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一年轻女子带孩子出门做核酸,当时人很多,排了很长的队,孩子无聊,老是动来动去的,女子为了安抚孩子,便把钥匙拿给孩子玩,没想孩子拿到钥匙,就对准一辆红色的车辆开始乱划。
其他居民看到后,原想提醒女子,你家孩子在划别人车,赶快制止一下吧!可居民发现,这名身穿米色绒衣的年轻妈妈,明明已经看孩子在做什么,却偏偏不阻止孩子。
视频显示,孩子先是对一辆红色车下手,随意刮擦漆面,随后又对一辆大众车下手,沿着核酸队伍,一直向前刮车,视频中还有保时捷的图片,不知道孩子有没有对保时捷下手。
居民对孩子妈妈的不作为行为非常气愤,她即没有制止说教,也没有拿回孩子手里的钥匙,仿佛孩子只要不哭不闹,他想做什么事情都可以,或者在她眼里,这是一件很小的、无足轻重的事情!
1、熊孩子之所以会是熊孩子,不是天生如此,而是被父母一步一步宠溺出来的。
有网友说得很直白,每个熊孩子背后都有一个熊家长,真正有教养的家长,是不会让孩子随便划车,影响别人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孩子妈妈明知孩子在划车,损毁他人财物,却不制止,没有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严重失职!
2、本案应当如何定性,家长有什么责任?
划车行为,属于毁损他人财物,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但从视频可知,划车的孩子大概只有三四岁的样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孩子因为年龄小,没有达到处罚年龄,不予处罚,但并不是说报警没用,民警介入后会对孩子妈妈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严加管教。
其次,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孩子因为年龄小,需要大人帮他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可视频中的年轻妈妈,放任孩子的错误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她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车主损失。
再次,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展,而不是一味放纵孩子,这种做实际上是在害孩子,惯子如杀子!
最后,任由孩子划车,视而不见,熊孩子家长无疑是失责的,现在孩子年龄小,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但孩子总有长大的一天!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其他居民看到后,原想提醒女子,你家孩子在划别人车,赶快制止一下吧!可居民发现,这名身穿米色绒衣的年轻妈妈,明明已经看孩子在做什么,却偏偏不阻止孩子。
视频显示,孩子先是对一辆红色车下手,随意刮擦漆面,随后又对一辆大众车下手,沿着核酸队伍,一直向前刮车,视频中还有保时捷的图片,不知道孩子有没有对保时捷下手。
居民对孩子妈妈的不作为行为非常气愤,她即没有制止说教,也没有拿回孩子手里的钥匙,仿佛孩子只要不哭不闹,他想做什么事情都可以,或者在她眼里,这是一件很小的、无足轻重的事情!
1、熊孩子之所以会是熊孩子,不是天生如此,而是被父母一步一步宠溺出来的。
有网友说得很直白,每个熊孩子背后都有一个熊家长,真正有教养的家长,是不会让孩子随便划车,影响别人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孩子妈妈明知孩子在划车,损毁他人财物,却不制止,没有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严重失职!
2、本案应当如何定性,家长有什么责任?
划车行为,属于毁损他人财物,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但从视频可知,划车的孩子大概只有三四岁的样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孩子因为年龄小,没有达到处罚年龄,不予处罚,但并不是说报警没用,民警介入后会对孩子妈妈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严加管教。
其次,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孩子因为年龄小,需要大人帮他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可视频中的年轻妈妈,放任孩子的错误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她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车主损失。
再次,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展,而不是一味放纵孩子,这种做实际上是在害孩子,惯子如杀子!
最后,任由孩子划车,视而不见,熊孩子家长无疑是失责的,现在孩子年龄小,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但孩子总有长大的一天!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简忆纤之来之如何做漂亮女人
二十、好好爱自己,爱这个独一无二的自己,让这一生平淡且幸福,让每一天自然又轻松。
二十一、用爱情的方式过婚姻,没有不失败的。要把婚姻当饭吃,把爱情当点心吃。
二十二、你已经是个大人了,别再因为一点感情问题就失魂落魄。你可以有一段糟糕的爱情,但不能放纵自己过一个烂透的人生。
二十三、你能成为你想成为的任何人。无论你是什么身份,什么年纪,始终不要放弃一个女人该有的理想和坚强。无须害怕时光让我们变老,最可怕的是放弃美丽,活得潦草……
二十四、哪里有什么老天的眷顾,所谓的幸运和成功都源于你自身的努力和付出。请记住,你现在多走的每一步都在拉开着你和别人的差距。要做,就做生活的强者。
二十五、女孩子,拥有独立的人格,懂得照顾好自己,在事情处理妥帖后能尽情享受生活,不常倾述,自己的苦难自己有能力消释,不因小事随便发脾气久久不能释怀,内心强大而能生出一种体恤式的温柔,不被廉价的言论和情感煽动,坚持自己的判断不后悔。
二十六、一个女孩子为什么要努力?努力是为了当你看到自己喜欢的西时,不用担心自己的钱包,更不用顾虑别人的脸色。努力,跟你的性别无关,跟你单身与否无关,努力,是为了让自己更独立。你只有经济独立,才能人格独立,只有生活独立,才能思想独立。
二十七、姑娘,二十多岁是用来脱贫的,不是用来脱单的,该读书就好好读书为自己拼一个好将来,该工作就努力工作为自身创造价值,唯有你优秀了,你才会遇到更好的人。成长的路上,你只有勇敢接受生命给你的每一记耳光,才有福消受生命赐予的每一次拥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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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好好爱自己,爱这个独一无二的自己,让这一生平淡且幸福,让每一天自然又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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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你已经是个大人了,别再因为一点感情问题就失魂落魄。你可以有一段糟糕的爱情,但不能放纵自己过一个烂透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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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女孩子,拥有独立的人格,懂得照顾好自己,在事情处理妥帖后能尽情享受生活,不常倾述,自己的苦难自己有能力消释,不因小事随便发脾气久久不能释怀,内心强大而能生出一种体恤式的温柔,不被廉价的言论和情感煽动,坚持自己的判断不后悔。
二十六、一个女孩子为什么要努力?努力是为了当你看到自己喜欢的西时,不用担心自己的钱包,更不用顾虑别人的脸色。努力,跟你的性别无关,跟你单身与否无关,努力,是为了让自己更独立。你只有经济独立,才能人格独立,只有生活独立,才能思想独立。
二十七、姑娘,二十多岁是用来脱贫的,不是用来脱单的,该读书就好好读书为自己拼一个好将来,该工作就努力工作为自身创造价值,唯有你优秀了,你才会遇到更好的人。成长的路上,你只有勇敢接受生命给你的每一记耳光,才有福消受生命赐予的每一次拥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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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介绍未成年卖淫被判1年4个月#,被害人家属质疑“判得太轻”】#男子介绍多名未成年有偿陪侍获刑1年4个月# 据@红星新闻 报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所作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自去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涛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活动,犯介绍卖淫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本案被害人陈某某经陈涛介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尚不满14周岁。陈某某的爷爷陈某生认为,法院对陈涛的判决“太轻”。陈某生掌握的录音证据显示,陈涛的家人自称,为让陈涛获得一个刑罚较轻的罪名,他们花了20余万元,对当地的司法机关进行了打点。
陈某生称,他已将相关线索向永州市纪委监委进行反映。宁远县人民法院办公室称,目前他们尚未接到相关举报。永州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工作人员回复红星新闻,录音内容反映的问题属纪委监委受理范围,他们将对本举报线索严查。
介绍多名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湖南男子被判刑1年4个月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所作的(2021)湘1126刑初797号刑事判决书,记录了本案的基本脉络。
被告人陈涛,外号“胖胖”,男,1992年12月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水市镇水市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陈涛于2021年8月26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永宁检刑诉「202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涛犯介绍卖淫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未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院指控的“介绍卖淫罪”事实如下:2021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涛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欧某某(2004年9月20日出生)、陈某某(2007年7月23日出生)等人,多次在宁远县城各大宾馆酒店进行卖淫活动。陈涛介绍卖淫每单收取70-150元不等的介绍费。
检察院指控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事实如下:2021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涛组织未成年人欧某某、陈某某、叶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宁远县城好声音、米兰、异国风情等KTV、酒吧进行有偿陪侍。被告人陈涛非法获利6000元。
2021年8月26日,被告人陈涛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涛介绍卖淫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12月28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涛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陈涛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
涉及多名未成年人
被害人家属质疑“判得太轻”
被告人陈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包含以下两条:1、被告人陈涛涉嫌的两案中都是被动接收未成年人的要求,为其介绍卖淫线索和有偿陪侍,应作为从轻量刑的考虑因素。2、被告人陈涛系初犯偶犯。
对这两条辩护意见,宁远县人民法院均不予以支持认定,理由是:1、经查与事实及法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2、经查,被告人陈涛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一人犯数罪,依法不宜认定为初犯偶犯。
同时,宁远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案被害人陈某某的爷爷陈某生告诉红星新闻,陈某某父母离异,其父长期在广东打工,陈某某交由他和老伴照顾。陈某某在2020年仅13岁时,就被人哄骗在外,陈某生并不认识本案中的被告人陈涛。
“我孙女现在心理状况极差,一天到晚喊着自杀,可以说一辈子全被毁了。我搞不懂,陈涛害了这么多未成年人,怎么能判得这么轻?”陈某生说,目前当地妇联尚未对陈某某进行安抚慰问。
陈某生提供的另一份起诉书显示,陈某某经陈涛介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未满十四周岁。该起诉书为永宁检未刑诉(2022)26号,作出的时间为今年10月26日。起诉书称,2021年7月5日,被告人于某前经陈涛(已判决)介绍明知陈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在宁远县明城宾馆601房间,以500元的价格与陈某某发生性交易。
据永宁检未刑诉(2022)26号起诉书:被告人于某前,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经商,重庆市荣昌区河包镇人。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强奸罪,于2022年7月12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起诉书显示,2021年7月7日,被告人于某前在宁远县明城宾馆,又以600元的价格与陈某某发生一次性交易。检方以被告人犯“强奸罪”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陈某生在宁远县人民法院还拿到一份《参加诉讼通知书》,陈某某作为被害人,被通知有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被害人家属提供录音:
被告方称花20多万打点求轻判
陈某生说,陈涛即将刑满出狱,“我现在十分担心,于某前也将被从轻处罚。”其提供的一份与陈涛姐姐的录音显示,陈涛的家人为了让陈涛获得轻刑,曾花20余万元在当地活动。陈某生与之通话的电话176********目前是停机状态,红星新闻记者无法与陈涛家人取得联系。
在这段13分钟的录音中,陈涛的姐姐称,家人花了6万元律师费,在当地找检察院、法院关系花了20万,“关系到位、钱到位……先到检察院再到法院。”按照录音里的说法,该操作让陈涛从一个本应该至少判5年的重罪,变为一个轻罪,“如果是一个罪名,早就给他取保候审了,我们花了那么多钱,还嫌判久了。(案件中)有未成年,也是没办法。”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内容如下: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资深法律专家汤光仁告诉红星新闻,本法条中,“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才是加重情形,但并未明确规定“介绍”是加重情形。
《刑法》第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内容如下: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内容如下: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汤光仁介绍,结合已有证据分析,本案中行为人陈涛究竟是组织卖淫还是介绍卖淫值得关注。
在构成要件上,组织卖淫罪要求三人以上构罪,而介绍卖淫罪由两人以上构罪。“按照现有判决,陈涛既构成介绍卖淫罪又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治安管理活动罪,后一个罪名中还涉及多名未成年人,因此需要深入审查在卖淫活动中,陈涛仅仅是介绍还是组织、以及本案中相关人员卖淫是否存在被胁迫或者被引诱的情形。”
汤光仁称,结合公开的司法文书及通话录音看,本案究竟是故意将“组织卖淫罪”这个重罪,人为分解为“介绍卖淫罪”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两个轻罪放纵犯罪分子,还是对法律事实严格审查后依法适用法律,值得仔细审查和判断。
陈某生已将相关问题向永州市纪委监委进行反映,宁远县纪委监委已回电进行问询。宁远县人民法院办公室称,目前他们尚未接到相关举报。11月25日,永州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工作人员回复红星新闻,录音内容反映的问题,属纪委监委受理范围,对本举报线索严查。日前,红星新闻记者已将相关录音,邮寄给永州市纪委监委。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本案被害人陈某某经陈涛介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尚不满14周岁。陈某某的爷爷陈某生认为,法院对陈涛的判决“太轻”。陈某生掌握的录音证据显示,陈涛的家人自称,为让陈涛获得一个刑罚较轻的罪名,他们花了20余万元,对当地的司法机关进行了打点。
陈某生称,他已将相关线索向永州市纪委监委进行反映。宁远县人民法院办公室称,目前他们尚未接到相关举报。永州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工作人员回复红星新闻,录音内容反映的问题属纪委监委受理范围,他们将对本举报线索严查。
介绍多名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湖南男子被判刑1年4个月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所作的(2021)湘1126刑初797号刑事判决书,记录了本案的基本脉络。
被告人陈涛,外号“胖胖”,男,1992年12月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水市镇水市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陈涛于2021年8月26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永宁检刑诉「202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涛犯介绍卖淫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未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院指控的“介绍卖淫罪”事实如下:2021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涛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欧某某(2004年9月20日出生)、陈某某(2007年7月23日出生)等人,多次在宁远县城各大宾馆酒店进行卖淫活动。陈涛介绍卖淫每单收取70-150元不等的介绍费。
检察院指控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事实如下:2021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涛组织未成年人欧某某、陈某某、叶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宁远县城好声音、米兰、异国风情等KTV、酒吧进行有偿陪侍。被告人陈涛非法获利6000元。
2021年8月26日,被告人陈涛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涛介绍卖淫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12月28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涛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陈涛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
涉及多名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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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包含以下两条:1、被告人陈涛涉嫌的两案中都是被动接收未成年人的要求,为其介绍卖淫线索和有偿陪侍,应作为从轻量刑的考虑因素。2、被告人陈涛系初犯偶犯。
对这两条辩护意见,宁远县人民法院均不予以支持认定,理由是:1、经查与事实及法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2、经查,被告人陈涛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一人犯数罪,依法不宜认定为初犯偶犯。
同时,宁远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案被害人陈某某的爷爷陈某生告诉红星新闻,陈某某父母离异,其父长期在广东打工,陈某某交由他和老伴照顾。陈某某在2020年仅13岁时,就被人哄骗在外,陈某生并不认识本案中的被告人陈涛。
“我孙女现在心理状况极差,一天到晚喊着自杀,可以说一辈子全被毁了。我搞不懂,陈涛害了这么多未成年人,怎么能判得这么轻?”陈某生说,目前当地妇联尚未对陈某某进行安抚慰问。
陈某生提供的另一份起诉书显示,陈某某经陈涛介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未满十四周岁。该起诉书为永宁检未刑诉(2022)26号,作出的时间为今年10月26日。起诉书称,2021年7月5日,被告人于某前经陈涛(已判决)介绍明知陈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在宁远县明城宾馆601房间,以500元的价格与陈某某发生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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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显示,2021年7月7日,被告人于某前在宁远县明城宾馆,又以600元的价格与陈某某发生一次性交易。检方以被告人犯“强奸罪”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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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内容如下: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资深法律专家汤光仁告诉红星新闻,本法条中,“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才是加重情形,但并未明确规定“介绍”是加重情形。
《刑法》第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内容如下: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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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光仁介绍,结合已有证据分析,本案中行为人陈涛究竟是组织卖淫还是介绍卖淫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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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光仁称,结合公开的司法文书及通话录音看,本案究竟是故意将“组织卖淫罪”这个重罪,人为分解为“介绍卖淫罪”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两个轻罪放纵犯罪分子,还是对法律事实严格审查后依法适用法律,值得仔细审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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