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的通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当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牢牢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八不准”。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一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全县范围内所有从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不得心存侥幸、等待观望,要主动自行拆除违建房屋,及时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土地原状。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没收或强制拆除,并追偿拆除费用,给予严肃处理。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违法占用土地和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凡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村宅基地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跨区域买卖土地、新建住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新建、扩建住宅时,必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建设并自行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私自圈地占地、私搭乱建、扩建翻建和农村住宅改建厂房、空闲宅基地建厂房、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跨区域修建住宅等行为,依法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原则上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拒不拆除违法建筑、拒不退还非法占地、拒不恢复土地原状的当事人,由相关行政执法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凡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通讯广播、电视网络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配套服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手续;市场监管、烟草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办理相关证照。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提供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停止本户房屋以外的供电、供水,否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由有关部门对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移交组织、纪委监委依纪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告》内容,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部门责任,强化日常巡查、监管,严格依法查处,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秩序,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依法打击力度。对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
十、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举报违法违规线索。经查属实的,县政府将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
县自然资源局:
电 话:0932-7723763
於先生:15025853336(微信同号)
县农业农村局:
电 话:0932-7722270
徐先生:13993267549(微信号:prngdan.30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当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牢牢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八不准”。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一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全县范围内所有从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不得心存侥幸、等待观望,要主动自行拆除违建房屋,及时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土地原状。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没收或强制拆除,并追偿拆除费用,给予严肃处理。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违法占用土地和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凡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村宅基地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跨区域买卖土地、新建住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新建、扩建住宅时,必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建设并自行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私自圈地占地、私搭乱建、扩建翻建和农村住宅改建厂房、空闲宅基地建厂房、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跨区域修建住宅等行为,依法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原则上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拒不拆除违法建筑、拒不退还非法占地、拒不恢复土地原状的当事人,由相关行政执法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凡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通讯广播、电视网络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配套服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手续;市场监管、烟草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办理相关证照。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提供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停止本户房屋以外的供电、供水,否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由有关部门对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移交组织、纪委监委依纪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告》内容,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部门责任,强化日常巡查、监管,严格依法查处,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秩序,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依法打击力度。对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
十、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举报违法违规线索。经查属实的,县政府将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
县自然资源局:
电 话:0932-7723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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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电 话:0932-7722270
徐先生:13993267549(微信号:prngdan.3056)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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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当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牢牢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八不准”。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一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全县范围内所有从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不得心存侥幸、等待观望,要主动自行拆除违建房屋,及时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土地原状。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没收或强制拆除,并追偿拆除费用,给予严肃处理。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违法占用土地和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凡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村宅基地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跨区域买卖土地、新建住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新建、扩建住宅时,必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建设并自行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私自圈地占地、私搭乱建、扩建翻建和农村住宅改建厂房、空闲宅基地建厂房、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跨区域修建住宅等行为,依法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原则上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拒不拆除违法建筑、拒不退还非法占地、拒不恢复土地原状的当事人,由相关行政执法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凡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通讯广播、电视网络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配套服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手续;市场监管、烟草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办理相关证照。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提供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停止本户房屋以外的供电、供水,否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由有关部门对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移交组织、纪委监委依纪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告》内容,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部门责任,强化日常巡查、监管,严格依法查处,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秩序,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依法打击力度。对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
十、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举报违法违规线索。经查属实的,县政府将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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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当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牢牢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八不准”。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一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全县范围内所有从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不得心存侥幸、等待观望,要主动自行拆除违建房屋,及时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土地原状。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没收或强制拆除,并追偿拆除费用,给予严肃处理。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违法占用土地和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凡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村宅基地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跨区域买卖土地、新建住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新建、扩建住宅时,必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建设并自行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私自圈地占地、私搭乱建、扩建翻建和农村住宅改建厂房、空闲宅基地建厂房、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跨区域修建住宅等行为,依法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原则上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拒不拆除违法建筑、拒不退还非法占地、拒不恢复土地原状的当事人,由相关行政执法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凡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通讯广播、电视网络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配套服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手续;市场监管、烟草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办理相关证照。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提供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停止本户房屋以外的供电、供水,否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由有关部门对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移交组织、纪委监委依纪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告》内容,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部门责任,强化日常巡查、监管,严格依法查处,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秩序,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依法打击力度。对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
十、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举报违法违规线索。经查属实的,县政府将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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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典故之孫權論曹氏三代施政方略:近得伯言表,以為曹丕已死,毒亂之民,當望旌瓦解,而更靜然。聞皆選用忠良,寬刑罰,布恩惠,薄賦省役,以悅民心,其患更深於操時。孤以為不然。操之所行,其惟殺伐小為過差,及離間人骨肉,以為酷耳。至於禦將,自古少有。丕之於操,萬不及也。今叡之不如丕,猶丕不如操也。其所以務崇小惠,必以其父新死,自度衰微,恐困苦之民一朝崩沮,故強屈曲以求民心,欲以自安住耳,寧是興隆之漸邪!聞任陳長文、曹子丹輩,或文人諸生,或宗室戚臣,寧能禦雄才虎將以製天下乎?夫威柄不專,則其事乖錯,如昔張耳、陳餘,非不敦睦,至於秉勢,自還相賊,乃事理使然也。又長文之徒,昔所以能守善者,以操笮其頭,畏操威嚴,故竭心盡意,不敢為非耳。逮丕繼業,年已長大,承操之後,以恩情加之,用能感義。今叡幼弱,隨人東西,此曹等輩,必當因此弄巧行態,阿黨比周,各助所附。如此之日,奸讒並起,更相陷懟,轉成嫌貳。一爾已往,群下爭利,主幼不禦,其為敗也焉得久乎?所以知其然者,自古至今,安有四五人把持刑柄,而不離刺轉相蹄齧者也!強當陵弱,弱當求援,此亂亡之道也。子瑜,卿但側耳聽之,伯言常長於計校,恐此一事小短也。——— 孫權分析人物和事情夠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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