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当前市场形势,短期内不太可能开征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 #专家称房地产税推进速度将加快# #房地产#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中国税制改革中,通过试点来推动改革行之有效,比如2012启动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就是在部分城市、行业试点来全面推开。
他还表示,“未来税制改革中,房地产税试点是一个备受社会关注的焦点,尽管在当前形势下不宜推出。除了房地产税试点外,未来消费税改革也是一大重点,比如消费税部分税目征收环节后移,也可以在部分城市先试点积累经验,然后再逐步推至全国。”
这位专家也基本上说出了我要表达的意思,我们看房地产税开征与否绝对不是看一时半会的房地产市场行情波动,而是站在宏观大势上,对这个行业未来完善成熟机制的一个判断。
如果按照去年国家对房地产税的提及密度,还是给人一种急促感的,去年到8月底,国家年内至少4次公开提及房产税,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的提法,释放出国家对房地产税立法的决心。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中国税制改革中,通过试点来推动改革行之有效,比如2012启动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就是在部分城市、行业试点来全面推开。
他还表示,“未来税制改革中,房地产税试点是一个备受社会关注的焦点,尽管在当前形势下不宜推出。除了房地产税试点外,未来消费税改革也是一大重点,比如消费税部分税目征收环节后移,也可以在部分城市先试点积累经验,然后再逐步推至全国。”
这位专家也基本上说出了我要表达的意思,我们看房地产税开征与否绝对不是看一时半会的房地产市场行情波动,而是站在宏观大势上,对这个行业未来完善成熟机制的一个判断。
如果按照去年国家对房地产税的提及密度,还是给人一种急促感的,去年到8月底,国家年内至少4次公开提及房产税,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的提法,释放出国家对房地产税立法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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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不是农民,你敢说在我的存折上多打了个0?”江西鹰潭,余大爷到银行取钱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原本6万的存款只能兑付6000,原因是当年办理存款时工作人员失误多打了个0,同时那拿出了存款底单,上面显示确实为6000。
余大爷发誓当年存的就是6万元,而且还有存折为证,但银行仍以存款底单显示为6000元为由,认为余大爷当年存的只有6000。协商未果后,余大爷便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余大爷是个土生土长的老农民,因转包土地得到了6万元租金。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为了以备不时之需,他决定把这笔钱先存起来。
随后,余大爷来到银行,办理了存折。4年后,因为家庭变故,余大爷决定把该笔存款全部取出,可当他拿着存折来到银行后,却被无情拒绝了。
经工作人员查询,余大爷手中的存折确实为银行出具的,但与之相匹配的存款底单上却显示的只有6000元,上面还有余大爷的亲笔签名。
对此,银行人员解释称,这是当年办理存款业务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了,多打了个零。因此,只能兑付6千元本息。
这不是开玩笑吗?“多打了个零,你们怎么不说少打了个零呢?”,气不过的余大爷再三跟银行解释,为此还拿出了自己当年租地的收款合同,证明自己存的就是6万。
然而,不管余大爷如何哀求,一切都显得是多余的徒劳。可自己辛辛苦苦攒的钱,不能因为一句“工作失误”就白白损失5.4万啊。
无奈之下,余大爷跟孩子们商量对策。而子女们必然相信自己父亲不会撒谎,于是便对钱请了律师,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正所谓:“公道自在人心”,到底是多打了个0,还是少打了个0,法院自有定论。
不过,打官司是要走流程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原告的余大爷负有举证责任,他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当年存款数额确实为6万元,否则就有可能败诉。
对此,余大爷提出了自己的上诉理由:
1、自己手中的存折上盖有银行的公章,可以证明存折不是伪造的。同时,也可以让银行进行鉴别。
2、自己当年租地确实收取了6万元租金,这笔钱可由当年的租赁合同加以佐证。
3、存款底单仅为银行办理业务后留存的票据,不能以此为标准来审视储户存折上的数字。
4、银行方面称是由于工作失误多打了个零,可事情已经过去了4年,他们为何没能及时发现呢?既然是工作失误,那也存在少打了个零的可能。
当然,至于到底是多打了0还是少打了个0,银行方面也是拿不出直接证据,就连当年办理业务时的监控视频,银行方面也称时间太久,早已没了保存了。
但由于存款底单上确实显示为6000元,银行方面认为,存折和存款底单是储户和银行建立完整储蓄合同的凭证,两者缺一不可,必须相互印证。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签订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才有效,而现在存折和存款底单有出入,那就证明存折上的金额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银行方面主张与余大爷之间的6万元储蓄合同是无效的。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如果发现业务上出现错误,应当在三年内就提出来,但直至余大爷取钱时已经过去了4年之久,银行在工作人员存在很大的漏洞和失误,依法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银行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客户损失,应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银行既然不能证明自己到底是多打了0还是少打了0,就说明其存在过错。再加上余大爷手上的存在真实有效,银行就应到承担侵权责任。
三、《最高法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中明确指出,只要持有人能够出示包括存折在内的真实凭证证明其一方的主张。如果银行仅以底单或存款单的记载内容不符为由提出辩解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律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银行如数支付余大爷6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
回顾此案,如果余大爷在签名时能留意一眼存单上的数字,想必这个问题在当时就能得到妥善的解决,也不至于4年后与银行对簿公堂。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当工作人员说:“请在该处签字”时,我们也往往会出于对银行的信任,草草落笔签字。
可事实上,这种看似不经意的举动,有时候却是对自己的极大不负责。因此,我们不管在任何票据上需要签名时,一定要耐心核对清楚,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 https://t.cn/A6oEjrZJ
余大爷发誓当年存的就是6万元,而且还有存折为证,但银行仍以存款底单显示为6000元为由,认为余大爷当年存的只有6000。协商未果后,余大爷便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余大爷是个土生土长的老农民,因转包土地得到了6万元租金。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为了以备不时之需,他决定把这笔钱先存起来。
随后,余大爷来到银行,办理了存折。4年后,因为家庭变故,余大爷决定把该笔存款全部取出,可当他拿着存折来到银行后,却被无情拒绝了。
经工作人员查询,余大爷手中的存折确实为银行出具的,但与之相匹配的存款底单上却显示的只有6000元,上面还有余大爷的亲笔签名。
对此,银行人员解释称,这是当年办理存款业务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了,多打了个零。因此,只能兑付6千元本息。
这不是开玩笑吗?“多打了个零,你们怎么不说少打了个零呢?”,气不过的余大爷再三跟银行解释,为此还拿出了自己当年租地的收款合同,证明自己存的就是6万。
然而,不管余大爷如何哀求,一切都显得是多余的徒劳。可自己辛辛苦苦攒的钱,不能因为一句“工作失误”就白白损失5.4万啊。
无奈之下,余大爷跟孩子们商量对策。而子女们必然相信自己父亲不会撒谎,于是便对钱请了律师,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正所谓:“公道自在人心”,到底是多打了个0,还是少打了个0,法院自有定论。
不过,打官司是要走流程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原告的余大爷负有举证责任,他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当年存款数额确实为6万元,否则就有可能败诉。
对此,余大爷提出了自己的上诉理由:
1、自己手中的存折上盖有银行的公章,可以证明存折不是伪造的。同时,也可以让银行进行鉴别。
2、自己当年租地确实收取了6万元租金,这笔钱可由当年的租赁合同加以佐证。
3、存款底单仅为银行办理业务后留存的票据,不能以此为标准来审视储户存折上的数字。
4、银行方面称是由于工作失误多打了个零,可事情已经过去了4年,他们为何没能及时发现呢?既然是工作失误,那也存在少打了个零的可能。
当然,至于到底是多打了0还是少打了个0,银行方面也是拿不出直接证据,就连当年办理业务时的监控视频,银行方面也称时间太久,早已没了保存了。
但由于存款底单上确实显示为6000元,银行方面认为,存折和存款底单是储户和银行建立完整储蓄合同的凭证,两者缺一不可,必须相互印证。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签订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才有效,而现在存折和存款底单有出入,那就证明存折上的金额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银行方面主张与余大爷之间的6万元储蓄合同是无效的。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如果发现业务上出现错误,应当在三年内就提出来,但直至余大爷取钱时已经过去了4年之久,银行在工作人员存在很大的漏洞和失误,依法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银行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客户损失,应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银行既然不能证明自己到底是多打了0还是少打了0,就说明其存在过错。再加上余大爷手上的存在真实有效,银行就应到承担侵权责任。
三、《最高法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中明确指出,只要持有人能够出示包括存折在内的真实凭证证明其一方的主张。如果银行仅以底单或存款单的记载内容不符为由提出辩解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律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银行如数支付余大爷6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
回顾此案,如果余大爷在签名时能留意一眼存单上的数字,想必这个问题在当时就能得到妥善的解决,也不至于4年后与银行对簿公堂。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当工作人员说:“请在该处签字”时,我们也往往会出于对银行的信任,草草落笔签字。
可事实上,这种看似不经意的举动,有时候却是对自己的极大不负责。因此,我们不管在任何票据上需要签名时,一定要耐心核对清楚,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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