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八字看人品
八字偏重于七杀、伤官、偏印、劫财的人,脾气不好,不讲章法规矩行事,具有创新意识,开放。但它们又各有区别:七杀主心狠手黑、报复心和破坏欲望强;伤官主感情用事,性情不稳定,自高自大,好夸大事实,叛逆;偏印主敏感小气、冷漠、好钻牛角尖;劫财主直爽、讲哥们义气,易头脑发热,喜欢猛冲猛打,占有欲望强。
八字中偏重于正官、正印、食神、比肩的人,脾气温和,喜欢按照章法规矩行事,缺乏创新意识,传统保守。但它们也各有不同:正官主行事讲究章法规矩,正派等;正印主善良、耐心、自我约束力强等;食神主有福气、温和宽厚等;比肩主善于与人为友,共同发展。
八字中偏重于正财、偏财的人,现实,物质欲望强。但也各有不同:正财主思想保守、精打细算、节俭、勤劳,倾向于靠节俭积累财富;偏财正好相反,思想开放,花钱大方、求财方面投机心理强,具有冒险精神,追求更大经济回报。
了解了这些心性,我们就能掌握一个人的性情,以便在生活中区别对待,更好地把握与之相处的火候和方法。特别是要尽量远离自私、心狠手辣、见利忘义的人。
代表正面心性的是正印、正官,那么,克制正印和正官的十神,就最能代表见利忘义的一面了。克制正印的是正财,克制正官的是伤官,所以,八字中偏重于伤官、正财的人最见利忘义。
伤官、正财在见利忘义的表现方面,又各有不同:伤官具有道德约束力缺失的特点,虽然主观上不屑于势力眼,但是往往因为心性不稳定、有反叛心理、不忠诚的原因,在利益面前容易发生变节;正财具有非常势利的特点,对利益特别看重,哪怕是很小的利益都容易驱动其忘记道义和失去善良之心。#婚姻感情# #事业财运# #起名改名、事业财运、奇门遁甲测事寻物#
八字偏重于七杀、伤官、偏印、劫财的人,脾气不好,不讲章法规矩行事,具有创新意识,开放。但它们又各有区别:七杀主心狠手黑、报复心和破坏欲望强;伤官主感情用事,性情不稳定,自高自大,好夸大事实,叛逆;偏印主敏感小气、冷漠、好钻牛角尖;劫财主直爽、讲哥们义气,易头脑发热,喜欢猛冲猛打,占有欲望强。
八字中偏重于正官、正印、食神、比肩的人,脾气温和,喜欢按照章法规矩行事,缺乏创新意识,传统保守。但它们也各有不同:正官主行事讲究章法规矩,正派等;正印主善良、耐心、自我约束力强等;食神主有福气、温和宽厚等;比肩主善于与人为友,共同发展。
八字中偏重于正财、偏财的人,现实,物质欲望强。但也各有不同:正财主思想保守、精打细算、节俭、勤劳,倾向于靠节俭积累财富;偏财正好相反,思想开放,花钱大方、求财方面投机心理强,具有冒险精神,追求更大经济回报。
了解了这些心性,我们就能掌握一个人的性情,以便在生活中区别对待,更好地把握与之相处的火候和方法。特别是要尽量远离自私、心狠手辣、见利忘义的人。
代表正面心性的是正印、正官,那么,克制正印和正官的十神,就最能代表见利忘义的一面了。克制正印的是正财,克制正官的是伤官,所以,八字中偏重于伤官、正财的人最见利忘义。
伤官、正财在见利忘义的表现方面,又各有不同:伤官具有道德约束力缺失的特点,虽然主观上不屑于势力眼,但是往往因为心性不稳定、有反叛心理、不忠诚的原因,在利益面前容易发生变节;正财具有非常势利的特点,对利益特别看重,哪怕是很小的利益都容易驱动其忘记道义和失去善良之心。#婚姻感情# #事业财运# #起名改名、事业财运、奇门遁甲测事寻物#
眉头竖起+眉头聚眉尾散的,个性上多强势,对于生活和工作上的事情自己有着很好的计划和打算。右眼皮上方痣的,眼皮属于田宅宫,主一个人的家庭关系状况等,有痣的话会多有家庭关系不和谐的情况出现。右手小拇指长有四节的,喜欢研究各种学问之类,但亦容易见异思迁,性情多变。双手的生命线都比较轻浅,主人生运势也容易不稳定,所以生活中还是需要多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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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切东西虽然都是在时间中产生的,可是时间所产生的一切东西确是没有一件是实在的;由此而得的结论就是:财产权既然是被时间所产生的,所以它并不是对象中存在着的任何实在的东西,而是惟一可以受时间影响的情绪的产物。
假设一个德国人、一个法国 人、一个西班牙人走进一个房间,房间内的桌子上放 着三瓶酒,一瓶是德国的白葡萄酒,一瓶是法国的红葡萄酒,一瓶是葡萄牙的红酒;假设他们对于分酒发生争吵;一个被选为公断人的人,为了表示他的没有偏见起见,自然会把各人本国的产品分给各人;他所根据的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将财产权归于占领、时效和添附的那些 自然法则的来源。
地球上各地产生不同的商品;不但如此,而且不同的人的天性适宜于不同的工作,并且在专门从事于一种工作时会达到更大的完善程度。所有这些都需要互相交换和交易;因此,根据同意转移财产这件事、是根据于自然法的,正如不经同意、财产就该是稳定的一样。
在人类协议确立许诺之前,许诺是不可理解的;即使可以理解,它也不伴有任何道德的约束力。
我说,第一,许诺在自然状态中是不可理解的,也不是在人类成立协议之前就存在的;一个不知道有社会的人永远不会与他人订约,纵然他们凭着直观能够觉察到对方的意图。如果许诺是自然的、可以理解的,则我许诺这一句话必然伴有某种心理活动;而其约束力必然以这种心理活动为基础。
许诺表示的那种心理活动不是完全任何事情的一个决心;因为单是决心决不能加上任何义务。许诺也不是做那样一件事情的欲望,因为我们承担义务,可以没有那样一个欲望,甚至可以带有公开宣布的厌恶心理。许诺也不是对我们许诺去作的那种行为的意愿;因为许诺永远关系到将来,而意志则仅影响到现在的行为。因此,结果就是,投入许诺并产生其义务的那种心理活动,既然不是要作一个特殊行为的决心、欲望或意愿,它必然是对由于许诺而发生的那种义务的一种意愿。
一切道德都依靠于我们的情绪;当任何行为或心灵的性质在某种方式下使我们高兴时,我们就说它是善良的;当忽略或未作那种行为、在同样方式下使我们不高兴时,我们就说我们有完成那个行为的义务。义务的改变以情绪的改变为其前提;新的义务的发生以某种新的情绪的发生为其前提。但是我们确是不能自然而然地改变我们自己的情绪,正如我们不能改变天体运动一样;我们也不能借我们意志的单纯一种活动,即许诺,使任何行为成为令人愉快的或令人不快的,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如果那种行为,离开了那种活动,可能会产生出相反的印象,或赋有另外一些的性质的。因此,要说人们意愿任何新的义务,即意愿任何新的苦、乐的情绪,那是荒谬的;而且人们也不会自然而然第地陷于那样大的一种荒谬。因此,许诺在自然状态中是一种完全不可理解的东西,而且没有任何心理活动是属于它的。
前面我们证明正义一般地是一种人为的德时所用的推理,可以更明显地证明这里的真理。人性中如果原来不赋有一种具有推动作用的、能够产生某种行为的情感或动机,那么没有人可以把那种行为当作义务来要求我们。这个动机不能是义务感。义务感以先在的一种义务为前提;而且一种行为如果不是被任何自然的情感所要求的,它也不能被任何自然的义务所要求;因为即使不作这种行为,那也并不证明心灵和性情中有任何缺点,因而也并不产生任何的恶。可是显而易见,除了义务感以外,我们并没有其他动机,导使我们完成许诺。如果我们认为许诺没有道德的义务,我们便永不会感到有遵守许诺的任何倾向。而各种自然的德却不是这样。虽然原来没有救济贫困的义务,我们的仁爱心仍会导使我们达到这种义务;当我们不尽那种义务时,我们就感到那是不道德的,这是因为这件事证明了我们缺乏自然的仁爱情绪。一个父亲知道照顾子女是他的义务,不过他对这件事也有一种自然的倾向。如果没有人有那种倾向,那么就没有人有那种义务。但是除了完成许诺的一种义务感之外,人们没有任何遵守许诺的自然倾向;因此,忠实并不是一种自然的德,许诺在人类协议成立之前是没有力量的。
我大胆地断言,许诺是以社会的需要和利益为基础的人类的发明。
为了发现这些需要和利益,我们必须考察我们已经发现为产生前面所说的一些社会法则的那些人性性质。人类因为天性是自私的,或者说只赋有一种有限的慷慨,所以人们不容易被诱导了去为陌生人的利益作出任何行为,除非他们要想得到某种交互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只有通过自己作出有利于别人的行为才有希望可能得到的。
—《人性论》
但是,一切东西虽然都是在时间中产生的,可是时间所产生的一切东西确是没有一件是实在的;由此而得的结论就是:财产权既然是被时间所产生的,所以它并不是对象中存在着的任何实在的东西,而是惟一可以受时间影响的情绪的产物。
假设一个德国人、一个法国 人、一个西班牙人走进一个房间,房间内的桌子上放 着三瓶酒,一瓶是德国的白葡萄酒,一瓶是法国的红葡萄酒,一瓶是葡萄牙的红酒;假设他们对于分酒发生争吵;一个被选为公断人的人,为了表示他的没有偏见起见,自然会把各人本国的产品分给各人;他所根据的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将财产权归于占领、时效和添附的那些 自然法则的来源。
地球上各地产生不同的商品;不但如此,而且不同的人的天性适宜于不同的工作,并且在专门从事于一种工作时会达到更大的完善程度。所有这些都需要互相交换和交易;因此,根据同意转移财产这件事、是根据于自然法的,正如不经同意、财产就该是稳定的一样。
在人类协议确立许诺之前,许诺是不可理解的;即使可以理解,它也不伴有任何道德的约束力。
我说,第一,许诺在自然状态中是不可理解的,也不是在人类成立协议之前就存在的;一个不知道有社会的人永远不会与他人订约,纵然他们凭着直观能够觉察到对方的意图。如果许诺是自然的、可以理解的,则我许诺这一句话必然伴有某种心理活动;而其约束力必然以这种心理活动为基础。
许诺表示的那种心理活动不是完全任何事情的一个决心;因为单是决心决不能加上任何义务。许诺也不是做那样一件事情的欲望,因为我们承担义务,可以没有那样一个欲望,甚至可以带有公开宣布的厌恶心理。许诺也不是对我们许诺去作的那种行为的意愿;因为许诺永远关系到将来,而意志则仅影响到现在的行为。因此,结果就是,投入许诺并产生其义务的那种心理活动,既然不是要作一个特殊行为的决心、欲望或意愿,它必然是对由于许诺而发生的那种义务的一种意愿。
一切道德都依靠于我们的情绪;当任何行为或心灵的性质在某种方式下使我们高兴时,我们就说它是善良的;当忽略或未作那种行为、在同样方式下使我们不高兴时,我们就说我们有完成那个行为的义务。义务的改变以情绪的改变为其前提;新的义务的发生以某种新的情绪的发生为其前提。但是我们确是不能自然而然地改变我们自己的情绪,正如我们不能改变天体运动一样;我们也不能借我们意志的单纯一种活动,即许诺,使任何行为成为令人愉快的或令人不快的,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如果那种行为,离开了那种活动,可能会产生出相反的印象,或赋有另外一些的性质的。因此,要说人们意愿任何新的义务,即意愿任何新的苦、乐的情绪,那是荒谬的;而且人们也不会自然而然第地陷于那样大的一种荒谬。因此,许诺在自然状态中是一种完全不可理解的东西,而且没有任何心理活动是属于它的。
前面我们证明正义一般地是一种人为的德时所用的推理,可以更明显地证明这里的真理。人性中如果原来不赋有一种具有推动作用的、能够产生某种行为的情感或动机,那么没有人可以把那种行为当作义务来要求我们。这个动机不能是义务感。义务感以先在的一种义务为前提;而且一种行为如果不是被任何自然的情感所要求的,它也不能被任何自然的义务所要求;因为即使不作这种行为,那也并不证明心灵和性情中有任何缺点,因而也并不产生任何的恶。可是显而易见,除了义务感以外,我们并没有其他动机,导使我们完成许诺。如果我们认为许诺没有道德的义务,我们便永不会感到有遵守许诺的任何倾向。而各种自然的德却不是这样。虽然原来没有救济贫困的义务,我们的仁爱心仍会导使我们达到这种义务;当我们不尽那种义务时,我们就感到那是不道德的,这是因为这件事证明了我们缺乏自然的仁爱情绪。一个父亲知道照顾子女是他的义务,不过他对这件事也有一种自然的倾向。如果没有人有那种倾向,那么就没有人有那种义务。但是除了完成许诺的一种义务感之外,人们没有任何遵守许诺的自然倾向;因此,忠实并不是一种自然的德,许诺在人类协议成立之前是没有力量的。
我大胆地断言,许诺是以社会的需要和利益为基础的人类的发明。
为了发现这些需要和利益,我们必须考察我们已经发现为产生前面所说的一些社会法则的那些人性性质。人类因为天性是自私的,或者说只赋有一种有限的慷慨,所以人们不容易被诱导了去为陌生人的利益作出任何行为,除非他们要想得到某种交互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只有通过自己作出有利于别人的行为才有希望可能得到的。
—《人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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