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备战之-挪用公款罪
1.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 对象:公款(否则成立挪用资金罪)
3. 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4. 成立标准
(1)进行非法活动(司法解释要求达到3万元以上)
(2)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
(3)进行一般活动(合法且非营利)+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4)数额
a. 多次挪用,同一用途,数额合并计算
b. 如果不同用途的,重行为的数额可以计算在轻行为的数额之中
5. 归个人使用
(1)归个人使用/个人名义/谋取了个人利益,符合任意一类就属于归个人使用
(2)要求是个人行为,单位行为不成立本罪
6.特定款物
(1)公到私-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2)公到公-挪用特定款物罪
7. 共犯
(1)挪之前:有教唆,指示,策划-成立挪用公款的共犯
(2)挪之后:才加入的使用公款-不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8. 贪污罪VS挪用公款罪: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无非法占有目的
(1)如果事先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后不能归还的,也仅成立挪用公款罪
(2)挪用公款后如果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应转化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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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 对象:公款(否则成立挪用资金罪)
3. 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4. 成立标准
(1)进行非法活动(司法解释要求达到3万元以上)
(2)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
(3)进行一般活动(合法且非营利)+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4)数额
a. 多次挪用,同一用途,数额合并计算
b. 如果不同用途的,重行为的数额可以计算在轻行为的数额之中
5. 归个人使用
(1)归个人使用/个人名义/谋取了个人利益,符合任意一类就属于归个人使用
(2)要求是个人行为,单位行为不成立本罪
6.特定款物
(1)公到私-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2)公到公-挪用特定款物罪
7. 共犯
(1)挪之前:有教唆,指示,策划-成立挪用公款的共犯
(2)挪之后:才加入的使用公款-不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8. 贪污罪VS挪用公款罪: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无非法占有目的
(1)如果事先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后不能归还的,也仅成立挪用公款罪
(2)挪用公款后如果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应转化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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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起纠纷 调普结合止纷争】——东至县大渡口司法所在调解中开展普法宣传
11月18日,东至县司法局大渡口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因工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以实际行动践行为“我群众办实事”,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2日凌晨6点半左右,当事人钱某69岁在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杨墩排涝站拆除重建工程的工地现场做小工,从铲车上下水泥时,铲车师傅出于好意将车斗放低点为了方便钱某下水泥,由于不小心压了钱某的左脚,当时钱某忍痛坚持干了一天活,晚上回家告诉妻子,其妻子看他脚肿了让他去诊所去打点滴,打了七天点滴没见好转反而更加严重,10月22日前往大渡口镇医院做CT检查显示左脚左侧第2跖骨底部骨折线影,断端稍移位,并伴有左足周围软组织稍肿胀,医生要求其住院治疗,直至11月7日出院。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赔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双方当事人于11月18日向大渡口司法所申请调解。
梳理案情理清责任
大渡口司法所接到申请后立即受理了该纠纷,联合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站、民政所等部门负责人开展调解工作。钱某妻子鲍某、侄女等3人作为他的直系亲属参与调解,公司方派2名工作人员代理参与调解。经过双方当事人陈述,调解工作人员了解到双方为雇佣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明晰法律关系后,调解工作人员指出钱某在从事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钱某未及时就医检查并报告导致公司无法走工伤保险存在过错,自己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调普结合化解矛盾
调解工作人员耐心细致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和人情世故,用身边的案例给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将纠纷事实和依据一一进行分析,灵活运用“面对面”+“背对背”+“心连心”调解的方式劝说双方当事人。一方面,调解员对公司2名代理人说:“钱某年事已高,家庭经济拮据,为人老实忠厚,害怕麻烦公司丢了工作,受伤当天还忍痛坚持干一天活,所以应该理解他为什么直到受伤第十天扛不住了才去医院检查治疗,如果当事人及时就诊检查起诉根据工伤赔偿标准可能赔偿金额高达10万余元。”另一方面,调解员对钱某妻子及侄女说:“此次事件的发生,是谁都不愿意的,铲车师傅也是出于好意为钱某减轻负担,工地带班人10月12日得知此事当晚就打电话关心让钱某去医院看看,钱某说没事,直到第十天你们才去医院检查并报告受伤情况是存在着过失的,于公司于己都是不利的,不利于你即时维权,不利于公司走工伤保险,如果你起诉耗时长还要支付高额的律师费,所以希望你们也能在赔偿款2万元的基础上做出一些让步。”
最终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双方经过协商,都同意作出让步,达成共识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公司赔付钱某损害赔偿款共计1.2万元,一起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圆满的化解,真正实现了我为群众办实事。
为群众解难题
东至县司法局大渡口司法所始终秉持“我为群众办实事”理念,调解过程中用真心换真情,此案中,调解员通过“面对面”+“背对背”+“心连心”的工作方式,用法律让当事人无法辩驳,用真情让当事人乐于接受,真正实现了为地方政府领导分忧,真正充当起社会矛盾的“减压阀”,架起了服务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11月18日,东至县司法局大渡口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因工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以实际行动践行为“我群众办实事”,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2日凌晨6点半左右,当事人钱某69岁在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杨墩排涝站拆除重建工程的工地现场做小工,从铲车上下水泥时,铲车师傅出于好意将车斗放低点为了方便钱某下水泥,由于不小心压了钱某的左脚,当时钱某忍痛坚持干了一天活,晚上回家告诉妻子,其妻子看他脚肿了让他去诊所去打点滴,打了七天点滴没见好转反而更加严重,10月22日前往大渡口镇医院做CT检查显示左脚左侧第2跖骨底部骨折线影,断端稍移位,并伴有左足周围软组织稍肿胀,医生要求其住院治疗,直至11月7日出院。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赔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双方当事人于11月18日向大渡口司法所申请调解。
梳理案情理清责任
大渡口司法所接到申请后立即受理了该纠纷,联合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站、民政所等部门负责人开展调解工作。钱某妻子鲍某、侄女等3人作为他的直系亲属参与调解,公司方派2名工作人员代理参与调解。经过双方当事人陈述,调解工作人员了解到双方为雇佣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明晰法律关系后,调解工作人员指出钱某在从事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钱某未及时就医检查并报告导致公司无法走工伤保险存在过错,自己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调普结合化解矛盾
调解工作人员耐心细致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和人情世故,用身边的案例给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将纠纷事实和依据一一进行分析,灵活运用“面对面”+“背对背”+“心连心”调解的方式劝说双方当事人。一方面,调解员对公司2名代理人说:“钱某年事已高,家庭经济拮据,为人老实忠厚,害怕麻烦公司丢了工作,受伤当天还忍痛坚持干一天活,所以应该理解他为什么直到受伤第十天扛不住了才去医院检查治疗,如果当事人及时就诊检查起诉根据工伤赔偿标准可能赔偿金额高达10万余元。”另一方面,调解员对钱某妻子及侄女说:“此次事件的发生,是谁都不愿意的,铲车师傅也是出于好意为钱某减轻负担,工地带班人10月12日得知此事当晚就打电话关心让钱某去医院看看,钱某说没事,直到第十天你们才去医院检查并报告受伤情况是存在着过失的,于公司于己都是不利的,不利于你即时维权,不利于公司走工伤保险,如果你起诉耗时长还要支付高额的律师费,所以希望你们也能在赔偿款2万元的基础上做出一些让步。”
最终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双方经过协商,都同意作出让步,达成共识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公司赔付钱某损害赔偿款共计1.2万元,一起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圆满的化解,真正实现了我为群众办实事。
为群众解难题
东至县司法局大渡口司法所始终秉持“我为群众办实事”理念,调解过程中用真心换真情,此案中,调解员通过“面对面”+“背对背”+“心连心”的工作方式,用法律让当事人无法辩驳,用真情让当事人乐于接受,真正实现了为地方政府领导分忧,真正充当起社会矛盾的“减压阀”,架起了服务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玄武身边事# 【用服务践行法治,擦亮基层司法行政名片】“无论在什么岗位上,最重要的就是用心、用情把工作做好!”自2008年转业至南京市玄武区司法局,王亚峰已经先后从事过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管理等工作。现在,王亚峰是玄武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科长,区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玄武公证处党支部书记,南京市律师协会玄武律工委秘书长。https://t.cn/A6KtUk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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