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某村成立的博物馆内藏品,赝品琳琅满目,引起网上嘲笑后关闭】
前不久据国内某媒体报道,河北某博物馆关闭。该博物馆收藏了数十件假展品,其中包括一个装饰有卡通人物的花瓶,标榜为清代文物。
一位当地负责人告诉某报记者,该博物馆建于河北省某市,耗资 5.4 亿元人民币。
著名作家马老在网上发布展品照片后,该市某斋博物馆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因为部分藏品是赝品。这个博物馆的藏品改变了中华瓷器发展的历史。真是让人大跌眼镜,啼笑皆非。
我国官方媒体发布的图片展示了一个装饰着鲜绿色卡通动物的花瓶,其中包括一种类似会笑的鱿鱼的生物,博物馆将其展示为清代文物。
一件展品的标签是唐代(公元 618-907 年)的五彩五彩花瓶,尽管该藏品可以追溯到明朝(1368-1644 年)。
其他展品上都用简体字“签名”底款,上面写着“黄帝制”。根据传统,一个朝代帝王在位时间为公元前 2696 年至 2598年远早于这些文字,这岂不是一个笑话。
当地之情人士告诉媒体,该博物馆馆主、该村委会王负责人以100元到20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4万多件假展品。
但项目负责人对外声称,王先生斥资 6000 万元建立了该博物馆。
该村知情人回忆,2005年王负责人宣布收藏古董时,全国各地的古玩贩子都到该村卖货。
这座四层楼的博物馆成立于2007年,共有12个展厅,4万件展品。
该博物馆另一位负责人邵某坚称,至少有一半的展品是真品。大部分展品未经专家验证。
该博物馆馆长王某称,“即使是神也分不清展品的真假。” 王说,他建立博物馆是为了推广中国文化。
他否认滥用该村里的资源,并声称他花了2000万元用于收藏,全部来自他自己的积蓄。
该事件是如此荒谬,你对此事件怎么看呢?
#这就是中国风##出道吧新星#
前不久据国内某媒体报道,河北某博物馆关闭。该博物馆收藏了数十件假展品,其中包括一个装饰有卡通人物的花瓶,标榜为清代文物。
一位当地负责人告诉某报记者,该博物馆建于河北省某市,耗资 5.4 亿元人民币。
著名作家马老在网上发布展品照片后,该市某斋博物馆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因为部分藏品是赝品。这个博物馆的藏品改变了中华瓷器发展的历史。真是让人大跌眼镜,啼笑皆非。
我国官方媒体发布的图片展示了一个装饰着鲜绿色卡通动物的花瓶,其中包括一种类似会笑的鱿鱼的生物,博物馆将其展示为清代文物。
一件展品的标签是唐代(公元 618-907 年)的五彩五彩花瓶,尽管该藏品可以追溯到明朝(1368-1644 年)。
其他展品上都用简体字“签名”底款,上面写着“黄帝制”。根据传统,一个朝代帝王在位时间为公元前 2696 年至 2598年远早于这些文字,这岂不是一个笑话。
当地之情人士告诉媒体,该博物馆馆主、该村委会王负责人以100元到20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4万多件假展品。
但项目负责人对外声称,王先生斥资 6000 万元建立了该博物馆。
该村知情人回忆,2005年王负责人宣布收藏古董时,全国各地的古玩贩子都到该村卖货。
这座四层楼的博物馆成立于2007年,共有12个展厅,4万件展品。
该博物馆另一位负责人邵某坚称,至少有一半的展品是真品。大部分展品未经专家验证。
该博物馆馆长王某称,“即使是神也分不清展品的真假。” 王说,他建立博物馆是为了推广中国文化。
他否认滥用该村里的资源,并声称他花了2000万元用于收藏,全部来自他自己的积蓄。
该事件是如此荒谬,你对此事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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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卖妇女要离婚,丰县法院不予支持,媒体:法律的底线呢?
@中国经济周刊 2月15日发文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曾披露过数例徐州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被拐卖妇女起诉的离婚案,均不予支持离婚。
法律的底线呢?
案例1:2014年,被拐卖到丰县的四川绵阳赵某起诉至丰县人民法院,以“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离婚。
据判决书显示,原告赵某诉称,原告娘家在四川省绵阳市,1984年9月被拐卖至丰县;后与尹某双方按照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四子女:1985年农历十二月生长女尹某1,1987年4月生次女尹某2,1990年农历正月生三女尹某3,1990年农历正月生长子尹某4。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1984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扶持,彼此相伴,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近年来,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互相不理解,以致影响了二人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彼此关心体贴,多为对方利益着想,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
丰县法院最后以原告未提供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不予支持离婚。被拐卖妇女赵某提出的“婚姻基础差”离婚理由不被支持。
不到一年之前,丰县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作出了同样的判决:不准予离婚。
案例2:被拐卖至丰县的重庆王某某起诉至法院申请离婚。
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某起诉称,她系四川重庆人。1987年10月,原告被人拐卖到丰县卖与被告后同居生活,1989年2月1日生一女邢X。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2010年9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
但丰县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定婚姻案件当事人离婚与否的法定界限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结婚20余年且生育子女,其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在所难免,婚生女邢金芝也当庭陈述父母感情很好,不同意父母离婚,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多为孩子和对方着想,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丰县法院最后判决:本院从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分析,以不离为宜。
法院认为,被拐卖妇女王某某的家庭“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她提出的“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离婚理由不被支持。
在丰县,拐卖妇女会怎么判呢?
案例3:2020年6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丰县人民法院2012年作出的一份拐卖妇女罪的判决:被告人董某登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该判决书显示,2012年九、十月份的一天,董某登以3万元的价格收买一名精神病妇女(身份信息不详),给其长子董某新当妻子。2013年1月份,董某登、王某(董某登之妻)因嫌该女痴呆,通过媒人孙某某、董某某,以说媒的方式,将该女以3.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丰县常店镇侯阁村的孙某甲,孙某甲又以该女痴呆、打人为由,将该女退回给董某登、王某。后,董某登、王某又通过媒人张某某,以说媒的方式,将该女以3.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山东省单县张集镇黄堆寺村的张某科。
丰县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董某登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拐卖妇女起诉离婚丰县法院不支持#
百家讲坛主讲人、历史学者张宏民还在自己的微博爆料,2013年对拐卖到丰县妇女的离婚要求予以拒绝号召要以家庭为重的审判员黄涛(上文案例2),就是在2010年到2015年间写了七张“赌咒发誓,我保证为你离婚”的承诺书,并且在上面盖丰县人民法院公章的法官。
@中国经济周刊 2月15日发文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曾披露过数例徐州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被拐卖妇女起诉的离婚案,均不予支持离婚。
法律的底线呢?
案例1:2014年,被拐卖到丰县的四川绵阳赵某起诉至丰县人民法院,以“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离婚。
据判决书显示,原告赵某诉称,原告娘家在四川省绵阳市,1984年9月被拐卖至丰县;后与尹某双方按照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四子女:1985年农历十二月生长女尹某1,1987年4月生次女尹某2,1990年农历正月生三女尹某3,1990年农历正月生长子尹某4。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1984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扶持,彼此相伴,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近年来,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互相不理解,以致影响了二人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彼此关心体贴,多为对方利益着想,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
丰县法院最后以原告未提供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不予支持离婚。被拐卖妇女赵某提出的“婚姻基础差”离婚理由不被支持。
不到一年之前,丰县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作出了同样的判决:不准予离婚。
案例2:被拐卖至丰县的重庆王某某起诉至法院申请离婚。
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某起诉称,她系四川重庆人。1987年10月,原告被人拐卖到丰县卖与被告后同居生活,1989年2月1日生一女邢X。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2010年9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
但丰县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定婚姻案件当事人离婚与否的法定界限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结婚20余年且生育子女,其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在所难免,婚生女邢金芝也当庭陈述父母感情很好,不同意父母离婚,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多为孩子和对方着想,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丰县法院最后判决:本院从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分析,以不离为宜。
法院认为,被拐卖妇女王某某的家庭“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她提出的“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离婚理由不被支持。
在丰县,拐卖妇女会怎么判呢?
案例3:2020年6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丰县人民法院2012年作出的一份拐卖妇女罪的判决:被告人董某登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该判决书显示,2012年九、十月份的一天,董某登以3万元的价格收买一名精神病妇女(身份信息不详),给其长子董某新当妻子。2013年1月份,董某登、王某(董某登之妻)因嫌该女痴呆,通过媒人孙某某、董某某,以说媒的方式,将该女以3.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丰县常店镇侯阁村的孙某甲,孙某甲又以该女痴呆、打人为由,将该女退回给董某登、王某。后,董某登、王某又通过媒人张某某,以说媒的方式,将该女以3.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山东省单县张集镇黄堆寺村的张某科。
丰县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董某登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拐卖妇女起诉离婚丰县法院不支持#
百家讲坛主讲人、历史学者张宏民还在自己的微博爆料,2013年对拐卖到丰县妇女的离婚要求予以拒绝号召要以家庭为重的审判员黄涛(上文案例2),就是在2010年到2015年间写了七张“赌咒发誓,我保证为你离婚”的承诺书,并且在上面盖丰县人民法院公章的法官。
【古代单靠一张画像,真的能抓到犯人吗?】
古代抓捕犯人,大多不是通过一张写实画像,而是通过体貌特征、民间配合等多种方式。
汉宣帝甘露二年,由丞相少史、御史守少史移送张掖郡太守的一道律令,主要为追捕一个女逃犯。她是汉武帝女儿盖长公主(史称鄂邑长公主)的贴身大婢丽戎,汉昭帝元凤元年(前80),盖长公主阴谋私欲,被昭帝赐死,相关人等则因谋反罪被判处“绝户”(剥夺宗室籍,幸存者一律免为庶人)。大婢丽戎听闻风声后趁乱逃跑,未被抓获。
这份通缉令并未附有丽戎的画像,而是将其定罪缘由与身份信息悉数记录,从形貌到神态,还不乏对其性格的描写。各级官员拿着通缉令提醒乡里百姓注意自查,以免此人混迹家中而给自己招来祸端。可见,在基层官员的鼓吹下,民众为求自保而自发的监督与清查,是促使案犯被抓捕的民间动力。
要让百姓参与抓捕犯人,奖赏也少不了。《墨子·号令》中就有明确规定:“其次伍有罪,若能身捕罪人,若告之吏,皆构之。若非伍,而先知他伍之罪,皆倍其构赏。”春秋时期,只要告发、捕获犯罪者有功,均给予相应的奖赏。如果是捕获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赏格更是高达黄金二十斤。
在奖励机制下,要能更快抓捕犯人,更需要对其特征进行细致描写。清代官府抓捕逃犯时,通常将该犯的年龄、体貌、籍贯、有无胡须和痣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发布通缉文书。清赵吉士著《寄园寄所寄》里就记载了一个案例,一位姓王的旗人外逃几日,后妻子将一具相貌无法辨认的尸体认作丈夫,希望为丈夫开脱罪责。结果在官府审核过程中,发现尸体胡须有三寸长,而缉拿王某的文书上记录王某没有胡须。后来果然抓到了真的王某。此案就充分说明清代通缉措施对在逃人员人身特征刻画的细致程度。#历史新知#
(文/樵棂)
古代抓捕犯人,大多不是通过一张写实画像,而是通过体貌特征、民间配合等多种方式。
汉宣帝甘露二年,由丞相少史、御史守少史移送张掖郡太守的一道律令,主要为追捕一个女逃犯。她是汉武帝女儿盖长公主(史称鄂邑长公主)的贴身大婢丽戎,汉昭帝元凤元年(前80),盖长公主阴谋私欲,被昭帝赐死,相关人等则因谋反罪被判处“绝户”(剥夺宗室籍,幸存者一律免为庶人)。大婢丽戎听闻风声后趁乱逃跑,未被抓获。
这份通缉令并未附有丽戎的画像,而是将其定罪缘由与身份信息悉数记录,从形貌到神态,还不乏对其性格的描写。各级官员拿着通缉令提醒乡里百姓注意自查,以免此人混迹家中而给自己招来祸端。可见,在基层官员的鼓吹下,民众为求自保而自发的监督与清查,是促使案犯被抓捕的民间动力。
要让百姓参与抓捕犯人,奖赏也少不了。《墨子·号令》中就有明确规定:“其次伍有罪,若能身捕罪人,若告之吏,皆构之。若非伍,而先知他伍之罪,皆倍其构赏。”春秋时期,只要告发、捕获犯罪者有功,均给予相应的奖赏。如果是捕获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赏格更是高达黄金二十斤。
在奖励机制下,要能更快抓捕犯人,更需要对其特征进行细致描写。清代官府抓捕逃犯时,通常将该犯的年龄、体貌、籍贯、有无胡须和痣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发布通缉文书。清赵吉士著《寄园寄所寄》里就记载了一个案例,一位姓王的旗人外逃几日,后妻子将一具相貌无法辨认的尸体认作丈夫,希望为丈夫开脱罪责。结果在官府审核过程中,发现尸体胡须有三寸长,而缉拿王某的文书上记录王某没有胡须。后来果然抓到了真的王某。此案就充分说明清代通缉措施对在逃人员人身特征刻画的细致程度。#历史新知#
(文/樵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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