明确安全运输条件的新品名、新包装等类别的危险货物,要求铁路运输企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试运,切实防范运输风险、保障运输安全。六是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要求。七是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增加了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处置等要求。
药品网售新规12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6章42条,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落实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和要求,并依法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二是压实药品网络销售平台责任。三是明确处方药网络销售管理。四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此外,《办法》还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依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日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立足各环节、全链条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精准发力,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商标代理监管新规将持续加强行业治理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进一步细化机构人员、管理制度、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规定,从源头上提高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通过完善办理备案程序,对长期不开展业务、空占行业资源的代理机构予以清理,推动形成行业良性发展格局。同时,为便利代理机构办理备案,规定对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重复提供。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12月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公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则》指出,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复查。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其生产、经营。
12月1日起,《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正式启用电子证明
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签发的《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启用电子证明。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结合我国药品出口工作实践和世卫组织相关最新指南,启用《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新模板。
12月15日起,中小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将划分为6级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中小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及测试大纲》(试行),将中小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划分为6级,规定了测试的内容、范围、试卷构成和评分标准等,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五年级及以上学生普通话水平的测评或评估监测。该规范将于2022年12月15日起试行。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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