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信用[超话]#11.30[太阳]
[浮云][浮云]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没有诚信的人是难以让人接受的,也如同一盏生活中的明灯指引我们前行的路。这个世界没有不劳而获的事,想要得到回报,就需要付出。生活的馈赠,就藏在你日复一日的努力中,所有看似从天而降的幸运,都不过是厚积薄发的结果,而逆境是成长必经的过程,能勇于接受逆境的人,生命就会日渐的茁壮。
[浮云][浮云]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没有诚信的人是难以让人接受的,也如同一盏生活中的明灯指引我们前行的路。这个世界没有不劳而获的事,想要得到回报,就需要付出。生活的馈赠,就藏在你日复一日的努力中,所有看似从天而降的幸运,都不过是厚积薄发的结果,而逆境是成长必经的过程,能勇于接受逆境的人,生命就会日渐的茁壮。
浙江杭州,双十一期间,陈女士为了凑单优惠,特意花费5000多元,购买了两个吹风机,收到货后转手卖了一个,万万没想到,竟然让快递给寄丢了,由于没有保价,快递公司只愿意赔偿运费的10倍,也就是140块钱,
事发当时,陈女士在某东平台上看到一个吹风机要2990元,以旧换新的话可以折抵299元,为了参加平台的凑单活动,陈女士又购买了另外一个2690元。
陈女士的想法很简单,就是两个吹风机全部以旧换新,获得折扣后,再将2690元通过某鱼平台卖出去,这样算下来,还比单买一个的价格要低。
可令陈女士意外的是,两个吹风机虽然是一起买的,但却是分开寄的,首先收到的是原价2690元的吹风机,也就是陈女士需要放在网上卖的。
收货的当天,陈女士先将一个旧的电器邮寄出去,随后又将这个卖的吹风机交给快递公司,可万万没想到,快递公司竟然将旧的电器发给了买家,吹风机反而是返回了仓库。
如果说单单发错也就算了,毕竟能够原物归还就好,可更令陈女士相当无语的,这个快递到了某东的退货仓,混在了几万件快递里,根本找不到了。
陈女士认为,快递公司有错在先,遂向对方提出赔偿,但快递公司表示因为没有保价,所以只能最多赔付快递的10倍运费140元,现在考虑到陈女士的价值较高,可以为陈女士争取2000元的赔付,但并没有获得陈女士的同意。
1、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双方对寄丢吹风机的价格以及事实都没有异议,有异议的是在未保价的情况下,陈女士是否能够获得足额赔偿?
2、快递保价是否合理合法?
关于快递保价,是指消费者在寄递较贵重物品时,可以申请保价,快递公司则会相应的加收费用,在邮寄过程中,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快递公司按照保价金额负责赔偿。
对于快递保价的规定,最早体现在在《邮政法》中,该法第47条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在实际中,很快快递公司根据上述规定,设置了保价条款,比如部分快递公司规定,在未保价的情况下文件类最高赔偿100元、物品类最高赔偿300元……也比如本案中的快递公司提出的最多只能赔偿10倍运费的规定。
个人认为,虽然快递公司设置了保价条款,但却不合理也不合法。
其一,快递服务也不等同于邮政服务,《邮政法》只适用于邮政企业,不适用快递企业。
对于快递企业,应当适用的是《快递暂行条例》,该条例第27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也就是《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具体到本案中,陈女士未保价的情况下,视为没有约定,所以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吹风机本身的市场价格赔付陈女士。
其二,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关于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民法典》规定,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属于提前拟制,也没有与消费者协商,所以属于格式条款无疑。
在确定属于格式条款的前提下,快递公司不按实际赔偿,而是提出运费的10倍赔偿,明显加重了消费者承担的义务,应当属于无效条款,陈女士也无需遵循。
3、快递公司坚决不赔的情况下,陈女士应当如何维权?
其一,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按照《快递行业》暂行条例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检查,监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其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快递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提起诉讼的话,陈女士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
最后,诚信是企业经营之根本,既然快递公司承认系自己的原因寄丢快递,就应当全额赔偿陈女士,而不是拿出不合理的保价条款拒赔。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事发当时,陈女士在某东平台上看到一个吹风机要2990元,以旧换新的话可以折抵299元,为了参加平台的凑单活动,陈女士又购买了另外一个2690元。
陈女士的想法很简单,就是两个吹风机全部以旧换新,获得折扣后,再将2690元通过某鱼平台卖出去,这样算下来,还比单买一个的价格要低。
可令陈女士意外的是,两个吹风机虽然是一起买的,但却是分开寄的,首先收到的是原价2690元的吹风机,也就是陈女士需要放在网上卖的。
收货的当天,陈女士先将一个旧的电器邮寄出去,随后又将这个卖的吹风机交给快递公司,可万万没想到,快递公司竟然将旧的电器发给了买家,吹风机反而是返回了仓库。
如果说单单发错也就算了,毕竟能够原物归还就好,可更令陈女士相当无语的,这个快递到了某东的退货仓,混在了几万件快递里,根本找不到了。
陈女士认为,快递公司有错在先,遂向对方提出赔偿,但快递公司表示因为没有保价,所以只能最多赔付快递的10倍运费140元,现在考虑到陈女士的价值较高,可以为陈女士争取2000元的赔付,但并没有获得陈女士的同意。
1、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双方对寄丢吹风机的价格以及事实都没有异议,有异议的是在未保价的情况下,陈女士是否能够获得足额赔偿?
2、快递保价是否合理合法?
关于快递保价,是指消费者在寄递较贵重物品时,可以申请保价,快递公司则会相应的加收费用,在邮寄过程中,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快递公司按照保价金额负责赔偿。
对于快递保价的规定,最早体现在在《邮政法》中,该法第47条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在实际中,很快快递公司根据上述规定,设置了保价条款,比如部分快递公司规定,在未保价的情况下文件类最高赔偿100元、物品类最高赔偿300元……也比如本案中的快递公司提出的最多只能赔偿10倍运费的规定。
个人认为,虽然快递公司设置了保价条款,但却不合理也不合法。
其一,快递服务也不等同于邮政服务,《邮政法》只适用于邮政企业,不适用快递企业。
对于快递企业,应当适用的是《快递暂行条例》,该条例第27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也就是《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具体到本案中,陈女士未保价的情况下,视为没有约定,所以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吹风机本身的市场价格赔付陈女士。
其二,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关于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民法典》规定,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属于提前拟制,也没有与消费者协商,所以属于格式条款无疑。
在确定属于格式条款的前提下,快递公司不按实际赔偿,而是提出运费的10倍赔偿,明显加重了消费者承担的义务,应当属于无效条款,陈女士也无需遵循。
3、快递公司坚决不赔的情况下,陈女士应当如何维权?
其一,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按照《快递行业》暂行条例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检查,监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其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快递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提起诉讼的话,陈女士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
最后,诚信是企业经营之根本,既然快递公司承认系自己的原因寄丢快递,就应当全额赔偿陈女士,而不是拿出不合理的保价条款拒赔。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浙江杭州。洪先生在网上花117.8元购买了一张价值688元的大闸蟹兑换券,包含母蟹和公蟹各4只。可当他兑换后,就发现螃蟹存在缺斤少两的行为,现在螃蟹已经吃掉了,但对于这个事,他觉得有必要较个真。
这张大闸蟹兑换券,是洪先生9月份在天猫超市购买的,商品介绍宣传,兑换券包含4只3.5两的母蟹,4只4.5两的公蟹。平均下来,一只螃蟹大概不到15块钱,洪先生感觉很划算,就直接下了单。
前不久,他在平台上兑换了蟹券,螃蟹也很快就送到了,不过第一眼看上去,就感觉公蟹的体型有点小,因为之前在其他家兑换过三两的螃蟹,从外观来看,似乎大小并没有差多少。于是称了一下,发现只有3.2两。
洪先生表示,因为螃蟹不易存放,已经全部吃掉了,但称重时,他拍了照片。一只螃蟹被五花大绑的称重,随后他又单独称了绳子重量,减去后得出的结论是螃蟹只有160克,也就是3.2两。而母蟹大概只有2.6两左右。
洪先生找到店家客服反映情况,客服表示运输途中,会有百分之七到百分之十的损耗。但洪先生认为,即便把这个损耗减下去,还是和商品宣传有不小的区别。而且在评论区,也有很多缺斤短两的评论。
于是洪先生又找到网购平台反映此事,平台客服表示可以申请39.6元的现金赔偿。但洪先生要求商家能够退一赔三,或者发足斤足两的螃蟹给他。
目前,对于此事,螃蟹的商家表示还需要对此进行了解,而平台方面则反映,会有专人进行对接,协商接下来的事宜。
对于此事,其实我对商家客服的回复有点兴趣,他说螃蟹在运输过程中会有损耗,这个损耗我没太明白,按理说,洪先生兑换后也就一天的时间,就收到了螃蟹,那这个损耗是什么?漏水了还是饿瘦了?
有网友调侃:有些蟹卡都是骗人的,提前几个月销售,能兑换到螃蟹,就谢天谢地了,不要再去纠结重量问题了。也有人说,这种券都是送人的,可能商家也没想到有人真的买来自己吃。
严格来讲,消费者在平台购买蟹卡,商家提供的货品缺斤少两,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情况属实,洪先生确实可以要求商家进行退一赔三。但问题是他把螃蟹吃掉了,虽然当时拍了照片,不过这事处理起来可能还是比较麻烦的。
总之,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只靠维权。商家的诚信经营才是基础,也是关键,尤其是作为行业标杆心中更应该端起一杆秤,一杆消费者的放心秤,口号喊得再响,都不如消费者的一句句口碑。
这里要提醒大家,消费者在选购蟹卡蟹券时消费者应当注意螃蟹数量、重量、公母等重要信息,切勿被宣传噱头迷惑,此外还应当关注卡券的有效期、提货流程以及售后条款,规范经营的商家会明示此类信息。
这张大闸蟹兑换券,是洪先生9月份在天猫超市购买的,商品介绍宣传,兑换券包含4只3.5两的母蟹,4只4.5两的公蟹。平均下来,一只螃蟹大概不到15块钱,洪先生感觉很划算,就直接下了单。
前不久,他在平台上兑换了蟹券,螃蟹也很快就送到了,不过第一眼看上去,就感觉公蟹的体型有点小,因为之前在其他家兑换过三两的螃蟹,从外观来看,似乎大小并没有差多少。于是称了一下,发现只有3.2两。
洪先生表示,因为螃蟹不易存放,已经全部吃掉了,但称重时,他拍了照片。一只螃蟹被五花大绑的称重,随后他又单独称了绳子重量,减去后得出的结论是螃蟹只有160克,也就是3.2两。而母蟹大概只有2.6两左右。
洪先生找到店家客服反映情况,客服表示运输途中,会有百分之七到百分之十的损耗。但洪先生认为,即便把这个损耗减下去,还是和商品宣传有不小的区别。而且在评论区,也有很多缺斤短两的评论。
于是洪先生又找到网购平台反映此事,平台客服表示可以申请39.6元的现金赔偿。但洪先生要求商家能够退一赔三,或者发足斤足两的螃蟹给他。
目前,对于此事,螃蟹的商家表示还需要对此进行了解,而平台方面则反映,会有专人进行对接,协商接下来的事宜。
对于此事,其实我对商家客服的回复有点兴趣,他说螃蟹在运输过程中会有损耗,这个损耗我没太明白,按理说,洪先生兑换后也就一天的时间,就收到了螃蟹,那这个损耗是什么?漏水了还是饿瘦了?
有网友调侃:有些蟹卡都是骗人的,提前几个月销售,能兑换到螃蟹,就谢天谢地了,不要再去纠结重量问题了。也有人说,这种券都是送人的,可能商家也没想到有人真的买来自己吃。
严格来讲,消费者在平台购买蟹卡,商家提供的货品缺斤少两,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情况属实,洪先生确实可以要求商家进行退一赔三。但问题是他把螃蟹吃掉了,虽然当时拍了照片,不过这事处理起来可能还是比较麻烦的。
总之,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只靠维权。商家的诚信经营才是基础,也是关键,尤其是作为行业标杆心中更应该端起一杆秤,一杆消费者的放心秤,口号喊得再响,都不如消费者的一句句口碑。
这里要提醒大家,消费者在选购蟹卡蟹券时消费者应当注意螃蟹数量、重量、公母等重要信息,切勿被宣传噱头迷惑,此外还应当关注卡券的有效期、提货流程以及售后条款,规范经营的商家会明示此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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