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刷微小号,看到难得留言的一篇文章被作者自己删除了,估计是她觉得争议太大。其实正如她文章所讲,成年人为自己选择负责,无论苦乐,一概自己承担,无须反复反悔。关系亦如此,被动选择的那个,会有自我剥离、丧失感,这是情理之中,被“分离焦虑”反复折磨也属正常,但关系的残酷事实就在这里——在关系走向分崩离析后,谁表现得越“体面”,越是高位者,这“高位”可以多种解读,歇斯底里者可悲可怜之处正在此。但是在关系中,被抛弃也好,被pua也好,受害者亦是加害者,自己对自己的加害,所以苦海无边,跳出来既是岸。

(pa:我最近话真多,自我检讨下)

#我的讲座心得#
【占有本权的几个疑难问题】
金可可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 博士生导师
一、问题域
《民法典》§235: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为→“被请求人为现时无权占有人”,若此要件不符合,即存在权利发生的抗辩,先抛开“现时”这一条件,单就“无权占有”要件的缺失,我们称之为“占有(本)权的抗辩”,这个类型包括:
a.自己的:物权(绝对性)、债权(相对性)、其他
b.传来的:即占有连锁,如经过权利人同意的转租
但是,学理和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以下争议:
①不动产买卖:已过户、未登记→出卖人有权占有?
②所有权保留买方:有权占有?
③适法无因管理人|拾得人:有权占有?
④抗辩权人:有权占有?
金可可老师从法教义学的角度,依靠民法原理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二、不动产买卖:已过户、未登记〔1〕
例1:3月1日,甲将A屋出售予乙,办理过户登记,约定8月1日交付。
①3月1日过户登记前,甲系有权占有,占有本权为所有权,应不生疑问。
②过户后,8月1日前,甲系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若有权,占有本权为何?
③8月1日后,甲若拒不交付,又如何?
金可可老师认为,②、③中甲仍为有权占有,占有本权系所有权残余。
理由:甲、乙之间既约定应于8月1日交付,则应维护这种意思自治(意定债务关系),要避免使甲的期限利益落空、乙的所有权完满提前实现,不能变相使得甲“交出”占有,故不能支持乙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但是甲的占有本权究竟是什么?是占有吗?金可可老师认为不能简单得通过形式逻辑推理得出前一结论,占有本权应该是附于占有的所有权残余。与此相应,乙虽然获得了登记的法律地位(名义上的所有权),但此时的所有权并不完满,欠缺所有权实质的经济内容,而要使其所有权完满的机制则是双方意定的交付请求权。
下面是印证:
①印证一
占有作为对物的控制力,是所有权其他权能之前提
a.使用
b.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c.处分(事实上处分/法律上处分)
就“法律上处分”而言,金老师指出:处分行为只有交付这个动作才能使其生效。笔者认为此语欠妥,因为就动产而言,确实如此,但就不动产处分而言,交付并非其生效要件,有可能是老师口误。
②印证二
§405: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先租后押/先押后租——带租约拍卖/不带租约拍卖
*所有权有无占有:市价截然不同
*物权债权化/资产化运作:估值的基本逻辑不变
金老师认为,一个无占有的物价值很低,甚至接近于0。
③印证三
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何须交付?→控制力之移转
就现实交付而言,移转的是直接占有,系对物的直接控制,不生问题。而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则是间接占有的移转。这里金老师特别提到了指示交付的物变动时点应该是“通知第三人时(直接占有人)”,因为若不通知,第三人并未为买受人占有的意思,也即买受人没有取得间接占有。〔2〕
对比:买卖合同之交付→完满所有权之实现
例2:甲将A物出租予乙,租期中,将该物出卖予丙,并将对乙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让予丙以代交付(t1)
1.t1时,丙是否取得所有权?——不能(金老师观点)
2.t2时,甲向乙为让与通知,是否已履行买卖合同项下交付义务?——否,因为乙如果拒绝交付租赁物,丙只能找甲。
例3:甲将A物出售予乙,乙同意甲继续借用该物3年,所有权即日移转——可以,实质上是取得控制力又利用了控制力(借用给甲),只是省略了买卖的交付而言。
④印证四
§630: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04: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1之变形1:双方约定交付与价款义务应同时履行,8月1日,交付期限届至,乙未提出付款。
——此时甲享有同时抗辩权,不可以赋予乙原物返还请求权“架空”这种抗辩权。
例1之变形2:交付期限届满后,乙一直未请求甲履行,现已满3年。
——此时甲享有时效抗辩权,不可以赋予乙原物返还请求权“架空”这种抗辩权。
结论:出卖人的所有权残余可继续充任占有本权,不因届期和违约自动移转,只能通过履行移转。
衍生结论-1
例1之变形3:3月1日后,8月1日前,乙将A屋所有权过户登记移转予丙,丙得否向甲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王泽鉴教授引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判决:买受人复将其取得的所有权移转于第三人者,出卖人对该第三人即无占有标的物之正当权源,第三人即得依第767条请求该出卖人返还所有物(王著物权第二版,第124页)
王著结论应修正:受让第三人丙亦无原物返还请求权
→ 理由:1.出卖人之占有本权:物权性/绝对性 2.后果考量:会变相剥夺甲之期限利益
衍生结论-2
例1之变形4:甲将A屋出租予丙,8月1日前/8月1日后,乙得否向丙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王泽鉴教授: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予他人者,该他人之占有,对买受人而言,即为无权占有。买受人得向该他人主张第767条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王著物权第二版第124页)
→丙自己之占有本权:债权性/相对性,不能直接对抗所有权人乙
→丙传来之占有权?
①8月1日前:甲有占有本权,且有权移转占有予丙 V(×)
②8月1日后:甲仍有占有本权,但无权移转占有(√)
故王泽鉴先生观点应作修正。

二、所有权保留买方:有权占有?占有本权?〔3〕
例:甲将A物出卖予乙,交付并保留所有权,乙分期付款
1.乙正常分期付款期间,是否有权占有,占有本权为何?
2.乙未能及时付款,甲享有取回权时,乙是否有权占有,占有本权为何?
3.乙正常分期付款期间,甲将A物出卖予丙,将可能对乙的将来返还请求权让予丙以代交付,乙对丙是否为有权占有,占有本权为何?
1.有权占有,本权为期待权 → 理由:避免干扰合同关系
2.有权占有,本权为期待权,但不能对抗取回权
3.有权占有,本权为期待权 → 具物权性,但若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之丙

《民法典》§458条之意义: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以本条文为首的“占有规则”,笔者曾专门组织过一次读书会,就该条文的定位,当时皆认同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双根教授的观点:
第458条本为“占有”章的起首条文,依惯常的条文设计逻辑,该条效力原则上应统辖该条以下各规定。但其从立法技术上看采排除法,即符合本条的不适用本章规定,但却限制在合同关系,此外,其所体现的立法意图,在于划定第242条至第244条规定仅适用于无权占有情形,但其实没必要规定,因为很明朗。
但可可老师给出了全新的解释:避免干扰意思自治/合同关系
①孳息/费用/价额偿还/赔偿:合同优先原则
②基于合同的占有本权:债权性占有权、物权性占有权
对于其余的问题由于时间因素,鉴于金老师并未展开,笔者不作整理。

脚注:
〔1〕笔者补充想法: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已生效,出卖人因有未届期抗辩权而得对抗买受人的请求权,但此项抗辩权系基于合同而产生,仅得对抗买受人的合同履行请求权,而不得对抗买受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故仍需回答占有本权是什么!
〔2〕这当然是金老师的个人观点了,和德国学者Welling观点一致,批判《德国民法典》第870条,但相比于我们而言,人家至少做了法定拟制的处理,这一点比我们的立法要强。相关内容可参见张骏:《返还请求权让与中占有事实及意思的变化》,“青苗法鸣”公众号2022年10月22日发布的推文,兰州大学2019级本科生写的,梳理得很清晰。
〔3〕个人认为,所有权保留若采“担保权构造”(实际上我国已经如此),则买受人已经获得实质上的所有权,本权或可解释为实质的所有权。而对于取回权的性质,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取回权属于物上请求权。还有观点认为,取回权是一种法定的请求权,其类似于查封,而赎回类似于解除查封。就我国制度设计而言,第二种观点可资赞同。第一种观点自然是德国的“所有权构造”模式咯。

经曰:害人一命,果报一期;坏人慧命,累劫千生!没有谁规定他这样,是他自己种下的罪恶种子自然结出的恶果。我极不愿意看到这一幕,没有人愿意看到这一幕,无量大慈大悲的佛陀菩萨们更不愿意看到

而佛陀的正法所能解脱的何止千千万万,无量计的众生都会在佛陀引领下解脱到大乐彼岸,那么,从诽谤者走到那个阻碍位置的一刻起,他所阻障的,便是无量计的众生解脱成就的路,从此,所有这些众生在轮回中的一切痛苦黑业都和这诽谤者捆在一起,挣脱不开甚至由他背负了。

若因他的阻碍,众生在轮回里多滞留一刻,这一刻里,无量计的众生在轮回里的无量计痛苦便是这诽谤者无量计的坏账!若有众生因他的阻障长久陷于轮回,那么他们在轮回里的病痛是因为诽谤者,他们在轮回里的贫穷是因为诽谤者,他们在轮回里的痛苦是因为诽谤者,他们在轮回里的愤怒不满是因为诽谤者,他们在轮回里的仇恨抱怨是因为诽谤者,他们在轮回里的压力逼恼是因为诽谤者,他们在轮回里的恐惧是因为诽谤者,他们在轮回里死亡、潦倒、悲凄是因为诽谤者,

他们因不明佛理造下恶业轮入恶道是因为诽谤者,轮入地狱哀嚎是因为诽谤者,不仅仅止于他们自己,还有因他们的黑业所造成的更多其他的苦难都是因为诽谤者,总之,只要他们还留在轮回里,这轮回带给他们的所有苦难和他们在轮回中造下的所有黑业也都是诽谤者的坏账!因为是诽谤者散布的恶见将他们留在了轮回中。

这些苦难的黑业在这因果宇宙的网上没完没了地侵蚀蔓延,一天一天蔓延,直至蔓延到逃不出因果网的诽谤者自己脚下,爬到他的背上成为他必须背负的黑业重担,这个担子的重量是可怕的,非常可怕的,无以量计的众生的黑业是无以量计的,仿佛牵动了宇宙中全部的黑业重量向他压来,会把他压到十八层地狱哀嚎千百万劫都爬不出来的呀……

而这也同样仅只摘取了他将要承受之恶果的一个并不完整透彻的片段,现实的,有过之无不及。
经曰:害人一命,果报一期;坏人慧命,累劫千生!没有谁规定他这样,是他自己种下的罪恶种子自然结出的恶果。我极不愿意看到这一幕,没有人愿意看到这一幕,无量大慈大悲的佛陀菩萨们更不愿意看到。

当歌利王一刀刀割截佛陀身体时,佛陀不但没有半丝半毫的嗔恨,反而发起大悲心希望能尽快救渡他,十方诸佛菩萨们,多么希望所有的众生都不沾黑业,永住幸福啊,多么希望地狱立刻空掉而没有任何众生啊,但,众生在因果中循环这是无法避免的事实,是一个谁做过什么就必然承受相应果实的无情现实。因为因果律,是没有任何人能够主宰的,不只是针对佛教徒才管用的,宇宙万物间,有情、无情,所有众生之间、事物之间自行运转的自然规律!

所以,千万不要以身试律,冒然将自己置身在刀山油锅边,为了你们自己,千万想得长远一点,一切都不是结束在眼前,我们所想所说所做都会蔓延!请谨慎思维,谨慎言行,用佛法三藏的正知正见武装自己的头脑才能彻底避免谤佛毁法的堕落邪见,尤其不可不负责任想当然地任意否定法界的大事因缘。否则,一个不小心种下坏人慧命的恶因,那因果蔓延循环的结果,我们无法承担。

让我们跟随最伟大的佛陀,以纯净心将无量善业蔓延……

再请行者擦亮眼睛。真实诸佛于此世界度生,一当佛陀身份公开,只有两种情况会发生:一者入灭离世,一者实际展显佛陀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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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cn/A6ipMyU5《无人能复制》

真实不虚的的如来正法,并不是虚无缥缈的,让你看得到,摸得着,公开的博物馆,世间凡夫无法复制超越的,复制五千万美金,时到今,无人能复,这说明了什么?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在全世界,乃至中国从来不缺做高度仿制品,但多年过去时到今无人能复制出来,因为那不是凡夫能做出来的,是佛陀之作,也是告诉世人,真正的如来正法就在南无一一羌佛这里,雕刻只是佛陀五明展示之一,

更是带来了生脱死之大法,佛陀羌佛座下弟子成就解脱,比比皆是,可查可证,有名有姓,可查可证,
深入了解真实不虚案例搜百一一度一一古一一佛一一网《渡生成就》

佛陀羌佛慈悲众生发愿不收供养,更是带来了《什么叫修行》《藉心经说真谛》《解脱大手印》等等及2000多盘的解脱之法音,教导世人如何修行,如何修法,

一直在重复,难道??还不值得我们深思吗?高额的复制奖金是多少个亿?时到今天,无人能复制,因为那不是凡夫能复制出来的,是佛陀之作,向世人展示的五明之一

在中国乃至全世界,从来不缺复制仿制品,多年过去,到今天依然没有人能够复制,公开的博物馆地址,看得到,摸得着的实物,菩萨在五明中得,并不是空头理论,佛菩萨都得展示五明,更何况佛陀之作,也告诉世人,真正的如来正法,就在南无一一羌佛这里,

愿世人深入了解,不要错过难得的人身。今生虔诚修行成就解脱,带给你的是生生世世,永享幸福,无量寿命,一切随心所愿,极乐世界真实不虚,
如果不成就,反之,随着业力,生生世世在六道轮回,苦苦挣扎,所吃所杀的所伤害的一一用自己体变成那样还业债,永远在烦恼苦楚当中生活,这就叫做众生,轮回之苦太可怕,太可怕也,愿所有有缘的众生早日得闻如来正法解脱成就,永脱轮回,永享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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