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漂亮姑娘出差后查看家里监控,居然看到房东儿子大摇大摆地进入自己的房间!几分钟后,房东的儿子手拿一个“白色可疑物件”出来,不知是何物?姑娘连忙打电话质问房东儿子干嘛偷进自己的房间?可对方的回答让小姑娘气炸了!
这个姑娘自己租了一间房子,还养了一只宠物猫。因为出差好几天了,想念家里的猫,就想打开监控看看猫在家里怎么样?结果正好看到房东的儿子刷卡开门进来,这可把姑娘吓了一跳,自己不在家,房东儿子进自己的房间要干嘛?
小姑娘正好奇呢,房东的儿子却轻车熟路地进入了自己的房间,然后在里面呆了大概4分钟,然后才不紧不慢地从里面出来?只不过此时,房东儿子的手上多了一个“白色的可疑物件”,但因为监控拍得不太清楚,不知道他手中拿的是什么东西?
看到这里,小姑娘已经惊得捂住自己的嘴!这万一自己在家,房东儿子就这样进自己的房间,那不吓死人了?而且,现在自己不在家,房东儿子就这样进自己房间拿东西,自己房间少了什么贵重的东西,又怎么讲得清楚呢?
小姑娘正愤怒呢,看到房东儿子“去而复返”,走到门口后又回到卧室,好像是把什么东西遗忘在小姑娘的房间,回去去取。拿到东西以后,房东儿子泰然自若地从房间出来,然后关门离开!
此时,姑娘再也控制不住自己愤怒的情绪!这间房子明明已经租给了自己,使用权是自己的,房东儿子却留了一张房卡在自己手里。现在进自己的房间明显有什么坏心思,自己怎么能不害怕?而且他有什么权利进自己的房间呢?
于是,姑娘气冲冲地打电话质问房东儿子,问对方为什么要偷偷刷卡进自己的房间?可没想到房东的儿子却辩解说:“我没有刷卡进你的房间,我是看到你房门没有锁,好心帮你把门锁起来的!”
姑娘看到房东儿子睁眼说瞎话,怒道:“你撒什么谎,我监控都拍到你刷卡进我房间了,而且监控里还有明显刷卡“滴”的声音!”
但是,房子儿子在姑娘拿出证据的情况下,也不承认自己是刷卡进门!小姑娘气不过,也不敢再继续住这房子了,就打电话报案,并且向警方提供了监控拍摄到的证据。
后来,经过警员的调解,房东儿子这才承认自己进入房间。但警员表示不能拿房东儿子怎么样,因为房东儿子正在管理这栋楼。
小姑娘要求退房,房东同意了,并且给小姑娘免掉了一个月的房租。不过,房东的老婆对这个结果很不满意,她骂骂咧咧,恶语相向,说小姑娘就是骗钱的!
此事,引起网友的热议,网友纷纷指责房东的儿子这样做是违法的。有网友甚至猜测,这房东儿子进去是不是拿什么内存卡?是不是暗中在偷 拍这个漂亮的姑娘?
那么,在法律上来说,房东可以随便进租客的房间吗?
按照《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房东将房屋出租给租客,就意味着将房子的使用权转移给了租客。在合同期内,房东只有这房屋的所有权,没有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房东儿子进入小姑娘的房间不合理,且不合法!
那么,房东儿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呢?
非法侵入,是指行为人强行进入他人住所,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但房东儿子没有撬掉锁,也没有砸窗,只是刷卡进入房子。而当时姑娘也不在家,房子儿子也没有进来闹 事打扰姑娘,姑娘家里也没有少掉什么东西,一般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被认定为非法侵入,因为举证上存在困难!这也是警方没有立案的原因之一!
姑娘表示会再次报案,希望她有更多的证据证明房东儿子违法犯罪!这种行为实在可怕,房东儿子进来干什么?他到底进来了多少次了?所以说,姑娘退房的选择是明智的,明明自己儿子不对,房东老婆还能反骂你,早点远离这种房东为好!
通过这件事情,提醒单身女孩子在外租房一定要注意安排,有必要装个监控,然后换掉门锁!同时,也劝告房东,房子租出去了,不要再随便进租客房间了,自己主动提醒租客把锁换了,不然万一房子出了事情,还要追究你的责任!
做一个好房东,从不打扰租客的隐私开始!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房东儿子进小姑娘房间想要干什么呢?他手上拿着的“白色物体”又是什么东西呢?说说你的看法吧?
这个姑娘自己租了一间房子,还养了一只宠物猫。因为出差好几天了,想念家里的猫,就想打开监控看看猫在家里怎么样?结果正好看到房东的儿子刷卡开门进来,这可把姑娘吓了一跳,自己不在家,房东儿子进自己的房间要干嘛?
小姑娘正好奇呢,房东的儿子却轻车熟路地进入了自己的房间,然后在里面呆了大概4分钟,然后才不紧不慢地从里面出来?只不过此时,房东儿子的手上多了一个“白色的可疑物件”,但因为监控拍得不太清楚,不知道他手中拿的是什么东西?
看到这里,小姑娘已经惊得捂住自己的嘴!这万一自己在家,房东儿子就这样进自己的房间,那不吓死人了?而且,现在自己不在家,房东儿子就这样进自己房间拿东西,自己房间少了什么贵重的东西,又怎么讲得清楚呢?
小姑娘正愤怒呢,看到房东儿子“去而复返”,走到门口后又回到卧室,好像是把什么东西遗忘在小姑娘的房间,回去去取。拿到东西以后,房东儿子泰然自若地从房间出来,然后关门离开!
此时,姑娘再也控制不住自己愤怒的情绪!这间房子明明已经租给了自己,使用权是自己的,房东儿子却留了一张房卡在自己手里。现在进自己的房间明显有什么坏心思,自己怎么能不害怕?而且他有什么权利进自己的房间呢?
于是,姑娘气冲冲地打电话质问房东儿子,问对方为什么要偷偷刷卡进自己的房间?可没想到房东的儿子却辩解说:“我没有刷卡进你的房间,我是看到你房门没有锁,好心帮你把门锁起来的!”
姑娘看到房东儿子睁眼说瞎话,怒道:“你撒什么谎,我监控都拍到你刷卡进我房间了,而且监控里还有明显刷卡“滴”的声音!”
但是,房子儿子在姑娘拿出证据的情况下,也不承认自己是刷卡进门!小姑娘气不过,也不敢再继续住这房子了,就打电话报案,并且向警方提供了监控拍摄到的证据。
后来,经过警员的调解,房东儿子这才承认自己进入房间。但警员表示不能拿房东儿子怎么样,因为房东儿子正在管理这栋楼。
小姑娘要求退房,房东同意了,并且给小姑娘免掉了一个月的房租。不过,房东的老婆对这个结果很不满意,她骂骂咧咧,恶语相向,说小姑娘就是骗钱的!
此事,引起网友的热议,网友纷纷指责房东的儿子这样做是违法的。有网友甚至猜测,这房东儿子进去是不是拿什么内存卡?是不是暗中在偷 拍这个漂亮的姑娘?
那么,在法律上来说,房东可以随便进租客的房间吗?
按照《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房东将房屋出租给租客,就意味着将房子的使用权转移给了租客。在合同期内,房东只有这房屋的所有权,没有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房东儿子进入小姑娘的房间不合理,且不合法!
那么,房东儿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呢?
非法侵入,是指行为人强行进入他人住所,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但房东儿子没有撬掉锁,也没有砸窗,只是刷卡进入房子。而当时姑娘也不在家,房子儿子也没有进来闹 事打扰姑娘,姑娘家里也没有少掉什么东西,一般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被认定为非法侵入,因为举证上存在困难!这也是警方没有立案的原因之一!
姑娘表示会再次报案,希望她有更多的证据证明房东儿子违法犯罪!这种行为实在可怕,房东儿子进来干什么?他到底进来了多少次了?所以说,姑娘退房的选择是明智的,明明自己儿子不对,房东老婆还能反骂你,早点远离这种房东为好!
通过这件事情,提醒单身女孩子在外租房一定要注意安排,有必要装个监控,然后换掉门锁!同时,也劝告房东,房子租出去了,不要再随便进租客房间了,自己主动提醒租客把锁换了,不然万一房子出了事情,还要追究你的责任!
做一个好房东,从不打扰租客的隐私开始!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房东儿子进小姑娘房间想要干什么呢?他手上拿着的“白色物体”又是什么东西呢?说说你的看法吧?
#敲黑板# 【请注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当今社会是信息快速发展的社会,微信成为大家生活中重要的通讯、交流工具,添加好友、群发信息、拉人进入推销产品的微信群等现象屡见不鲜。在微信好友不知情的情况,欺骗其加入推销产品的微信群而获利,构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呢?
【案情】
2020年10月,曹某、陈某等人组织他人在抖音上虚构多金、单身等虚假身份,与20岁至40岁的女性群体互动聊天。待取得对方信任后,假借添加微信好友增进了解名义,欺骗她们添加上线指定的微信号,添加成功后,上线向不知情的女性推销产品,并按照添加的人数给曹某、陈某等人结算报酬。短短三个月,几个人就获利50余万元。
【判决】
该案一审宣判后,曹某、陈某等人上诉至焦作中院,他们认为,自己并未向上家提供、出售特定女性的微信号,而是将上家的微信号推荐给特定女性,由其决定是否添加,因此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焦作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本案中的微信号是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之一,且能够单独或者与其绑定的手机号码、发布的朋友圈动态等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因此,微信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曹某、陈某等人未经涉案特定女性同意,骗取微信号非法出售给他人,违法所得均在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提醒】
当前,产品推销、房子装修、金融贷款等各种骚扰短信、电话依然屡禁不止,严重侵害公民生活安宁。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之一是一些市场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错误认为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又转卖给他人用于市场经营活动的属于正常交易行为。
《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由此可见,市场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同意而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市场经营者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时要履行适当保管义务,约束自己行为,切莫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l来源:豫法阳光)
【案情】
2020年10月,曹某、陈某等人组织他人在抖音上虚构多金、单身等虚假身份,与20岁至40岁的女性群体互动聊天。待取得对方信任后,假借添加微信好友增进了解名义,欺骗她们添加上线指定的微信号,添加成功后,上线向不知情的女性推销产品,并按照添加的人数给曹某、陈某等人结算报酬。短短三个月,几个人就获利50余万元。
【判决】
该案一审宣判后,曹某、陈某等人上诉至焦作中院,他们认为,自己并未向上家提供、出售特定女性的微信号,而是将上家的微信号推荐给特定女性,由其决定是否添加,因此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焦作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本案中的微信号是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之一,且能够单独或者与其绑定的手机号码、发布的朋友圈动态等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因此,微信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曹某、陈某等人未经涉案特定女性同意,骗取微信号非法出售给他人,违法所得均在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提醒】
当前,产品推销、房子装修、金融贷款等各种骚扰短信、电话依然屡禁不止,严重侵害公民生活安宁。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之一是一些市场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错误认为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又转卖给他人用于市场经营活动的属于正常交易行为。
《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由此可见,市场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同意而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市场经营者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时要履行适当保管义务,约束自己行为,切莫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l来源:豫法阳光)
#敲黑板# 【请注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当今社会是信息快速发展的社会,微信成为大家生活中重要的通讯、交流工具,添加好友、群发信息、拉人进入推销产品的微信群等现象屡见不鲜。在微信好友不知情的情况,欺骗其加入推销产品的微信群而获利,构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呢?
【案情】
2020年10月,曹某、陈某等人组织他人在抖音上虚构多金、单身等虚假身份,与20岁至40岁的女性群体互动聊天。待取得对方信任后,假借添加微信好友增进了解名义,欺骗她们添加上线指定的微信号,添加成功后,上线向不知情的女性推销产品,并按照添加的人数给曹某、陈某等人结算报酬。短短三个月,几个人就获利50余万元。
【判决】
该案一审宣判后,曹某、陈某等人上诉至焦作中院,他们认为,自己并未向上家提供、出售特定女性的微信号,而是将上家的微信号推荐给特定女性,由其决定是否添加,因此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焦作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本案中的微信号是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之一,且能够单独或者与其绑定的手机号码、发布的朋友圈动态等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因此,微信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曹某、陈某等人未经涉案特定女性同意,骗取微信号非法出售给他人,违法所得均在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提醒】
当前,产品推销、房子装修、金融贷款等各种骚扰短信、电话依然屡禁不止,严重侵害公民生活安宁。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之一是一些市场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错误认为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又转卖给他人用于市场经营活动的属于正常交易行为。
《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由此可见,市场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同意而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市场经营者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时要履行适当保管义务,约束自己行为,切莫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l来源:豫法阳光)
【案情】
2020年10月,曹某、陈某等人组织他人在抖音上虚构多金、单身等虚假身份,与20岁至40岁的女性群体互动聊天。待取得对方信任后,假借添加微信好友增进了解名义,欺骗她们添加上线指定的微信号,添加成功后,上线向不知情的女性推销产品,并按照添加的人数给曹某、陈某等人结算报酬。短短三个月,几个人就获利50余万元。
【判决】
该案一审宣判后,曹某、陈某等人上诉至焦作中院,他们认为,自己并未向上家提供、出售特定女性的微信号,而是将上家的微信号推荐给特定女性,由其决定是否添加,因此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焦作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本案中的微信号是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之一,且能够单独或者与其绑定的手机号码、发布的朋友圈动态等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因此,微信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曹某、陈某等人未经涉案特定女性同意,骗取微信号非法出售给他人,违法所得均在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提醒】
当前,产品推销、房子装修、金融贷款等各种骚扰短信、电话依然屡禁不止,严重侵害公民生活安宁。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之一是一些市场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错误认为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又转卖给他人用于市场经营活动的属于正常交易行为。
《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由此可见,市场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同意而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市场经营者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时要履行适当保管义务,约束自己行为,切莫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l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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