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钱赔!”11月23日,江苏无锡。一名五岁的小男孩用手中的玩具划伤了16台车,车主联系孩子奶奶要求赔偿时,其奶奶却称“我没有钱赔,你们把他抓去派出所吧。”
事情发生在无锡市小桃源地铁站附近,监控显示这名小男孩拿着手中的玩具,挨个将停在路边的车辆划伤。目前,派出所正在联系孩子的家长处理赔偿事宜。
1、有网友称,这老太太的态度也太不负责了。也有网友称,父母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虽然这个孩子是由奶奶在带,但承担责任应该找他的父母。
2、这个孩子和奶奶的父母应该庆幸“他还是个孩子”。因为这种事如果发生在一个成年人身上,已经触犯了《刑法》。
按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000元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本质上,小孩儿划伤他人车辆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他的行为侵犯他人权益的,应当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本人没人财产或者本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同时,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为父母。所以,等案中小孩划伤他人车辆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父母承担。
4、这位老太太的行为显然不妥,既然自家孩子侵犯了他人权利,我们最应该做的是先道歉,然后联系孩子的父母协商赔偿事宜。而不是直接耍赖。#熊孩子划伤多辆汽车奶奶说没钱赔#
你对孩子奶奶的行为怎么看?
事情发生在无锡市小桃源地铁站附近,监控显示这名小男孩拿着手中的玩具,挨个将停在路边的车辆划伤。目前,派出所正在联系孩子的家长处理赔偿事宜。
1、有网友称,这老太太的态度也太不负责了。也有网友称,父母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虽然这个孩子是由奶奶在带,但承担责任应该找他的父母。
2、这个孩子和奶奶的父母应该庆幸“他还是个孩子”。因为这种事如果发生在一个成年人身上,已经触犯了《刑法》。
按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000元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本质上,小孩儿划伤他人车辆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他的行为侵犯他人权益的,应当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本人没人财产或者本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同时,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为父母。所以,等案中小孩划伤他人车辆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父母承担。
4、这位老太太的行为显然不妥,既然自家孩子侵犯了他人权利,我们最应该做的是先道歉,然后联系孩子的父母协商赔偿事宜。而不是直接耍赖。#熊孩子划伤多辆汽车奶奶说没钱赔#
你对孩子奶奶的行为怎么看?
北京丰台,女子下班的时候,让男同事顺自己一段,男同事也不好拒绝,就让女子坐上自己的电瓶车。没想到途经积水路面时,因为车速过快,两人摔倒在地,女子不幸骨折。女子随后将男子告上法院,索赔23万余元。
女子王某和男子陆某在一个单位上班,两人平时关系不错。当天,王某看到陆某要走,就让对方载他一段。当他们走到一个转弯的地方时,因为地面上有积水,王某想快点过去。没想到没把握好,车一下子翻到在地,两个人都被摔在地上。
王某当时就觉得胳膊动不了了,等送到医院一检查,发现她左尺骨鹰嘴骨折,才造成肘关节活动不便。
等伤好以后,王某的肘关节活动还是有影响,法医鉴定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
王某找陆某协商赔偿问题未果,就把陆某告到了法院,索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种费用23万元。
对于这件事,许多人都对王某的起诉感到不满,认为别人好心搭载你,出了事情你又要找别人赔偿,真是岂有此理,这不是农夫和蛇吗?
那么,对于这种事,法律怎么看呢?
对于这种好心让别人坐自己顺风车的行为,法律上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做好意同乘。也就是不收取费用,给予好心,让别人和自己坐一辆车的意思。
对于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的问题。《民法典》出台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曾经产生过一定的争论。
这是因为在之前的法律体系内,侵权责任的基本赔偿原则是,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在被害人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时,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在好意同乘中,受害人虽然是无偿搭乘车辆,但不能说别人无偿搭乘就是一种错。因此,无偿搭乘不是法定的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但是,如果这样简单处理的话,显然与老百姓的公平理念相违背。
因此,在此前一段时间里,就出现对于好意同乘发生事故的,一些地方法院判决司机减轻部分责任,一些地方法院判决不减轻责任。
不过,《民法典》出台以后,专门对这类赔偿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在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中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基于公平原则,规定应当减轻好意司机的赔偿责任。
但是,毕竟损失是因为司机过错造成的,所以不能免除司机的责任。
不过,这条针对的是搭乘机动车发生事故时的赔偿原则,而本案是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这一条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的情况。
但是,对于这类案件的赔偿原则精神应该是相同的。
首先,在这个案件里,发生的事故属于单方交通事故,陆某存在转弯时未注意安全,车速过快的过错,并且因此造成王某骨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陆某自然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与此同时,这起事故发生时存在电动车违规载人的问题。这个问题,一方面是陆某这个驾驶人的过错。另一方面,王某作为成年人,应该知晓交通法规,却仍然要求陆某搭载自己,也存在相应的过错。当然,相比来说,王某的过错比陆某要小一些(陆某除了搭载人以外,还存在车速过快,未注意安全的过错)。
根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以减轻陆某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不考虑好意同乘问题的话,肯定还是要由陆某承担主要责任的。
不过,考虑到陆某是好意搭载王某,属于一种好意施惠,也应当减轻陆某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确定陆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8万余元。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女子搭同事电瓶车摔伤致残获赔8万#
(本案例来源于北京丰台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女子王某和男子陆某在一个单位上班,两人平时关系不错。当天,王某看到陆某要走,就让对方载他一段。当他们走到一个转弯的地方时,因为地面上有积水,王某想快点过去。没想到没把握好,车一下子翻到在地,两个人都被摔在地上。
王某当时就觉得胳膊动不了了,等送到医院一检查,发现她左尺骨鹰嘴骨折,才造成肘关节活动不便。
等伤好以后,王某的肘关节活动还是有影响,法医鉴定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
王某找陆某协商赔偿问题未果,就把陆某告到了法院,索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种费用23万元。
对于这件事,许多人都对王某的起诉感到不满,认为别人好心搭载你,出了事情你又要找别人赔偿,真是岂有此理,这不是农夫和蛇吗?
那么,对于这种事,法律怎么看呢?
对于这种好心让别人坐自己顺风车的行为,法律上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做好意同乘。也就是不收取费用,给予好心,让别人和自己坐一辆车的意思。
对于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的问题。《民法典》出台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曾经产生过一定的争论。
这是因为在之前的法律体系内,侵权责任的基本赔偿原则是,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在被害人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时,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在好意同乘中,受害人虽然是无偿搭乘车辆,但不能说别人无偿搭乘就是一种错。因此,无偿搭乘不是法定的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但是,如果这样简单处理的话,显然与老百姓的公平理念相违背。
因此,在此前一段时间里,就出现对于好意同乘发生事故的,一些地方法院判决司机减轻部分责任,一些地方法院判决不减轻责任。
不过,《民法典》出台以后,专门对这类赔偿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在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中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基于公平原则,规定应当减轻好意司机的赔偿责任。
但是,毕竟损失是因为司机过错造成的,所以不能免除司机的责任。
不过,这条针对的是搭乘机动车发生事故时的赔偿原则,而本案是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这一条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的情况。
但是,对于这类案件的赔偿原则精神应该是相同的。
首先,在这个案件里,发生的事故属于单方交通事故,陆某存在转弯时未注意安全,车速过快的过错,并且因此造成王某骨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陆某自然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与此同时,这起事故发生时存在电动车违规载人的问题。这个问题,一方面是陆某这个驾驶人的过错。另一方面,王某作为成年人,应该知晓交通法规,却仍然要求陆某搭载自己,也存在相应的过错。当然,相比来说,王某的过错比陆某要小一些(陆某除了搭载人以外,还存在车速过快,未注意安全的过错)。
根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以减轻陆某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不考虑好意同乘问题的话,肯定还是要由陆某承担主要责任的。
不过,考虑到陆某是好意搭载王某,属于一种好意施惠,也应当减轻陆某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确定陆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8万余元。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女子搭同事电瓶车摔伤致残获赔8万#
(本案例来源于北京丰台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不履行未保法规定,这家公司被罚款13万元】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办结一起省“扫黄打非”办公室、省文旅厅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某公司提供下载运营服务的多款网络游戏未取得版号,未接入防沉迷系统,未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30955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3万元。点击链接查看案件详情。@扫黄打非
https://t.cn/A6Kv3C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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