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海军权威发布# 【10名北大清华学子加入海军阵列,今年海军大学生新兵比例超八成再创历史新高】日前,记者从海政兵文局了解到,今年海军征接的新兵中,大学生比例高,整体质量明显提升,专业基础更加扎实。其中,大学生新兵占比82.4%,大学毕业生新兵占比33.4%,大学生新兵中理工类占比61.4%,有10名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学子加入蓝色方阵,具备一定专业特长、取得国家相应资格认证的占比37.6%,各项数据均创历史新高。
近年来,在南海海域海上阅兵、航母入列等热点大事的吸引感召下,广大地方大学生投身海军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新训单位普遍反映,今年大学生新兵精神面貌好、基本素质好、现实表现好,是新兵中的先进分子。海军要求各级按照《关于加强海军大学生士兵队伍建设的措施》,扎实抓好大学生新兵入伍教育训练,为他们成长成才和施展才干搭建平台,切实把大学生新兵率先培养成新兵中的思想骨干、理论骨干和训练骨干;科学安排岗前专业培训,根据部队专业岗位需求,针对性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做到因材施教、科学培养;精准组织实施分配补充,将大学生士兵优先分配至备战打仗、转型发展一线重要岗位,帮助他们在火热基层、艰苦环境中磨炼意志、增强本领;组织开展“双争”活动,引导大学生新兵带头争当“四有”优秀新兵,并探索建立“双争”活动衔接机制;指导部队抓好培养保留,为建成世界一流海军汇聚强大新生力量。(裴笑冰 邬兴羽)
近年来,在南海海域海上阅兵、航母入列等热点大事的吸引感召下,广大地方大学生投身海军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新训单位普遍反映,今年大学生新兵精神面貌好、基本素质好、现实表现好,是新兵中的先进分子。海军要求各级按照《关于加强海军大学生士兵队伍建设的措施》,扎实抓好大学生新兵入伍教育训练,为他们成长成才和施展才干搭建平台,切实把大学生新兵率先培养成新兵中的思想骨干、理论骨干和训练骨干;科学安排岗前专业培训,根据部队专业岗位需求,针对性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做到因材施教、科学培养;精准组织实施分配补充,将大学生士兵优先分配至备战打仗、转型发展一线重要岗位,帮助他们在火热基层、艰苦环境中磨炼意志、增强本领;组织开展“双争”活动,引导大学生新兵带头争当“四有”优秀新兵,并探索建立“双争”活动衔接机制;指导部队抓好培养保留,为建成世界一流海军汇聚强大新生力量。(裴笑冰 邬兴羽)
#权威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修改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七)外交部;
“(八)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九)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宪法宣誓场所”。
四、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三项修改为:“(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国徽图案。
“网站使用的国徽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标示国界线的界桩、界碑和标示领海基点方位的标志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下列证件、证照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执法证件等;
“(二)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证书、权利证书等;
“(三)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法定出入境证件。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
“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
“(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国徽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徽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徽及其图案。”
十一、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的悬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来源:新华社)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七)外交部;
“(八)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九)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宪法宣誓场所”。
四、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三项修改为:“(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国徽图案。
“网站使用的国徽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标示国界线的界桩、界碑和标示领海基点方位的标志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下列证件、证照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执法证件等;
“(二)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证书、权利证书等;
“(三)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法定出入境证件。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
“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
“(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国徽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徽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徽及其图案。”
十一、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的悬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来源:新华社)
#涿州市# #限行# 【权威发布!涿州即将实行机动车限行!市民出行看仔细...】
涿州市人民政府
通 告
涿政发【2020】85号
根据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20年10月9日至2021年1月3日,我市将继续实行机动车常态化2个尾号限行措施。
一、限行原则:2020年10月9日至2021年1月3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分别限行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以车辆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限行依据。
二、限行区域:市城建界内107国道(不含)以东、高速铁路线(不含)以西、永济路(含)以南、郦道元路(含)以北。
三、限行时间:工作日7时-20时,节假日不限行,特殊时段及重污染天气I级红色预警期间限行措施另行通知。
四、限行措施:
(一)市区主城区黄牌照货车限行绕行措施继续执行,拖拉机、农用车、燃油三轮车禁行措施继续执行。
(二)限行期间,将对违反限号规定的车辆进行电子抓拍,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限行不包含以下车辆:
1.公交车,大、中型省际、市际长途客运车,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通勤班车和学校校车。
2.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应急救险车。
3.悬挂合法新能源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涿州市人民政府
通 告
涿政发【2020】85号
根据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20年10月9日至2021年1月3日,我市将继续实行机动车常态化2个尾号限行措施。
一、限行原则:2020年10月9日至2021年1月3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分别限行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以车辆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限行依据。
二、限行区域:市城建界内107国道(不含)以东、高速铁路线(不含)以西、永济路(含)以南、郦道元路(含)以北。
三、限行时间:工作日7时-20时,节假日不限行,特殊时段及重污染天气I级红色预警期间限行措施另行通知。
四、限行措施:
(一)市区主城区黄牌照货车限行绕行措施继续执行,拖拉机、农用车、燃油三轮车禁行措施继续执行。
(二)限行期间,将对违反限号规定的车辆进行电子抓拍,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限行不包含以下车辆:
1.公交车,大、中型省际、市际长途客运车,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通勤班车和学校校车。
2.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应急救险车。
3.悬挂合法新能源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