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钱存进银行赚利息,这怎么就违法了呢?”湖南岳阳,老王为了赚取高额贴息号召7位亲戚集资1210万存入银行,结果三个月后却发现余额仅剩10万元。
经查,老王的钱是被银行负责人王某擅自挪用了大,但由于其已经无力偿还,老王便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老王是个生意人,因工作性质需要,他经常跟银行打交道。一来二往,就跟银行信贷经理张某相熟。
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告诉老王有个急需周转资金的大客户想要办理贷款,只要老王能把钱存进银行,他就能保证以银行的名义放贷给对方。
当然,这不是义务劳动,除了可以获得银行正常利息外,还能获得额外贴息。只需要短存三个月,就能获得66万元贴息。
对此,老王心动不已,毕竟是把钱存进银行的,应该不会有什么风险。而当得知要存入1210万元后,老万却表示很无奈,因为他没有这么多钱。
但经不住高额回报的诱惑,老王就拿出了自己的全部身价,另外又从7位亲友那里获取了集资,凑够1210万后,就按照张某的说法,把钱存入了银行。
手续办完后,银行方面为老王开具了一个为期三个月的存款单。可谁曾想,张某却在此期间,擅自将老王的存款取出,给了一家公司使用,并从主获利100多万。
而当三个月后,老王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余额仅剩10万元。经查询,原来他的钱是被张某伪造假手续给转走了。
得知这一消息后,老王就报了警,张某则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老王的存款,张某已然无力偿还了。
无奈之下,老王只好再次找到银行讨要说法,可对方却认为是老王跟张某是合谋赚取高息,并试图转嫁风险,遂不愿承担责任。
协商未果后,老王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支付1210万元的本金及三个月的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原告的老王负有举证责任,他提交了以下上诉理由:
一、自己有银行出具的合法存款单,且这笔钱本人从未办理过取款手续,银行就必须如数兑付。
二、即便钱是被张某取走了,但张某是银行的公职人员,他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储户的资金,银行负有管理不善之责。
三、自己把钱存入银行,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现资金出了问题,银行就必须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据此,老王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主张法院判决银行如数支付自己的本息。
而对于老王的说法,银行方面却给出了不同的意见,并提出了自己的抗诉理由:
1、老王之所以在银行存钱,完全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这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出了问题应自行承担。
2、老王事先已经跟张某和涉事公司达成借款一致,他们是故意合谋将风险转嫁给银行。不过,此说法只是怀疑,银行方面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
3、老王的钱是被张某伪造手续转走的,既然他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 ,就应到承担附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这对双方各自不同观点和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便老王无法证明银行方或张某存在高息揽存的欺诈行为,但基于存款事实及记录,银行与储户之间也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方应尽谨慎管理义务。
但考虑到老王为在短期内获得高利息,轻信张某所言办理存款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另外,根据银保监会和央行等部门联合下文,贴息存款icon是属于违规行为。
所谓的贴息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除获得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外,根据存款金额、时限的不同,存款人另外获得一定比例利息的存款业务。
超出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外的部分利息即为“贴息”,存款人在资金存入后即可获得该笔“贴息”。“贴息存款”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阳光贴息存款”、“非阳光贴息存款”两大模式。
2018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存款的基础性工作,强化存款日均贡献考评,从根源上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
根据《通知》中上述规定的精神,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存款的基础性工作”,实质上是对商业银行单纯为“冲时点”,为了“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等“购买”存款的行为进行了否定,对这一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囊括“银行”及“银行工作人员”。
不过,根据最高院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看,高额利息仅是存款人存款的原因,其与银行之间存款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并未改变。
因此,不能仅以此认定存款人在存款合同项下存在过错。鉴于贴息的收取方式类似借贷行为中的“砍头息”,司法实践一般判定贴息冲抵本金。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扣除老王所得的66万元,银行支付1134万元及其利息。(注:图文无关)
经查,老王的钱是被银行负责人王某擅自挪用了大,但由于其已经无力偿还,老王便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老王是个生意人,因工作性质需要,他经常跟银行打交道。一来二往,就跟银行信贷经理张某相熟。
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告诉老王有个急需周转资金的大客户想要办理贷款,只要老王能把钱存进银行,他就能保证以银行的名义放贷给对方。
当然,这不是义务劳动,除了可以获得银行正常利息外,还能获得额外贴息。只需要短存三个月,就能获得66万元贴息。
对此,老王心动不已,毕竟是把钱存进银行的,应该不会有什么风险。而当得知要存入1210万元后,老万却表示很无奈,因为他没有这么多钱。
但经不住高额回报的诱惑,老王就拿出了自己的全部身价,另外又从7位亲友那里获取了集资,凑够1210万后,就按照张某的说法,把钱存入了银行。
手续办完后,银行方面为老王开具了一个为期三个月的存款单。可谁曾想,张某却在此期间,擅自将老王的存款取出,给了一家公司使用,并从主获利100多万。
而当三个月后,老王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余额仅剩10万元。经查询,原来他的钱是被张某伪造假手续给转走了。
得知这一消息后,老王就报了警,张某则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老王的存款,张某已然无力偿还了。
无奈之下,老王只好再次找到银行讨要说法,可对方却认为是老王跟张某是合谋赚取高息,并试图转嫁风险,遂不愿承担责任。
协商未果后,老王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支付1210万元的本金及三个月的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原告的老王负有举证责任,他提交了以下上诉理由:
一、自己有银行出具的合法存款单,且这笔钱本人从未办理过取款手续,银行就必须如数兑付。
二、即便钱是被张某取走了,但张某是银行的公职人员,他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储户的资金,银行负有管理不善之责。
三、自己把钱存入银行,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现资金出了问题,银行就必须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据此,老王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主张法院判决银行如数支付自己的本息。
而对于老王的说法,银行方面却给出了不同的意见,并提出了自己的抗诉理由:
1、老王之所以在银行存钱,完全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这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出了问题应自行承担。
2、老王事先已经跟张某和涉事公司达成借款一致,他们是故意合谋将风险转嫁给银行。不过,此说法只是怀疑,银行方面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
3、老王的钱是被张某伪造手续转走的,既然他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 ,就应到承担附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这对双方各自不同观点和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便老王无法证明银行方或张某存在高息揽存的欺诈行为,但基于存款事实及记录,银行与储户之间也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方应尽谨慎管理义务。
但考虑到老王为在短期内获得高利息,轻信张某所言办理存款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另外,根据银保监会和央行等部门联合下文,贴息存款icon是属于违规行为。
所谓的贴息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除获得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外,根据存款金额、时限的不同,存款人另外获得一定比例利息的存款业务。
超出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外的部分利息即为“贴息”,存款人在资金存入后即可获得该笔“贴息”。“贴息存款”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阳光贴息存款”、“非阳光贴息存款”两大模式。
2018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存款的基础性工作,强化存款日均贡献考评,从根源上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
根据《通知》中上述规定的精神,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存款的基础性工作”,实质上是对商业银行单纯为“冲时点”,为了“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等“购买”存款的行为进行了否定,对这一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囊括“银行”及“银行工作人员”。
不过,根据最高院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看,高额利息仅是存款人存款的原因,其与银行之间存款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并未改变。
因此,不能仅以此认定存款人在存款合同项下存在过错。鉴于贴息的收取方式类似借贷行为中的“砍头息”,司法实践一般判定贴息冲抵本金。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扣除老王所得的66万元,银行支付1134万元及其利息。(注: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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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睒睒主要关联公司为养生堂有限公司,于1993年创办。企查查显示,养生堂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达1亿元人民币,钟睒睒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持股98.38%。养生堂有限公司已对外投资多家企业,包括农夫山泉、沃森生物、万泰生物等。#润洲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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