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查获假加拿大鹅2万余件#【万元加拿大鹅羽绒服仅售500? 上海查获假冒品2万余件】原价1万多元的加拿大鹅品牌羽绒服,在微店里却只卖500余元?近日,上海静安警方全链条破获一起制造和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服装案件,摧毁生产流水线2条、查获假冒国际知名品牌服装2万余件,涉案金额总计达3000余万元。11月25日,记者从上海警方获悉,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等18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https://t.cn/A6KUYZtY
#波司登发布22/23中期业绩# 行业龙头韧性凸显,延续稳健高质量增长。上半财年,波司登集团收入同比上升14.1%至约人民币61.8亿元;权益股东应占溢利同比上升15.0%至约人民币7.3亿元;其中,波司登品牌收入达至约人民币35.2亿元。品牌羽绒服毛利率继续稳步提升,达到63.6%。线下渠道继续优化,提升单店坪效,同时,线上平台持续发力,全渠道拓展和会员经营带动时代主流消费者占比稳步提升,实现品牌羽绒服业务线上收入同比提升32.0%的优异业绩,展现新生代消费者对品牌认知力的逐步增强。
财务数据提升的同时,波司登也在展现可持续时尚方面的决心。今年以来波司登以“重新定义轻薄羽绒服”为开始,掀起品类“革新”浪潮。2021年6月及2022年2月,摩根士丹利将波司登的ESG评级由B逐步跃升两级为BBB,,在中国纺织服装业处于领先水平。4月,波司登又获穆迪和标普“双投资级”评级,成为了亚太区品牌服装行业中首家获得投资级的公司。
财务数据提升的同时,波司登也在展现可持续时尚方面的决心。今年以来波司登以“重新定义轻薄羽绒服”为开始,掀起品类“革新”浪潮。2021年6月及2022年2月,摩根士丹利将波司登的ESG评级由B逐步跃升两级为BBB,,在中国纺织服装业处于领先水平。4月,波司登又获穆迪和标普“双投资级”评级,成为了亚太区品牌服装行业中首家获得投资级的公司。
河南信阳,“00后”小伙韩某在拼夕夕网购平台上买了一件李宁品牌的运动服,店家承诺原装正品,假一赔十,然而收到货后,却被鉴定为假货,于是,小伙找到店家索要赔偿,但店家却以小伙为职业打假人为由,拒绝赔付,随后,小伙一纸诉状将店家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十。
(来源: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小伙韩某今年22岁,冬季来临,气温骤降,急需要一件打底衫,随后,他在拼夕夕平台上看上了一款套头衫运动服,一件仅需要99元。
但韩某是个谨慎的人,他虽然看到商品快照图片上备注有“李宁正品加绒卫衣清仓甩卖,假一赔十”的字样,但他依旧害怕买到假货,便咨询了客服人员,客服的回复也是“如假包换,假一赔十。”
这下,韩某彻底放心了,既然都是正品,还能比专卖店便宜一倍多,那为何不在网上买呢?于是,他果断下单买了2件“正品李LN卫衣男士秋冬加绒2021新款正品连帽套头衫宽松休闲运动服”,价款合计198元。
到货后,韩某拿着刚买回来的衣服和自己在专柜买的衣服一对比,发现质感明显有区别,韩某质疑他买的这两件卫衣均是假货,遂找了一家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真伪鉴定。经鉴定,他买的这两件卫衣全部非李宁官方制作。
当韩某找经营者杨某某索赔时,杨某某态度恶劣,以沉默解决问题,无奈之下,韩某一纸诉状将杨某某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十。
那么,韩某要求退一赔十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呢?
1、韩某是否可以退货退款?
本案韩某在杨某某经营的店内购买服装商品,经鉴定涉案服装为假货,杨某某在被郭某告上法院之后,并未向法官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说明,故杨某某销售的涉案服装为假冒产品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杨某某销售假冒产品,导致韩某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到本案,韩某要求杨某某退还购物款198元系概括性请求,包含了撤销合同的意思,且其行使撤销权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故杨某某返还货款198元。
同时,韩某也应返还衣服,如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杨某某是否应当赔偿韩某1980元?
首先,非食品、药品领域的商家“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认定为针对消费者,“假一赔十”承诺的性质从根本上来说是对一方违约后损害赔偿的约定,属于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即在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有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然而,而本案韩某却在庭审中自认,其购买服装商品的目的系进行二次销售牟利,故本案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其次,若韩某请求商家按照“假一赔十”承诺进行赔偿,在其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其仅能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合同实际损失和可预期利益损失。
回到民法典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中来,韩某并无证据证明前述损失,亦无合理说明其主张的十倍赔偿的法律依据。
另外,经查明,韩某目前在案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有几十起,呈现出明显的职业打假人形态,牟利的主观目的突出,可以说,其购买商品的动机既不是为了自身使用,也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
该种做法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视法律严肃性,浪费司法资源,其主张不符合法律价值导向,亦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来源: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小伙韩某今年22岁,冬季来临,气温骤降,急需要一件打底衫,随后,他在拼夕夕平台上看上了一款套头衫运动服,一件仅需要99元。
但韩某是个谨慎的人,他虽然看到商品快照图片上备注有“李宁正品加绒卫衣清仓甩卖,假一赔十”的字样,但他依旧害怕买到假货,便咨询了客服人员,客服的回复也是“如假包换,假一赔十。”
这下,韩某彻底放心了,既然都是正品,还能比专卖店便宜一倍多,那为何不在网上买呢?于是,他果断下单买了2件“正品李LN卫衣男士秋冬加绒2021新款正品连帽套头衫宽松休闲运动服”,价款合计198元。
到货后,韩某拿着刚买回来的衣服和自己在专柜买的衣服一对比,发现质感明显有区别,韩某质疑他买的这两件卫衣均是假货,遂找了一家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真伪鉴定。经鉴定,他买的这两件卫衣全部非李宁官方制作。
当韩某找经营者杨某某索赔时,杨某某态度恶劣,以沉默解决问题,无奈之下,韩某一纸诉状将杨某某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十。
那么,韩某要求退一赔十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呢?
1、韩某是否可以退货退款?
本案韩某在杨某某经营的店内购买服装商品,经鉴定涉案服装为假货,杨某某在被郭某告上法院之后,并未向法官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说明,故杨某某销售的涉案服装为假冒产品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杨某某销售假冒产品,导致韩某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到本案,韩某要求杨某某退还购物款198元系概括性请求,包含了撤销合同的意思,且其行使撤销权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故杨某某返还货款198元。
同时,韩某也应返还衣服,如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杨某某是否应当赔偿韩某1980元?
首先,非食品、药品领域的商家“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认定为针对消费者,“假一赔十”承诺的性质从根本上来说是对一方违约后损害赔偿的约定,属于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即在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有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然而,而本案韩某却在庭审中自认,其购买服装商品的目的系进行二次销售牟利,故本案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其次,若韩某请求商家按照“假一赔十”承诺进行赔偿,在其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其仅能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合同实际损失和可预期利益损失。
回到民法典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中来,韩某并无证据证明前述损失,亦无合理说明其主张的十倍赔偿的法律依据。
另外,经查明,韩某目前在案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有几十起,呈现出明显的职业打假人形态,牟利的主观目的突出,可以说,其购买商品的动机既不是为了自身使用,也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
该种做法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视法律严肃性,浪费司法资源,其主张不符合法律价值导向,亦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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