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尔茨来了,德国终于开始务实了。在意识形态上头几个月后,德国人发现:人最重要的,还是要吃饱饭。事实上,中国和德国没有本质的利益冲突,更多是合作伙伴,而不是竞争对手。
众所周知,德国经济的核心是制造业,从2001年开始,德国制造业竞争力就长期位居全球第一;而德国制造业的核心又是出口,是广大的海外市场,成就了强大的“德国制造”。根据联邦统计局的数据:德国92%的工业产品,用于出口、而非内需。
好巧不巧的是:我们中国又是德国制造最大的海外市场,德国三大车企(奔驰、宝马、大众)全球销量的三分之一,要依赖中国市场,利润占比更达到了40%-50%;与此同时,德国机械、化工产品,在中国也有巨大的市场份额。可以说,是庞大的中国市场需求,支撑了德国制造近20年的辉煌,与中国市场脱钩,并展开博弈,那简直愚蠢透顶。
更为重要的是:德国不仅在汽车、机械、化工等传统制造领域,依赖中国市场;德国要跟上世界潮流(碳中和战略),发展新兴的能源产业,也离不开中国技术和供应链的支持。正如德国工商联合会一位高管所言:没有中国提供太阳能、风能发电设备,德国断然无法完成绿色能源的转型战略。同样,如果没有中国供应链在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关键原材料上的支持,德国车企也注定无法完成从燃油汽车到电动汽车的顺畅转型,并与特斯拉、丰田、雷诺等品牌激烈竞争,保住自己的汽车霸主地位。
当然了,中国因为产业升级,和德国在汽车、造船、机械等领域,也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可世界这么大、而且还在快速发展,绝对容得下两个制造强国。
所以,无论是基于现在的利益,还是考虑未来的利益,德国和中国,都是合作大于竞争;德国和中国没有核心经济利益的冲突,只有围绕利益如何分配的次要冲突。比如,在电动汽车领域,中德合作性远大于竞争;在对抗特斯拉的全球扩张,以及瓜分丰田、雷诺倒下后的大蛋糕方面,有着共同的核心利益;所不同的仅仅是:未来的大蛋糕,谁更多分一些而已。
我想,理性的德意志人正是想明白了这一点,才发生了最近的转向。正如丘吉尔所说: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我们应该有胸怀和格局,欢迎任何一个“愿意和我们合作发展”的人。
![](https://wx3.sinaimg.cn/large/007I6ed4gy1h7tj40x3dzj31990iz1kx.jpg)
众所周知,德国经济的核心是制造业,从2001年开始,德国制造业竞争力就长期位居全球第一;而德国制造业的核心又是出口,是广大的海外市场,成就了强大的“德国制造”。根据联邦统计局的数据:德国92%的工业产品,用于出口、而非内需。
好巧不巧的是:我们中国又是德国制造最大的海外市场,德国三大车企(奔驰、宝马、大众)全球销量的三分之一,要依赖中国市场,利润占比更达到了40%-50%;与此同时,德国机械、化工产品,在中国也有巨大的市场份额。可以说,是庞大的中国市场需求,支撑了德国制造近20年的辉煌,与中国市场脱钩,并展开博弈,那简直愚蠢透顶。
更为重要的是:德国不仅在汽车、机械、化工等传统制造领域,依赖中国市场;德国要跟上世界潮流(碳中和战略),发展新兴的能源产业,也离不开中国技术和供应链的支持。正如德国工商联合会一位高管所言:没有中国提供太阳能、风能发电设备,德国断然无法完成绿色能源的转型战略。同样,如果没有中国供应链在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关键原材料上的支持,德国车企也注定无法完成从燃油汽车到电动汽车的顺畅转型,并与特斯拉、丰田、雷诺等品牌激烈竞争,保住自己的汽车霸主地位。
当然了,中国因为产业升级,和德国在汽车、造船、机械等领域,也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可世界这么大、而且还在快速发展,绝对容得下两个制造强国。
所以,无论是基于现在的利益,还是考虑未来的利益,德国和中国,都是合作大于竞争;德国和中国没有核心经济利益的冲突,只有围绕利益如何分配的次要冲突。比如,在电动汽车领域,中德合作性远大于竞争;在对抗特斯拉的全球扩张,以及瓜分丰田、雷诺倒下后的大蛋糕方面,有着共同的核心利益;所不同的仅仅是:未来的大蛋糕,谁更多分一些而已。
我想,理性的德意志人正是想明白了这一点,才发生了最近的转向。正如丘吉尔所说: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我们应该有胸怀和格局,欢迎任何一个“愿意和我们合作发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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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离世无继承人遗产归国家#上海浦东,一位终生未娶且无亲兄姐妹的独寡老人去世后,生前门庭冷落,死后却有多个所谓的亲戚因想继承老人的巨额遗产,而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案情显示,张大爷离世时70多岁,父母双亡、终身未娶、未有养子养女、未立有遗嘱,但有一套房产及巨额遗产。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分配遗产;第1127条同时还规定,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法定第二继承人: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也就是说,由于张大爷生前未立有遗嘱,且没有法定第一、二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只能适用法定其他继承的情形。
《民法典》第1131条同时还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具体而言,非法定继承人但出于个人自愿的原因,在张大爷生前长期予以生活上照顾、经济上支持以及在精神上给予一定关怀等情形。
也就是说,虽然没有法定照顾义务,但在被继承人生前长期像照顾、抚养自己亲人一样,照顾被继承人的,就可以适当分予一定的财产。
注意!上述情形只能是真心实意且长期的。比如说,张大爷生病后,才来“照顾、抚养的”、死后只是支付了丧葬费,走一下过场的,这些情形不算。另外再强调一点,正常亲戚往来的情形也不算!
总而言之,是否“长期像照顾、抚养自己亲人一样,照顾被继承人”的情形,必须以社会大众普遍情愿认知来判定。
以下是本案原、被告三人的辩解:
首先,本案的原告是张大爷的堂妹。其一方认为,张大爷生前其每周都会去看望一次,且为张大爷洗衣做饭、陪其聊天,应当多分一点。
其次,本案的被告之一张大爷的表弟。其一方认为,张大爷生病后为其找过离自己家比较近的地方找了房子,还照顾了一段时间,因此也想多分一点。
最后,本案另一被告人张大爷的姑姑。其一方认为,自己经常去看张大爷且张大爷死亡后的丧葬费都是由自己一个人负责的,因此其认为自己不是要分一点,而是应当继承张大爷的全部遗产。
粗看之下,这几个亲戚好像都对张大爷履行过照顾的义务,而且都是亲戚,确实是应该多少分一点遗产。但实际情况真的是这样吗?
法院经过审理调查后给出了答案:
第一,法院第一个就怒斥了表弟的辩解。
法院认为,经查,表弟在住得离张大爷比较近时,确实有给予一定的照顾,但仅仅是4个月,张大爷还给予其酬劳补贴。也就是说,表弟是收了钱的。
第二,法院同时认为,张大爷的经济能力不需要任何人提供经济支持,因此三人均声称对张大爷有一定的经济支持,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三,张大爷患病后,出资请了护工,且生活完全能够自理。也就是说,张大爷生病后实际上主要是靠护工给予更多照顾的。
第四、堂妹及姑姑是张大爷临老时,才与其有所来往的,且未有其两人所述经常照顾的情形。
第五,《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举证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认为,既然三人都认为自己不仅给张大爷提供了经济支持、履行了照顾义务,且给予了精神上的慰藉,那么就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给张大爷精神上的慰藉,到底在哪里?
最终,法院认定三人与张大爷之间只是亲戚间的普通往来,达不到法定可分配遗产的资格,故驳回三个人的诉求。即谁也不能分。
有网友问,如果没人继承那张大爷的遗产该怎么处理?这一点无需担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也就是说,自然人死亡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话,一句话概括:归国家所有!
![](https://wx4.sinaimg.cn/large/006p0dmPly1h7stui1s6sj30go09qgmp.jpg)
(案例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案情显示,张大爷离世时70多岁,父母双亡、终身未娶、未有养子养女、未立有遗嘱,但有一套房产及巨额遗产。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分配遗产;第1127条同时还规定,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法定第二继承人: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也就是说,由于张大爷生前未立有遗嘱,且没有法定第一、二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只能适用法定其他继承的情形。
《民法典》第1131条同时还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具体而言,非法定继承人但出于个人自愿的原因,在张大爷生前长期予以生活上照顾、经济上支持以及在精神上给予一定关怀等情形。
也就是说,虽然没有法定照顾义务,但在被继承人生前长期像照顾、抚养自己亲人一样,照顾被继承人的,就可以适当分予一定的财产。
注意!上述情形只能是真心实意且长期的。比如说,张大爷生病后,才来“照顾、抚养的”、死后只是支付了丧葬费,走一下过场的,这些情形不算。另外再强调一点,正常亲戚往来的情形也不算!
总而言之,是否“长期像照顾、抚养自己亲人一样,照顾被继承人”的情形,必须以社会大众普遍情愿认知来判定。
以下是本案原、被告三人的辩解:
首先,本案的原告是张大爷的堂妹。其一方认为,张大爷生前其每周都会去看望一次,且为张大爷洗衣做饭、陪其聊天,应当多分一点。
其次,本案的被告之一张大爷的表弟。其一方认为,张大爷生病后为其找过离自己家比较近的地方找了房子,还照顾了一段时间,因此也想多分一点。
最后,本案另一被告人张大爷的姑姑。其一方认为,自己经常去看张大爷且张大爷死亡后的丧葬费都是由自己一个人负责的,因此其认为自己不是要分一点,而是应当继承张大爷的全部遗产。
粗看之下,这几个亲戚好像都对张大爷履行过照顾的义务,而且都是亲戚,确实是应该多少分一点遗产。但实际情况真的是这样吗?
法院经过审理调查后给出了答案:
第一,法院第一个就怒斥了表弟的辩解。
法院认为,经查,表弟在住得离张大爷比较近时,确实有给予一定的照顾,但仅仅是4个月,张大爷还给予其酬劳补贴。也就是说,表弟是收了钱的。
第二,法院同时认为,张大爷的经济能力不需要任何人提供经济支持,因此三人均声称对张大爷有一定的经济支持,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三,张大爷患病后,出资请了护工,且生活完全能够自理。也就是说,张大爷生病后实际上主要是靠护工给予更多照顾的。
第四、堂妹及姑姑是张大爷临老时,才与其有所来往的,且未有其两人所述经常照顾的情形。
第五,《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举证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认为,既然三人都认为自己不仅给张大爷提供了经济支持、履行了照顾义务,且给予了精神上的慰藉,那么就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给张大爷精神上的慰藉,到底在哪里?
最终,法院认定三人与张大爷之间只是亲戚间的普通往来,达不到法定可分配遗产的资格,故驳回三个人的诉求。即谁也不能分。
有网友问,如果没人继承那张大爷的遗产该怎么处理?这一点无需担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也就是说,自然人死亡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话,一句话概括: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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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一位终生未娶且无亲兄姐妹的独寡老人去世后,生前门庭冷落,死后却有多个所谓的亲戚因想继承老人的巨额遗产,而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案情显示,张大爷离世时70多岁,父母双亡、终身未娶、未有养子养女、未立有遗嘱,但有一套房产及巨额遗产。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分配遗产;第1127条同时还规定,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法定第二继承人: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也就是说,由于张大爷生前未立有遗嘱,且没有法定第一、二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只能适用法定其他继承的情形。
《民法典》第1131条同时还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具体而言,非法定继承人但出于个人自愿的原因,在张大爷生前长期予以生活上照顾、经济上支持以及在精神上给予一定关怀等情形。
也就是说,虽然没有法定照顾义务,但在被继承人生前长期像照顾、抚养自己亲人一样,照顾被继承人的,就可以适当分予一定的财产。
注意!上述情形只能是真心实意且长期的。比如说,张大爷生病后,才来“照顾、抚养的”、死后只是支付了丧葬费,走一下过场的,这些情形不算。另外再强调一点,正常亲戚往来的情形也不算!
总而言之,是否“长期像照顾、抚养自己亲人一样,照顾被继承人”的情形,必须以社会大众普遍情愿认知来判定。
以下是本案原、被告三人的辩解:
首先,本案的原告是张大爷的堂妹。其一方认为,张大爷生前其每周都会去看望一次,且为张大爷洗衣做饭、陪其聊天,应当多分一点。
其次,本案的被告之一张大爷的表弟。其一方认为,张大爷生病后为其找过离自己家比较近的地方找了房子,还照顾了一段时间,因此也想多分一点。
最后,本案另一被告人张大爷的姑姑。其一方认为,自己经常去看张大爷且张大爷死亡后的丧葬费都是由自己一个人负责的,因此其认为自己不是要分一点,而是应当继承张大爷的全部遗产。
粗看之下,这几个亲戚好像都对张大爷履行过照顾的义务,而且都是亲戚,确实是应该多少分一点遗产。但实际情况真的是这样吗?
法院经过审理调查后给出了答案:
第一,法院第一个就怒斥了表弟的辩解。
法院认为,经查,表弟在住得离张大爷比较近时,确实有给予一定的照顾,但仅仅是4个月,张大爷还给予其酬劳补贴。也就是说,表弟是收了钱的。
第二,法院同时认为,张大爷的经济能力不需要任何人提供经济支持,因此三人均声称对张大爷有一定的经济支持,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三,张大爷患病后,出资请了护工,且生活完全能够自理。也就是说,张大爷生病后实际上主要是靠护工给予更多照顾的。
第四、堂妹及姑姑是张大爷临老时,才与其有所来往的,且未有其两人所述经常照顾的情形。
第五,《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举证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认为,既然三人都认为自己不仅给张大爷提供了经济支持、履行了照顾义务,且给予了精神上的慰藉,那么就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给张大爷精神上的慰藉,到底在哪里?
最终,法院认定三人与张大爷之间只是亲戚间的普通往来,达不到法定可分配遗产的资格,故驳回三个人的诉求。即谁也不能分。
有网友问,如果没人继承那张大爷的遗产该怎么处理?这一点无需担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也就是说,自然人死亡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话,一句话概括: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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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案情显示,张大爷离世时70多岁,父母双亡、终身未娶、未有养子养女、未立有遗嘱,但有一套房产及巨额遗产。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分配遗产;第1127条同时还规定,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法定第二继承人: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也就是说,由于张大爷生前未立有遗嘱,且没有法定第一、二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只能适用法定其他继承的情形。
《民法典》第1131条同时还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具体而言,非法定继承人但出于个人自愿的原因,在张大爷生前长期予以生活上照顾、经济上支持以及在精神上给予一定关怀等情形。
也就是说,虽然没有法定照顾义务,但在被继承人生前长期像照顾、抚养自己亲人一样,照顾被继承人的,就可以适当分予一定的财产。
注意!上述情形只能是真心实意且长期的。比如说,张大爷生病后,才来“照顾、抚养的”、死后只是支付了丧葬费,走一下过场的,这些情形不算。另外再强调一点,正常亲戚往来的情形也不算!
总而言之,是否“长期像照顾、抚养自己亲人一样,照顾被继承人”的情形,必须以社会大众普遍情愿认知来判定。
以下是本案原、被告三人的辩解:
首先,本案的原告是张大爷的堂妹。其一方认为,张大爷生前其每周都会去看望一次,且为张大爷洗衣做饭、陪其聊天,应当多分一点。
其次,本案的被告之一张大爷的表弟。其一方认为,张大爷生病后为其找过离自己家比较近的地方找了房子,还照顾了一段时间,因此也想多分一点。
最后,本案另一被告人张大爷的姑姑。其一方认为,自己经常去看张大爷且张大爷死亡后的丧葬费都是由自己一个人负责的,因此其认为自己不是要分一点,而是应当继承张大爷的全部遗产。
粗看之下,这几个亲戚好像都对张大爷履行过照顾的义务,而且都是亲戚,确实是应该多少分一点遗产。但实际情况真的是这样吗?
法院经过审理调查后给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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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经查,表弟在住得离张大爷比较近时,确实有给予一定的照顾,但仅仅是4个月,张大爷还给予其酬劳补贴。也就是说,表弟是收了钱的。
第二,法院同时认为,张大爷的经济能力不需要任何人提供经济支持,因此三人均声称对张大爷有一定的经济支持,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三,张大爷患病后,出资请了护工,且生活完全能够自理。也就是说,张大爷生病后实际上主要是靠护工给予更多照顾的。
第四、堂妹及姑姑是张大爷临老时,才与其有所来往的,且未有其两人所述经常照顾的情形。
第五,《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举证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认为,既然三人都认为自己不仅给张大爷提供了经济支持、履行了照顾义务,且给予了精神上的慰藉,那么就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给张大爷精神上的慰藉,到底在哪里?
最终,法院认定三人与张大爷之间只是亲戚间的普通往来,达不到法定可分配遗产的资格,故驳回三个人的诉求。即谁也不能分。
有网友问,如果没人继承那张大爷的遗产该怎么处理?这一点无需担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也就是说,自然人死亡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话,一句话概括: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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