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食堂买千只螃蟹宴请师生# 羡慕了,又到了吃蟹的季节。根据《中国渔业统计年鉴2019》,2018年中国河蟹产量为75.69吨,产量比上年又有增加。从天眼查中可以看到,全国一半螃蟹吃货的胃都是江苏满足的,江苏的蟹企数量全国第一,和第二名安徽远远拉开了差距。蟹黄、蟹腿、蟹膏......螃蟹可太好吃了,今年你吃了多少螃蟹了?
【城关法院首次利用调解平台成功调解一起诉中案件】10月27日,城关法院首次利用调解平台成功调解一起诉中案件。该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13日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宝马牌汽车出售给被告,并约定支付方式及价格。因该车辆已于2014年9月2日就交付被告使用,原、被告双方约定于2018年4月12日将该车辆转移登记至被告所在地。后因被告多次变更过户时间,原、被告双方才于2018年8月完成该车辆过户登记。在交易完成后,因为过户时间问题、购车款支付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引起纠纷。
城关法院民一庭瞿梅法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法院对该案进行调解,但办案法官考虑被告居住在山东省青岛市,由于近期疫情防控原因,被告不便到庭进行调解,故将案件移送至在线调解平台进行调解。根据调解平台流程该案指定到城关法院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确认外地当事人手机信号正常后展开调解,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日下午调解平台调解案件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和调解协议推送到该案办案法官。
目前,随着司法机关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加之疫情防控已成常态化,城关法院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相继建立网上立案平台、网上办案平台、特邀调解平台等多个平台,这些平台主要依托云端系统开展在线诉讼,包括电脑客户端、微信小程序、手机APP等,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等在线诉讼平台,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进一步加快推行线上诉讼服务模式的步伐。线上开庭的方式,让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足不出户就可以参与庭审,既节省了参加诉讼的时间和费用,最大限度降低人员流动,避免引发疫情传染风险,同时也确保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城关法院民一庭瞿梅法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法院对该案进行调解,但办案法官考虑被告居住在山东省青岛市,由于近期疫情防控原因,被告不便到庭进行调解,故将案件移送至在线调解平台进行调解。根据调解平台流程该案指定到城关法院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确认外地当事人手机信号正常后展开调解,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日下午调解平台调解案件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和调解协议推送到该案办案法官。
目前,随着司法机关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加之疫情防控已成常态化,城关法院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相继建立网上立案平台、网上办案平台、特邀调解平台等多个平台,这些平台主要依托云端系统开展在线诉讼,包括电脑客户端、微信小程序、手机APP等,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等在线诉讼平台,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进一步加快推行线上诉讼服务模式的步伐。线上开庭的方式,让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足不出户就可以参与庭审,既节省了参加诉讼的时间和费用,最大限度降低人员流动,避免引发疫情传染风险,同时也确保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案件播报#【一男子非法杀害老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判刑十一年】近日,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就李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做出终审裁定。
2018年10月中旬,李某将自己驯养的1只老虎(母虎,200斤左右,7、8年虎)在安徽省宿州市某地宰杀后出售给购买人(另案处理)。李某收款后得知发案,便将尚未来得及发货的老虎制品烧毁并掩埋,公安机关在烧虎现场起获部分烧焦虎制品成分,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动植鉴字[2019]第1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为食肉目猫科虎。
同年,李某向购买人出售1只6年生、重250斤已死的狮子。同样的,李某在分解加工狮子尸体后得知发案,也将该狮子制品烧毁并掩埋。公安机关在焚烧狮子现场起获部分烧焦制品成分,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动植鉴字[2019]第1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为食肉目猫科狮。
原审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认为,李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一只,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李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狮制品,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30,000.00元。二、没收作案工具。被告人李某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向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综合审判庭在受理此案后,对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明细、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证人证言以及上诉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且二审中,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检察机关均未向法庭提供新证据,二审对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中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一只,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上诉人李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狮制品,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2018年10月中旬,李某将自己驯养的1只老虎(母虎,200斤左右,7、8年虎)在安徽省宿州市某地宰杀后出售给购买人(另案处理)。李某收款后得知发案,便将尚未来得及发货的老虎制品烧毁并掩埋,公安机关在烧虎现场起获部分烧焦虎制品成分,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动植鉴字[2019]第1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为食肉目猫科虎。
同年,李某向购买人出售1只6年生、重250斤已死的狮子。同样的,李某在分解加工狮子尸体后得知发案,也将该狮子制品烧毁并掩埋。公安机关在焚烧狮子现场起获部分烧焦制品成分,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动植鉴字[2019]第1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为食肉目猫科狮。
原审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认为,李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一只,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李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狮制品,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30,000.00元。二、没收作案工具。被告人李某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向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综合审判庭在受理此案后,对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明细、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证人证言以及上诉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且二审中,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检察机关均未向法庭提供新证据,二审对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中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一只,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上诉人李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狮制品,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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