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站正能量# 【新站高新区三十头社区:举办老年人心理健康知识讲座】为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1月19日,三十头计生协、三十头文化站联合三十头民生办、三十头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在鹤翔书苑开展了一场老年人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活动。
本次参与活动的20余名老年人,有党员代表、也有群众代表;有退休干部、也有居家老人... ...年轻时职业角色不尽相同,年老时总体目标一致:不累儿女,健康长寿,奉献自我,回馈社会。在网络送祝福环节,对着镜头的老人们说到家人只求平安,提到社区只愿祥和,谈到国家只盼疫情早日褪去,国泰民安。笑颜如花的老人们不忘真挚的祝福农家书屋、社区文化站等一线工作人员做好防护,珍重身体。
点击查看活动详情https://t.cn/A6JHQAts
本次参与活动的20余名老年人,有党员代表、也有群众代表;有退休干部、也有居家老人... ...年轻时职业角色不尽相同,年老时总体目标一致:不累儿女,健康长寿,奉献自我,回馈社会。在网络送祝福环节,对着镜头的老人们说到家人只求平安,提到社区只愿祥和,谈到国家只盼疫情早日褪去,国泰民安。笑颜如花的老人们不忘真挚的祝福农家书屋、社区文化站等一线工作人员做好防护,珍重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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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3月,合肥市完成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组建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职责。支队组建以来,累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651件,其中非法营运案件697件、非法经营网约车案件862件、非法经营城际客运126件、网约车平台违法案件487件、出租汽车异地营运39件、海事及水路运输案件278件、公路路政案件9件、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案件1件、其他案件152件。依法实施各类轻微免罚案件172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不断增强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和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规则意识,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筛选了10个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一、王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2021年9月1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南站附近实施检查时,发现王某驾驶皖AS9XXX起亚牌小型客车搭载两名乘客,约定从合肥南站地下停车场到市中心收取车费30元。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王某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杨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1年5月1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南站附近实施检查时,发现杨某驾驶皖ADZXXX哈弗牌小型客车,通过某出行软件接单搭载两名乘客从合肥南站到新站区某酒店,约定到达目的地按照出行软件计费收取乘客车费。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杨某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赵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际客运经营案
2021年8月13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市胜利路与站前路交口实施检查时,发现赵某驾驶皖AZAXXX大通牌小型客车分别从滨湖新区、明珠广场等地,搭载多批次互不相识的五名乘客前往安徽省颍上县,并与乘客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名乘客100元车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赵某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张某驾驶出租汽车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案
2021年7月22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南站附近实施检查时,发现张某驾驶皖A23XXX庐江籍出租车,通过某出行软件接单,搭载一名乘客从合肥工业大学北门到合肥南站,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按照出行软件计费收取乘客车费。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出租汽车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张某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五、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1年4月20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火车站附近实施检查时,发现樊某驾驶皖AF6XXX吉利牌小型客车通过某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出行软件接单后,搭载三名乘客从蜀山区某小区到合肥火车站,到达目的地后按出行软件显示车费计费收取乘客19元1角车费。经查,皖AF6XXX吉利牌小型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网约车平台公司为不具备营运资格的车辆提供信息服务,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网约车平台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某航运公司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案
2021年3月以来,安徽省某航运公司所属数艘船舶因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等行为,分别被张家港海事局、上海浦东海事局、宝山海事局等执法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并抄告我市交通运输部门。经合肥市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调查,该公司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钮某所属船舶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案
2021年12月24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巢湖船闸下游待闸锚地实施检查时,发现钮某所属皖苏泰海XXX号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器未按照规定接通电源,不能正常开启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船舶所有人钮某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
八、某公司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案
2021年6月29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省道巡查时,发现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省道不同路段增设了三处平面交叉道口,且范围已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标准。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现场安全保障措施,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某公司未对涉及施工使用的建筑原材料进行检验案
2021年8月18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承建的桥梁改建工程施工使用的建筑原材料砂石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建筑原材料进行检验,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姚某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轻微违法免罚案
2021年11月21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省道巡查时,发现姚某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搭建简易棚用于摆摊设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给予姚某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姚某违法行为系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按执法人员要求予以纠正,符合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皖交政法函〔2021〕236 号)精神,结合该案基本案情、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决定对姚某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不断增强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和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规则意识,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筛选了10个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一、王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2021年9月1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南站附近实施检查时,发现王某驾驶皖AS9XXX起亚牌小型客车搭载两名乘客,约定从合肥南站地下停车场到市中心收取车费30元。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王某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杨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1年5月1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南站附近实施检查时,发现杨某驾驶皖ADZXXX哈弗牌小型客车,通过某出行软件接单搭载两名乘客从合肥南站到新站区某酒店,约定到达目的地按照出行软件计费收取乘客车费。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杨某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赵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际客运经营案
2021年8月13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市胜利路与站前路交口实施检查时,发现赵某驾驶皖AZAXXX大通牌小型客车分别从滨湖新区、明珠广场等地,搭载多批次互不相识的五名乘客前往安徽省颍上县,并与乘客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名乘客100元车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赵某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张某驾驶出租汽车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案
2021年7月22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南站附近实施检查时,发现张某驾驶皖A23XXX庐江籍出租车,通过某出行软件接单,搭载一名乘客从合肥工业大学北门到合肥南站,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按照出行软件计费收取乘客车费。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出租汽车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张某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五、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1年4月20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火车站附近实施检查时,发现樊某驾驶皖AF6XXX吉利牌小型客车通过某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出行软件接单后,搭载三名乘客从蜀山区某小区到合肥火车站,到达目的地后按出行软件显示车费计费收取乘客19元1角车费。经查,皖AF6XXX吉利牌小型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网约车平台公司为不具备营运资格的车辆提供信息服务,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网约车平台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某航运公司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案
2021年3月以来,安徽省某航运公司所属数艘船舶因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等行为,分别被张家港海事局、上海浦东海事局、宝山海事局等执法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并抄告我市交通运输部门。经合肥市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调查,该公司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钮某所属船舶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案
2021年12月24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巢湖船闸下游待闸锚地实施检查时,发现钮某所属皖苏泰海XXX号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器未按照规定接通电源,不能正常开启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船舶所有人钮某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
八、某公司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案
2021年6月29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省道巡查时,发现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省道不同路段增设了三处平面交叉道口,且范围已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标准。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现场安全保障措施,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某公司未对涉及施工使用的建筑原材料进行检验案
2021年8月18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承建的桥梁改建工程施工使用的建筑原材料砂石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建筑原材料进行检验,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姚某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轻微违法免罚案
2021年11月21日,合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省道巡查时,发现姚某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搭建简易棚用于摆摊设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给予姚某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姚某违法行为系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按执法人员要求予以纠正,符合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皖交政法函〔2021〕236 号)精神,结合该案基本案情、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决定对姚某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新站正能量# 【工地“购票室”帮助农民工兄弟“抢票”返乡】春节临近,在外打工的建筑工人归心似箭,返乡车票却一票难求,虽然有了网上购票,但对于一些年龄偏大、不太会用智能手机的建筑工人来说却仍然很不方便。
对此,新站区中建科技合肥毓德雅苑项目党支部制定了 " 关爱农民工,温暖回家路 " 活动方案。在项目部组织成立 " 党员志愿者服务队 ",组织党员团员利用工余、休息时间对农民工兄弟进行购票流程和购票规则的培训,指导他们用自己的手机订票。同时在项目部会议室设置临时 " 购票室 ",安排专人担任 " 购票员 ",为农民工兄弟网购火车票提供免费、安全、绿色的网络通道。购票活动受到了广大农民工兄弟的欢迎,让他们切实感受到企业与项目部的关怀,拉近了项目管理人员和农民工兄弟的心与心距离!https://t.cn/A6JOKG6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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