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个,关停!
近日,人社部官网发布消息称,根据网络巡查和群众举报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有关部门查实并关停了14个仿冒网站。
其网站名称、网址及页面内容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技能类评价证书)查询官方网站高度相似,容易误导社会公众。目前,上述14个网站均已被关停。
图片人社部官网图
人社部表示将联合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山寨证书”的打击力度,对发现的仿冒网站等线索,查实一个关停一个,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技能类评价证书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和osta.mohrss.gov.cn)查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醒广大社会公众自觉抵制各种“山寨证书”,共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了解多一点:
4月29日,人社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发布《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 网络治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该项工作针对面向社会开展的与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的培训评价发证(含线上)活动,聚焦虚假宣传、夸大宣传问题,聚焦故意混淆概念、误导社会的炒作问题,聚焦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关停一批违法违规账号和平台,清除一批违法违规网页和信息,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诚信、公正的培训考证的社会舆论氛围。
5月23日,人社部官网首页上线了“‘山寨证书’专项治理”专题。
专题介绍称:人社部近日印发通知,对面向社会开展的与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的技术技能类培训评价发证活动进行专项治理。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面向社会开展的技术技能类培训评价发证活动进行全面核查。对违规使用有关字样和标识、虚假或夸大宣传、违规培训收费、故意混淆概念误导社会进行炒作、涉嫌欺骗欺诈等违规违法情况,进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查处。人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集中的典型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违纪违规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纳入“黑名单”,对技术技能类培训评价发证活动实行常态化管理。
来源:澎湃新闻
近日,人社部官网发布消息称,根据网络巡查和群众举报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有关部门查实并关停了14个仿冒网站。
其网站名称、网址及页面内容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技能类评价证书)查询官方网站高度相似,容易误导社会公众。目前,上述14个网站均已被关停。
图片人社部官网图
人社部表示将联合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山寨证书”的打击力度,对发现的仿冒网站等线索,查实一个关停一个,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技能类评价证书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和osta.mohrss.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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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人社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发布《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 网络治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该项工作针对面向社会开展的与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的培训评价发证(含线上)活动,聚焦虚假宣传、夸大宣传问题,聚焦故意混淆概念、误导社会的炒作问题,聚焦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关停一批违法违规账号和平台,清除一批违法违规网页和信息,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诚信、公正的培训考证的社会舆论氛围。
5月23日,人社部官网首页上线了“‘山寨证书’专项治理”专题。
专题介绍称:人社部近日印发通知,对面向社会开展的与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的技术技能类培训评价发证活动进行专项治理。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面向社会开展的技术技能类培训评价发证活动进行全面核查。对违规使用有关字样和标识、虚假或夸大宣传、违规培训收费、故意混淆概念误导社会进行炒作、涉嫌欺骗欺诈等违规违法情况,进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查处。人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集中的典型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违纪违规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纳入“黑名单”,对技术技能类培训评价发证活动实行常态化管理。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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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hu,较好指不吞必hui,️ hui字】
[微风]一个人将恨一直积压在心中,时间长了一定会发芽;
一个人把爱多一点放在心中,时间长了一定会慈悲。
[微风]If we hold hatred in our heart, it will germinate over time.
If we nurture love in our heart, we will become compassionate over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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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钟先生想买一辆宝马,开出去也有面子,但新车价格太高,超过了钟先生的预算,4S店得知钟先生的需求后,向钟先生推荐了二手的宝马X1,裸车15万多一点,比新车便宜了一大截。
4S店工作人员介绍说,这辆宝马X1,属于精品车况,上牌3年多,跑了5万公里,价格比新车便宜十几万,非常划算,希望钟先生好好考虑。钟先生当时很犹豫,他是个爱车之人,深知二手车市场的水很深。
后来和4S店的沟通过程中,4S店打消了钟先生的疑虑,4S店告诉钟先生,这辆宝马X1是一名女士的一手车,她用宝马X1在我们店里置换了新车,所以价格才这么便宜,我们4S店以诚信为本,绝不会欺骗消费者!
钟先生心想,女士用车一般非常爱惜,车子应该没有问题,于是付了钱,将宝马车开去过户登记,结果钟先生拿到绿本的时候,彻底傻眼了,自己买的根本不是一手车,而是6手车,这辆宝马X1,在三年之内,转手了5次!
很多消费者都曾有过买二手车的想法,但现实情况却是,消费者仅仅止于想法,不敢真的行动,原因不是价格,而是二手车水太深,整个二手车市场诚信缺失。
钟先生之所以愿意掏15万买这辆宝马X1,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看中有4S店的信誉背书,可最后的结果是,二手车变成了6手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三倍。
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该退一赔三的情形呢?
钟先生拿到绿本,发现自己是第六任车主后,向4S店讨要说法,“你们之前说过,这辆宝马X1是一名女士的一手车,现在变成多少手了?”
面对钟先生的质疑,4S店销售回复说,自己当时说的是“原车主是个女车主”,没有说过是女车主的一手车。
易而言之,4S店是否构成欺诈,关键看4S店有没有说过,这辆宝马X1是女士的一手车。
至于4S店狡辩说,车子是他们公司里几个法人转来转去,调查结果显示,第4任车主是其他公司的负责人,第5任车主是一名女士。
也就是说,除了前3任车主是一个公司的人外,后面第4任、第5任车子根本不是一个公司的,4S店的狡辩不攻自破。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钟先生如果想要退一赔三,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4S店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曾经向他作出过承诺,“该车是一名女士的一手车。”
司法解释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换而言之,如果钟先生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证明4S店说过是一手车的话,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最后,不管是买新车,还是买二手车,一定要多做功课,千万不要听销售的单方面说辞,如果对方作出了承诺,最好落到纸面上,免得发生问题后,拿不出证据!#男子买二手宝马结果是第六任车主#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4S店工作人员介绍说,这辆宝马X1,属于精品车况,上牌3年多,跑了5万公里,价格比新车便宜十几万,非常划算,希望钟先生好好考虑。钟先生当时很犹豫,他是个爱车之人,深知二手车市场的水很深。
后来和4S店的沟通过程中,4S店打消了钟先生的疑虑,4S店告诉钟先生,这辆宝马X1是一名女士的一手车,她用宝马X1在我们店里置换了新车,所以价格才这么便宜,我们4S店以诚信为本,绝不会欺骗消费者!
钟先生心想,女士用车一般非常爱惜,车子应该没有问题,于是付了钱,将宝马车开去过户登记,结果钟先生拿到绿本的时候,彻底傻眼了,自己买的根本不是一手车,而是6手车,这辆宝马X1,在三年之内,转手了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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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先生之所以愿意掏15万买这辆宝马X1,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看中有4S店的信誉背书,可最后的结果是,二手车变成了6手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三倍。
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该退一赔三的情形呢?
钟先生拿到绿本,发现自己是第六任车主后,向4S店讨要说法,“你们之前说过,这辆宝马X1是一名女士的一手车,现在变成多少手了?”
面对钟先生的质疑,4S店销售回复说,自己当时说的是“原车主是个女车主”,没有说过是女车主的一手车。
易而言之,4S店是否构成欺诈,关键看4S店有没有说过,这辆宝马X1是女士的一手车。
至于4S店狡辩说,车子是他们公司里几个法人转来转去,调查结果显示,第4任车主是其他公司的负责人,第5任车主是一名女士。
也就是说,除了前3任车主是一个公司的人外,后面第4任、第5任车子根本不是一个公司的,4S店的狡辩不攻自破。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钟先生如果想要退一赔三,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4S店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曾经向他作出过承诺,“该车是一名女士的一手车。”
司法解释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换而言之,如果钟先生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证明4S店说过是一手车的话,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最后,不管是买新车,还是买二手车,一定要多做功课,千万不要听销售的单方面说辞,如果对方作出了承诺,最好落到纸面上,免得发生问题后,拿不出证据!#男子买二手宝马结果是第六任车主#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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