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施行!全链条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十二月文案#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形势严峻,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聚焦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领域的法律。该法律对人民生活有什么影响?能够针对性地解决哪些问题?人民网邀请专家进行解读。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守住群众的“钱袋子”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发案最高、损失最大、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犯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友军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要求、人民意愿和实践需要,切实守住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为打击、预防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严重侵蚀了社会诚信根基,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周友军认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预防、打击犯罪,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直面社会“痛点”
形成全链条防范治理
犯罪分子利用新型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网络黑灰产业交易等实施精准诈骗,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在周友军看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和问题导向,是一部直面社会“痛点”的法律。
“犯罪分子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离不开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渠道。”周友军认为,当前,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治理存在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各方面责任制度,形成协同打击治理合力。因此,加强行业治理是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重点和难点。
“这部法律的出台,强调系统观念,从源头上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加强对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管理,注重从人员链、信息链、技术链、资金链等进行全链条治理。”周友军进一步解释道。
采取“重拳出击”
加大违法犯罪惩处力度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第六章规定了各方的法律责任。该法作为防范性立法与刑法相互补充,在刑法之外又规定了其他相关防范性惩处措施,补强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体系。
“这部法律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采取了‘重拳出击’的态度。”周友军说,对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行为人来说,采取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并重的措施,强化惩处力度。
周友军介绍,这部法律的惩处力度还体现在,对于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关联的人员,要求其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金融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企业,也规定了严格的行政责任。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治理问题,更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全民反诈新格局。”周友军说。(人民网)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形势严峻,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聚焦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领域的法律。该法律对人民生活有什么影响?能够针对性地解决哪些问题?人民网邀请专家进行解读。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守住群众的“钱袋子”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发案最高、损失最大、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犯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友军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要求、人民意愿和实践需要,切实守住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为打击、预防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严重侵蚀了社会诚信根基,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周友军认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预防、打击犯罪,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直面社会“痛点”
形成全链条防范治理
犯罪分子利用新型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网络黑灰产业交易等实施精准诈骗,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在周友军看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和问题导向,是一部直面社会“痛点”的法律。
“犯罪分子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离不开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渠道。”周友军认为,当前,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治理存在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各方面责任制度,形成协同打击治理合力。因此,加强行业治理是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重点和难点。
“这部法律的出台,强调系统观念,从源头上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加强对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管理,注重从人员链、信息链、技术链、资金链等进行全链条治理。”周友军进一步解释道。
采取“重拳出击”
加大违法犯罪惩处力度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第六章规定了各方的法律责任。该法作为防范性立法与刑法相互补充,在刑法之外又规定了其他相关防范性惩处措施,补强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体系。
“这部法律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采取了‘重拳出击’的态度。”周友军说,对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行为人来说,采取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并重的措施,强化惩处力度。
周友军介绍,这部法律的惩处力度还体现在,对于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关联的人员,要求其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金融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企业,也规定了严格的行政责任。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治理问题,更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全民反诈新格局。”周友军说。(人民网)
【11月最大黑马出炉 跨年行情谁最有戏 历史数据揭秘】经过10月底的下探之后,A股市场11月整体呈现震荡上扬走势。在政策利好的刺激下,以地产为主的传统板块反弹力度最大。
数据宝统计,11月以来,房地产指数累计涨幅27.8%排名第一位。超九成的地产股涨幅跑赢同期上证指数,其中12股累计涨幅超过50%。中交地产、中国武夷、南国置业等股涨幅居前。除房地产外,建筑材料、食品饮料、非银金融、传媒、商贸零售等行业也出现较大幅度反弹。从资金角度来看,11月融资资金大手笔加仓医药生物、电力设备、通信行业,其中医药生物最受青睐,加仓金额超百亿元。北向资金则重点加仓有色金属、家用电器、银行等行业,其中有色金属获加仓金额超百亿。
数据宝统计,11月共有8股累计涨幅翻倍,其中医药股特一药业以涨幅163.25%问鼎冠军。ST大集涨幅排在第二位,其次是泰林生物、乾景园林等。(数据宝)
数据宝统计,11月以来,房地产指数累计涨幅27.8%排名第一位。超九成的地产股涨幅跑赢同期上证指数,其中12股累计涨幅超过50%。中交地产、中国武夷、南国置业等股涨幅居前。除房地产外,建筑材料、食品饮料、非银金融、传媒、商贸零售等行业也出现较大幅度反弹。从资金角度来看,11月融资资金大手笔加仓医药生物、电力设备、通信行业,其中医药生物最受青睐,加仓金额超百亿元。北向资金则重点加仓有色金属、家用电器、银行等行业,其中有色金属获加仓金额超百亿。
数据宝统计,11月共有8股累计涨幅翻倍,其中医药股特一药业以涨幅163.25%问鼎冠军。ST大集涨幅排在第二位,其次是泰林生物、乾景园林等。(数据宝)
罕见!某IPO企业实控人太平绅士通过地下钱庄交易7000万元!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出具粤汇处〔2022〕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梁昌明因在 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8 月期间,将金额合计 72,588,847 元的人民币资金通过梁昌明及其控制的名美科技及明美通信等主体的境内银行账户汇至换汇公司指定的境内企业和个人银行账户,并通过梁昌明及其控制的合众能源产品有限公司的境外银行账户及现金方式收取合计 79,899,249.43 港元,构成外汇违法行为,且因事后主动供述外汇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所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及《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被适用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予以处罚,并被处以警告及罚款 1,814,721 元。梁昌明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缴纳完毕前述罚款。
梁昌明被处以罚款的金额占其违法汇出的人民币金额的比例约为 2.5%,不属于同类违法行为较重情节及严重情节的罚款区间,且梁昌明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被处罚机关适用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予以处罚,因此,梁昌明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处罚决定书及梁昌明提供的协议、银行流水等资料及其确认,梁昌明上述资金的用途均是用于履行与前妻之间离婚协议以及在中国香港购房居住等自用用途,没有违法所得,不具备营利目的,不涉及倒买倒卖外汇或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外汇行为,因此,梁昌明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不会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梁昌明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法律障碍。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均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可能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刑事诉讼、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除上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外汇违法违规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的行政处罚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最近三年不涉及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
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昌明因外汇违法行为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的行政处罚,处以警告和罚款 1,814,721 元。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出具粤汇处〔2022〕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梁昌明因在 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8 月期间,将金额合计 72,588,847 元的人民币资金通过梁昌明及其控制的名美科技及明美通信等主体的境内银行账户汇至换汇公司指定的境内企业和个人银行账户,并通过梁昌明及其控制的合众能源产品有限公司的境外银行账户及现金方式收取合计 79,899,249.43 港元,构成外汇违法行为,且因事后主动供述外汇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所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及《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被适用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予以处罚,并被处以警告及罚款 1,814,721 元。梁昌明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缴纳完毕前述罚款。
梁昌明被处以罚款的金额占其违法汇出的人民币金额的比例约为 2.5%,不属于同类违法行为较重情节及严重情节的罚款区间,且梁昌明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被处罚机关适用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予以处罚,因此,梁昌明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处罚决定书及梁昌明提供的协议、银行流水等资料及其确认,梁昌明上述资金的用途均是用于履行与前妻之间离婚协议以及在中国香港购房居住等自用用途,没有违法所得,不具备营利目的,不涉及倒买倒卖外汇或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外汇行为,因此,梁昌明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不会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梁昌明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法律障碍。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均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可能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刑事诉讼、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除上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外汇违法违规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的行政处罚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最近三年不涉及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
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昌明因外汇违法行为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的行政处罚,处以警告和罚款 1,814,721 元。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