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注册制落地在即#【业内热议创业板上市标准 凝聚共识促改革落地】
随着时间即将步入6月中旬,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离正式实施已经不远。
证券时报记者通过采访多家券商了解到,业内对创业板改革抱有较大期待,在实操细节上积极提出建议。券商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首发上市标准,比如有券商建议增设一套市值要求适中的上市标准;有券商希望放宽亏损企业上市门槛,给创新药企预留更多上市空间。
显然,每个人对创业板改革有不同憧憬,但能否凝聚共识是创业板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有业内人士指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首次同步推进“存量+增量”的市场改革,需平衡好存量市场和增量改革的关系,才能为下一步更广泛的注册制改革积累经验。
热议上市市值标准
据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主要对三类企业设置上市要求,分别为一般企业、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绝大多数拟上市公司属“一般企业”情形。根据征求意见稿,这类企业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3套标准中的一项:一是“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三是“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上海一家券商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上市标准“尺度”来看,此次改革大幅提高包容性,关注点从“持续盈利能力”向“持续经营能力”转变。
“本次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取消了创业板现行发行条件中关于盈利业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方面的要求,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设置多元丰富的上市条件,可以适应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需求。”该负责人表示。
也有券商建议,可考虑结合现金流等指标,增设一套或多套不同市值要求的上市标准。
一家中型券商人士王明明(化名)认为,前述3套标准中,第二套和第三套市值标准跨度较大,可以考虑在两者之间增设一套市值条件,比如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同时设置经营活动现金流指标。
另一家中型券商人士李亮亮(化名)也有相似观点,认为两套市值标准跨度大,建议可以比照板块定位体现侧重,比如可同步设置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等辅助标准,体现企业收入规模、质量和成长性。
但有创投机构人士指出,征求意见稿设置的上市标准,应是经过测算,并符合创业板实际情况作出的“最优解”。
一业内人士称,创业板上市盈利标准尽管较原标准有提高,但实际上较创业板最近两年新上市公司盈利水平有明显下降。
激辩亏损企业上市条件
对于亏损企业到创业板上市的问题,深交所4月27日答记者问中提到,“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但一年内暂不实施,一年后再做评估。”
对此,有券商投行人士希望监管层能加大对未盈利企业的支持力度。李亮亮建议,应为特定领域的创新企业预留上市空间。在他看来,比如创新药研发企业一般存在前期研发投入大、收入少的特点,而生物医药既是大湾区发展的重点行业,也是国家未来重点支持的领域。
一家小型券商人士表示,创新药企在产品推出前,营业收入不一定能达到征求意见稿提及的门槛。他认为,如果创新药企市值超过50亿元,可以适当考虑增强对收入的包容性。
在他看来,对于亏损企业的判断,可以结合企业所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鼓励方向,是否处于创新创业范畴,是否掌握核心技术研发能力等。以港股为例,2018年港交所就允许尚未盈利甚至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企业在港交所上市。
有机构投资者持不同观点,认为在推进增量改革同时,不能忽视存量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实际情况。深圳一私募基金合伙人表示,“创业板投资者结构与港股市场不同,前者以个人投资者为主,后者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这就决定了两个市场的投资者在风险承受能力、对公司基本面判断上有极大的不同。”
“不妨用一年过渡期,给市场一个逐渐接受的过程。这是平衡好存量市场和增量改革的稳妥办法。”该私募基金人士表示。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提到,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为下一步改革完善上市条件预留空间。(证券时报记者 谭楚丹)
随着时间即将步入6月中旬,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离正式实施已经不远。
证券时报记者通过采访多家券商了解到,业内对创业板改革抱有较大期待,在实操细节上积极提出建议。券商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首发上市标准,比如有券商建议增设一套市值要求适中的上市标准;有券商希望放宽亏损企业上市门槛,给创新药企预留更多上市空间。
显然,每个人对创业板改革有不同憧憬,但能否凝聚共识是创业板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有业内人士指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首次同步推进“存量+增量”的市场改革,需平衡好存量市场和增量改革的关系,才能为下一步更广泛的注册制改革积累经验。
热议上市市值标准
据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主要对三类企业设置上市要求,分别为一般企业、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绝大多数拟上市公司属“一般企业”情形。根据征求意见稿,这类企业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3套标准中的一项:一是“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三是“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上海一家券商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上市标准“尺度”来看,此次改革大幅提高包容性,关注点从“持续盈利能力”向“持续经营能力”转变。
“本次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取消了创业板现行发行条件中关于盈利业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方面的要求,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设置多元丰富的上市条件,可以适应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需求。”该负责人表示。
也有券商建议,可考虑结合现金流等指标,增设一套或多套不同市值要求的上市标准。
一家中型券商人士王明明(化名)认为,前述3套标准中,第二套和第三套市值标准跨度较大,可以考虑在两者之间增设一套市值条件,比如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同时设置经营活动现金流指标。
另一家中型券商人士李亮亮(化名)也有相似观点,认为两套市值标准跨度大,建议可以比照板块定位体现侧重,比如可同步设置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等辅助标准,体现企业收入规模、质量和成长性。
但有创投机构人士指出,征求意见稿设置的上市标准,应是经过测算,并符合创业板实际情况作出的“最优解”。
一业内人士称,创业板上市盈利标准尽管较原标准有提高,但实际上较创业板最近两年新上市公司盈利水平有明显下降。
激辩亏损企业上市条件
对于亏损企业到创业板上市的问题,深交所4月27日答记者问中提到,“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但一年内暂不实施,一年后再做评估。”
对此,有券商投行人士希望监管层能加大对未盈利企业的支持力度。李亮亮建议,应为特定领域的创新企业预留上市空间。在他看来,比如创新药研发企业一般存在前期研发投入大、收入少的特点,而生物医药既是大湾区发展的重点行业,也是国家未来重点支持的领域。
一家小型券商人士表示,创新药企在产品推出前,营业收入不一定能达到征求意见稿提及的门槛。他认为,如果创新药企市值超过50亿元,可以适当考虑增强对收入的包容性。
在他看来,对于亏损企业的判断,可以结合企业所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鼓励方向,是否处于创新创业范畴,是否掌握核心技术研发能力等。以港股为例,2018年港交所就允许尚未盈利甚至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企业在港交所上市。
有机构投资者持不同观点,认为在推进增量改革同时,不能忽视存量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实际情况。深圳一私募基金合伙人表示,“创业板投资者结构与港股市场不同,前者以个人投资者为主,后者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这就决定了两个市场的投资者在风险承受能力、对公司基本面判断上有极大的不同。”
“不妨用一年过渡期,给市场一个逐渐接受的过程。这是平衡好存量市场和增量改革的稳妥办法。”该私募基金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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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aria Teresa Martín 巴伦西亚律师协会会员编号15336
2010年 - 毕业于瓦伦西亚大学法学院(西班牙)
2011年 - 开始倡导事业
2014年 - 毕业于瓦伦西亚的法务学院
语言:西班牙语,巴伦西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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