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食住行,民以食每天。农耕文化为血脉的中华民族,自古就对宴饮、美食就情有独钟。
呦呦鹿鸣,食野之苹。我有嘉宾,鼓瑟吹笙,求贤若渴的鹿鸣宴;天朗气清,惠风和畅,群贤毕至,曲水流觞的文人雅集;剑拔弩张,一触即发,谍影重重的鸿门宴,放浪形骸,声色犬马,附庸风雅的韩熙载夜宴……觥筹交错,光怪陆离,难怪海明威都用“流动的盛宴”来形容美轮美奂的巴黎。
善食者众,能知味者鲜矣!李白坐花开琼筵,醉月飞羽觞,杜甫夜雨翦春韭,新炊间黄粱,苏轼的猪肉颂歌,袁枚的随园食单,梁实秋的雅舍谈吃,文人笔下的美食,总是在烟火气中氤氲着丝丝缕缕的高雅的气质。
最会写吃的老头儿汪曾祺,却洗尽铅华,用干净朴实的语言,举重若轻,把苦瓜,酱菜,咸鸭蛋,臭鳜鱼,豆腐,萝卜, 这些平民美食一一道来。
在文中这样写云南汽锅鸡:一是汤好,汤面一层鸡油,看似毫无热气,而汤温在一百度以上。据说有一个“下江人”司机不懂吃过桥米线的规矩,汤上来了,他咕咚喝下去,竟烫死了。二是片料讲究,鸡片、鱼片、腰片、火腿片,都切得极薄,而又完整无残缺,推入汤碗,即时便慕,不生不老,恰到好处。
店堂里有一块匾,写的是“培养正气”,昆明人碰在一起,想吃汽锅鸡,就说:“我们去培养一下正气。”中国人吃鸡之法有多种,其最著名者有广州盐焗鸡、常熟叫花鸡,而我以为应数昆明汽锅鸡为第一。汽锅鸡的好处在哪里?日:最存鸡之本味。汽锅鸡须少放几片宣威火腿,一小块三七,则鸡味越“发”。走进“培养正气”,不似走进别家饭馆,五味混杂,只是清清纯纯,一片鸡香……
像清晨原野上自在逍遥的风,像秋日溪边带露的小花,大道至简,大美无言,大味至淡。
周国平说愉快是阅读的基本标准,读汪老的文章,会时不时的垂涎欲滴,食指大动,然后会心一笑,人间有味,人间值得!
“书卷多情似故人,晨昏忧乐每相亲。眼前直下三千字,胸次全无一点尘。”
这个时代,人们知道很多,智慧却很少,读读这些大师的作品,真的可以让我们少些戾气,俗气,匠气,脾气,多点人气,生气,活气,喜气……更多一份面对一切不确定的勇气!
呦呦鹿鸣,食野之苹。我有嘉宾,鼓瑟吹笙,求贤若渴的鹿鸣宴;天朗气清,惠风和畅,群贤毕至,曲水流觞的文人雅集;剑拔弩张,一触即发,谍影重重的鸿门宴,放浪形骸,声色犬马,附庸风雅的韩熙载夜宴……觥筹交错,光怪陆离,难怪海明威都用“流动的盛宴”来形容美轮美奂的巴黎。
善食者众,能知味者鲜矣!李白坐花开琼筵,醉月飞羽觞,杜甫夜雨翦春韭,新炊间黄粱,苏轼的猪肉颂歌,袁枚的随园食单,梁实秋的雅舍谈吃,文人笔下的美食,总是在烟火气中氤氲着丝丝缕缕的高雅的气质。
最会写吃的老头儿汪曾祺,却洗尽铅华,用干净朴实的语言,举重若轻,把苦瓜,酱菜,咸鸭蛋,臭鳜鱼,豆腐,萝卜, 这些平民美食一一道来。
在文中这样写云南汽锅鸡:一是汤好,汤面一层鸡油,看似毫无热气,而汤温在一百度以上。据说有一个“下江人”司机不懂吃过桥米线的规矩,汤上来了,他咕咚喝下去,竟烫死了。二是片料讲究,鸡片、鱼片、腰片、火腿片,都切得极薄,而又完整无残缺,推入汤碗,即时便慕,不生不老,恰到好处。
店堂里有一块匾,写的是“培养正气”,昆明人碰在一起,想吃汽锅鸡,就说:“我们去培养一下正气。”中国人吃鸡之法有多种,其最著名者有广州盐焗鸡、常熟叫花鸡,而我以为应数昆明汽锅鸡为第一。汽锅鸡的好处在哪里?日:最存鸡之本味。汽锅鸡须少放几片宣威火腿,一小块三七,则鸡味越“发”。走进“培养正气”,不似走进别家饭馆,五味混杂,只是清清纯纯,一片鸡香……
像清晨原野上自在逍遥的风,像秋日溪边带露的小花,大道至简,大美无言,大味至淡。
周国平说愉快是阅读的基本标准,读汪老的文章,会时不时的垂涎欲滴,食指大动,然后会心一笑,人间有味,人间值得!
“书卷多情似故人,晨昏忧乐每相亲。眼前直下三千字,胸次全无一点尘。”
这个时代,人们知道很多,智慧却很少,读读这些大师的作品,真的可以让我们少些戾气,俗气,匠气,脾气,多点人气,生气,活气,喜气……更多一份面对一切不确定的勇气!
[衰][衰] 对如此罪大恶极,如此深入骨髓地反映司法腐败的云南 孙小果 案,一个被最高层多人批示的案件,一个板上钉钉的铁案,居然就能大案化小,小案化无。一个多年前就该被执行死刑的重犯,居然能逍遥法外这么多年。如此,正义何在?公理何在?可见 司法机关的“德行”已经到了“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地步了!这难道不是对法治中国最大的讽刺吗?
[衰][衰] 司法“衙门”在 强拆 本人 合法房屋至今零补偿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将进一步揭露出 司法机关 从上到下腐败冰山的一角!如此推诿正义,搪塞法律,敷衍程序,司法不依法,简直就是法治倒退,道德沦丧!!!
(一) 本人遭受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强拆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竟然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如此办案的法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二) 更恶劣的是、最高法 行政审判庭 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还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最高法 的办案法官如此违法办案,亵渎的是法律尊严,毁灭的是社会公平,践踏的是百姓权利,失去的是人民信任!
(三) 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可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司法“衙门”在 强拆 本人 合法房屋至今零补偿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将进一步揭露出 司法机关 从上到下腐败冰山的一角!如此推诿正义,搪塞法律,敷衍程序,司法不依法,简直就是法治倒退,道德沦丧!!!
(一) 本人遭受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强拆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竟然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如此办案的法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二) 更恶劣的是、最高法 行政审判庭 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还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最高法 的办案法官如此违法办案,亵渎的是法律尊严,毁灭的是社会公平,践踏的是百姓权利,失去的是人民信任!
(三) 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可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对如此罪大恶极,如此深入骨髓地反映司法腐败的云南 孙小果 案,一个被最高层多人批示的案件,一个板上钉钉的铁案,居然就能大案化小,小案化无。一个多年前就该被执行死刑的重犯,居然能逍遥法外这么多年。如此,正义何在?公理何在?可见 司法机关的“德行”已经到了“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地步了!这难道不是对法治中国最大的讽刺吗?
[衰][衰] 司法“衙门”在 强拆 本人 合法房屋至今零补偿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将进一步揭露出 司法机关 从上到下腐败冰山的一角!如此推诿正义,搪塞法律,敷衍程序,司法不依法,简直就是法治倒退,道德沦丧!!!
(一) 本人遭受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强拆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竟然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如此办案的法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二) 更恶劣的是、最高法 行政审判庭 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还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最高法 的办案法官如此违法办案,亵渎的是法律尊严,毁灭的是社会公平,践踏的是百姓权利,失去的是人民信任!
(三) 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可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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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衰] 司法“衙门”在 强拆 本人 合法房屋至今零补偿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将进一步揭露出 司法机关 从上到下腐败冰山的一角!如此推诿正义,搪塞法律,敷衍程序,司法不依法,简直就是法治倒退,道德沦丧!!!
(一) 本人遭受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强拆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竟然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如此办案的法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二) 更恶劣的是、最高法 行政审判庭 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还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最高法 的办案法官如此违法办案,亵渎的是法律尊严,毁灭的是社会公平,践踏的是百姓权利,失去的是人民信任!
(三) 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可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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