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网评#【选举结果难获确认,#美式民主#再出乱象】11月28日,美国亚利桑那州负责选举事务的州务卿凯蒂·霍布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州科奇斯县立即确认当地中期选举的最终结果。科奇斯县拒绝确认选举结果的做法不是孤例,亚利桑那州和宾夕法尼亚州的一些县近期也拒绝确认选举结果。虽然确认选举结果向来只是程序性步骤,但却是被官方认证为正式结果的必要过程。也因此,一旦某个选区或者州拒绝认定选举结果,从根本上来说,是剥夺了该选区或该州选民的投票权。如果说选民的权利在选举后仍能被夺走,那么在选举前通过种种“合法手段”限制甚至剥夺选民的选举权,就显得很“普通”了。越来越多乱象表明,美国的民主制度逐渐异化和蜕变,已经越来越背离民主制度的内核和制度设计的初衷。近年来,美国和世界上许多人都在问,美国还是一个所谓的“民主国家”吗?世界需要对美国的民主情况作深入检视,美国自己也需要好好反躬自省。
https://t.cn/A6Kc5c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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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攻略,收藏!】国家高度重视门诊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目前,基本医保门诊待遇支付包括普通门诊保障和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基本医保制度建立完善过程中,在做好住院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地方普遍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结合自身实际把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慢性病、特殊疾病(或治疗方式)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在管理方式上,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需要按照参保地规定认定待遇资格和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做好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基础上,全面启动了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分类推进普通门诊费用和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的跨省直接结算工作。https://t.cn/A6KcP108(国家医保局)
【宁夏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11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宁夏出台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通过进一步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制度,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的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全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边缘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5种9类困难群众。
资助参保方面,特困人员(孤儿)实行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实行定额资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照低保对象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待遇政策保障方面,在坚持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基础上,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不设救助起付标准,分别按照100%、80%的比例给予基本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对规范转诊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累计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3000元以上的费用,给予70%的倾斜救助,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11万元。低保边缘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起付标准分别为3000元、7000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部分按照70%、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6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由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合理确定。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人口救助水平,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和救助综合帮扶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鼓励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有政策与《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宁夏日报记者 周一青 朱立杨)
《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全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边缘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5种9类困难群众。
资助参保方面,特困人员(孤儿)实行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实行定额资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照低保对象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待遇政策保障方面,在坚持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基础上,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不设救助起付标准,分别按照100%、80%的比例给予基本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对规范转诊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累计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3000元以上的费用,给予70%的倾斜救助,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11万元。低保边缘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起付标准分别为3000元、7000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部分按照70%、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6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由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合理确定。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人口救助水平,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和救助综合帮扶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鼓励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有政策与《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宁夏日报记者 周一青 朱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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