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五行阴阳,阴阳太极,五殊二实一二本则一。二实者,天以阳生万物,地以阴成万物。动而阳,静而阴,阳变阴合而生五气,由五气而生万物,故日五殊也。五殊本於阴阳,互为其根也。两仪生於阳,交於阴,阴交於阳而生四象,四象分而生八卦,八卦错而万物生焉。是曰一动一静,天地之至妙也欤。是以五气布,四时行,万物生生而无穷,五行一阴阳也,阴阳一太极也。太极散而为万物,则万物各一其性,各具一太极,浑然全体,而静者常为主焉。兼有无,存体用,涵动静,为万化之源,万有之本者,妙合二五之精焉。朱子谓太极,理也。动静,气也。太极乃本然之妙,动静乃所乘之机,机动则气行而阴阳运焉,理有不着者乎。盖气负理生,理由气形,性为之主,而阴阳五行经纬错综。合言之,万物统体一太极也。分言之,一物各具一太极也。-《岘泉集》
#女子婚后患病丈夫离婚要求退彩礼#“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近日,在江西丰城,一对夫妻婚后不久,女子被查出患有肝恶性肿瘤,丈夫知道后,选择与其离婚,并要求妻子退还彩礼。
家住江西丰城的江先生通过相亲认识了张女士,两人一见钟情,在相处三个月后,两人订了婚,江先生给了张女士相应的彩礼。
订婚后两个月,两人领证结婚,两人过起了幸福的夫妻生活,然而这种幸福生活并没有持续很久。
婚后不久,张女士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于是就来到当地医院进行检查,张女士被检查出疑似患有恶性肿瘤,随后,张女士又到另一家医院检查,最后被确诊为肝恶性肿瘤。
张女士被确诊后,在医院治疗的过程中,江先生并没有支付任何的医疗费用,也没有在医院照顾张女士,这让张女士很心寒,于是向江先生提出了离婚。
两人最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江先生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张女士退还彩礼。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情,张某患病治疗期间,江某既未支付任何医疗费,也未尽心陪护,没有履行作为丈夫的职责和义务;于理,张某在双方协议离婚时,既未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也没有要求江某分担医疗费等。江某要求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
他为什么会认为,“彩礼”理应返回呢?原因并不复杂,因为,某些“他们”,热衷于“夫泉”的思维与模式。他们认为妻子宛若物件,必须具备某些功用。当他们付出“彩礼”,把物件“拿回家”以后。那个物件,就必须具备应有的功用,比如承担家务、服侍夫家、产育等等。如果有所残缺,不再具备那些功用,那么,对于他们而言,物件必须返回,已经给付的雪花银,也必须返回。幸好,判决如此正确,并没有让“夫泉”的思维,影响律法的理解与适用。
那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返还呢?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这三种情况可以退还彩礼:
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男女双方可能只是办了酒席,但是没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手的话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第二、领了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这种情况虽然说双方已经是夫妻了,但是男女双方并没有同吃同住在一起,在离婚的时候也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
第三、婚前给彩礼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的。有些地方的彩礼可能动辄十几万或者几十万,对于家庭比较困难的或者家庭情况一般的,在支付了彩礼后可能就会负债累累,这样的情况离婚的话也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只有出现上述三种情况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而此次事件中,江先生在得知妻子张女士患病的情况下,根本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应尽的责任,而是选择了逃避,所以法院才会驳回江先生的请求。
我是对于这种行为嗤之以鼻的,当然是实话实说,婚内所有工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非法转移也会被追回等等。
其实现实中,生死相依,不离不弃的夫妻非常少。也许是因为我是律师,到我这里来咨询问题的都是负面的。但是我也希望大家结婚前三思,婚姻意味着什么?不仅是爱,更是责任!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只要女方没有隐瞒疾病,按照常理来说男方此行为就不应如此,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既然不幸染病,大家全力以赴的治疗就可以了。
对于这件事,你们有什么看法呢?
家住江西丰城的江先生通过相亲认识了张女士,两人一见钟情,在相处三个月后,两人订了婚,江先生给了张女士相应的彩礼。
订婚后两个月,两人领证结婚,两人过起了幸福的夫妻生活,然而这种幸福生活并没有持续很久。
婚后不久,张女士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于是就来到当地医院进行检查,张女士被检查出疑似患有恶性肿瘤,随后,张女士又到另一家医院检查,最后被确诊为肝恶性肿瘤。
张女士被确诊后,在医院治疗的过程中,江先生并没有支付任何的医疗费用,也没有在医院照顾张女士,这让张女士很心寒,于是向江先生提出了离婚。
两人最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江先生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张女士退还彩礼。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情,张某患病治疗期间,江某既未支付任何医疗费,也未尽心陪护,没有履行作为丈夫的职责和义务;于理,张某在双方协议离婚时,既未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也没有要求江某分担医疗费等。江某要求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
他为什么会认为,“彩礼”理应返回呢?原因并不复杂,因为,某些“他们”,热衷于“夫泉”的思维与模式。他们认为妻子宛若物件,必须具备某些功用。当他们付出“彩礼”,把物件“拿回家”以后。那个物件,就必须具备应有的功用,比如承担家务、服侍夫家、产育等等。如果有所残缺,不再具备那些功用,那么,对于他们而言,物件必须返回,已经给付的雪花银,也必须返回。幸好,判决如此正确,并没有让“夫泉”的思维,影响律法的理解与适用。
那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返还呢?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这三种情况可以退还彩礼:
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男女双方可能只是办了酒席,但是没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手的话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第二、领了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这种情况虽然说双方已经是夫妻了,但是男女双方并没有同吃同住在一起,在离婚的时候也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
第三、婚前给彩礼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的。有些地方的彩礼可能动辄十几万或者几十万,对于家庭比较困难的或者家庭情况一般的,在支付了彩礼后可能就会负债累累,这样的情况离婚的话也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只有出现上述三种情况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而此次事件中,江先生在得知妻子张女士患病的情况下,根本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应尽的责任,而是选择了逃避,所以法院才会驳回江先生的请求。
我是对于这种行为嗤之以鼻的,当然是实话实说,婚内所有工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非法转移也会被追回等等。
其实现实中,生死相依,不离不弃的夫妻非常少。也许是因为我是律师,到我这里来咨询问题的都是负面的。但是我也希望大家结婚前三思,婚姻意味着什么?不仅是爱,更是责任!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只要女方没有隐瞒疾病,按照常理来说男方此行为就不应如此,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既然不幸染病,大家全力以赴的治疗就可以了。
对于这件事,你们有什么看法呢?
太极者,道之全体也·。浑然无所偏倚,廓然无得形似也,其性命之本欤。性禀於命,理具於性,心统之之谓道。道之体日极五,居九畴之中,日皇极。《易》日会其有极,《诗》日莫匪尔极。以是求之,即心也,道也,中也。周子日:中焉,止矣。程子白:太极者,道也。邵子曰:心为太极。朱子日:太极者,理也。陆子日:中者,天下之大本,即极也。理一而已,合而言之,道也。-《岘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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