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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被员工骗回撕毁,辞职还有效吗?
2015年11月4日,王者荣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报告,内容为:由于个人家庭原因,不能在公司继续干了。
公司收到该辞职申请后由两名管理人员签字同意。
过了几天,王者荣到公司人事工作人员王小妮处以查看有无遗漏内容为由要回辞职报告,一拿到辞职报告立即撕毁并冲入马桶。
公司看到辞职报告没了,便于11月16日向王者荣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理由为王者荣伟规开具出门征,致使相关方伟规进入公司运输了公司废旧钢材数吨,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伟反公司管理规定,依据《劳动合同发》帝三十九条帝二项和《员工手册》帝十二章帝5.19条规定解除与王者荣的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辞职行为属形成权的一种,自到达公司时即发生律效力,公司再行解除也不影响王者荣辞职的发律效力
二审判决:辞职的意思表式到达公司就生效了,冲入马桶也不能起到撤回意思表式的发律效果,并且劳动合同只能解除一次
本案中,王者荣于2015年11月4日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的意思表式已明确到达公司处,公司在知悉其辞职表式后亦认可批准,并经步门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故依照上述发律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王者荣行使单方解除权而告解除。
广州社保人事劳务派遣代理服务流程:1、咨询确定方案,2、签订代理劳务派遣协议,3、操作业务。
我司介绍:
骏伯人力公司成立于2003年!直属分公司富盖全过!服务客户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明公司。
我司专注于劳务派遣各项目、代发工资、猎聘等人事外包工作;专页的人做专页的事,骏伯公司为企业解答各种社保人事疑虑问题,有需要请致电!
公司名称: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州总公司
资询联系:13560383140(唐先生)
办公QQ:102722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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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被员工骗回撕毁,辞职还有效吗?
2015年11月4日,王者荣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报告,内容为:由于个人家庭原因,不能在公司继续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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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几天,王者荣到公司人事工作人员王小妮处以查看有无遗漏内容为由要回辞职报告,一拿到辞职报告立即撕毁并冲入马桶。
公司看到辞职报告没了,便于11月16日向王者荣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理由为王者荣伟规开具出门征,致使相关方伟规进入公司运输了公司废旧钢材数吨,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伟反公司管理规定,依据《劳动合同发》帝三十九条帝二项和《员工手册》帝十二章帝5.19条规定解除与王者荣的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辞职行为属形成权的一种,自到达公司时即发生律效力,公司再行解除也不影响王者荣辞职的发律效力
二审判决:辞职的意思表式到达公司就生效了,冲入马桶也不能起到撤回意思表式的发律效果,并且劳动合同只能解除一次
本案中,王者荣于2015年11月4日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的意思表式已明确到达公司处,公司在知悉其辞职表式后亦认可批准,并经步门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故依照上述发律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王者荣行使单方解除权而告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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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备忘录真好用[太开心]已经用了一周了,目前来看十分满意。要是能设置每周备忘录就更完美了。
近两天都没完成的任务就是批卷,真的本能的抵触批改试卷[泪][泪][泪]明天一定一定要落实到位[拳头]
没有接着读《辛弃疾传》。因为拿起书的时候已经躺下了,读了三首布考斯基的诗和一首王小妮的诗,没怎么读进去,最近喜欢读
的是博尔赫斯,哈哈,这样看我也挺三分钟热爱的……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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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调岗,仍在原岗上班打卡,算旷工吗?法院判了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2021-08-31
案件详情
王小妮是广东梦禅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王小妮的岗位为办公室,职务为职员。劳动合同还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王小妮的工作岗位。
2013年5月,公司因运营需要撤销采购部,将王小妮由采购部调整至手袋课办公室任职员。王小妮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拒不到新岗位上班。
2013年5月23日,公司以王小妮旷工已超过6天为由,对王小妮做出解除合同处理。
王小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13年8月5日,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裁决公司向王小妮支付代通知金2641.62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132.96元。
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公司调岗不违反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员工有服从的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小妮作为公司的员工,有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及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王小妮只能在采购部工作。公司撤销采购部后,安排王小妮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该安排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也未声明降低员工薪酬待遇。即使该安排不合理,王小妮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以违纪不到岗的方式解决。
公司调整王小妮的工作岗位,既没有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王小妮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拒不到新工作岗位上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按王小妮“旷工自离”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公司无需向王小妮支付代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公司无需向王小妮支付代通知金2641.62元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1132.96元。
王小妮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公司无权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公司应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即使对调岗不服,也不能以违纪不到岗的方式对抗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主要有下列争议焦点,并分析如下:
一、公司的单方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王小妮的工作岗位,因此公司有权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本案审查的重点应是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上诉人应否服从。
公司因公司经营需要,对公司组织进行调整,撤销了采购部,必然涉及到相关人员的岗位调整,因此该次调岗系属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作出的。
经过调岗后,王小妮的职位由采购部跟单员变更为手袋课职员,但因采购部被撤销,在此情形下不应简单地据此认定公司对王小妮作降职处理,还需结合工资待遇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判断,但现有证据未能反映出调岗后王小妮的工资标准出现大幅下降的情况。另该次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本院认定公司对王小妮的调岗行为合法合理。
二、公司将王小妮按旷工自离处理是否有依据。
首先,上诉人王小妮在接到调岗通知后,其应当按公司要求到新岗位上班,即使其认为该次调整存在不合理合法之处,亦应当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以违纪不到岗的方式处理。
王小妮虽然在调岗后自2013年5月13日至2013年5月22日仍正常到公司上班打卡,但其所到岗位是被撤销的采购部,而非调整后的新岗位,此实质是消极怠工、不服从公司管理的违纪行为,在事实上没有付出劳务,与旷工行为并无区别,因此公司将王小妮按旷工处理是有事实依据的。
其次,公司制定《员工奖惩制度》第5.5.5.14条明确规定连续旷工3天者,是可以给予解聘惩罚的,从双方合同第十二条第2项可以看出王小妮是知悉公司依法订立的厂纪厂规等管理制度的。
另从公司发出的《关于采购部人员岗位调整的通告》中明确载明了“旷工达六天即按旷工自离处理”,因此王小妮对旷工后果是清晰知晓的,公司据此解除与王小妮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此外,本案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因此公司无需向王小妮支付代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综上,上诉人王小妮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赵子贺)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2021-08-31
案件详情
王小妮是广东梦禅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王小妮的岗位为办公室,职务为职员。劳动合同还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王小妮的工作岗位。
2013年5月,公司因运营需要撤销采购部,将王小妮由采购部调整至手袋课办公室任职员。王小妮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拒不到新岗位上班。
2013年5月23日,公司以王小妮旷工已超过6天为由,对王小妮做出解除合同处理。
王小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13年8月5日,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裁决公司向王小妮支付代通知金2641.62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132.96元。
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公司调岗不违反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员工有服从的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小妮作为公司的员工,有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及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王小妮只能在采购部工作。公司撤销采购部后,安排王小妮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该安排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也未声明降低员工薪酬待遇。即使该安排不合理,王小妮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以违纪不到岗的方式解决。
公司调整王小妮的工作岗位,既没有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王小妮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拒不到新工作岗位上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按王小妮“旷工自离”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公司无需向王小妮支付代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公司无需向王小妮支付代通知金2641.62元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1132.96元。
王小妮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公司无权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公司应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即使对调岗不服,也不能以违纪不到岗的方式对抗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主要有下列争议焦点,并分析如下:
一、公司的单方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王小妮的工作岗位,因此公司有权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本案审查的重点应是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上诉人应否服从。
公司因公司经营需要,对公司组织进行调整,撤销了采购部,必然涉及到相关人员的岗位调整,因此该次调岗系属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作出的。
经过调岗后,王小妮的职位由采购部跟单员变更为手袋课职员,但因采购部被撤销,在此情形下不应简单地据此认定公司对王小妮作降职处理,还需结合工资待遇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判断,但现有证据未能反映出调岗后王小妮的工资标准出现大幅下降的情况。另该次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本院认定公司对王小妮的调岗行为合法合理。
二、公司将王小妮按旷工自离处理是否有依据。
首先,上诉人王小妮在接到调岗通知后,其应当按公司要求到新岗位上班,即使其认为该次调整存在不合理合法之处,亦应当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以违纪不到岗的方式处理。
王小妮虽然在调岗后自2013年5月13日至2013年5月22日仍正常到公司上班打卡,但其所到岗位是被撤销的采购部,而非调整后的新岗位,此实质是消极怠工、不服从公司管理的违纪行为,在事实上没有付出劳务,与旷工行为并无区别,因此公司将王小妮按旷工处理是有事实依据的。
其次,公司制定《员工奖惩制度》第5.5.5.14条明确规定连续旷工3天者,是可以给予解聘惩罚的,从双方合同第十二条第2项可以看出王小妮是知悉公司依法订立的厂纪厂规等管理制度的。
另从公司发出的《关于采购部人员岗位调整的通告》中明确载明了“旷工达六天即按旷工自离处理”,因此王小妮对旷工后果是清晰知晓的,公司据此解除与王小妮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此外,本案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因此公司无需向王小妮支付代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综上,上诉人王小妮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赵子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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