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一女子到超市买东西,结果踩到地上遗落的车厘子摔了一跤,没想摔倒后,便无法起身,超市的工作人员发现,第一时间将女子送往医院治疗。伤好后,女子到鉴定机构鉴定,其右髌骨骨折,构成伤残十级。
事发这天,女子张某到附近的超市买东西,当时她穿的鞋是人字拖,非常休闲,没想到刚走进食品区,就踩到地面上的车厘子,只见张某脚底一滑,右膝着地,然后便坐在地上,无法起身了。工作人员看到后,上前查看,问张某需不需要帮忙。
张某告诉工作人员,她的脚很痛,起不来,可能很严重,工作人员听完,立即招呼其他人员拨打120,将张某送医治疗,并交了2万元医疗费,经诊断,张某右髌骨骨折,伤残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超市和张某就超市是否应当担责一事,发生了争议。双方协商未果后,张某诉讼到法院,要求超市赔偿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本案属于人身损害纠纷,从法律上讲,超市是否有责任?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呢?
首先,这里说的人身损害,是指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产生的纠纷。
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具体而言,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进行赔偿,以填平其所遭受的损失。
其次,顾客在超市内摔伤,超市将涉及到两种承担责任的方式。
第一种,超市有安全保障义务,超市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换而言之,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有保障客人或者准客人以及进入其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补充义务,一般情况下,承担责任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
第二种,因超市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超市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比于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普通的侵权责任,行为人将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换而言之,承担责任的多少,主要以造成的损害和过错大小,以及介入因素来判断。
再次,监控视频显示,张某踩到的车厘子,是超市员工在推着手推车行进的过程中遗撒的,而且在张某之前,已有其他顾客踩到车厘子,且有明显有滑倒迹象。
但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并没有采取相关措施,紧接着才发生了张某踩到车厘子,摔成伤残十级的事情。
由此可见,本案已不是简单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超市明知车厘子掉地上,顾客踩到后会滑到,却不及时清理,也没有树立警示标识提醒顾客注意,超市有重大过错。
二审法院审理后,以超市工作人员发现有顾客滑倒,却不采取安全措施,忽视危险的存在,判超市承担70%的责任,张某穿人字拖,没注意观察承担30%的责任。
最终,张某一共获得了16万的赔偿金。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事发这天,女子张某到附近的超市买东西,当时她穿的鞋是人字拖,非常休闲,没想到刚走进食品区,就踩到地面上的车厘子,只见张某脚底一滑,右膝着地,然后便坐在地上,无法起身了。工作人员看到后,上前查看,问张某需不需要帮忙。
张某告诉工作人员,她的脚很痛,起不来,可能很严重,工作人员听完,立即招呼其他人员拨打120,将张某送医治疗,并交了2万元医疗费,经诊断,张某右髌骨骨折,伤残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超市和张某就超市是否应当担责一事,发生了争议。双方协商未果后,张某诉讼到法院,要求超市赔偿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本案属于人身损害纠纷,从法律上讲,超市是否有责任?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呢?
首先,这里说的人身损害,是指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产生的纠纷。
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具体而言,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进行赔偿,以填平其所遭受的损失。
其次,顾客在超市内摔伤,超市将涉及到两种承担责任的方式。
第一种,超市有安全保障义务,超市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换而言之,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有保障客人或者准客人以及进入其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补充义务,一般情况下,承担责任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
第二种,因超市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超市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比于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普通的侵权责任,行为人将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换而言之,承担责任的多少,主要以造成的损害和过错大小,以及介入因素来判断。
再次,监控视频显示,张某踩到的车厘子,是超市员工在推着手推车行进的过程中遗撒的,而且在张某之前,已有其他顾客踩到车厘子,且有明显有滑倒迹象。
但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并没有采取相关措施,紧接着才发生了张某踩到车厘子,摔成伤残十级的事情。
由此可见,本案已不是简单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超市明知车厘子掉地上,顾客踩到后会滑到,却不及时清理,也没有树立警示标识提醒顾客注意,超市有重大过错。
二审法院审理后,以超市工作人员发现有顾客滑倒,却不采取安全措施,忽视危险的存在,判超市承担70%的责任,张某穿人字拖,没注意观察承担30%的责任。
最终,张某一共获得了16万的赔偿金。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案件播报#【租房租到隔断间,能以此为由解约吗?】租户与房产中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入住后发现房屋系隔断间。租户要求中介公司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房租和押金,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中介公司退还王先生押金3000元。
案 情 回 顾:2022年2月,王先生与房产中介白云公司签订《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约定白云公司将某房屋的一间卧室分租给王先生,租金按照季付,押金为3000元。王先生随后入住该涉案房屋,如约支付第一季度租金和押金等费用。入住后发现自己入住的房间是客厅隔断出的封闭空间,在签约前白云公司并未告知此情况。经与房屋所在街道办沟通,街道认为此隔断出的封闭空间是违建,应立即拆除,否则会有很大安全隐患。王先生当即将此情况反馈给白云公司,白云公司置之不理,王先生于2022年4月底搬离涉案房屋。王先生认为,白云公司系专业的房屋租赁机构,其租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故请求白云公司退还其剩余房租、服务费、押金等全部费用共计4800元。
白云公司辩称,双方系自愿签订合同,合同合法有效,房屋并未出现不可居住的客观情况,白云公司也没有接到有关部门要求拆除隔断的通知,故王先生提前解约属于违约。关于租金部分,依据合同约定,原告解除合同需要在拟解约日前15天在App发起申请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于4月26日发起解约申请,5月1日办理解约手续,不满15日,需要补齐5月1日至5月10日的租金。关于押金部分,白云公司同意退还押金,但是由于原告退租属于违约,故而应当交纳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与押金抵扣后不予退还。关于服务费部分,公司在解约结算时,按照实际入住天数扣除。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白云公司签订的《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改变房屋内部结构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且乙方应在拟解约日前15个自然日在甲方App提交解约申请,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解约手续办理完毕日期在申请之日后15日内的,乙方应缴租金截止日期至退租申请之日后第15日。
根据双方陈述及现有证据,王先生提出解约申请系因涉案房屋为隔断间,白云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因此,王先生有权提出解约申请。根据合同约定,王先生应提前15日提出解约申请。经双方确认,王先生于2022年4月26日提出解约申请,于2022年5月1日解约。综合考虑本案情况,王先生租金应支付至申请解约之日起第15日。因此,白云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退还王先生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16日期间的租金及3000元押金。庭审中,王先生确认已收到白云公司退还的租金,故法院判定白云公司退还王先生押金3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介公司出租隔断间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王先生虽不能据此主张合同无效,但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另外,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并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中介公司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涉案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剩余押金和租金的,具有相应的法律与事实依据,中介公司不得以承租人违约为由拒绝返还。
为避免此类纠纷发生,建议承租人对房屋居住条件进行实地考察,签约前做好确认,排除安全隐患,降低自身风险。签约时双方可在合同中对于房屋空间状况等作出明确约定,双方要对合同的解除条款、违约责任等重点条款仔细确认。一旦出现一方违约或者提前解约的情形,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对方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合理避免纠纷。(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孔德翰 尹黎卉)
案 情 回 顾:2022年2月,王先生与房产中介白云公司签订《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约定白云公司将某房屋的一间卧室分租给王先生,租金按照季付,押金为3000元。王先生随后入住该涉案房屋,如约支付第一季度租金和押金等费用。入住后发现自己入住的房间是客厅隔断出的封闭空间,在签约前白云公司并未告知此情况。经与房屋所在街道办沟通,街道认为此隔断出的封闭空间是违建,应立即拆除,否则会有很大安全隐患。王先生当即将此情况反馈给白云公司,白云公司置之不理,王先生于2022年4月底搬离涉案房屋。王先生认为,白云公司系专业的房屋租赁机构,其租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故请求白云公司退还其剩余房租、服务费、押金等全部费用共计4800元。
白云公司辩称,双方系自愿签订合同,合同合法有效,房屋并未出现不可居住的客观情况,白云公司也没有接到有关部门要求拆除隔断的通知,故王先生提前解约属于违约。关于租金部分,依据合同约定,原告解除合同需要在拟解约日前15天在App发起申请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于4月26日发起解约申请,5月1日办理解约手续,不满15日,需要补齐5月1日至5月10日的租金。关于押金部分,白云公司同意退还押金,但是由于原告退租属于违约,故而应当交纳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与押金抵扣后不予退还。关于服务费部分,公司在解约结算时,按照实际入住天数扣除。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白云公司签订的《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改变房屋内部结构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且乙方应在拟解约日前15个自然日在甲方App提交解约申请,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解约手续办理完毕日期在申请之日后15日内的,乙方应缴租金截止日期至退租申请之日后第15日。
根据双方陈述及现有证据,王先生提出解约申请系因涉案房屋为隔断间,白云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因此,王先生有权提出解约申请。根据合同约定,王先生应提前15日提出解约申请。经双方确认,王先生于2022年4月26日提出解约申请,于2022年5月1日解约。综合考虑本案情况,王先生租金应支付至申请解约之日起第15日。因此,白云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退还王先生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16日期间的租金及3000元押金。庭审中,王先生确认已收到白云公司退还的租金,故法院判定白云公司退还王先生押金3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介公司出租隔断间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王先生虽不能据此主张合同无效,但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另外,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并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中介公司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涉案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剩余押金和租金的,具有相应的法律与事实依据,中介公司不得以承租人违约为由拒绝返还。
为避免此类纠纷发生,建议承租人对房屋居住条件进行实地考察,签约前做好确认,排除安全隐患,降低自身风险。签约时双方可在合同中对于房屋空间状况等作出明确约定,双方要对合同的解除条款、违约责任等重点条款仔细确认。一旦出现一方违约或者提前解约的情形,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对方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合理避免纠纷。(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孔德翰 尹黎卉)
【男子冒充公检法诈骗 高陵警方15分钟及时劝阻】 2022年11月22日,在西安公安高陵分局湾子派出所民警的耐心劝阻下,成功劝阻辖区一名群众受骗避免了经济损失,受到了群众的衷心感谢。#听见平安是你我共同的心愿#
11月22日下午14时许,湾子派出所辖区居民刘女士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一名“公安干警”,并告知刘女士因疫情防控需要将对其健康码变红,同时会安排专人接她去隔离。刘女士信以为真,六神无主的她一步步按照对方电话里的指示,首先将手机设置为所有电话来电拒接模式同时下载腾讯会议APP和受害人进行联系。16时许,我局湾子派出所所接到分局反诈中心该条指令。随即在所领导的安排下,湾子派出所社区民警联合反诈中心立即通过电话联系该群众未果,随即前往该女子家中,得知该女子在下午14点接到一外地电话后离开家中至今未归,家属也联系不上。随后我所民警一方面调取沿路监控,另一方面沿路寻找,最终在村口一小麦地找到该名女子,而此时受害人已和骗子联系长达两个多小时并且正在按照诈骗分子指示进行转账操作。见此情形民警随即亮明身份并告知刘女士,对方是冒充公安人员的电信诈骗团伙,正在对其实施诈骗,民警迅速让其挂断电话,并将其带至派出所进行劝解。所幸民警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得当,刘女士卡内余额并未汇到诈骗分子账户中。
随后分局湾子派出所民警耐心地向刘女士详细讲解了诈骗分子的诈骗套路,并指导其下载安装“国家反诈”app,群众对民警认真负责工作态度表示肯定并感谢 https://t.cn/RDUnNFD
11月22日下午14时许,湾子派出所辖区居民刘女士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一名“公安干警”,并告知刘女士因疫情防控需要将对其健康码变红,同时会安排专人接她去隔离。刘女士信以为真,六神无主的她一步步按照对方电话里的指示,首先将手机设置为所有电话来电拒接模式同时下载腾讯会议APP和受害人进行联系。16时许,我局湾子派出所所接到分局反诈中心该条指令。随即在所领导的安排下,湾子派出所社区民警联合反诈中心立即通过电话联系该群众未果,随即前往该女子家中,得知该女子在下午14点接到一外地电话后离开家中至今未归,家属也联系不上。随后我所民警一方面调取沿路监控,另一方面沿路寻找,最终在村口一小麦地找到该名女子,而此时受害人已和骗子联系长达两个多小时并且正在按照诈骗分子指示进行转账操作。见此情形民警随即亮明身份并告知刘女士,对方是冒充公安人员的电信诈骗团伙,正在对其实施诈骗,民警迅速让其挂断电话,并将其带至派出所进行劝解。所幸民警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得当,刘女士卡内余额并未汇到诈骗分子账户中。
随后分局湾子派出所民警耐心地向刘女士详细讲解了诈骗分子的诈骗套路,并指导其下载安装“国家反诈”app,群众对民警认真负责工作态度表示肯定并感谢 https://t.cn/RDUnN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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