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惩!”北京,男子冯某将车辆停在路边停车位上后,直接开门下车,结果导致一位外卖员撞上车门摔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冯某已被检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了公诉。
事发当天,冯某在朝阳区工人体育场附近找到了一个停车位停车。由于冯某着急办事,所以就急急忙忙地打开车门准备下车了,并没有提前做好观察。
此时,外卖小哥于某正在送单途中。当他经过冯某的车旁时,车门瞬间被打开了,于某根本来不及反应就撞到了车门上,然后连人带车都飞了出去,头部撞在了左侧隔离带上,当场就失去了意识。
冯某当时也被吓了一跳,等他回过神来后,便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交警迅速赶到现场维持秩序,期间交警从冯某口中了解到,于某是正常行驶,但冯某却认为于某骑电动车太快了。
最终,于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而冯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方诉至法院。
1、此事发生后,有不少网友认为,冯某这次肯定是全责了。因为下车开门前提前观察路况,这是在驾校就教的交通规则。而于某是正常行驶,所以无责。
但也有网友表示,外卖小哥于某的车速太快,这也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于某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我们认为,在本次事件中,冯某应当承担全责。
首先,冯某在接受调查时,承认自己下车前并没有观察路况。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其次,于某骑电动车时并未佩戴头盔,不过车速经过鉴定并没有违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电动车的时速最高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否则就会按照机动车来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骑电动车不佩戴头盔的,处警告或者5~50元罚款。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交管部门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本次事件中,如果于某超速行驶,那么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他只是未佩戴头盔,与本次事故没有必然的联系。
综上所述,交管部门最终认定,冯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既然冯某是全责方,而于某已经死亡,那么冯某的行为就涉嫌犯罪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然,除了刑事处罚外,于某的近亲属还可以向冯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请求。
其中包含了:因抢救治疗而产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于某的亲属为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等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3、最后,此前一直有人吐槽起电动车车速又不快,佩戴头盔没有必要。可本次事件发生后,大家还这么认为吗?
虽然冯某是事故的全责方,但如果于某当时佩戴了头盔,他会因为头部撞到隔离带上而出现颅脑损伤,最终失去生命吗?
交管部门严抓不佩戴头盔的行为,其实就是在提醒大家要安全出行,每天都能安全回家。我们希望大家都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这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的负责。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
事发当天,冯某在朝阳区工人体育场附近找到了一个停车位停车。由于冯某着急办事,所以就急急忙忙地打开车门准备下车了,并没有提前做好观察。
此时,外卖小哥于某正在送单途中。当他经过冯某的车旁时,车门瞬间被打开了,于某根本来不及反应就撞到了车门上,然后连人带车都飞了出去,头部撞在了左侧隔离带上,当场就失去了意识。
冯某当时也被吓了一跳,等他回过神来后,便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交警迅速赶到现场维持秩序,期间交警从冯某口中了解到,于某是正常行驶,但冯某却认为于某骑电动车太快了。
最终,于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而冯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方诉至法院。
1、此事发生后,有不少网友认为,冯某这次肯定是全责了。因为下车开门前提前观察路况,这是在驾校就教的交通规则。而于某是正常行驶,所以无责。
但也有网友表示,外卖小哥于某的车速太快,这也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于某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我们认为,在本次事件中,冯某应当承担全责。
首先,冯某在接受调查时,承认自己下车前并没有观察路况。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其次,于某骑电动车时并未佩戴头盔,不过车速经过鉴定并没有违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电动车的时速最高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否则就会按照机动车来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骑电动车不佩戴头盔的,处警告或者5~50元罚款。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交管部门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本次事件中,如果于某超速行驶,那么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他只是未佩戴头盔,与本次事故没有必然的联系。
综上所述,交管部门最终认定,冯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既然冯某是全责方,而于某已经死亡,那么冯某的行为就涉嫌犯罪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然,除了刑事处罚外,于某的近亲属还可以向冯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请求。
其中包含了:因抢救治疗而产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于某的亲属为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等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3、最后,此前一直有人吐槽起电动车车速又不快,佩戴头盔没有必要。可本次事件发生后,大家还这么认为吗?
虽然冯某是事故的全责方,但如果于某当时佩戴了头盔,他会因为头部撞到隔离带上而出现颅脑损伤,最终失去生命吗?
交管部门严抓不佩戴头盔的行为,其实就是在提醒大家要安全出行,每天都能安全回家。我们希望大家都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这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的负责。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
浙江杭州,王先生花115000元买了一辆电车,准备拿来开网约车,可才开了3个月,就充不起电了,他联系销售,对方说是厂家远程锁定了,如果想要继续使用,需要签一份电池租赁协议,每个月800元租金,并且电池的归属就不属于他了,这买一辆车,电池竟然不是自己的,这算怎么回事?
王先生是在杭州开网约车,考虑到在城市里跑,油车毕竟费钱,于是,他在3个月前买了一辆新能源车,前几天车子突然充不起电了,起初他以为是充电桩坏了,就连续找了四五个充电桩,发现都不行,这才意识到不对劲。
他赶紧联系汽车销售,对方说是电池厂家远程锁了,想要用得签租赁协议,这可让王先生傻眼了,自己买的整车,电池都是包含在内的,并且双方有合同为证,这些东西都应该属于王先生,怎么现在变卦了?
其实,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网约车都是采用的“车电分离,”电池租赁的模式,可是王先生说,自己并不属于这类情况,当时购买车子时,他特意让销售写了一份声明,确认11.5万的价格,是包含了电池的。
由于和销售方协商无果,王先生车子一直无法使用,已经影响正常生活,无奈之下,他只能找到媒体,希望能帮帮他。
记者陪同王先生来到门店,王先生拿出了购车协议和声明,声明上盖有公章,明确表示电池归购车人所有,一位负责人查看之后,询问这声明是谁开的?
旁边一名女销售小声的说,是她盖的,话音刚落,就被负责人骂了一句“你有病吧?”
然后,负责人转身想要离开,并顺手拿走了王先生的购车合同,这突如其来的举动,把众人都看愣住了,这合同一旦让对方拿走,很多事都可就说不清了。
王先生急忙上前阻拦,没想到负责人很强硬,想要硬闯出去,一番纠缠之后,经过记者协调,负责人将合同还给了王先生,王先生选择了报警。
民警来之后,询问为何拿别人东西?负责人还想狡辩,说这合同与王先生无关,他当然要拿走,民警说白纸黑字写着的,还有监控为证,没经过王先生同意,不能随便拿走。
有声明有合同,原本以为事情到这,也就结束了,可没想到,负责人还是不承认这份声明,说这份声明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他不知情,所以不会承认,如果他知道的话,是不可能和王先生签这种合同的。
按照这位负责人的说法,11.5万的价格只是车价,并不包含电池,据了解,这辆车在4S店的价格是13.8万,但当时销售说的是可租可买,王先生选择的是买,可最后却闹成这样,他认为完全是销售方的责任。
那么,销售方以“员工个人行为”为由,拒不承认合同属于什么性质?
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什么叫个人行为?员工在你公司上班,销售车辆代表的就是公司的形象,车子卖的多,就是公司的牌面,一旦出事,就急忙撇清责任,说什么个人行为,这样做生意注定不会长久。
而且,合同和声明上都盖有公章,合同就已经具有法律效应,若是负责人认为合同不对,想要更改合同内容或者价格等事项,那么,若是要变更合同内容,则需要当事双方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
而在这件事中,王先生明显是持反对意见的,负责人拒不承认,属于单方面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公司负责人称不再过多解释,让王先生起诉吧,鉴于对方这样的态度,王先生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
对于此事,有网友表示,远程就能锁电池!太可怕了!那它肯定也能锁车!自己的车自己都不能做主!
也有网友表示,800块租电,加上电费,跑出租还是比油车便宜,老百姓还是应该多支持电车车企,有点憋屈,忍忍也就过去了
还有网友表示,这是再挑战人的智商吗?买暖壶不包括内胆!买电视里面的东西归厂家只买一个电视壳子??建议工商部门及相关部门重拳出击!
买车一定要看仔细,合同上一定要看看,这家店估计要亏了,正常的话,这辆电动车11万多是下不来的,最起码也要十四五万的样子。
通过此事,也提醒各位,买东西的收据等物品,一定要收好,因为,若是出现问题,这些都是维权的有力证据。
王先生是在杭州开网约车,考虑到在城市里跑,油车毕竟费钱,于是,他在3个月前买了一辆新能源车,前几天车子突然充不起电了,起初他以为是充电桩坏了,就连续找了四五个充电桩,发现都不行,这才意识到不对劲。
他赶紧联系汽车销售,对方说是电池厂家远程锁了,想要用得签租赁协议,这可让王先生傻眼了,自己买的整车,电池都是包含在内的,并且双方有合同为证,这些东西都应该属于王先生,怎么现在变卦了?
其实,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网约车都是采用的“车电分离,”电池租赁的模式,可是王先生说,自己并不属于这类情况,当时购买车子时,他特意让销售写了一份声明,确认11.5万的价格,是包含了电池的。
由于和销售方协商无果,王先生车子一直无法使用,已经影响正常生活,无奈之下,他只能找到媒体,希望能帮帮他。
记者陪同王先生来到门店,王先生拿出了购车协议和声明,声明上盖有公章,明确表示电池归购车人所有,一位负责人查看之后,询问这声明是谁开的?
旁边一名女销售小声的说,是她盖的,话音刚落,就被负责人骂了一句“你有病吧?”
然后,负责人转身想要离开,并顺手拿走了王先生的购车合同,这突如其来的举动,把众人都看愣住了,这合同一旦让对方拿走,很多事都可就说不清了。
王先生急忙上前阻拦,没想到负责人很强硬,想要硬闯出去,一番纠缠之后,经过记者协调,负责人将合同还给了王先生,王先生选择了报警。
民警来之后,询问为何拿别人东西?负责人还想狡辩,说这合同与王先生无关,他当然要拿走,民警说白纸黑字写着的,还有监控为证,没经过王先生同意,不能随便拿走。
有声明有合同,原本以为事情到这,也就结束了,可没想到,负责人还是不承认这份声明,说这份声明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他不知情,所以不会承认,如果他知道的话,是不可能和王先生签这种合同的。
按照这位负责人的说法,11.5万的价格只是车价,并不包含电池,据了解,这辆车在4S店的价格是13.8万,但当时销售说的是可租可买,王先生选择的是买,可最后却闹成这样,他认为完全是销售方的责任。
那么,销售方以“员工个人行为”为由,拒不承认合同属于什么性质?
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什么叫个人行为?员工在你公司上班,销售车辆代表的就是公司的形象,车子卖的多,就是公司的牌面,一旦出事,就急忙撇清责任,说什么个人行为,这样做生意注定不会长久。
而且,合同和声明上都盖有公章,合同就已经具有法律效应,若是负责人认为合同不对,想要更改合同内容或者价格等事项,那么,若是要变更合同内容,则需要当事双方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
而在这件事中,王先生明显是持反对意见的,负责人拒不承认,属于单方面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公司负责人称不再过多解释,让王先生起诉吧,鉴于对方这样的态度,王先生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
对于此事,有网友表示,远程就能锁电池!太可怕了!那它肯定也能锁车!自己的车自己都不能做主!
也有网友表示,800块租电,加上电费,跑出租还是比油车便宜,老百姓还是应该多支持电车车企,有点憋屈,忍忍也就过去了
还有网友表示,这是再挑战人的智商吗?买暖壶不包括内胆!买电视里面的东西归厂家只买一个电视壳子??建议工商部门及相关部门重拳出击!
买车一定要看仔细,合同上一定要看看,这家店估计要亏了,正常的话,这辆电动车11万多是下不来的,最起码也要十四五万的样子。
通过此事,也提醒各位,买东西的收据等物品,一定要收好,因为,若是出现问题,这些都是维权的有力证据。
这熊孩子让爸妈哭晕在厕所!年纪轻轻凭一己之力把小区的车砸了一个遍,只见他拿起地上的砖头就砸破汽车的窗户,砸破车窗还钻进车内拿东西?虽然他人还小,不用接受惩罚,但作为他的监督人,这下可就惨了!这可不是一句对不起,他还小,你原谅一下就可以过去的。
11月19日,江西景德镇的一个小区里面有一个小孩子,他拿起地上的砖头就把小区里的车挨个砸个洞,几乎停在小区里的车的车窗都被砸出大洞,损失非常惨重。
幸好现场有监控,清晰地拍摄到熊孩子拿着砖头砸坏车。这时候大家就要问了,孩子砸坏车家长到底要不要赔呢?我可以更明确的告诉你,需要陪赔偿。
虽然这孩子看起来也就十二三岁,这年纪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可他做出这样的事情,家长就必须要承担责任。因为他们没有监督好自己的孩子。
我们生活当中经常遇到熊孩子破坏东西的事情,但是父母总是会找各种借口推脱责任,说孩子还小,他还不懂事,你个大人还怎么跟孩子一般见识?
难道我们遇到熊孩子只能自认倒霉吗?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父母是教育孩子,向孩子指出通往世界之路的人,而不是在孩子犯错后,放任不管的人。
所以说,家庭教育真的很重要。作为我们家长,真的不能一味的只知道惯着孩子。孩子犯错了,一定要向他及时指正 ,这样他才能知道自己做错了,下次不会再做出过分的事情。而我们如果一味的宠溺孩子,等他闯出大祸的时候,后悔也就来不及了!
11月19日,江西景德镇的一个小区里面有一个小孩子,他拿起地上的砖头就把小区里的车挨个砸个洞,几乎停在小区里的车的车窗都被砸出大洞,损失非常惨重。
幸好现场有监控,清晰地拍摄到熊孩子拿着砖头砸坏车。这时候大家就要问了,孩子砸坏车家长到底要不要赔呢?我可以更明确的告诉你,需要陪赔偿。
虽然这孩子看起来也就十二三岁,这年纪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可他做出这样的事情,家长就必须要承担责任。因为他们没有监督好自己的孩子。
我们生活当中经常遇到熊孩子破坏东西的事情,但是父母总是会找各种借口推脱责任,说孩子还小,他还不懂事,你个大人还怎么跟孩子一般见识?
难道我们遇到熊孩子只能自认倒霉吗?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父母是教育孩子,向孩子指出通往世界之路的人,而不是在孩子犯错后,放任不管的人。
所以说,家庭教育真的很重要。作为我们家长,真的不能一味的只知道惯着孩子。孩子犯错了,一定要向他及时指正 ,这样他才能知道自己做错了,下次不会再做出过分的事情。而我们如果一味的宠溺孩子,等他闯出大祸的时候,后悔也就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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