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砂艺术[超话]# 我觉的,文人壶被当代的玩壶人玩坏了,刚才看了几段自媒体视频,感觉我们现在的“文人壶”概念有一种被庸俗化的趋势,何谓文人壶?有人把壶身上镌刻有书画的就称为文人壶,其实,这仅仅是一种装饰手法,现代技术已经可以运用电子扫描做成印版大批量制作,可以把历史上的著名书画移植到壶身上,这种装扮简单粗暴,看上去确实有文人气息,但我认为,此类东西应该称不上文人壶的,清末民初的浙江宁波的玉成窑,现在被称之为文人壶重地,促进了宜兴紫砂由文人书画装饰而被当代紫砂爱好者推崇。其实,文人壶应该从明代就开始了创作,有人说文人壶不是制造出来的,是玩出来的,这种说法颇有新意,也不无道理,从时大彬开始,文人玩壶的故事就流行于世,从董其昌到陈继儒,从陈曼生到任伯年、胡公寿、徐三庚、吴湖帆、唐云,一直到当代的亚明、饶宗颐等等,这些人首先出身于士大夫,又是文化人,他们喜欢玩壶,并把自己对紫砂文化深层次的理解和艺术审美与制壶人交流,并按照他们自己的想法请工手制作演绎,并把自己的诗文镌刻上去装饰,丰富了紫砂文化表达的元素,在文化性、趣味性、装饰性、艺术性上有着独到的人文精神和思想境界,这一种壶才能称之为文人壶。#紫砂壶拍卖[超话]##约会博物馆#
“我把钱存进银行,就是为了安全呀”浙江宁波,朱先生将410万元的拆迁款存入银行,可一年后当他想要去银行取出本金时,却被银行告知只能取出18万元利息,要想取回本金,得再等一年。
朱先生的家庭原本并不太富裕,只是因为老家房子拆迁,喜提了410万元的拆迁款。而一向生活朴素的他也并没有因为这笔天降财富而迷失自我。
为了能继续安安稳稳地过平凡日子,按照老一辈的思想,“银行”是存放钱财最安全的地方,朱先生和家人商量后,就决定把钱全部存入信誉度较高的银行。
随后,朱先生就来到了银行,他对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只办理一年定期存款业务,至于理财什么的的,他统统不办。
由于朱先生是大额储蓄,所以要填的资料较多,而对于各种单子上的条款,朱先生也没有一条条细看,凭着对银行职员的信任,经理让他签字他就签字了。
然而,存款到期后,朱先生却被告知只能先去取出18万元的利息,而410万的本金则需要再等一年才能取。
这就奇怪了?自己明明是办理的一年定期存款,为什么到期后不能取钱呢?经核实,原来是银行方面将朱先生的钱自动转存了。
也就是说,银行擅作主张把朱先生的钱购买了一份他们银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而由于理财产品的特殊性,朱先生的钱不到期也就无法取走了。
无奈之下,朱先生拿出存款时的单据向银行讨要说法。结果,他手中的存款手续,根本不是定期存款单,而是一张基金购买单。
虽然,该单据上有银行的标识,但钱却流转到了一家第三方机构的基金公司。随后,朱先生又联系了该公司索要本金。
但基金公司却表示他们不会主动联系客户,一般都是负责业务的银行客户经理代为客户办理的,具体还得问银行。
可银行认为合同、票据都是朱先生白纸黑字自己确认的,不能因为口头上的辩解就解除,并表示银行只负责销售,后续的所有服务都是由基金公司负责,让朱先生再去找基金公司协商。
这不是来回“踢皮球”吗?朱先生的合法财产在明确告知银行工作人员要办理定期存款的前提下,被擅自购买成了理财产品,难道银行方面没有一点责任吗?
那么,对于自己的损失,朱先生该如何维权呢?
一、朱先生把钱存入银行,双方就建立起了储蓄合同关系,合同的标的为410万元。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与储户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后,储户一方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存款单及密码,而银行一方应当履行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
也就是说,朱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金被自动转存为理财产品,银行方面是在保障资金安全方面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二、朱先生的本金自始就被买成了理财产品,并非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按照朱先生的说法,他要表达的真实意愿是以储蓄的形式存钱,但银行职员却“挂羊头卖狗肉”,将对银行存储不甚了解的他忽悠签了基金购买合同,这是违背他的意愿,并且涉嫌违法的。
《民法典》第148条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只要朱先生拿出被欺骗的证据,比如表达“只存钱”的文字信息或是视频、录音等证据,证明银行职员存在失职行为,就能请求撤销合同,拿回自己的本金。
但朱先生基于对大银行的信任,没有想过会被忽悠,也没意识留存这样的证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将合同上由他白纸黑字的签名,将会被默认为他的真实意思。
据此,可以看出,在这件事上,朱先生和银行方面都有一定的过错。如果朱先生真的要起诉银行和基金公司,那就必须拿出十足的证据,证明购买理财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
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对此,你怎么看呢?
朱先生的家庭原本并不太富裕,只是因为老家房子拆迁,喜提了410万元的拆迁款。而一向生活朴素的他也并没有因为这笔天降财富而迷失自我。
为了能继续安安稳稳地过平凡日子,按照老一辈的思想,“银行”是存放钱财最安全的地方,朱先生和家人商量后,就决定把钱全部存入信誉度较高的银行。
随后,朱先生就来到了银行,他对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只办理一年定期存款业务,至于理财什么的的,他统统不办。
由于朱先生是大额储蓄,所以要填的资料较多,而对于各种单子上的条款,朱先生也没有一条条细看,凭着对银行职员的信任,经理让他签字他就签字了。
然而,存款到期后,朱先生却被告知只能先去取出18万元的利息,而410万的本金则需要再等一年才能取。
这就奇怪了?自己明明是办理的一年定期存款,为什么到期后不能取钱呢?经核实,原来是银行方面将朱先生的钱自动转存了。
也就是说,银行擅作主张把朱先生的钱购买了一份他们银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而由于理财产品的特殊性,朱先生的钱不到期也就无法取走了。
无奈之下,朱先生拿出存款时的单据向银行讨要说法。结果,他手中的存款手续,根本不是定期存款单,而是一张基金购买单。
虽然,该单据上有银行的标识,但钱却流转到了一家第三方机构的基金公司。随后,朱先生又联系了该公司索要本金。
但基金公司却表示他们不会主动联系客户,一般都是负责业务的银行客户经理代为客户办理的,具体还得问银行。
可银行认为合同、票据都是朱先生白纸黑字自己确认的,不能因为口头上的辩解就解除,并表示银行只负责销售,后续的所有服务都是由基金公司负责,让朱先生再去找基金公司协商。
这不是来回“踢皮球”吗?朱先生的合法财产在明确告知银行工作人员要办理定期存款的前提下,被擅自购买成了理财产品,难道银行方面没有一点责任吗?
那么,对于自己的损失,朱先生该如何维权呢?
一、朱先生把钱存入银行,双方就建立起了储蓄合同关系,合同的标的为410万元。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与储户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后,储户一方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存款单及密码,而银行一方应当履行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
也就是说,朱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金被自动转存为理财产品,银行方面是在保障资金安全方面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二、朱先生的本金自始就被买成了理财产品,并非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按照朱先生的说法,他要表达的真实意愿是以储蓄的形式存钱,但银行职员却“挂羊头卖狗肉”,将对银行存储不甚了解的他忽悠签了基金购买合同,这是违背他的意愿,并且涉嫌违法的。
《民法典》第148条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只要朱先生拿出被欺骗的证据,比如表达“只存钱”的文字信息或是视频、录音等证据,证明银行职员存在失职行为,就能请求撤销合同,拿回自己的本金。
但朱先生基于对大银行的信任,没有想过会被忽悠,也没意识留存这样的证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将合同上由他白纸黑字的签名,将会被默认为他的真实意思。
据此,可以看出,在这件事上,朱先生和银行方面都有一定的过错。如果朱先生真的要起诉银行和基金公司,那就必须拿出十足的证据,证明购买理财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
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对此,你怎么看呢?
【国培教育-2023江苏省考公务员考试】时政常识积累(11月03日)
为助力放大进博会溢出效应,持续激发进口潜力,中国进出口银行日前宣布,设立2000亿元支持从RCEP成员国进口专项额度。
工信部消息,今年我国5G网络建设已提前超额完成任务。截至9月末,全国5G基站总数达222万个,比计划多完成22万个。
11月2日,世界在建规模最大水电站——白鹤滩水电站第14台百万千瓦水轮发电机组投产发电。
日前,46辆国产宽轨铁路客车在天津港装船,发往巴基斯坦。这是我国时速160公里铁路客车技术首次国际输出。
中国疾控中心发布,今冬明春存在流感活动显著上升的风险,建议老年人、儿童等高风险人群及时接种流感疫苗。
国际乒联11月1日公布最新世界排名,中国队运动员王楚钦排名上升四位,与队友樊振东、马龙一起包揽男单前三。
设计时速250公里的浙江宁波至舟山铁路11月2日全线开工,将建设世界最长的海底高铁隧道和世界跨度最大的公铁合建桥梁。
自然资源部通知,到2025年,每个脱贫县每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要。
工信部等5部门发布规划,提出到2026年虚拟现实在经济社会重要行业领域实现规模化应用。
北京市交通委发布新规,提出使用人脸识别等手段强化摩托车驾驶培训计时管理,防范学时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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